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草案
旨在
本条例旨在修订《城市规划条例》。
由临时立法会制定。
1.简称及生效日期
-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
- 本条例自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
日期起实施。
2.加入条文
《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现予修订,加入——
"2A. 由规划委员会委出委员会
- 尽管有第2(3)条的规定,规划委员会可委出由
其成员组成的委员会,以行使规划委员会在第
6(6)、(6A)、(7)、(8) 及(9)条下的权力。
- 根据本条委出的任何委员会须由不少于5名成
员组成,而其中最少3名成员不属公职人员。
- 规划委员会须从根据本条委出的任何委员会的
成员中,委任一名成员为该委员会的主席,并
须委任一名成员为该委员会的副主席。
- 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为主席或副主席及2名
成员。
- 即使已符合第(4)款的规定,除非出席会议的过
半数成员不属公职人员,否则委员会会议不得
举行或继续举行。"。
3.对反对的考虑
第6条现予修订,加入——
4.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呈交经考虑的草图
第8条现予修订——
- 将该条重编为第8(1)条;
- 加入——
"(2)根据第(1)款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所作的呈交——
- (如属规划委员会沒有根据第7条对草
图作出修订的情况)须在第5条所述的
2个月期间届满后的9个月期间內作出
;及
- (如属规划委员会有根据第7条对草图
作出修订的情况)须在第5条所述的2
个月期间及第7条所述的3星期期间均
告届满后的9个月期间內作出,
或(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在上述任何一段
9个月期间届满后的一段获行政长官在任何
个别个案中应规划委员会的申请而容许的
较后限期內作出。"。
5.过渡性条文
本条例作出的修订并不就——
- 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已根据《城市规划条例》
(第131章)第5条展示的草图而适用;或
- 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已根据《城市规划条例》
(第131章)第7条展示的对草图的修订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