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草案 旨在
本条例旨在修订《稅务条例》。
[1997年9月5日]
由临时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7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 。
2. 薪俸稅的征收
《稅务条例》(第112章)第8(2)(a)条现予废除,由 1997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