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草案
旨在


修订《道路 (工程、使用及补偿) 条例"》。 由临时立法会制定。 1.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8年道路 (工程、使用及
补偿) (修订) 条例。
2.图则及计划公布后的程序 (1) 《道路 (工程、使用及补偿) 条例》(第370章)
第11条现予修订,加入--

"(1A) 在不抵触第 (1) 款的情况下--

  1. 除 (b) 及 (c) 段另有规定外,运输局
    局长须在可根据第10(1) 条递交反对
    的期间届满后9个月內;

  2. 除(c)段另有规定外,凡已根据第7条
    对有关图则或计划作任何修订,运输
    局局长须在可根据第10(1) 条就该修
    订或 (如有多于一项修订) 该等修订
    中最后一项修订递交反对的期间届满
    后3个月內;

  3. 运输局局长须在行政长官于顾及有关
    个案的情况后所容许的一段或多于一
    段的额外期间內,

将有关图则、计划及任何根据第10(1) 条递交的
反对,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以考虑。

(1B)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考虑已呈交的图则
、计划及任何根据第10(1)条递交的反对。"。

(2) 第11(2) 条现予废除,代以--

"(2)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考虑过已呈交
的图则、计划及任何根据第10(1) 条递交的反
对后,可--

  1. 拒绝授权进行有关工程及有关使用;


  2. 在予以或不予修改的情况下,授权进
    行有关工程及有关使用,并可施加行
    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适合的关于
    改善或避免该工程及该项使用的影响
    或其他事宜的条件。"。
3.过渡性条文
第42条现予修订,加入--

"(6) 如在紧接《 1998年道路 (工程、使用及
补偿) (修订) 条例》(1998年第  号) ("修订
条例") 生效前,已就任何图则及计划根据
第8条公布通知书,则第11(1A)(a)及(b)条
所分别指明的期间须--

  1. 自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起计;或

  2. 自根据第10条递交反对的期限届
    满起计,

两者以较后者为准。"。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修订《道路 (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
370章),旨在施加法定时限,规定运输局局长在法定时
限之內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呈交图则、计划及反对
,以供考虑。对于在修订条例生效前已公布的通知书所
涵盖的图则及计划,上述时限按不同的方式计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