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13-C

1998年九广铁路公司(修订)条例

本条例旨在修订《九广铁路公司条例》。

[1998年4月3日]

由临时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8年九广铁路公司(修订)条
例》。

2. 修订详题

《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372章)的详题现予修订
,在"西北铁路"之后加入"及其他有关铁路"。

3. 释义

第2条现予修订──

  1. 废除"铁路"的定义而代以──

      ""铁路"(railway)除附表2所载者外,指──

    1. 九广铁路;

    2. 西北铁路;或

    3. 公司可建造和经营的任何其他铁路,
      视属何情况而定;";

  2. 在"铁路处所"的定义中──

    1. 废除(a)段而代以──

        "(a)属于公司的为任何有关铁路
        的运作用途而使用的所有土地,
        及依据第7或7A(1)条归属予公司
        的所有土地及就土地所享有的权
        益或其他权利;";

    2. (A)在(b)及(c)段中,废除"中任何一条,
      "及"中任何一条";

      (B) 在(d)段中,废除"任何一条";

      (C) 在(e)段中,废除"中任何一条相关
      ,或为有关铁路中任何一条"而代以"
      相关或为有关铁路";

    3. 加入──

        "(cb) 符合以下说明的停车场──

      1. 在与公司的任何有关铁路有关
        连的情况下建造的;及

      2. 由公司或其委任的人管理和控
        制的;";

  3. 废除"有关铁路"的定义而代以──

      ""有关铁路"(railways)指──

    1. 九广铁路;

    2. 西北铁路;及

    3. 公司可建造和经营的任何其他铁路;"。
4. 公司的权力

第4条现予修订──

  1. 在第(1)(a)款中,在末处加入"及运输局局长
    授权公司建造的任何其他铁路";

  2. 在第(3)款中──

    1. 在"第7"之后加入"或7A";

    2. 废除"第11(4)条及附表2第II部的条文下
      "而代以"地政总署署长根据第7A 条所
      施加的条款、条件及权益保留或附表
      2第II部的条文(视属何情况而定)下"。

5. 加入条文

在第III部之前加入──

"7A. 土地归属公司

    (1)尽管有第7条的规定,地政总署署长如信
    纳为任何有关铁路的运作用途所需,可为该
    等用途而将任何土地或就任何土地所享有的
    权益或其他权利归属公司,并可施加由他决
    定的条款、条件及权益保留而作规限。

    (2)在署长于土地注册处存放一份经其签署并
    显示归属公司的土地或就该土地所享有的权
    益或其他权利的图则后,该项归属即告生效。

    (3)署长须藉宪报公告而发表一份声明,述明
    已因应某项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土地或就任
    何土地所享有的权益或其他权利的归属,而
    将一份图则存放于土地注册处。

    (4) 如──

  1. 已有土地或就土地所享有的权益或其
    他权利根据第(1)款为任何有关铁路的
    运作用途而归属公司;而

  2. 公司意欲将该土地或权益或权利用作
    不同的用途,

    则公司可以书面方式要求署长同意该
    项建议的更改;而处长在给予其同意
    时,可施加其认为合适的条款、条件
    及权益保留,包括规定公司须支付一
    笔地价。

7B. 公司不再需要的土地

    (1)尽管有第7条的规定但在不损害第
    7A(4)条的原则下,凡──

  1. 地政总署署长与公司协定;或

  2. 地政总署署长在沒有该协定的
    情况下信纳,

    所有有关铁路的运作均已不再
    需要任何已归属公司的土地或
    就土地所享有的任何权益或其
    他权利,他可将该土地不再如
    此归属或终绝就该如此享有的
    权益或其他权利,而第7A(2)及
    (3)条在作出必需更改后即适用
    于该项不再归属或终绝。

(2)凡有土地根据本条不再归属或就土
地所享有的任何权益或其他权利根据
本条被终绝,公司须自费──

  1. 解除所有产权负担,并须支付
    就该项不再归属或终绝而征收
    的所有有关费用、支出及收费;

  2. 拆除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之
    后并须将土地恢复至原来状况
    ,至令署长满意为止;或使该
    土地处于署长所指明的其他状
    况。

(3)在土地不再归属后,或在就土地所
享有的任何权益或其他权利被终绝后,
政府有十足权力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
处置该土地,不受公司的一切权利或
申索影响。

(4)为免生疑问,现宣布公司有责任就
本条适用的任何土地或就土地所享有
的任何权益或其他权利,向署长发出
通知。"。 6. 取代第III部

第III部现予废除,代以──

"第III部
"财务

8. 公司的资本

    (1)公司的法定资本为财政司司长根据第(2)款
    所指明的款额,并须分为若干股,每股
    $100,000。

    (2)财政司司长须在本条实施当日,根据归属
    公司的所有资产的帐面价值,指明公司的法
    定资本款额(计至最接近的$100,000整数),
    并须在宪报刊登公告,指明该款额。

    (3)财政司司长可在咨询公司后,藉在宪报刊
    登的命令增加公司的法定资本。

    (4)公司法定资本的股份须按财政司司长的书
    面规定,照票面值分配给政府。

    (5)根据本条分配给政府的所有股份,须以财
    政司法团的名义登记在公司的簿册上,并由
    财政司司长以信托方式代表政府持有。

    (6)公司除根据本条外不得发行股份。

9. 借入款项和发行股额等的权力
    (1)在符合第(3)款的规定下,公司可以任何
    货币,并按其认为合适的条款及条件──

  1. 借入或以其他方式筹集款项,并将其
    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财产作押记,作为
    抵押;

  2. 设立和发行债券、票据或其他证券,
    并可以公司的财产、业务及收入或其
    任何部分作为押记。

(2)在行使第4条及第(1)(a)款所赋予的权力时
,公司可藉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
买价的协议而购买财产。

(3)第(1)款所赋予的权力,可为令公司得到作
出以下作为所需的款项或信贷的目的而行使──

  1. 贯彻第4条所提述的宗旨;

  2. 偿还其过去为贯彻该等宗旨而借入的
    款项及该等款项的利息、溢价或其他
    收费;

  3. 偿还欠政府的款项。
10. 进行其他财务往来的权力
    (1)公司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条款及条件,订立
    任何与其财务事宜相关的协议或作出任何与
    其财务事宜相关的安排,包括任何减低或补
    偿任何财务风险的协议或安排,犹如公司是
    已届成年并具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样。

    (2)为便利行使第(1)款所提述的权力,公司
    可在任何地区或司法管辖区促使成立具法
    团地位的公司,作为附属公司。

11. 政府所作的担保

    (1)财政司司长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
    ,代表政府对公司借款本金的偿还、借款利
    息的支付及与借款相关的其他财务上的义务
    的解除作出担保,但以$500,000,000或立法
    会可不时藉决议批准的较大款额为限。

    (2)为履行根据本条作出的担保而须动用的任
    何款项,须记入政府一般收入项下并由政府
    一般收入拨出。

    (3)凡有任何款项经如此拨出以履行任何该等
    担保,公司须按财政司司长不时指示的时间
    及方式,向政府支付由财政司司长指示的款
    额,作为偿还该笔款项,并就当其时该笔款
    项中的未偿还的款额,按财政司司长所指示
    的利率支付利息。

    (4)政府依据第(3)款收取的任何款项均须拨
    入政府一般收入。

12. 公司按商业原则行事

    (1)公司须按审慎商业原则经营其业务,并
    须尽量确保其收入以跨年计算至少足以应
    付其开支。

    (2)除第13及14条另有规定外,公司于任何
    财政年度所得的利润,可在财政司司长预
    先批准下按该公司认为合适而不抵触本条
    例的方式予以运用。

    (3)就本条及第13及14条而言,公司在任何
    财政年度所得的利润,为公司收入减除为
    应付以下项目所需的总额后的余额──

  1. 支付公司可恰当地记入收入帐的总
    开支;及

  2. 使公司能拨出其合理地认为足够并
    可恰当地记入收入帐的款项,作为
    资本资产的折旧及更新以及坏帐及
    其他用途的准备。
13. 储备基金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公司可设立任
    何一般或特别储备基金和将其认为合适的款
    项转入储备基金帐的贷方,并可按符合本条
    例的任何方式予以使用。

    (2)除获得财政司司长预先批准,公司不得根
    据第(1)款行使其权力,而凡财政司司长在咨
    询公司后作出指示,公司须──

  1. 将公司在任何财政年度所得的全部或部
    分利润,转入财政司司长所批准的一般
    或特别储备基金帐的贷方;或

  2. 将该储备基金帐贷方的任何结余款项的
    全部或部分拨入政府一般收入。

14. 股息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公司可就根据
    第8条分配予政府的股份,宣布股息,并派
    发款额为公司在任何财政年度的全部或部分
    利润的股息予政府。

    (2)财政司司长在咨询公司和考虑公司的债务
    负担及其他债项后,可指示公司宣布款额为
    公司在任何财政年度扣除下列款项后的全部
    或部分利润的股息──

  1. 根据第13条转入储备基金帐贷方的任
    何款项;及

  2. 宣布股息年度的前一财政年度完结时
    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所披露的任何累积
    亏损。

(3)根据本条宣布的任何股息,须拨入政府
一般收入。

(4)所有股息均不衍生须由公司支付的利息。

(5)凡有指示根据本条作出,公司须遵从该
指示,而该指示可规定任何由于派发有关股
息而须支付的款项,须在该指示所指明的期
间內,按照该指示所指明的方式支付。

14A. 投资

公司可用作投资的任何款项,可由公司按财政司
司长书面批准的投资方式投资。

14B. 帐目、审计及周年报告

(1)公司须备存妥当的帐目和就该等帐目备存妥当
的纪录,并须于财政年度终结后4个月內拟备帐目
,以全面显示公司该年度的财务状况及财务往来
情况。

(2)公司根据本条拟备的每份帐目报表,均须符合
恰当商业标准。

(3)公司的帐目须予以审计,核数师须就该等帐目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4) 核数师须由行政长官在咨询公司后委任。

(5)公司须于收到核数师就公司某财政年度的帐目
而作出的报告后3个月內,向财政司司长提交──

  1. 公司该年度的事务报告;

  2. 公司该年度的帐目一份;及

  3. 核数师就该等帐目所作出的报告,

    而财政司司长须将上述文件提交立法会会议席
    上省览。"。

7. 修订条文

第16(1)(c)(ii)及(2)(a)、19(1)及21(1)条现予修订,废
除所有"有关铁路中任何一条"而代以"任何有关铁路"。

8. 修订条文

    (1)第17(1)(b)条现予修订,废除"有关铁路中
    任何一条"而代以"任何有关铁路"。

    (2) 第18(1)条现予修订,废除"中任何一条"。

    (3) 第20条现予修订,废除"有关铁路中的任何
    一条"而代以"任何有关铁路"。

9. 修订条文

第23(a)及但书第(i)及(iii)段、27(1)(a)及29(1)及(2)条
现予修订,废除"有关铁路中任何一条"而代以"铁路"。

10. 政府为公司取得土地

第28条现予废除。

11. 规例

第30条现予修订──

  1. 在第(1)款中,废除"总督会同行政局"而代以
    "运输局局长";

  2. 在第(4)款中,废除"九广铁路或西北铁路,
    或同时适用于该两条有关铁路"而代以"任何
    有关铁路"。
12. 附例

第31条现予修订──

  1. 在第(1)款中,加入──

      "(aa)规管在"铁路处所"定义的(cb)段中
      所提述的停车场之內的车辆及人的行为,
      并就该等停车场的使用收取费用;";

  2. 在第(4)款中,废除"九广铁路或西北铁路,
    或同时适用于该两条有关铁路"而代以"任何
    有关铁路"。
13. 公司有权管制在土地通行权区域內
敷设线缆、喉管等

第34A条现予修订,废除"藉第7(6)条(连同附表5
第2(b)段一并理解)"。

14. 加入条文

现加入──

    "39. 保留条文

    尽管第28条已被《1998年九广铁路公司(修
    订)条例》(1998年第13号)废除,就于该条
    被废除之前为九广铁路或西北铁路进行的收
    回土地而引起的未决申索而言,该条仍继续
    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