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36-C

1997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

本条例旨在修订《性别歧视条例》。

[1997年11月21日]

由临时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7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

2. 对申请人及雇员的歧视

《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第11(4)条现予修订,
废除"本条生效日期前对女性所作的付款,在该生
效"而代以"1997年10月15日前对女性所作的付款
,在该"。

3. 合伙

第15(4)条现予修订,废除"本条生效日期前对女性
所作的付款,在该生效日期及之后继续对该女性
作出"而代以"1997年10月15日前对女性所作的付
款,在该日期及之后继续对该女性"。

4. 职工会等

第16(4)条现予修订,废除"本条生效日期前所作的
付款,在该生效日期或"而代以"1997年10月15日前
所作的付款,在该日期及"。

5. 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前有效的《性别歧视条例》
第11(4)、15(4)及16(4)条中
"本条生效日期"的涵义

现声明:在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前有效的《性别歧
视条例》(第480章)第11(4)、15(4)及16(4)条中对"本
条生效日期"的提述,就各方面而言,分别指并且
一直分别指《1997年性别及残疾歧视(杂项规定)条
例》(1997年第71号)第2、3及4条的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