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322/96-97号文件

档号:PLC/BC/02

1997年5月31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国旗及国徽条例草案及
区旗及区徽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国旗及国徽条例草案及区旗及区徽条
例草案委员会(以下简称「法案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并请內务委员会支持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在1997 年
6月14日临时立法会(以下简称「临立会」)会议上恢复
二读辩论此 2 条法案,同时有关方面亦需提出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

背景

法案

2. 此等法案于1997年5月3日提交临立会。国旗及国徽
条例草案就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特区」)內
使用及保护国旗、国徽的事宜及就附带事宜订定条文
。此法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 中的有关条文纳入
为特区法律,藉此确保以国旗、国徽为主权及国家尊
严的象征,以及只有按正确图案制造的国旗、国徽才
可在特区內展示。此法案订有与下列各项有关的条文:

  1. 禁止对国旗国徽有不尊重的行为;

  2. 国旗国徽的详细规格;

  3. 可悬挂国旗国徽的场合的限制;

  4. 须下半旗的特定场合;

  5. 特区各主要政府建筑物展示国旗国徽的规定;及

  6. 行政长官使用行政命令,藉以指明特区內必须展
    示国旗国徽的场所。
3.区旗及区徽条例草案所订的条文与国旗及国徽条例草
案的条文相若。此法案同时将筹备委员会在1996 年 8月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的条文纳入为特区法律。具体而言,此法案就下列各
项事宜作出规定:

  1. 保护和尊重区旗区徽;

  2. 区旗区徽的详细制作说明和图案;及

  3. 行政长官使用行政命令,藉以指明特区內必须展
    示区旗区徽的场所。
法案委员会

4.內务委员会在1997年5月17日的会议上议决成立法案
委员会,负责研究此 2 条法案。共有10名议员加入法
案委员会,何世柱议员及黃英豪议员并分别获选为正
副主席。法案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载于附录I。法案委员
会共举行过3次会议,其中2次会议与行政长官办公室
人员举行。

5.法案委员会除在香港2份报章上刊登广告外,亦向香
港传媒发出新闻稿,以及在互联网上发布通告,邀请
公众就此等法案发表意见。此外,法案委员会曾致函
各主要工商组织和广告业协会、香港大律师公会及香
港律师会,邀请它们提交意见。法案委员会只收到 1
份意见书,其中主要论及升挂国旗的时间。法案委员
会已将该意见书转交行政长官办公室考虑。

法案委员会的研究及商议结果

6.法案委员会就2条法案进行研究和商议的结果概述于
下文各段。

任何人如在特区內随意升挂国旗或悬挂国徽会否
构成犯罪


7. 国旗及国徽条例草案第3(2) 条赋权行政长官规定必
须展示或使用国旗及国徽的机构、场合及其他场所,
以及展示或使用国旗及国徽所必须遵从的方式及条件
。草案第 6(1) 条禁止将国旗用作某些用途。虽然法案
订有此等条文,法案委员会向行政长官办公室了解情
况后,明白到一般而言,此法案并非要阻止任何人于
1997年7月1日或之后在特区內随意展示合乎正确规格
的国旗,但在展示国旗时,该人须遵从悬挂国旗所必
须遵从的方式及条件。

8. 法案委员会向行政长官办公室查询后,确知在建筑
物內或汽车內展示有国旗图案的布置作装饰之用,并
不构成罪行。但法案禁止任何公司或组织的标识包含
国旗/区旗或国徽/区徽的图案。行政长官办公室拟
于1997年7月1日或之后在特区发出指令,实施上述禁
制,以及安排宣传有关在特区內展示国旗/区旗及国
徽/区徽的规定。

企业在特区內制造或进口带有国旗图案的布置是否
构成犯罪


9.草案第5(1)条规定,(供升挂用的)国旗及(供悬挂用的)
国徽在特区只可由中央人民政府所指定的企业制造。
经行政长官办公室澄清后,法案委员会明白非由中央
人民政府所指定的企业在特区制造有国旗图案的布置
或进口该等布置,并不构成犯罪。但法案委员会理解
到,根据国旗及国徽条例草案第 6(2) 条,国徽或其图
案不可展示于日常生活的布置。

广告/电影的背景展示国旗/区旗及/或国徽/区
徽是否构成罪行


10. 国旗及国徽条例草案第6(1)条载有条文,规定国旗
国徽或其图案均不得展示或使用于商标或广告。区旗
及区徽条例草案亦载有该等条文。法案委员会向行政
长办公室了解情况后,明白如广告/电影的背景并非
蓄意展示任何该等旗/徽,而且证实该等旗/徽并不
构成有关广告/电影的重要部分,则不会构成此等法
案的条文所订的罪行。

应否为侮辱国旗/国徽与侮辱区旗/区徽的行为订
定不同级别的罚则


11. 国旗及国徽条例草案第7条规定,「任何人在公众
场合故意以焚烧、毀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
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 5 级罚
款及监禁 3 年。」对于区旗区徽,区旗及区徽条例草
案第 7 条亦订有相同条文。按行政长官办公室解释,
虽然国旗国徽较区旗区徽的地位较高,但却必须对它
们予以同等尊重,故此就侮辱国旗国徽与侮辱区旗区
徽的行为订定同一最高罚款限额和监禁年期亦属恰当
,特别是有鉴于:

  1. 对于香港特区来说,「一国」和「两制」同等
    重要;及

  2. 国旗国徽代表国家的尊严。区旗区徽象征祖国
    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由于区旗区徽的设计也
    融合了国旗的特色,故它们也标志著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尊严。
12.但法案委员会委员对应否就有关罪行订定同一级别
的罚则,却有不同意见。

13. 支持就两者订定同一级别罚则的委员认为,该 2 类
旗、徽应予以同等尊重,正如对家庭中的所有成员(例
如祖父和父亲)均应同等尊重。支持就侮辱区旗区徽的
罪行订定较低级别罚则的委员则认为,从概念和原则
上而言,该 2 类旗、徽的地位应有区分,因为只有国
旗国徽方可代表国家的尊严。按此而作出区分亦符合
「一国两制」的精神。法案委员会要求行政长官办公
室再考虑此事,并提供其他国家,如美国等地有关做
法的资料。待获得进一步资料后,法案委员会委员将
会作出决定是否应就不同罪行订定不同级别的罚款和
监禁年期,以及法案委员会应否就此动议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法案委员会主席将在 1997 年5 月31日內
务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委员会的最终决定。

在法案內国旗/国徽和区旗/区徽的图案顏色

14.在法案內国旗国徽和区旗区徽的图案是以黑色印刷
的。应法案委员会的要求,行政长官办公室答允考虑
以正确的顏色印刷有关的图案。

国旗方格墨线图

15.应法案委员会的要求,行政长官办公室同意提出委
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藉以在国旗及国徽条例草案附
表1的国旗制法图案后,加入国旗方格墨线图。

供展示的国徽的通用尺度 16. 行政长官办公室并同意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藉以在国旗及国徽条例草案附表2加入新段,以订明
供展示或使用的国徽的直径通用尺度。

其他技术修订

17. 行政长官办公室已同意就国旗及国徽条例草案案中
文本第3(3)、5(1)、5(4)(a)、7及9(1)条和英文本第5(1)及
5(4)(a)条,区旗及区徽条例草案案中文本第5(3)(a)及 7
条和英文本第5(3)(a)条,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使文意更为明确。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18.行政长官办公室拟提出的整套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载于附录II。

法案委员会的建议

19. 法案委员会建议,在1997 年 6月 14日临立会会议上
恢复二读辩论此2条法案,但行政长官办公室须动议委
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征询意见

20.谨请议员就此等法案应否在1997 年 6月 14日临立会
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提出意见。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