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346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8/97
《防止盜用版权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 | 1998年2月1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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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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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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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马逢国议员(主席)
杨钊议员(副主席)
吴清辉议员
倪少杰议员
陈鉴林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耀忠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委员: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家祥议员
胡经昌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婉娴议员
杨孝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工商局副局长
- 张少卿小姐
- 知识产权署署长
- 谢肃方先生
- 知识产权署助理署长
- 张锦辉先生
- 海关助理关长
- 潘杨光先生
- 副首席政府律师
- 简安达先生
-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
- 谢曼怡小姐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2
- 何莹珠小姐
- 高级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I. 推选正副主席
黃宜弘议员获选担任主持推选主席的议员。马逢国议
员获吴清辉议员提名,并获杨耀忠议员和议。马逢国
议员接纳提名。由于并无其他提名,主持选举的议员
宣布马逢国议员当选法案委员会的主席。马议员随即
主持会议。
2.杨钊议员获吴清辉议员提名担任副主席,并获杨耀
忠议员和议。杨钊议员接纳提名。由于并无其他提名
,主席宣布杨钊议员当选法案委员会的副主席。
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TIB09/46/21)
3.应主席邀请,工商局副局长向议员解释条例草案的
背景。她表示,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为在香港制造光
碟订定一个特许制度,并规定在香港生产的光碟 ( 进
口光碟除外 ) ,必须永久印有代码,显示制造的来源
地。最终的目标是从来源方面杜绝及防止盜版活动。
工商局副局长强调,新制度的设计,会尽量减少对合
法光碟制造者造成滋扰。
4.知识产权署助理署长向议员简介条例草案,根据临
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载,条例草案主要包括以下
4部分:
- 制造光碟必须取得特许;
- 有关制造者代码的强制性规定;
- 巡查和执法;及
- 罪行及罚则。
5.主席随即邀请议员就条例草案的一般原则提出意见
,并请政府当局作出相应的回覆。有关讨论的摘要撮
录于以下段落。
制造者代码须得到海关关长(下称“关长”)批准
6.就业界提出当局应授权关长编配代码,而非批准代
码的建议,主席要求政府当局表示意见。工商局副局
长表示,政府当局明白业內人士对此事意见纷纭。政
府当局打算给予那些选择使用现有代码的光碟制造者
更多的弹性,特别是现时并无一套获接纳为国际标准
的代码系统。不过,关长获授权就使用由他批准的代
码而施加任何条件,他亦会存有所有获批准的代码纪
录,供公众查阅,以避免出现混乱的情况。
向关长提供资料的规定
7.黃宜弘议员表示,他支持政府当局在条例草案中提
出的各项建议,以打击盜版活动。但他关注到,不法
的光碟制造者所生产并印有制造者代码的光碟数目,
或会超过版权拥有人订单所订明的数量,使他可非法
售卖剩余的产品。工商局副局长指出,在该情况下,
光碟制造者会已干犯民事及刑事的罪行。
8.为进一步监察侵犯版权的活动,黃宜弘议员建议条
例草案应向光碟制造者施以一项法律规定,要求他们
备存所生产及售卖予零售商的光碟数量的纪录,使海
关人员可核对该等纪录,从而侦查是否有非法制造的
产品。工商局副局长在回应时解释,《版权条例》的
其中一个目标,是在零售的层面杜绝侵犯版权的活动
,而条例草案的目的则是在来源的层面防止盜版活动
。政府当局的意图,是避免对光碟制造者施加太多限
制,以致干扰合法业务的运作。她补充,关长就制造
光碟批出特许而施加的条件,可规定特许持有人备存
版权拥有人为订制光碟而发出的授权书。在此方面,
主席表示,倘光碟制造者同时为出口及本地市场制造
光碟,或批发光碟予各商铺零售,在技术上难以实施
该项法律规定。倪少杰议员亦有类似的看法。
应用假的制造者代码
9.工商局副局长告知议员,根据此条例草案,伪造制
造者代码属一项罪行。黃宜弘议员询问,倘光碟的外
观完全一样,并印有相同的制造者代码,海关人员如
何能分辨真货和盜版光碟。海关助理关长答覆,海关
人员不可能单单根据制造者代码核实其真伪。他们必
须邀请有关的版权拥有人,就光碟作出实质的检查,
以作出核实。
特许的转让
10.罗祥国议员质疑,为何转让制造光碟的特许必须得
到关长的批准。工商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认为有
必要管制特许的转让。倘特许可在未得关长的批准下
转让予不遵守特许所订明条件的人士,会有违条例草
案的目的。副首席政府律师补充,一般而言,特许不
能转让。条例草案中有关转让特许的规定,是方便业
务运作,使制造厂的新东主无需申请一个新的特许。
行政上诉委员会
11.知识产权署署长在回应黃宜弘议员的质询时解释,
当局成立行政上诉委员会,是为了聆讯有关行政的上
诉个案。此委员会是一个法定组织,成员并包括两名
地方法院的法官。
条例草案的经济影响
12.就罗祥国议员有关条例草案的经济影响的询问,工
商局副局长在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
的经济影响进行数量上的评估。不过,由于建议的特
许制度会加强保障知识产权,以及透过维护本港是可
靠贸易伙伴的声誉,鼓励外来投资,相信条例草案会
对经济有正面的影响。
III. 就条例草案提交的意见书
13.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已向约80个组织发出条例草案
拟稿及一份咨询文件,以征询他们的意见;并已就条
例草案向临时立法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作出简介
。不过,议员认为,对此感兴趣的组织或团体若对条
例草案有任何意见,当局应让他们有机会发表。议员
同意法案委员会应透过致函一些政府当局曾咨询的组
织,以及在报章上刊登广告,以邀请公众人士就条例
草案提交书见书/作出口头陈述。
(会后补注:秘书于1998年2月12日致函68个组织,并
于1998年2月13日在两份本地报章上刊登广告。)
IV. 日后会议的日期
14. 议员同意以下的会议安排 ─
- 1998年2月19日(星期四)上午10时45分至下午12时
45分,与代表团及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 1998年2月23日(星期一)上午8时30分至10时45分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及
- 1998年2月24日(星期二)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2时
45分,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会后补注:应政府当局的要求及经主席同意,1998年
2月24日的会议已改订于 1998年2月25日 (星期三) 上午
8时30分至下午12时45分举行。)
15.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9时5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