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49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BC/14/97
《1998年印花稅(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3月2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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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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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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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李家祥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胡经昌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刘汉铨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 库务局副局长
- 郭立诚先生
- 稅务局局长
- 黃河生先生
- 财经事务局副局长
- 黎高颖怡女士
- 稅务局副局长(技术事宜)
- 单罗玉莲女士
- 首席助理库务局局长(收入)
- 萧如彬先生
- 稅务局总评稅主任
- 朱鑫源先生
- 律政司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陈子敏女士
- 库务局助理局长(收入)
- 沈凤君小姐
列席秘书:
- 法案委员会秘书
-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 高级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I. 有关条例草案的意见书
(临立会CB(2)1241、1259及1294号文件)
主席告知议员,香港会计师公会及稅务联络委员会并
不会就条例草案提交意见书。
2.胡经昌议员告知议员,他已致函下列机构,征询他
们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
- 香港联合交易所;
-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香港证券经纪业协会;
- 证券商协会;及
- 香港证券学会。
3.议员得悉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1998年 3 月17日
分别致函政府当局及胡经昌议员,表明该公司支持条
例草案內有关证券借用及借出的建议。上述函件已分
别随临立会 CB(2)1241及1259 号文件送交议员。胡经
昌议员请议员注意香港证券学会及香港证券经纪业协
会在1998年3月20日分别提交的函件(中文本),该两封
函件于会议席上提交,其后分别随临立会CB(2)1294(01)
及( 02 )号文件送交议员。上述两个机构对于衍生工具
交易建议的实施时间持保留意见,并促请政府当局加
强监察及规管衍生工具。议员亦知悉库务局局长在
1998年 3 月21日发出的函件,该函夹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下称"联交所")同日发出表示支持条例草案的函件。
该函件于会议席上提交,其后随临立会CB(2)1294(03)
号文件送交议员。
II. 与政府当局会商
与预算案有关的建议
4.财经事务局副局长在回应主席时表示,条例草案內
有关预算案的建议,可鼓励证券业继续发展新产品,
以应付不同的市场需要。由于财政司司长在1997 - 98
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建议以稅项宽免鼓励衍生工具交
易,因此区內衍生期权及可換股债券的交易,自1997
年 4 月起已获豁免印花稅。条例草案仅作出一项特定
豁免的规定,以取代库务局局长以往根据《印花稅条
例》(第117章)订定的较为间接的印花稅宽免安排。她
指出,该等预算案建议除有助发展新产品外,亦使香
港在面对其他提供同类产品的国际或区內交易所时提
高竞爭力,使香港继续保持世界级国际金融市场的地
位。
5.财经事局副局长强调,有关预算案的建议并不会直
接影响本地证券市场,因为只有相对证券在联交所批
准的15间区內交易所之一挂牌的区內衍生工具,才获
稅项宽免。在广义的角度而言,倘香港发展成为地区
衍生工具市场,将有利本港巩固证券市场的稳定性。
6.关于建议将印花稅豁免的涵盖范围延伸至包括按价
值计算,其香港证券所占比重不超过40%的区內衍生
认股权证的交易,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表示,由于香港
是亚洲第二大证券市场,该等区內衍生认股权证包括
一些在香港挂牌的证券是合理的。她补充说,政府当
局在厘定一篮子区內衍生认股权证中可享有印花稅豁
免的本港证券所占的最高比重时,已顾及联交所的意
见,并已接纳以40%为限是取得适当平衡比率的合理
界限。财经事务局副局长进一步告知议员,自1997年
4 月获批准的一篮子区內衍生认股权证,香港证券所
占比重达40%者不足50%。
7.部分议员质疑目前是否适宜实施该等建议,财经事
务局副局长回应时重申,豁免区內衍生工具交易缴付
印花稅的政策,自去年已开始实施。在金融风暴期间
,当局就金融市场进行的检讨并未显示区內衍生工具
对该段期间的市场动荡产生任何直接影响。
8.财经事务局副局长提及香港证券学会及香港证券经
纪业协会有限公司的函件时表示,政府当局理解他们
关注的问题,并知悉他们所关注的主要是发出本地衍
生期权及认股权证所引发的问题。议员得悉联交所已
完成有关衍生认股权证一般事宜的检讨,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已将检讨报告提交财经事务局。财经
事务局副局长确定,政府当局会将该项检讨的结果,
连同其意见,纳入金融风暴的检讨报告內。然而,她
为进行讨论而澄清,报告內有关本地衍生认般权证的
检讨,对条例草案內有关预算案的建议并不会有直接
影响。财经事务局副局长在回应主席的跟进问题时表
示,虽然是次检讨报告未有进行正式的公众咨询工作
,但政府当局已听取公众、临立会议员及业內人士的
意见,并会在检讨报告內适当地反映他们的意见。在
回应主席的跟进询问时,财经事务局副局长告知议员
,检讨报告中关于衍生工具的项目包括:衍生工具发
行者的资格规定、衍生认股权证的行使权利日、发行
者的定价及风险管理等。她向议员保证,实施预算案
建议后,政府当局及证监会会密切监察区內衍生工具
市场的发展。
9.为纾减议员及业界对衍生工具监察及规管问题的关
注,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在条例草案于1998年4月7至8
日恢复二读辩论时,作出以下承诺,而财经事务局副
局长已答应议员的要求 --
- 继续监察区內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及
- 向首届立法会简述在推行条例草案的建议后,
区內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
财经事务局副局长亦察悉议员的意见,即政府当局日
后就区內衍生工具市场发展进行咨询时,应咨询业界
团体。
非预算案的建议
就印花稅评估向法庭提出上诉的待决期间延期缴付
印花稅
10.稅务局局长在回应曹王敏贤议员时表示,当局鉴于
去年的一宗法庭案件,建议作出明确规定,容许就印
花稅评估向法庭提出上诉的待决期间延期缴付印花稅
。审理该宗案件的法官认为,法例规定须缴付印花稅
的人士,必须先缴清印花稅,其后才就印花稅评估向
法庭提出上诉,此项规定抵触《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第383章)。他解释,《遗产稅条例》(第111章)及《稅
务条例》(第112章)亦载有类似条例草案建议的条文。
拟议修订不会对收入造成负面影响,因为法庭或会要
求上诉人就延期缴纳印花稅作出保证。稅务局局长亦
澄清,有关人士只会在未能与印花稅署署长解决分歧
时,才会就印花稅评估向法庭提出上诉。由于不大可
能会有大量这类个案,当局预期拟议修订对法庭的工
作量不会有重大的影响。
堵塞可能出现的逃稅漏洞
11.助理法律顾问5告知议员,拟议新增条文第19(1E)(a)
条所指的交易,会当作是香港证券的售卖及购买,而
他已请政府当局澄清该项推定条文会否引致须执行条
例第19(1)条的规定,须就该等交易签立成交单据。政
府当局证实,倘某项交易根据拟议条文第 19(1E)(a) 条
被当作香港证券的售卖及购卖,有关成交单据便须根
据第19(1)条的规定制备及签立。
III. 逐条审议条例草案
(临立会CB(2)1294(03)号文件)
12.法案委员会经商讨条例草案的广泛原则后,继而逐
条研究条例草案的条文,以及政府当局动议的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整套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夹附于
库务局局长1998年 3 月21日发出的函件 ( 临立会
CB(2)1294(03)号文件)。
草案第3条 反对评稅而提出上诉
13.库务局副局长解释,在回应助理法律顾问5关于作
出缴付印花稅保证的问题时解释,政府当局曾答应就
拟议新增条文第14(1B)(b)条提出一项修正案,以"如无
本款规定则属在得以根据第(1)条提出该上诉之前须"
取代"当时如无本款规定则属到期",藉以令该条文更
加明确。
草案第6条 关于香港证券的售卖及购买的成交单据等
14.议员得悉,政府当局会因应业界的意见,就条例
草案第6(b)条动议修正案,以清楚订明对于在其他情
况下根据条例第 27(5) 条获豁免缴付印花稅的交易,
该项条文并不适用。
IV. 立法时间表
15.议员同意在1998年4月7至8日的临立会会议席上恢
复二读辩论条例草案。主席告知议员,由于通知恢复
二读辩论的限期为1998年 3 月21日,政府当局已向临
立会秘书发出恢复辩论通知。就此而言,议员知悉提
出修正案的通知期限为1998年 3 月27日,而法案委员
会将于同日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16. 议事完毕,会议在上午9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