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草案

旨在

本条例旨在修订《稅务条例》。

[1997年9月5日]

由临时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7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

2. 薪俸稅的征收

《稅务条例》(第112章)第8(2)(a)条现予废除,由
1997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