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草案
旨在
修订《前滨及海床 (填海工程) 条例》。
由临时立法会制定。
1.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8年前滨及海床 (填海工程)
(修订) 条例》。
2.如有人提出反对时的批准程序
《前滨及海床 (填海工程) 条例》(第127章) 第8(1)
条现予修订,废除 "交付," 之后的所有字句而代
以--
"署长须在该期限届满后9个月內,或在行政长官
于顾及有关个案的情况后而指明的额外期间內,
将该项填海工程的建议及任何该等反对书呈交行
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以供考虑,而行政长官会同
行政会议须考虑该项建议的填海工程及每份反对
书,并可--
- 拒绝批准该项填海工程;
- 只局部批准该项填海工程,而将与该项填
海工程的未获批准部分有关的反对书,延
迟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所指明的某个
较后时间再作考虑;或
- 批准整项填海工程。"。
3.过渡性条文
第20条现予修订,加入--
"(3) 如在紧接《1998年前滨及海床 (填海工程)
(修订) 条例》(1998年第 号)生效前,已有
公告根据第5条就某项建议的填海工程发布,第
8(1) 条所指明的9个月期间须--
- 自该条例的生效日期起计;或
- 自根据第6条提出反对的期限届满起计,
两者以较迟者为准。"。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乃修订《前滨及海床 (填海工程)条
例》(第127章),以施加时限,规定地政总署署长在有
关时限內,将与前滨及海床有关的填海工程的建议及
反对该建议的反对书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以供
考虑,但如某项建议的填海工程的图则的公告,已在
经制定的本条例草案生效前发布,则上述的时限须按
不同的方式计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