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临立会340/96-97号文件

档号:PLC/BC/03

1997年5月31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市政局(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区域市政局(修订)条例草案及
1997年区议会(修订)条例草案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 1997 年市政局(修订)条例草案、1997 年
区域市政局(修订)条例草案及1997年区议会(修订)条例草
案委员会 (以下简称「法案委员会」) 的商议工作,并请
內务委员会支持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在得到临时立法会
主席批准下,在1997年6月7日临时立法会(以下简称「临
立会」)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此等法案,同时有关方面亦
需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背景

法案


2. 此等法案于 1997 年5月17日提交临立会。它们旨在于
1997 年7月1日至不迟于1999年12月31日的一段过渡期內
,成立临时市政局、临时区域市政局及临时区议会,以
填补现有的区域组织因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及区议会于
1997 年6 月30 日停止运作而出现的真空情况。此等法案
是用来取代于1997 年2 月23日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
简称「人大」)的权力而经宣布为牴触《基本法》的选举
法例条文。

3. 此等法案的主要条文,是重新安排有关的区域组织,
使它们在不迟于 1999年12月31日及就区域组织的组成订
出较长远安排之前,成为过渡性组织。临时市政局及临
时区域市政局由不超过50名议员组成,该等议员由行政
长官委任;而每个临时区议会由不超过40名议员组成,
该等议员亦将由行政长官委任。其他条文包括:财产、
权利、职责、义务、债务及法律责任的转让、保留该等
即将解散的组织的作为的效力,以及个别组织正副主席
的选举等。

4. 对于主体条例內有关该等区域组织的职能及权力,行
事方式及程序的条文,此等法案不会作任何修订。因此
,该等临时区域组织运作上的法定权力、职能及架构,
以及所采用的商议程序和运作方式,全部均与其前任组
织一样。

法案委员会

5.內务委员会在1997年5月17日的会议上议决成立法案委
员会,负责研究此 3条法案。共有 18名议员加入法案委
员会,陈鉴林议员及邓兆棠议员分别获选为正副主席。
法案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载于附录 I。法案委员会共举行
过4次会议,其中3次会议与行政长官办公室人员举行。
在与行政长官办公室人员举行的其中一次会议上,法案
委员会并一并与13个现有有关区域组织的代表团会晤。

6.法案委员会除会晤代表团外,并在香港2份报章上刊登
广告,亦向香港传媒发出新闻稿,以及在互联网上发布
通告,邀请公众就此等法案发表意见。法案委员会共接
获 4 份公众人士提交的意见书,并已察悉当中所载的意
见。

法案委员会的研究及商议结果

在有关区域组织的名称加入「临时」一词的问题


7. 就人大以「 临时 」一词形容区域组织的决定,部分代
表团人士担心须在印有该等组织名称的所有物件(例如:
垃圾箱、公共洗手间、信笺等)加上「临时」一词。他们
询问此举会否令公众引起不必要的混乱和造成浪费,尤
其是该等组织的「临时」地位不会维持很久。

8. 法案委员会要求行政长官办公室考虑立法解决此问题
,藉以为临时区域组织省却随之而来的不必要工作和开
支。行政长官办公室对此建议表示赞同,并将就此等法
案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解决此问题。

由行政长官委任临时区域组织议员

9.1997年市政局(修订)条例草案第 7 条增订的条例第6(1)
条,除作出其他规定外,并订明临时市政局议员由行政
长官委任。1997年区域市政局(修订)条例草案及 1997 年
区议会 (修订)条例草案亦订有类似的条文。代表团表示
原则上不反对该等条文作为暂时性措施,特别是鉴于行
政长官打算委任全体现任议员出任该等临时组织议员,
以确保顺利过渡。但部分代表团提出了 2 个问题予法案
委员会考虑。

10.首个问题是:就临时区域市政局辖区內的临时区议会
,每个乡事委员会(根据《乡议局条例》(第1097章)的定
义)其后获选的主席会否获委任为有关的临时区议会议员
。目前,乡事委员会主席的任期将于不同日期届满。在
1997 年7月1日,作为乡事委员会现任主席的人士会获行
政长官委任为有关的临时区议会议员,而其任期将不迟
于1999 年12月31日届满。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1997
年7月1日之后至1999 年12月31日之前的一段期间,该人
如不再获选连任为乡事委员会主席,则行政长官会否委
任新当选的乡事委员会主席为有关的临时区议会议员,
而该等委任是否受议员人数上限的规管。大部分代表团
均希望行政长官作出该等委任,以确保社区关系继续得
到维系。

11. 第2个问题是:有关的临时区议会议员应否互选一人
出任临时市政局/临时区域市政局的代表议员,使两级
区域组织保持密切对话,亦使该议员有责任向其中一个
区域组织交代另一个区域组织的事宜。

12.关于首个问题,法案委员会察悉行政长官有权作出委
任和撤消委任。因此,此问题可由行政长官经与乡议局
蹉商后藉行政措施解决。

13.关于第 2 个问题,法案委员会大部分委员认为,由于
临时市政局/临时区域市政局议员均是委任的,故不应
出现选举的情况。况且,所有委任均会在1997年7月1日
生效,所以时间上亦不容许个别临时区议会选出临时市
政局/临时区域市政局的该区代表议员。但法案委员会
內亦有一个不同的意见,表示支持临时市政局/临时区
域市政局应有由互选产生的代表议员。其所持理由如下:

  1. 两级区域组织在架构上应有联系;

  2. 代表议员需向其临时区议会负责;及

  3. 此做法亦符合临时区域组织主席分别由其议员互
    选产生的安排。尽管已有主流意见,但法案委员
    会仍要求行政长官办公室检讨此事。
各临时区域组织主席须由议员互选产生

14. 1997年市政局(修订)条例草案第16条增订的条例第55
(2)条订明,临时市政局的主席及副主席会在首次会议上
选出。1997年区域市政局(修订)条例草案亦就临时区域
市政局订定相同的条文。此外,1997年区议会(修订)条
例草案第 17 条增订的条例第28(2)条订明,临时区议会
主席会在临时区议会首次会议上选出。由于此安排行之
已久,加上一直运作良好,法案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接
纳此等法案条文。然而,法案委员会察悉,部分代表团
属意行政长官委任人选担任主席及副主席之职,避免议
员进行竞逐,从而避免造成分化。

临时区域组织议员的任期

15.此等法案规定,临时区域组织议员的任期将不迟于
1999 年12 月31日届满。法案委员会赞同此项条文,因
为此举可预留充分时间以筹划该等区域组织的长远组
成方法。

增加临时区域组织议员人数

16.法案委员会同意该等法案的有关条文,临时市政局
及临时区域市政局各由不超过 50名议员组成,以及每
个临时区议会由不超过 40名议员组成。法案委员会察
悉,行政长官打算将每个有关区域组织现时的议员人
数增加约 25%,但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上限。法案委员
会理解到公众人士亦接受此等条文。然而,罗祥国议
员有不同看法,并拟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
修正议员人数上限。

获委任加入临时区域组织的人士接受席位

17.对于每名获委任的人士须先按指明格式宣誓接受席
位,才可成为临时区域组织议员的条文,法案委员会
在研究后表示赞同。部分议员向行政长官办公室提议
,在作出正式委任前可能需要请有关人士以书面示明
是否愿意接受委任。

其他技术性修订

18.法案委员会提议就此等法案作出若干其他技术性修
订,而行政长官办公室已同意就此等建议动议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19.行政长官办公室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初稿
载于附录III。该等修正案的定稿将以传阅方式尽快送
交各位议员。罗祥国议员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载于附录IV。

法案委员会的建议

20. 法案委员会建议,在得到临时立法会主席批准下,
在1997年6月7日临立会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此3条法案
,但行政长官办公室须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征询意见

21. 谨请议员就此等法案应否在1997年6月7日临立会会
议上恢复二读辩论,提出意见。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