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32-C

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第2号)
条例

本条例旨在修订《香港终审法院条例》。

[1997年9月5日]

由临时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第2号)
条例》。

2.终审法院的组成

《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5条现予修订--

  1. 在第(6)款中,在"凡首"之前加入"除第(7)款另有
    规定外,";

  2. 加入--

      "(7)如首席法官因患病或因任何因由缺勤
      而无常任法官有获委任为首席法官的资格
      ,则即使在首席法官之下资历最高的常任
      法官沒有获委任为首席法官的资格,行政
      长官亦须委任该法官担任署理首席法官,
      并在署理期间拥有首席法官的所有权力及
      职能;有关法官的资历高低,须以第(6)款
      所指明的方式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