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草案
旨在


修订《房屋条例》。 由临时立法会制定。 1. 简称及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8年房屋 (修订) 条例》。
  2. 本条例自房屋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
    施。
2. 屋村內土地的租契 《房屋条例》(第283章) 第16条现予修订,加入--

"(1B)凡委员会已就某土地而将占用该土地
的许可证或占用该土地的准许批给任何人,
则第 (1A) 款不适用于该土地。 (1C)凡委员会所厘定的--
  1. 家庭总收入;

  2. 家庭资产总值;或

  3. (a) 及 (b) 段所指数目的总和,

是--
  1. 多于委员会为增加租金而定下
    的限额的;或

  2. 少于委员会为减少租金而定下
    的限额的,


则第 (1A) 款不适用于对租戶的租金的调整。

(1D)为施行第(1A)(b)款,租金与收入中位比例
("中位比例") 须按照委员会所定下的程序予以
厘定,而在不损害上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
,委员会可定下采用抽样的程序,以厘定用以
计算中位比例的各项收入。

(1E) 一份看来是由房屋署署长签署,述明某指
明日期的租金与收入中位比例(按照委员会所定
下的程序厘定者)为何的证明书,即为其內所述
事实的确证,而于在任何法院进行的任何法律
程序中,均须获接纳为证据而无须再加证明,
并须推定是由房屋署署长签署的,直至相反证
明成立为止。"。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旨在修订《房屋条例》(第283章)第
16条,以--
  1. 规定第(1A)款不适用于根据许可证或准许
    占用的土地;

  2. 规定如家庭总收入或家庭资产总值或两者
    的总和高于或低于房屋委员会 所定下的
    限额,则第 (1A) 款不适用于对有关租戶
    的租金的调整;

  3. 规定租金与收入中位比例可按房屋委员会
    所定下的程序予以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