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草案

旨在

本条例旨在就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
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事宜订定条文,并就有关连的
目的作出规定。

[1997年7月1日]

由临时立法会制定。

1. 简称及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可引称为《中国国籍 (杂项规定)
    条例》。

  2. 本条例 (第4条除外) 当作自1997年7月
    1日起实施。

  3. 第4条自本条例刊登宪报当日开始时起
    实施。

2. 释义

  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中国公民" (Chinese national)的涵义与
    按照《解释》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
    《国籍法》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中国国籍" (Chinese nationality) 的涵
    义与按照《解释》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
    施的《国籍法》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处长" (Director) 指入境事务处处长;

    "国籍申请" (nationality application)
    指根据或依据任何按照《解释》而在香港特
    别行政区实施的《国籍法》的条文提出的申
    请,或为该等条文的目的而提出的申请;

    "《国籍法》" (Nationality Law)指根据《
    1997年全国性法律公布》(1997年第379号法
    律公告)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籍法》;

    "《解释》" (Explanations) 指于1996年5
    月1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
    个问题的解释》。

  2. 在附表中对任何条次的提述,即对《国籍
    法》所载条文的条次的提述。

3. 国籍申请

  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国籍申请
    可藉向处长发出通知书的方式向入境事
    务处提出,而该通知书须符合处长一般
    地或在任何个别情况下指明的格式,并
    须载有处长如此指明的详情。

  2. 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根据第 (1) 款
    提出的申请均不予处理——

    1. 如属附表第2栏中所指明的申请,附表
      第3栏中在与其相对之处所指明的费用
      或适用的一项或多于一项的费用 (视
      属何情况而定) 已向政府缴交;及

    2. 根据第6条就该申请所订明的规定 (如
      有的话) 已获遵从。

4. 罪行

任何人在与任何国籍申请有关连的情况下——

  1. 提交任何资料,而他知道该等资料在要项
    上是虛假的或是具误导性的或他不相信该
    等资料在要项上是真实的;或

  2. 出示任何契据、文书或纪录,而他知道该
    等契据、文书或纪录在要项上是虛假的或
    是具误导性的或他不相信该等契据、文书
    或纪录在要项上是真实的,

该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
6个月。

5. 行使酌情决定权作出的决定

  1. 除第 (2)款另有规定外,凡在与任何国籍
    申请有关连的情况下,有任何酌情决定权
    根据或依据任何按照《解释》而在香港特
    别行政区实施的《国籍法》的条文可予行
    使,则——

    1. 该酌情决定权须在不分可受其行使影
      响的任何人的种族、肤色或宗教的情
      况下行使;及

    2. 凡行使该酌情决定权而作出批准或拒
      绝批准国籍申请的决定,任何人均不
      可针对该决定向任何法院上诉,该决
      定亦不可在任何法院覆核,而就该决
      定亦无须给予理由。

  2. 凡任何法律程序与任何人根据《国籍法》
    享有的权利有关,本条任何条文均不影响
    法院受理任何类别的该等法律程序的司法
    管辖权。

6. 规例

处长可藉规例——

  1. 订明须就任何国籍申请或任何类别的国籍
    申请而遵从的规定;

  2. 订定处长为更有效地执行任何按照《解释
    》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国籍法》
    的条文和任何本条例的条文而认为是需要
    或是合宜的条文。

7. 修订附表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命令修订附表。

附表

[第2、3及7条]

费用


第1栏第2栏第3栏
项目申请费用
1. 根据第七条提出的加入
成为中国公民的申请

(a) $1,365须
在申请提
出时缴交
;及


(b) $1,365须
应要求而
就根据第
十六条发
出的证书
缴交


2. 根据第十条提出的退出
中国国籍的申请


$480
3. 根据第十三条提出的恢
复中国国籍的申请


$960
4. 提供任何根据第十六条
发出的证书的核证副本
的申请


$155
5. 为《国籍法》的目的而
申报国籍发生变更的申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