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406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8/97
《防止盜用版权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 | 1998年3月6日(星期五)
|
---|
时间: | 下午4时
|
---|
地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
---|
出席委员:
马逢国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胡经昌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缺席委员:
杨钊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倪少杰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谭耀宗议员
罗祥国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工商局副局长
- 张少卿小姐
-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
- 谢曼怡小姐
- 署理知识产权署副署长
- 张锦辉先生
- 海关助理关长
- 潘杨光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郑剑峰先生
- 工商局助理局长
- 黃宗殷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2
- 何莹珠小姐
- 高级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I. 上次会议续议事项
(临立会CB(2)1167(01)号文件)
应主席邀请,工商局副局长向议员简介“政府对1998
年 2 月27日《防止盜用版权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上
提出关注问题的回应”的文件。该文件于会议席上提
交议员省览,并于稍后随临立会CB(2)1167(01)号文件
发出。有关讨论的摘要撮录于第2至10段。
第17及18条中的时间限制
2.一位议员建议应对根据第17及18条加封、扣留、检
取或移走的任何机械或设备等施加时间限制,署理知
识产权署副署长就此解释,在按照第 18 (2) (b)条移走
任何机械、设备或其他东西并不切实可行时,获授权
人员可根据第18(5)条,将上述任何物品加封或封闭存
放该物品的地方。海关助理关长补充,在此等情况下
,该等机械、设备或其他东西将被沒收,或作为稍后
进行检控的证据。工商局副局长强调,在法例订明时
间限制的建议是不灵活的安排,并可能对海关人员的
行动带来困难。
3.周梁淑怡议员表示,部分光碟制造者极为关注海关
封闭制造工厂的权力,因为若生产受到干扰,他们会
蒙受庞大的财政损失。夏佳理议员指出,当局有必要
为光碟制造者提供额外的保障和保证,以免条例草案
所赋予海关的权力遭受滥用。
4.署理知识产权署副署长回应时表示,海关人员的作
为必须符合法律的既有程序及有关“合理标准”的验
证。此外,拥有人可透过向法庭申请,索回被加封、
检取或扣留的设备或机械。工商局副局长指出,只有
在光碟制造工厂未领有特许而制造光碟的情况下,海
关人员才有理由将光碟制造工厂加封。周梁淑怡议员
表示,就领有有效特许的制造工厂而言,即使海关人
员怀疑制造工厂內只有其中一条生产线干犯罪行,根
据第18(5)(b)条,海关人员亦有权将整间工厂加封。夏
佳理议员表示,议员普遍理解海关人员在职责上有需
要根据第18(5)条将一处地方加封。不过,为确保有妥
善的查核和制衡,他建议获授权人员只可在一段指定
的时间內,将一处地方加封,以便收集诉讼程序所需
的证据。若超过该期限,海关关长(下称“关长”)
必须向法庭申请颁令。
5.为回应议员的关注,并参考《商品说明条例》(第
362章)第16A条,工商局副局长建议修正条例草案,
使获授权人员只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內将一处地方加封
;若超过这段期限,海关必须获得拥有人的书面同意
。不过,夏佳理议员和周梁淑怡议员不满意政府当局
的建议。陈鉴林议员亦指出,只有订明一个时间限制
,才会对拥有人公平。鉴于议员的意见,工商局副局
长答允在会后向议员回覆政府当局的立场。
转授关长在第17及18条中的权力
6.一位议员建议当局应将行使第17及18条的权力只转
授予高级的海关人员;工商局副局长就此表示,政府
当局不赞成该项建议,因为当局认为有必要让关长在
有关运作的事宜上保留适当的酌情权。她强调,公职
人员必须根据条例草案中规定的程序行事,该等程序
已提供足够的保障。
对损害作出补偿
7.有关补偿的建议,议员察悉政府当局鉴于议员的关
注,已同意可采纳经适当修改的《商品说明条例》(
第 362 章)第35条,以明确指出,对于因获授权人员
的行动而感到受屈的人士,政府有责任作出补偿。政
府当局会在条例草案中加入新的第33A条,以实施有
关建议。
批予特许的条件
8.有关以条例草案附表的形式,公布批予特许的一般
条件的建议,工商局副局长表示,在条例草案中胪列
所有关长可能会施加的条件,既不切实际,亦不恰当
。为回应议员对特许制度的透明度的关注,政府当局
建议关长应在宪报刊登适用于所有将予批出的特许的
一般条件。政府当局会为此对第 5 条动议一项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
有关特许的申请、续期或转让的费用
9.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有关部分议员在先前数
次会议上提出特许续期的程序应予简化,以及该等申
请的费用亦应降低的建议,政府当局并不赞同。周梁
淑怡议员质疑,就其他特许制度而言,特许续期的费
用是否必须与一项新的申请相同。工商局首席助理局
长表示,政府当局同意,在许多特许制度中,续期费
用应较新的申请为低,但条件是前者所涉及的处理程
序必须较后者所涉及者为少。在处理制造光碟特许的
申请时,关长在将特许续期或批准特许转让前,必须
采取基本的步骤,以具体核实特许的细节。政府当局
有必要收取 5,500 元的费用,以便支付这些基本步骤
所需的费用。
10.陈鉴林议员认为拟议的费用可以接受。不过,周梁
淑怡议员表示,有关的问题是一项原则的问题。她仍
认为特许续期所涉及的处理程序应较新的申请所涉及
者少,因此续期费用应较新的申请为低。夏佳理议员
赞成她的意见。
11.工商局副局长重申,由于该特许制度是一项新措施
,政府当局需要一段时间核实有关计算数字的假设,
在现阶段作出任何调整均属武断。她建议政府当局作
出承诺,在此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时,根据经验检
讨所涉及的费用,并在有需要时调整特许申请、续期
及转让的费用。
12.主席表示,鉴于政府当局在有关问题上的立场,个
别议员若认为有此需要,可自行对条例草案动议修正
案。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在决定下一阶段的行动前,
她会与政府当局进一步讨论。
II. 政府当局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临立会CB(2)1167(01)号文件附件)
13.议员察悉,法案委员会在上次会议席上已研究和同
意政府当局将动议的多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整
套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稿,包括政府当局动议的
新增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载列于临立会CB(2)1167
( 01 )号文件的附件。主席邀请工商局副局长重点介绍
新增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供议员研究。有关讨
论的摘要撮录于以下段落。
第5条 特许的申请及批予
14.议员察悉政府当局会对第5(b)及(c)条动议修正案,
使政府当局可落实第 8 段所提及的有关批予特许条件
方面的建议。在这方面,助理法律顾问2指出,第5(b)
条中文本后面遗漏了一个“及”字。政府当局答允作
出相应的修改。
第18条 获授权人员进入和搜查的权力等
15.助理法律顾问2请政府当局注意,中文本中有关第
(4)款的提述应为第(4)(a)款。
16.周梁淑怡议员关注到第18(2)(b)条中“或相当可能
是”的词句,似乎给予获授权人员过大的酌情权。署
理知识产权署副署长解释,条例草案的目标是防止盜
用版权,因此必须赋予获授权人员权力,以检取、移
走或扣留任何相当可能包含拟议条例所订罪行的证据
的机械、设备或其他东西。此外,条例草案中将涵括
的补偿条文会提供额外的保障。海关助理关长提醒议
员,光碟制造者只有在未领有有效特许或沒有在光碟
上标上制造者代码的情况下制造光碟,才会是触犯拟
议条例所订的罪行。该词句会有助海关人员进行调查
工作,以便他们即使未有实际目睹制造者正在生产沒
有制造者代码的光碟,仍可以检取在制造工厂中发现
的这些光碟。
第24条 妨碍获授权人员
17.议员察悉政府当局会在第24(4)条中文本的 “人”
字前加插“何”字。
第30条 申请书的格式等
18.议员察悉政府当局会对第30(4)条动议一项技术性
修正,删除“each partner”,并以“at least one of its
partners”取代。
新的第33A条 为检取而作出的补偿等
19.议员察悉此条例草案会加入新的第33A条,说明倘
若拥有人由于海关根据第18(2)及(5)条采取执法行动而
蒙受损失,政府有法律责任向他作出补偿,而拥有人
应在 6 个月的期限內提出该项索偿。署理知识产权署
副署长解释,新的第33A(1)条订明了3种特别的情况,
在该等情况下,拥有人沒有资格就任何该等损失获得
补偿。该等情况包括有关物品根据第20及27条被沒收
,或该拥有人已为该等物品而根据拟议条例或《版权
条例》被定罪。新的第33A(2)条提到订定可追讨的补
偿款额的各种情况,包括与个案有关的各方的行为及
相对的过失责任。
20.就胡经昌议员有关新条文的范围的询问,工商局副
局长解释,新的第 33A 条不会包括补偿拥有人由于获
授权人员根据拟议条例履行其职责时闯入他的地方而
蒙受的损失或损害,虽然政府仍会根据第33(4)条承担
民事责任。不过,助理法律顾问 2 提醒议员,拥有人
必须有证据证明这些获授权人员的错误作为,才可根
据第33(4)条向政府索取补偿。
21.夏佳理议员察觉新的第33A条和第33条的草拟可能
有不一致的地方,理由是根据后者,如关长、获授权
人员及协助他们的人在执行他们在拟议条例下的职责
时,真诚地采取行动而导致任何损失或损害,他们均
获豁免对该等损失或损害负上任何法律责任,而政府
只须就其受雇人的错误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署理知识
产权署副署长回应,在有关执法的法例中,第33条是
一项保障公职人员的普通条文,但却不保障作为他们
雇主的政府免于负上任何民事法律责任。当局建议增
设新的第 33A 条,是要消除任何有关政府的法律责任
的疑虑,以及加强补偿机制的透明度。应该位议员的
建议,助理法律顾问 2 答允与政府当局的法律草拟专
员讨论有关问题。
22.应助理法律顾问2的建议,政府当局会对新的第33A
条作出以下的轻微修订 ─
- 在第(1)款英文本的“is lost or damaged”后加上
“during the period when it was detained or sealed”;
- 在第(1)款中文本第7行的“东西”后加上“在
其被扣留或加封的期间”;
- 第(1)(b)款的括号应读作(92 of 1997);及
- 第(2)款的“blame worthiness”应为一个单字。
III. 立法时间表
23.议员同意在1998年3月25日恢复二读辩论此条例草
案。他们察悉法案委员会会在1998年 3 月13日向內务
委员会提交报告,而就提交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发
出通知的最后限期为1998年 3 月16日。应主席要求,
工商局副局长答允,政府当局会在1998年3月10日 (星
期二 ) 或该日前提供整套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最后
拟稿(中英文本),供法案委员会委员传阅及通过。
(会后补注:委员对于随临立会CB(2)1177号文件发出
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最后拟稿沒有意见。)
24.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5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