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草案
旨在
修订《应课稅品条例》。
1. 简称及生效日期
(1)本条例可引称为《1998年应课稅品 (修订) 条例》。
(2)本条例当作自1998年2月18日下午2时30分起实施。
2. 修订附表1
《应课稅品条例》(第109章) 附表1现予修订——
- 在第II部中,在第1段中——
- 在 (a) 节中,废除 "$723.00" 而代以 "$766";
- 在 (b) 节中,废除 "$930.00" 而代以 "$986";
- 在 (c) 节中,废除 "$177.00" 而代以 "$188";
- 在 (d) 节中,废除 "$875.00" 而代以 "$928";
- 在第III部中——
- 在第1段中——
- 在 (a) 节中,废除 "6.14" 而代以 "6.51";
- 在 (b) 节中,废除 "2.89" 而代以 "3.06";
- 在 (c) 节中,废除 "6.82" 而代以 "7.23";
- 在 (d) 节中,废除 "6.06" 而代以 "6.42";
- 在第2段中,废除 "拥有和";
- 在第IV部中,在第1段中——
- 废除 "$792.00" 而代以 "$840";
- 废除 "$26.50" 而代以 "$28.10"。
相应修订
《应课稅品 (碳氢油的标记及染色) 规例》
3. 有标记油类的使用
《应课稅品 (碳氢油的标记及染色) 规例》(第109章,
附属法例) 第5B(2)(b) 条现予修订,废除 "拥有和"。
摘要说明
1998至99年度财政预算案建议增加对烟草、碳氢油及
甲醇征稅的稅率。本条例草案旨在修订《应课稅品条
例》(第109章) 以实施该项建议 (草案第 2 条 ((b) (ii) 段
除外))。
2. 本条例草案并对该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出附带修订
,以清楚订明凡轻质柴油由专营巴士公司所经营的道
路车辆使用,则不论该等道路车辆乃由该公司租用或
拥有,均可就所使用的轻质柴油退还所征收的稅款 (草
案第2(b)(ii) 及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