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48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BC/14/97

《1998年印花稅(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3月13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3时45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李家祥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胡经昌议员
夏佳理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缺席委员:

刘汉铨议员
顏锦全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库务局副局长
郭立诚先生

稅务局局长
黃河生先生

稅务局副局长(技术事宜)
单罗玉莲女士

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收入)
萧如彬先生

稅务局总评稅主任
朱鑫源先生

律政司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陈子敏女士

列席秘书:

法案委员会秘书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高级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 选举主席

李家祥议员获推选为主持主席选举的议员。夏佳理议
员提名李家祥议员担任法案委员会主席,胡经昌议员
和议。李家祥议员接受提名。由于并无其他提名,李
家祥议员当选法案委员会主席。

II. 与政府当局会商

(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FIN SCR 7/2201/97,临立会
CB(2)1204号文件及临立会CB(2)1222号文件)

2.库务局副局长应主席邀请,向议员简介条例草案的
主要建议,详情载于库务局发出的临立会参考资料摘
要 (FIN SCR 7/2201/97) 。他亦请议员注意若干项为解
决条例草案较次要问题而拟备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该等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稿已于会上提交,
其后随临立会CB(2)1222号文件送交议员。

有关预算案的建议

3.议员得悉条例草案中有关预算案的建议旨在 --

  1. 以一项特定豁免,取代现时就区內衍生期权、
    可換股债券或票据的交易所实施的印花稅宽免
    ,藉此简化批准给予此项宽免的程序;及

  2. 将此项豁免的涵盖范围延伸至包括按价值计算
    ,其香港证券所占比重不超过40%的区內衍生
    认股权证的交易。

4.胡经昌议员提及条例草案的咨询工作,稅务局局长
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只咨询过业界团体,包括香港联
合交易所及香港结算有限公司(下称 "香港结算公司")
。胡经昌议员指出,衍生工具交易可能曾加剧去年发
生的金融风暴,而在政府当局尚未发表有关此问题的
检讨报告前,他对于现时是否适宜实施该等建议,以
及当局对衍生工具交易的监察及规管是否足够,均持
保留意见。他强调,咨询有关各方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至为重要。王绍尔议员亦持相同意见。议员同意邀请
财经事务局的代表出席下次会议,解答议员就检讨工
作提出的问题。议员亦同意当局应咨询有关各方对条
例草案的意见。就此而言,主席及胡经昌议员答应分
别联络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证券业人士。

非预算案建议

5.议员得悉条例草案內非预算案的建议旨在 --

  1. 作出明确规定,容许就印花稅评估向法庭提出
    上诉的待决期间,可在适当情况下延期缴付印
    花稅;

  2. 堵塞可能出现的逃稅漏洞;及

  3. 作出其他技术性修订,以改善《印花稅条例》
    (第117章)的运作。

议员亦得悉,政府当局已应秘书处的要求,提交一份
有关条例草案內非预算案建议的资料摘要,该份摘要
已随临立会CB(2)1204号文件送交议员。

6.鉴于时间紧迫,议员对于当局是否有需要在条例草
案中加入非预算案建议的做法有所保留,因为该等建
议并不急于实施。库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将该等
建议纳入条例草案內,旨在提高行政效率。他强调该
等建议属技术性质的修订。

7.夏佳理议员问及当局何以预测可能会出现逃稅漏洞
,稅务局局长回应时解释,自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设
立以来,大部分香港证券均存放于中央存管处內,并
全部以同一代理人名义登记。由于程序电脑化,证券
或证券权益的转让再无必要藉签立转让书的方式达成
,这样便可避免缴付印花稅。

8.稅务局局长亦告知议员,香港结算公司正计划设立
一套自动化及机械化的证券借用及借出系统,与现时
用作证券售卖及购买的中央结算系统的结算功能相类
似。其中一项非预算案建议,就是扩大"证券借用"、
"证券借用及借出协议"及" 证券交还 "各定义的适用范
围,以便在拟议系统下进行的证券借用及借出交易可
获宽免印花稅。

9.王绍尔议员提及财经事务局正展开一项有关衍生工
具的检讨,并质疑政府当局何以在现阶段扩大证券借
用及借出的范围。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收入 )澄清,
根据《稅务条例》,证券借用及借出的交易已获豁免
缴纳印花稅的责任。政府当局仅为修订条例,以使根
据拟议系统进行的交易,可诠释为法律上所指的借用
人与借出人之间的证券借用及借出协议。就此而言,
库务局副局长证实,财经事务局已知悉该等并无政策
方面影响的预算案建议。

III. 立法时间表

10.议员知悉,如条例草案于最后一次临立会会议 ( 由
1998年4月7日开始)恢复二读辩论,提出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的通知限期是1998年3月27日。

IV. 下次会议日期

11.议员同意在1998年3月23日(星期一)上午8时30分举
行下次会议,继续讨论条例草案。

12. 议事完毕,会议在下午4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