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C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
道规例)(修订)条例

本条例旨在修订由总督会同行政局根据《大老山
隧道条例》(第393章)第24条订立的《大老山隧道
规例》。

[1998年1月1日]

由香港总督参照立法局意见并得该局同意而制定。

1. 简称及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
    山隧道规例)(修订)条例》。

    (2)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2. 公司的义务

《大老山隧道规例》(第393章,附属法例)第3(1)(g)
条现予废除,代以--

"(g)(i)确保隧道內的一氧化碳气体浓度,在任何5分
钟的时间內,以容积计浓度的平均数不超过百万分
之一百;

(ii)确保隧道內的二氧化氮气体浓度,在任何5分钟
的时间內,以容积计浓度的平均数不超过百万分之
一;

(iii)确保隧道內的能见度在任何5分钟的时间內消
光系数均不超过每公尺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