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草案
旨在


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由临时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8年刑事诉讼程序 (修订) 条例》。

2. 须就某些现有囚犯而裁定的最低刑期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 第67C(1)(a) 条现予
修订,废除 "sentences of life imprisonment" 而代以 "life
sentences"。

3. 加入条文

现加入--

"67D. 须就某些现正服强制性终身监禁刑罚的囚
犯而裁定的最低刑期


(1)本条适用于在本条生效日期时,正在因被裁定犯谋
杀罪而服强制性终身监禁刑罚的囚犯,而他犯该罪时
不足18岁。

(2)在本条的生效日期后的6个月內,终审法院首席法
官须在考虑根据第(3)款作出的任何申述后,就本条
所适用的每名囚犯向行政长官呈交一份建议,指明该
囚犯须就其被判处监禁的罪行应服的最低刑期,而该
项建议应包括在日后的覆核中须予考虑的任何特别考
虑因素和情况。

(3)在根据第 (2) 款作出建议前,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须--

  1. 给予有关囚犯机会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作出
    书面申述,以供终审法院 首席法官在作出
    上述建议时考虑;及

  2. 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量咨询在有关罪行的
    审讯中的主审法官。
(4)在接获第 (2) 款所指的建议后,行政长官须在切实可
行的范围內,经考 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和根据
第 (5) 款作出的任何申述后,尽快裁定有关囚犯就该罪
行必须服的最低刑期。

(5)在未给予有关囚犯--

  1. 一份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就该囚犯的刑罚而作出
    的建议之前;及

  2. 向行政长官就该建议作出书面陈述的机会之前,
    行政长官不得根据第 (4) 款作出裁定。
(6)根据本条作出的裁定即为最终裁定,且不得就该裁
定向任何法院提出上诉。

67E. 释义

在第67B及67C条中,"酌情性终身监禁刑罚"(discretionary
life sentence)的涵义与《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1997年
第86号) 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4. 相应修订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1997年第86号)按照附表
所列明的方式修订。

附表 [第4条]
相应修订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


1. 释义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1997年第86号)第4(1)条现
予修订--

(a)在"酌情性终身监禁刑罚"的定义中,废除在"指"之
后的所有字句并包 括 "指" 而代以--

"--
  1. 指在可就有关罪行判处的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
    的情况下判处的终身监禁刑罚;及

  2. 在任何人被裁定犯谋杀罪,而该人在犯该罪时
    不足18岁的情况下,指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
    (第212章) 第2条而判处该人的终身监禁刑罚;";

(b)在 "最低刑期" 的定义中,废除 "或67C" 而代以 "、
67C或67D"。

2.署长将囚犯的个案转介委员会覆核的责任

第11条现予修订--
  1. 在第(2)款中,在 "正在服" 之前加入 "在第 (3A)
    款的规限下,";

  2. 加入--

    "(3A)如任何囚犯因被裁定犯谋杀罪而正在服强
    制性终身监禁刑罚,而其在犯该罪时不足18岁,
    则该刑罚须在有关日期之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
    尽快转介覆核,并且在该日期后每隔一年的同月
    同日后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快转介覆核。";

  3. 在第 (4) 及 (5) 款中,在 "(3)" 之后加入 "及
    (3A)"。

3.覆核若干刑罚的先决条件

在第13(1)(a)条中,在 "监禁刑罚" 之后加入"、因被裁
定犯谋杀罪而正在服强制性终身监禁刑罚 (而该囚犯
在犯该罪时不足18岁)"。

4.委员会可作出关乎囚犯的建议和作出释放囚犯的
命令


第15(3)条现予修订,废除 "或67C" 而代以 "、67C或
67D"。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在于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第221章),加入一条新的第67D条,以规定须给予某些
囚犯最低刑期,该等囚犯是因被裁定犯谋杀罪而正在服
强制性终身监禁刑罚的,而其犯该罪时不足18岁(草案
第3条)。本条例草案亦对《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
(1997年第86号) 作出相应修订 (草案第4条及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