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草案

旨在

本条例旨在修订《应课稅品条例》。

[1997年9月5日]

由临时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7年应课稅品(修订)(第2
号)条例》。

2. 适用范围

《应课稅品条例》(第109章)第3(4)条现予修订
,废除两度出现的"总督或",由1997年7月1日
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