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402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8/97
《防止盜用版权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 | 1998年2月2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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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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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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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马逢国议员(主席)
杨钊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李家祥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胡经昌议员
陈鉴林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吴清辉议员
倪少杰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婉娴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谭耀宗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
- 谢曼怡小姐
- 署理知识产权署副署长
- 张锦辉先生
- 海关助理关长
- 潘杨光先生
- 副首席政府律师
- 简安达先生
- 工商局助理局长
- 黃宗殷先生
应邀列席者:- 华利新科技有限公司
- 林国华先生
- 创力者科技有限公司
- 何汉聪先生
- 宝明顾问有限公司
- 李玉生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2
- 何莹珠小姐
- 高级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I. 与代表团举行会议
华利新科技有限公司
创力者科技有限公司
(临立会CB(2)1084(01)号文件)
何汉聪先生应主席邀请,向议员简介华利新科技有限
公司及创力者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提交的意见书。该意
见书已随临立会CB(2)1084(01)号文件发出。
宝明顾问有限公司
(临立会CB(2)1086(01)号文件)
2.李玉生先生应主席邀请,向议员简介由宝明顾问有
限公司制备的联合意见书。该意见书已随临立会CB(2)
1086(01)号文件发出。
强制性规定使用制造者代码
3.李玉生先生认为,拟议的特许制度会使海关人员可
以透过识别和视察生产光碟的工厂,打击盜用版权的
活动。不过,规定制造者使用来源识别代码未必达到
打击盜版活动的目的,并会使合法的制造者面对不必
要的风险。举例来说,若某一特许持有人获批准使用
的制造者代码出现伪造的情况,有关的特许持有人会
面对一个问题,他们必须证明该等标上有关代码的盜
版光碟并非其产品。在这一点上,主席建议制造者可
考虑在海关关长 (下称“关长”) 编配的制造者代码以
外,加上本身的代码,以加强保障。周梁淑怡议员补
充,有关来源识别的规定可在有限的程度上加快追查
程序。
4.有关代表团建议关长应获赋予权力,按照由国际唱
片业协会提供的一套划一代码,编配代码而不是批准
代码,林国华先生和何汉聪先生担忧,采用国际唱片
业协会代码的制造者可能须遵守国际唱片业协会的某
些条件和缴付该协会征收的费用。
5.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时解释,政府当局已经与
国际唱片业协会达成协议,该协会会向关长分配一套
来源识别代码,而政府当局或准特许持有人无需负担
费用或承担义务。关长在编配制造者代码时,会顾及
部分制造者现时使用的国际唱片业协会代码。为加强
代码系统的透明度,关长将须订定在光碟上标上制造
者代码的标准,并在宪报刊登此等标准。关长所编配
的制造者代码,亦会列为批准特许的其中一项条件。
在这方面,议员察悉政府当局会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
2、3、6、8、15、16、22、31及 34条 ( 载列于临立会
CB(2)1095(01)号文件附录 I )。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向有
关行业解释与国际唱片业协会所达成协议的详情,以
消除误解。
6.李玉生先生仍然关注,由于制造新/经修改铸模所
需成本及损失生产时间,规定制造者采用任何新的代
码制度均会对制造者构成额外的财政负担。因此,他
会选择条例草案的原来建议;根据该建议,关长获授
权批准光碟制造者可能提交的任何合适代码系统。工
商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虽然国际唱片业协会的来源
识别代码系统并非国际市场中唯一使用的代码系统,
但为有关行业广泛使用,因此,采用此代码系统对大
部分制造者会带来最少干扰。此外,在铸模中刻上代
码的额外开支属微不足道。在这方面,主席指出须求
取适当的平衡,以确保来源代码系统的公信程度。
特许的有效性
7.有关代表团提出意见,指制造光碟的特许有效期应
为5年,而不是3年,杨孝华议员指出,特许须每年续
期的做法并非不寻常。他指出,以酒店业为例,尽管
涉及的投资庞大,但酒店特许持有人必须每年申请将
特许续期。因此,杨孝华议员询问代表团真正关注的
问题,是否特许的续期条件。
8.何汉聪先生回应时表示,由于核实版权拥有权的工
作困难,尤其是在有关过程中沒有全面的版权登记册
协助他们,因此他们可能会无意地触犯了侵犯版权的
法例。他们很容易会面对当局拒绝将特许续期的风险
,因而蒙受庞大的财政损失。李玉生先生补充,关长
拥有拒绝将特许续期的绝对酌情权,而无须征求有关
行业的意见。署理知识产权署副署长指出,任何人均
可就关长拒绝将特许续期的决定,向行政上诉委员会
上诉。如有关纠纷涉及法律观点,亦可进一步向高等
法院提出上诉。在这方面,主席指出光碟制造行业可
考虑成立一个代表组织,以代表他们的利益。
9.就有关行业要求政府当局设立一个版权登记册的建
议,主席促请当局采取积极的行动。他表示,根据他
接获的资料,市场上已发现印上国际唱片业协会代码
的盜版数码影碟。
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临立会CB(2)1095(01)及CB(2)1095(02)号文件)
10.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应主席邀请,向议员简述政府
当局就1998 年 2月23日会议席上及华利新科技有限公
司和创力者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提交的意见书中所关注
问题的回应。政府当局的回应已在会议席上提交议员
省览,并于稍后随临立会CB(2)1095(01)号文件送交议
员。有关讨论的摘要撮录于以下段落。
进口光碟的“产地来源证”
11.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并不接纳一个代表团有关对进口
光碟实施“产地来源证”规定的建议,理由是香港作
为一个自由港口,在向贸易伙伴施加这样的条件时必
须审慎,而有关规定对于防止盜版行为的作用仅属有
限。陈鉴林议员对有关建议表示有所保留,工商局首
席助理局长回应他的意见时表示,政府当局不知道有
任何国家或地区对进口光碟实施“产地来源证”的规
定。
12.周梁淑怡议员重申其关注,指豁免进口光碟遵守强
制性的来源代码规定,会是条例草案的漏洞。工商局
首席助理局长表示,根据《版权条例》,进口盜版光
碟已经是一项罪行。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防止源自香港
的盜版问题。
批予特许的条件
13.海关助理关长告知议员,关长会为批予制造光碟的
特许订明一般的条件,例如特许持有人须就所制造光
碟的种类和数量及原料来源,或光碟收货人的详细资
料,备存总分类帐及纪录。海关助理关长回应周梁淑
怡议员的质疑时解释,虽然海关人员已有权要求制造
者提供该等资料,但该等条件使制造者须承担责任,
保留和提供该等资料,以协助海关人员执行工作。
14.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当局施加的任何条件,均不应
影响有关行业的正常运作。杨孝华议员赞同周梁淑怡
议员的意见。主席建议政府当局提供一份文件,详细
说明关长为批予特许而可能订明的一般和特定条件,
以及在何等情况下会施加特定条件。
中止特许的机制
15.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就有关
建议咨询香港光碟生产商会。该会同意政府当局的评
估,认为无须在赋予关长撤销特许或拒绝将特许续期
的权力以外,亦授予他暂时中止特许的权力。她指出
,制定暂时中止特许的机制可能会为特许持有人带来
更多疑虑。在这一点上,主席请议员注意香港光碟生
产商会 1998年 2月24日的来函,提出该会对此事的意
见。该函件于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并于稍后随临
立会CB(2)1095(02)号文件发出。周梁淑怡议员请出席
会议的代表团就有关建议向法案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III. 下次会议日期
16.议员同意于1998年2月27日(星期五)上午10时45分举
行下次会议,继续讨论各项待议事预。
17. 会议于下午12时5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