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草案

旨在

本条例旨在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7日]

由临时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8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

2. 向主管当局申请后委任管理委员会

《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第3A(5)(a)及(b)条现
予修订,废除"10%"而代以"30%"。

3. 会议通知及在会议上的投票

第5条现予修订——

  1. 在第(1)(c)款中,废除"法院"而代以"审裁
    处";

  2. 在第(2)(c)款中,在"內"之后加入"或放入
    他的信箱內"。

4. 法团的一般权力

第14(1)条现予修订,在"事宜"之后加入"或有关该等
公用部分的翻新、改善或装饰"。

5. 法团的职责及权力

第18(2)条现予修订,加入——

"(fa)对公用部分进行任何翻新、改善或装饰工程(视
属何情况而定);"。

6. 管理人的权力及职责

第32(2)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决定"而代以
"终止"。

7. 管理委员会组织及工作程序

附表2第8(2A)(c)段现予修订,在"內"之后加入"或放
入他的信箱內"。

8. 法团会议及其程序

附表3第2(1A)(c)段现予修订,在"內"之后加入"或放
入他的信箱內"。

9. 公契的强制性条款

附表7第6(2)(c)段现予修订,在"內"之后加入"或放入
他的信箱內"。

10. 如与公契一致则加入的条款

附表8第3(c)及10(c)段现予修订,在"单位"之后加入
"內或放入他的信箱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