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39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8/97
《防止盜用版权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 | 1998年2月19日(星期四)
|
---|
时间: | 上午10时45分
|
---|
地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厅
|
---|
出席委员:
马逢国议员(主席)
杨钊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倪少杰议员
陈鉴林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耀忠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委员:
王绍尔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胡经昌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婉娴议员
杨孝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
- 谢曼怡小姐
- 知识产权署助理署长
- 张锦辉先生
- 海关助理关长
- 潘杨光先生
- 副首席政府律师
- 简安达先生
- 工商局助理局长
- 黃宗殷先生
应邀出席者:- 金师影视超特店
- 贝顿先生
- 商业软件联盟
- 艾罗拔先生
- 杨辰华小姐
- 香港影业协会有限公司
- 丛运滋先生
- 香港光碟生产商会
- 林伟坚先生
- 巫剑勋先生
- 锺振山先生
- 国际唱片业协会
- 姚锐强先生
- 冯添枝先生
- 王子田先生
- 美国影业协会
- 程兆强先生
- Jared Richard MARGOLIS先生
- 香港律师会
- 韦恒理先生
- 梁丙勋女士
列席秘书:总主任(2)3-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2
- 何莹珠小姐
- 高级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I. 法案委员会的委员
议员察悉,田北俊议员已于1998年2月17日辞去法案
委员会委员的职位。
II. 就条例草案提出的意见书
2.主席告知议员,法案委员会秘书已于1998年2月12日
致函68个曾就条例草案拟稿提交意见书的机构,并于
1998 年 2月13日在明报及南华早报刊登广告,邀请公
众对条例草案提出口头及书面意见。
III. 与代表团举行会议
金师影视超特店
(临立会CB(2)1031(01)及CB(2)1059(02)号文件)
3.应主席邀请,贝顿先生向议员简述金师影视超特店
的意见书(临立会CB(2)1031(01)号文件)及其本人意见
摘要的內容。该份意见摘要其后随临立会CB(2)1059
(02)号文件送交议员。议员察悉,该公司全力支持条
例草案。
国际唱片业协会
(临立会CB(2)1031(02)及CB(2)1031(03)号文件)
4.应主席邀请,姚锐强先生向议员简述商业软件联盟
、香港影业协会有限公司、香港光碟生产商会、国际
唱片业协会及美国影业协会联合提交的意见书。该份
意见书已随临立会CB(2)1031(03)号文件送交议员。议
员察悉,代表团其中一项建议,是当局应修订条例草
案第15及16条,规定海关关长 (下称“关长”) 应编配
而非批准制造者代码,以免在本港及国际市场造成混
淆。议员亦察悉国际唱片业协会提交的另一份意见书
(已随临立会 CB(2)1031(02) 号文件送交议员),建议可
采用该会获广泛认可的来源识别代码系统作为来源代
码系统。姚锐强先生强调,国际唱片业协会纯綷是在
行政上管理该来源识别代码系统,并不涉及商业利益。
5.姚锐强先生在回应周梁淑怡议员的问题时表示,在
香港,90%的已知光碟制造商已采用来源识别代码,
但亦有一些制造者发展本身的代码系统。就此,林伟
坚先生表示,来源识别代码毫无疑问获业內广泛采用
,且获各国认可。不过,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指出,
据政府当局所知,现时沒有任何代码系统获采纳为国
际标准。除中国內地及台湾外,并无其他海外国家采
用强制性光碟代码规定。
6.周梁淑怡议员忧虑,若采用一套由私营机构管理的
强制性代码制度,业內可能出现垄断的情况。姚锐强
先生提及与中国內地政府达成的安排,表示该会已免
费分配一套代码予中国內地使用,并承诺会在接获要
求时,以同样条件再次分配其他代码。他表示,该会
可与香港政府达成类似的协议。姚锐强先生补充说,
此类协议不会令政府或准持牌人承担任何责任。他在
回应议员时澄清,来源识别代码是由国际唱片业协会
及菲利浦消费者电子产品公司共同研制,后者亦是镭
射唱片科技的专利权持有人。因此,光碟制造商须向
菲利浦消费者电子产品公司缴付制造光碟的版权稅,
但使用来源识别代码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7.姚锐强先生在回答陈鉴林议员的问题时表示,要模
仿制造者代码,在技术上并不困难,但此种情况甚少
出现。陈鉴林议员指出,无良的光碟生产商或可制造
超过版权持有人所订制数量的光碟,而这些光碟都印
有制造者代码。他关注是否能够鉴辨超额制造的光碟
有否侵犯版权。就此,主席表示,版权持有人通常会
安排其他制造商承接包装光碟的订单。如出现陈鉴林
议员所述的情况,盜版光碟的包装会有分别。姚锐强
先生补充说,规定光碟须印有制造者代码的目的,是
为有助追查光碟的制造来源。此外,条例草案授权海
关人员视察光碟制造工厂,以确保这些工厂从事合法
的生产光碟活动。
香港影业协会有限公司
(临立会CB(2)1031(03)号文件)
8.丛运滋先生关注,若不规定进口光碟须印上制造者
代码,在执法方面会有困难。他亦建议政府应设立版
权登记册,以便业內人士核实版权持有人及方便海关
人员执法。就此,丛运滋先生告知议员,业內一些协
会,例如香港影业协会有限公司设有版权持有人登记
册,供其会员参考,并会答覆有关查询。不过,最重
要的是设立一个中央管理的登记册,供业內各种专利
产品登记。
香港光碟生产商会
(临立会CB(2)1031(03)及CB(2)1053(03)号文件)
9.林伟坚先生向议员简述香港光碟生产商会(下称「该
会」)的意见书內容。该意见书已随临立会CB(2)1053
( 03 )号文件送交议员,其中译本则于会议席上提交,
并于其后随临立会CB(2)1053(03)号文件送交议员。该
会就制造者代码、进口光碟、撤销特许或不予特许续
期的考虑因素,以及版权登记册的事宜提出具体建议。
10.林伟坚先生在回应杨钊议员的问题时表示,若不设
立一个详尽无遗的版权登记册,光碟制造商每次接获
订单后,须进行十分繁复及费时的核实工作。
商业软件联盟
(临立会CB(2)1031(03)及CB(2)1041(01)号文件)
11.艾罗拔先生向议员简述商业软件联盟的意见书內容
。该意见书已随临立会CB(2)1041(01)号文件送交议员
。议员察悉,该团体支持条例草案。
香港律师会
(临立会CB(2)1053(01)及CB(2)1059(03)号文件)
12.韦恒理先生向议员简述香港律师会的意见摘要內容
。该摘要载列该会对条例草案的意见,于会议席上提
交议员省览,其后随临立会CB(2)1059(03)号文件送交
议员。议员察悉,该会支持条例草案,但亦就条例草
案各项事宜,包括沒有涵盖进口光碟一事表达意见。
IV.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临立会CB(2)1059(01)号文件)
制造者代码
13.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向议员简述由政府当局拟备、
并于会议席上提交的“制造商代码的使用”文件(英文
本)。该文件其后随临立会CB(2)1059(01)号文件送交议
员。她表示,政府当局欢迎业內人士支持强制规定在
本港制造的光碟须标上来源代码。政府当局希望新措
施对现有经营者的干扰减至最低。她指出,条例草案
不会影响国际唱片业协会或任何其他组织现时提倡使
用的任何代码。关长会要求制造商保证,他所申请使
用的代码在其工厂及在香港均属独有。工商局首席助
理局长强调,强制规定光碟印上代码的目的,是要确
定制造来源,并无需要采用划一的代码制度。此外,
一些本港的制造公司对采用国际唱片业协会的来源识
别代码持保留意见。政府当局认为,较可取的做法是
保留若干弹性,让市场参与者决定哪个系统最适合他
们。
14.周梁淑怡议员同意容许业內人士作出弹性安排的原
则,但她表示,最终的目的是要保障代码系统的公信
程度。她质疑代码若由关长“批准”而非“编配”,
怎可达致此目的。主席同样有此忧虑。周梁淑怡议员
亦询问,关长根据什么标准,以决定标在光碟上的制
造者代码。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回答说,由于关长会
保存一份经批淮制造者代码的登记册,供公众查阅,
因此有关代码制度会具有透明度。
15.对于政府当局指出若干制造商对采用国际唱片业协
会的代码有所保留一事,周梁淑怡议员表示,较佳的
做法,是法案委员会在进行进一步讨论前,听取这些
制造商的意见。议员经讨论后同意,主席应举行新闻
简报会,呼吁对国际唱片业协会的来源识别代码有任
何意见的人士提交意见书及/或与法案委员会会晤。
此外法案委员会秘书应尝试联络政府当局提及的制造
商,以使采取上述行动。议员亦同意,如有需要,可
以闭门会议形式与上述团体举行会议。
版权登记册
16.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告知议员,政府当局现正探讨
设立详尽无遗的版权登记册的可能性。政府当局在数
星期前与业內代表举行会议时,曾提出此项建议,并
要求他们表明业內会提供哪些资料列入资料库內。
沒收设备
17.知识产权署助理署长在回答周梁淑怡议员的问题时
确实表示,条例草案第27(b)条的“其他东西”,包括
用作涉及拟议法例內任何罪行用途的设备。周梁淑怡
议员建议应考虑应否在有关条文內作出具体规定。工
商局首席助理局长同意予以考虑。
有关特许的申请、续期及转让的费用
18.周梁淑怡议员询问,当局根据什么计算基础,把制
造光碟特许的申请、续期及转让费定于5,500元。主席
建议政府当局在下次会议席上答覆周梁淑怡议员的问
题。
V. 日后会议的日期
19.主席提醒议员,下次会议将于1998年2月23日(星期
一)上午8时30分举行,而原定于1998年2月24日 ( 星期
二)举行的会议,则改于1998年2月25日(星期三)上午8
时30分至下午12时45分举行。
20. 会议于下午12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