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草案

旨在

 

修订《遗产稅条例》。

由临时立法会制定。

1.简称及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8年遗产稅 (修订) 条例》。
  2. 本条例当作自1998年4月1日起实施,并就在该日
    或以后去世的人的遗产而适用。

 

2.释义

《遗产稅条例》(第111章) 第3(1) 条现予修订,在 "附
表1适用部分" 的定义的列表中——

    1. 在第1栏中,在 "1997年4月1日" 之下加入
      "1998年4月1日";
    2. 在第2栏中,在 "1997年4月1日" 之下加入
      "1998年4月1日";
    3. 在第3栏中,废除 "第23部;" 而代以——

"第23部

第24部;"。

3.修订附表1

附表1现予修订——

  1. 在第23部的标题中,在 "去世" 之前加入 "而于1998年4月1日以前";
  2. 加入——

"第24部

(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去世的人)

凡遗产基
本价值
须按以下
百分率缴
付遗产稅
超逾$7,500,000而不超逾$9,000,0005
超逾$9,000,000而不超逾$10,500,00010
超逾$10,500,00015"。

摘要说明

1998至99年度财政预算案建议基本价值不超逾
$7,500,000的遗产均获豁免遗产稅,并建议调整适用
于基本价值较大的遗产的稅率。本条例草案旨在修订
《遗产稅条例》(第111章) 以实施该等建议
(草案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