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草案 旨在
本条例旨在修订《应课稅品条例》。
[1997年9月5日]
由临时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7年应课稅品(修订)(第2 号)条例》。
2. 适用范围
《应课稅品条例》(第109章)第3(4)条现予修订 ,废除两度出现的"总督或",由1997年7月1日 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