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草案

旨在


修订《应课稅品条例》。

    由临时立法会制定。

1. 简称及生效日期

(1)本条例可引称为《1998年应课稅品 (修订) 条例》。

(2)本条例当作自1998年2月18日下午2时30分起实施。

2. 修订附表1

《应课稅品条例》(第109章) 附表1现予修订——

  1. 在第II部中,在第1段中——
    1. 在 (a) 节中,废除 "$723.00" 而代以 "$766";
    2. 在 (b) 节中,废除 "$930.00" 而代以 "$986";
    3. 在 (c) 节中,废除 "$177.00" 而代以 "$188";
    4. 在 (d) 节中,废除 "$875.00" 而代以 "$928";
  2. 在第III部中——
    1. 在第1段中——
      1. 在 (a) 节中,废除 "6.14" 而代以 "6.51";
      2. 在 (b) 节中,废除 "2.89" 而代以 "3.06";
      3. 在 (c) 节中,废除 "6.82" 而代以 "7.23";
      4. 在 (d) 节中,废除 "6.06" 而代以 "6.42";
    2. 在第2段中,废除 "拥有和";
  3. 在第IV部中,在第1段中——
    1. 废除 "$792.00" 而代以 "$840";
    2. 废除 "$26.50" 而代以 "$28.10"。

相应修订

《应课稅品 (碳氢油的标记及染色) 规例》


3. 有标记油类的使用

《应课稅品 (碳氢油的标记及染色) 规例》(第109章,
附属法例) 第5B(2)(b) 条现予修订,废除 "拥有和"。


摘要说明


1998至99年度财政预算案建议增加对烟草、碳氢油及
甲醇征稅的稅率。本条例草案旨在修订《应课稅品条
例》(第109章) 以实施该项建议 (草案第 2 条 ((b) (ii) 段
除外))。

2. 本条例草案并对该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出附带修订
,以清楚订明凡轻质柴油由专营巴士公司所经营的道
路车辆使用,则不论该等道路车辆乃由该公司租用或
拥有,均可就所使用的轻质柴油退还所征收的稅款 (草
案第2(b)(ii) 及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