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草案
旨在
对自1995年11月9日以来,为根据《道路交通条例》就
若干车辆供应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表格而收取
所须缴付费用,予以确认。
由临时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道路交通(收取费用的确认)条例》。
2.释义
在本条例中,"车辆测试中心"(car testing centre)、
"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roadworthiness)
及 "东主"(proprietor)各词各自具有《道路交通条例》
(第374章)第88A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3.供应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表格
所须缴付费用的收取的确认
尽管有立法局于1995年11月2日提出和通过,并在宪报
以1995年第513号法律公告刊出的决议,由任何车辆测
试中心的东主在附表第1栏內指明的两段期间內根据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88C(3)(b)(ii)条就私家车
或轻型货车供应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表格而缴
付的该附表第2及3栏所指明的费用,现当作为就该附
表第1栏所指明的两段期间为该条的目的而须缴付的
费用。
附表 [第3条]
期间 |
就供应私家车的
车辆宜于道路上
使用证明书表格
所须缴付的费用 |
就供应轻型货车
的车辆宜于道路
上使用证明书表
格所须缴付的费
用
|
---|
| $ | $
|
---|
由1995年11月9
日
至1997年1月
31日(首尾两日
包括在內) | 48.5 | 58
|
由1997年2月1日
至紧接《1998年
道路交通条例(修
订附表8)(第2号)
令》(1998年第50
号法律公告)的生
效日期之前的一
日(首尾两日包括
在內) | 58 | 58
|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旨在确认自1995年11月9日以来所收取的就
私家车或轻型货车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供
应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表格而缴付的费用,该
等费用在附表中予以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