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草案
旨在
修订《稅务条例》。
由临时立法会制定。
1.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8年稅务 (修订) (第2号) 条例》。
2. 适用范围
本条例就自1998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稅年度及以后的各
课稅年度而适用。
3. 释义
《稅务条例》(第112章) 第2(1) 条现予修订,加入——
""安排" (arrangement) 包括——
- 任何协议、安排、谅解、许诺或承诺,不论是明
示或隐含的,亦不论是否可藉法律程序予以强制
执行或是否意图可藉法律程序予以强制执行的;
及
- 任何计划、方案、建议、行动或行动过程或行为
过程;
"有条件售卖协议" (conditional sale agreement)指售卖货品
的协议,而根据该协议,货品的买价或部分买价可以
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而货品的产权则留归卖方(即使买
方管有该货品),直至该协议所指明的分期付款或其他
方面的条件获得履行为止;
"租约" (lease) 就任何机械或工业装置而言,包括——
- 任何安排,而根据该安排,使用该机械或工业
装置的权利,由该机械或工业装置的拥有人给
予另一人;及
- 任何安排,而根据该安排,直接或间接由 (a)
段所提述的权利派生的使用该机械或工业装置
的权利,由一人给予另一人,
但不包括任何租购协议或有条件售卖协议,除非局长认
为可合理预期根据该协议而有的购买货品的权利或获取
货品产权的权利不会被行使;
"租购协议" (hire-purchase agreement) 指任何委托保管货
品的协议,而根据该协议,受寄人可购买该货品,或
该货品的产权将会或可能转移给该受寄人;"。
4. 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
第14A(2) 及 (3) 条现予废除。
5. 加入条文
现加入——
"14B.符合资格的再保险业务
(1)为本部的施行,任何法团的应评稅利润中第23A(2)
条所指的由该法团以专业再保险人身分得自离岸风险
的再保险业务的应评稅利润,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
,按附表8指明的稅率的一半根据本部予以课稅。
(2)(a)第(1)款只在法团以书面选择该款对其适用时,
方适用于该法团。
(b)(a) 段所指的选择,一经作出,不得撤回。"。
6. 应课稅利润的确定
第16(1)(ga) 条现予修订,废除 "及16E" 而代以 "、16E、
16F及16G"。
7. 科学研究的开支
第16B条现予修订——
(a)(i)在第(1)、(2)、(3)、(5)、(6)及(7)款中,废除
所有"行业或业务"而代以 "行业、专业或业务";
(ii)在第 (1)(a)(ii) 款中,废除 "或某类" 而代以
"、专业或";
(b)加入——
"(3A)(a)即使第14条载有不对售卖资本资产征收
利得稅的规定,凡在确定任何人从某行业、专业
或业务所得利润时,已根据本条所容许者扣除任
何科学研究的开支,且该科学研究的权利或因该
科学研究而产生的权利在其后由该人售出,则—
- 除第 (ii) 节另有规定外,有关的售卖得益;
- (如扣除是按照第 (2) 款所容许者作出)有关
的售卖得益中,按获如此扣除的开支在与
上述权利有关的科学研究的开支中所占的
比例定出的部分,其中无须根据本部任何
其他条次的条文课稅的部分,须被视为是
该行业、专业或业务在上述售卖作出之时
应累算的营业收入;而在有关售卖是在该
行业、专业或业务永久停业之日或之后作
出的情况下,则须被视为是在紧接该行业、
专业或业务永久停业之前应累算的营业收
入。
(b) 为本款的施行——
- 在不损害第(3)款规定的原则下,凡提述
售卖得益,须解释为提述售卖得益中并非
可归因于售卖工业装置或机械的部分;
- 凡提述售卖作出之时,就任何权利而
言,须解释为提述该等权利售卖完成之
时。";
(c) 在第 (4)(a) 款中,废除 "科学研究"的
定义而代以——
""科学研究" (scientific research) 指——
- 为增广知识而进行的自然科学或应用
科学方面的任何活动;
- 为任何可行性研究或就任何市场、工
商或管理事务的研究而进行的任何系
统性、调查性或实验性活动;";
(d) 在第 (5) 款中——
- 在 (b)(i) 段中,废除两度出现的 "或该类
业务" 而代以 "、专业或业务";
- 在 (b)(ii) 段中,废除句号而代以 ";及";
- 加入——
"(c)凡提述权利,须解释为包括提述该等权
利中的某部分或权益。"。
8.建筑物翻修开支
第16F条现予修订——
- 在第 (1) 款中——
- 废除 "于1996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 而代
以"任何";
- 废除"凡任何人"之后而在"则只要"之前的所
有字句而代以"为任何并非住用建筑物或构
筑物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翻新或翻修而招
致资本开支,";
- 在第 (3) 款中——
- 废除 "第36条所订的重建免稅额" 而代以
"第VI部所订的免稅额";
- 废除 "用作酒店的商业" 而代以 "任何";
- 在第 (4) 款中——
- 废除所有 "商业" 而代以 "任何";
- 在 (a) 段中,废除 "并非用作酒店的"
而代以 "用作住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 在 (b) 段中,废除 "用作酒店的";
- 废除第 (5) 款而代以——
"(5)在本条中——
"住用建筑物或构筑物" (domestic building or
structure)指任何建造作或拟用作居住用途的建
筑物、构筑物、建筑物的部分或构筑物的部分,
但不包括任何用作旅馆或其任何部分的建筑物、
构筑物、建筑物的部分或构筑物的部分;
"旅馆" (hotel, guesthouse) 的涵义,与《旅馆业条
例》(第349章) 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9. 加入条文
现加入——
"16G. 提供订明固定资产方面的资本开支
(1)即使第17条另有规定,在确定任何人在任何课稅年
度从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而根据本部应课稅的
利润时,除第(2)及(3)款另有规定外,须扣除该人在
该课稅年度评稅基期內所招致的任何指明资本开支。
(2)凡就任何订明固定资产招致任何指明资本开支,而
该资产是部分用于产生根据本部应课稅的利润和部分
用于其他用途的,则根据本条可容许作出的扣除,为
该等指明资本开支中,按该资产用作产生如此根据本
部应课稅的利润的程度定出的合乎比例的部分。
(3)(a)即使第14条载有不对售卖资本资产征收利得稅
的规定,凡在确定任何人从某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
利润时,已根据本条所容许者就某订明固定资产扣除
任何指明资本开支,且该资产在其后由该人售出,
则——
- 除第(ii)节另有规定外,有关的售卖得益;
- 如扣除是按照第 (2) 款所容许者作出)有关的售
卖得益中,按就该资产获如此扣除的开支在指
明资本开支中所占的比例定出的部分,
其中无须根据本部任何其他条次的条文课稅的部
分,须被视为是该行业、专业或业务在上述售卖
作出之时应累算的营业收入;而在有关售卖是在
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永久停业之日或之后作出的
情况下,则须被视为是在紧接该行业、专业或业
务永久停业之前应累算的营业收入。
(b)为(a)段的施行,凡在确定任何人从某行业、专业或
业务所得利润时,已根据本条所容许者就某订明固定
资产扣除任何指明资本开支,且该资产在其后被毀掉,
则该资产须被视为是在紧接其被毀掉之前售出,而该
人就该项毀掉而收取的任何保险赔款或任何类别的其
他补偿,以及该人就该资产的剩余部分而收取的任何
款项,均须被视为该项售卖的得益。
(c)凡就(a) 段所提述的订明固定资产的售卖而言——
- 买方是受卖方控制的人;
- 卖方是受买方控制的人;
- 买卖双方是同受某人控制的人;或
- 售卖是丈夫与其同住妻子之间的交易,
则局长如认为该资产的售价并不代表该资产在售卖作
出之时的真正市值,须厘定其真正市值,而经如此厘
定的款额就本款而言须当作是该资产的售卖得益。
(d)为本款的施行,凡提述售卖作出之时,就任何订明
固定资产而言,须解释为提述该资产售卖完成之时或
将该资产的管有权交出之时,两者以较早者为准。
(4)(a)凡在紧接本条生效之前,任何人拥有并在使用任
何属订明固定资产的机械或工业装置,则就本条而言,
该人须当作在本条生效时已就该机械或工业装置招致
指明资本开支。
(b)任何人根据(a)段而当作就任何机械或工业装置招致
的指明资本开支,为就提供该机械或工业装置所招致
的资本开支,扣减在以前所有课稅年度就该资本开支
给予该人的以下免稅额的款额的总和——
- 第37(1)、37A(1) 或39B(1) 条所指的初期免稅额
(如有的话);及
- 第37(2)、37A(3) 或39B(2) 条所指的每年免稅额
(如有的话)。
(5)为本条的施行,行将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
为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招致的指明资本开支,须被视
为是该人在经营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第一天所招致
的。
(6) 在本条中——
"例外固定资产" (excluded fixed asset)在任何人根据租约
而就某固定资产持有承租人权利的情况下,指该固定
资产;
"订明固定资产" (prescribed fixed asset) 指——
- 《稅务规则》(第112章,附属法例)第2条附载的
列表中第1部第16、20、24、26、28、29、31、33
及35项所指明的机械或工业装置中特别和直接用
于任何制造程序的机械或工业装置;
- 不属任何机械或工业装置整体的一部分的任何电
脑硬件;
- 电脑软件及电脑系统,
但不包括例外固定资产;
"指明资本开支" (specified capital expenditure)就任何人而
言,指该人在提供订明固定资产方面所招致的任何资
本开支,但不包括——
- 可根据本部任何其他条次的条文扣除的资本开
支;
- 根据租购协议招致的资本开支。"。
10. 对亏损的处理
第19(1) 条现予修订,废除 "除第 (3)款另有规定外,"。
11. 对1975年4月1日后的亏损的处理
第19C条现予修订——
- 在第 (1)、(2)、(4) 及 (5) 款中,在 "凡" 之前加入
"除第19CB条另有规定外,";
- 在第 (3) 款中,在 "凡" 之前加入 "除第(3A)款另有
规定外,";
- 加入——
"(3A) 为第VII部的施行,凡第 (3) 款所提述的亏损或部
分亏损中包括按照第19CA(2)(b)或(3)(b)条计算的未吸
纳亏损,则该未吸纳亏损的款额须当作是该未吸纳亏损
的款额经除以第19CA条所指的调整分数后所得的款额。"。
12. 加入条文
现加入——
"19CA. 对亏损的处理:获特惠的营业收入
- 本条适用于在任何课稅年度取得获特惠的营业
收入以及一般营业收入的人。
- 凡在任何课稅年度內,本条适用的人有任何关
乎获特惠的营业收入的未吸纳亏损,而该人在
该课稅年度亦有应课稅的一般营业收入,则该
未吸纳亏损须按照以下条文处理——
- 凡未吸纳亏损额不超出应课稅的一般营业
收入额经乘以调整分数后所得的款额,则
应课稅的一般营业收入额,为确定该人的
应评稅利润的目的,须当作扣减未吸纳亏
损额经除以调整分数后所得的款额,而该
未吸纳亏损额为任何其他目的须当作为零;
-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为确定该人蒙受的损
失的目的,须当作从未吸纳亏损额中,扣
减应课稅的一般营业收入额经乘以调整分
数后所得的款额,而经如此扣减的未吸纳
亏损额的余额须按照第19C及19CB条处理
,而该应课稅的一般营业收入额为任何其
他目的须当作为零。
- 凡在任何课稅年度內,本条适用的人有任何关
乎一般营业收入的未吸纳亏损,而该人在该课
稅年度亦有应课稅的获特惠的营业收入,则该
未吸纳亏损须按照以下条文处理——
- 凡未吸纳亏损额不超出应课稅的获特惠
的营业收入额经除以调整分数后所得的
款额,则应课稅的获特惠的营业收入额,
为确定该人的应评稅利润的目的,须当
作扣减未吸纳亏损额经乘以调整分数后
所得的款额,而该未吸纳亏损额为任何
其他目的须当作为零;
-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为确定该人蒙受的
损失的目的,须当作从未吸纳亏损额中,
扣减应课稅的获特惠的营业收入额经除
以调整分数后所得的款额,而经如此扣
减的未吸纳亏损额的余额须按照第19C及
19CB条处理,而该应课稅的获特惠的营
业收入额为任何其他目的须当作为零。
- 在本条中,"调整分数" (adjustment factor)就任何课
稅年度而言,指按照以下公式确定的分数:
A
----
B
公式中:A 指附表1或8 (视属何情况而定) 就该
课稅年度指明的稅率;及
B就任何获特惠的营业收入而言,指第14A或14B
条(视属何情况而定) 就该课稅年度指明的稅率。
- 在本条中——
"一般营业收入"(normal trading receipts)指应评稅利
润按附表1或8指明的稅率课稅所关乎的营业收入
及其他款项;
"获特惠的营业收入"(concessionary trading receipts)
指应评稅利润按第14A或14B条指明的稅率课稅
所关乎的营业收入及其他款项;
"应课稅的一般营业收入" (chargeable normal
trading receipts)就任何课稅年度而对任何人而言
,指经以下调整后的有关的一般营业收入的款
额——
- 在其中扣减以下项目的总和——
- 在根据本部可扣除的支出及开支额
中,该人在该课稅年度的评稅基期
內为产生该一般营业收入而招致的
支出及开支额;及
- 在该人在该课稅年度根据第VI部获
给予的免稅额中,按有关的资产在
该课稅年度的评稅基期內用于产生
该一般营业收入的程度所给予的免
稅额;及
- 在其中加上根据第VI部对该人在该课稅年
度征收的结余课稅额中,按有关的资产用
于产生该一般营业收入的程度所征收的结
余课稅额;
"应课稅的获特惠的营业收入" (chargeable
concessionary trading receipts) 就任何课稅年度而对
任何人而言——
- 凡有关的获特惠的营业收入,属应评稅利
润按第14A条指明的稅率课稅所关乎的一类
获特惠的营业收入,指经以下调整后的该
获特惠的营业收入的款额——
- 在其中扣减以下项目的总和——
(A)在根据本部可扣除的支出及
开支额中,该人在该课稅年度
的评稅基期內为产生该获特惠
的营业收入而招致的支出及开
支额;及
(B)在该人在该课稅年度根据第
VI部获给予的免稅额中,按有
关的资产在该课稅年度的评稅
基期內用于产生该获特惠的营
业收入的程度所给予的免稅额
;及
- 在其中加上根据第VI部对该人在该课
稅年度征收的结余课稅额中,按有关
的资产用于产生该获特惠的营业收入
的程度所征收的结余课稅额;
- 凡有关的获特惠的营业收入,属应评稅利
润按第14B条指明的稅率课稅所关乎的一类
获特惠的营业收入,指按照第23A(2) 条确
定的应评稅利润的款额;
"关乎一般营业收入的未吸纳亏损" (unabsorbed
loss in respect of the normal trading receipts)就任何课
稅年度而对任何人而言,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亏
损——
- 在有关的一般营业收入的款额加上根据第
VI部对该人在该课稅年度征收的结余课稅
额中,按有关的资产用于产生该一般营业
收入的程度所征收的结余课稅额;及
- 从所得款额扣减以下项目的总和——
- 在根据本部可扣除的支出及开支
额中,该人在该课稅年度的评稅基
期內为产生该一般营业收入而招致
的支出及开支额;及
- 在该人在该课稅年度根据第VI部
获给予的免稅额中,按有关的资产
在该课稅年度的评稅基期內用于产
生该一般营业收入的程度所给予的
免稅额;
"关乎获特惠的营业收入的未吸纳亏损"(unabsorbed loss
in respect of the concessionary trading receipts) 就任何课
稅年度而对任何人而言——
- 凡有关的获特惠的营业收入,属应评稅利润
按第14A条指明的稅率课稅所关乎的一类获特
惠的营业收入,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亏损——
- 在该获特惠的营业收入的款额加上根据
第VI部对该人在该课稅年度征收的结余
课稅额中,按有关的资产用于产生该获
特惠的营业收入的程度所征收的结余课
稅额;及
- 从所得款额扣减以下项目的总和——
(A)在根据本部可扣除的支出及开支
额中,该人在该课稅年度的评稅基
期內为产生该获特惠的营业收入而
招致的支出及开支额;及
(B)在该人在该课稅年度根据第VI部
获给予的免稅额中,按有关的资产
在该课稅年度的评稅基期內用于产
生该获特惠的营业收入的程度所给
予的免稅额;
- 凡有关的获特惠的营业收入,属应评稅利润
按第14B条指明的稅率课稅所关乎的一类获
特惠的营业收入,指按照第23A(2) 及19D条
所得的亏损。
19CB.抵销:获特惠的营业收入
- 凡按照第19C(1)、(2)、(4) 或 (5)条,任何亏损
须在任何课稅年度的应评稅利润中作出抵销,
则本条适用以确定抵销的亏损额以及因此而在
应评稅利润中作出的扣减额。
- 凡亏损是关乎获特惠的营业收入,并是在关乎
一般营业收入的应评稅利润中作出抵销 的——
- 凡亏损额不超出关乎一般营业收入的应
评稅利润额经乘以调整分数后所得的款
额,则关乎一般营业收入的应评稅利润
额,为确定该人的应评稅利润的目的,
须当作扣减该亏损额经除以调整分数后
所得的款额,而该亏损为任何其他目的
须当作已被完全抵销;
-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为作出抵销的目的,
该亏损须当作已按关乎一般营业收入的
应评稅利润额经乘以调整分数后所得的
款额而作出抵销,而关乎一般营业收入
的应评稅利润额为任何其他目的须当作
为零。
- 凡亏损是关乎一般营业收入,并是在关乎获特
惠的营业收入的应评稅利润中作出抵销的——
- 凡亏损额不超出关乎获特惠的营业收入
的应评稅利润额经除以调整分数后所得
的款额,则关乎获特惠的营业收入的应
评稅利润额,为确定该人的应评稅利润
的目的,须当作扣减该亏损额经乘以调
整分数后所得的款额,而该亏损为任何
其他目的须当作已被完全抵销;
-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为作出抵销的目的,
该亏损须当作已按关乎获特惠的营业收
入的应评稅利润额经除以调整分数后所
得的款额而作出抵销,而关乎获特惠的
营业收入的应评稅利润额为任何其他目
的须当作为零。
- 在本条中——
"调整分数" (adjustment factor)、"获特惠的营业收
入" (concessionary trading receipts) 及 "一般营业收
入" (normal trading receipts) 分别具有第19CA(4)
及 (5) 条给予该三词的涵义;
"亏损" (loss) 包括部分亏损。"。
13. 不视为代理人的人
第20AA条现予修订——
- 废除第 (3)(a) 款;
- 在第 (6) 款中,废除 "外汇"、"期货合约" 及"证
券" 的定义。
14. 对人寿保险法团以外的其他保险
法团的应评稅利润的确定
第23A条现予修订——
- 在第 (1) 款中——
- 废除 "从该在香港保险业务所得" 而代以 "得自该香港保险业务";
- 在但书中,废除 "从在香港保险业务所得" 而代以 "得自香港保险业务";
- 废除第 (2) 款而代以——
"(2)凡第(1)款适用的法团以专业再保险人身分经
营离岸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在任何课稅年度由该
法团以专业再保险人身分得自离岸风险的再保险
业务的应评稅利润,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B
A = -- x D
C
公式中:A 指该应评稅利润;
B 指该法团在该课稅年度的评稅基期內按照第 (1)款
计算的应评稅利润;
C 指该法团在该课稅年度的评稅基期內所赚取或应累
算的总入息的总和;及
D 指该法团在该课稅年度的评稅基期內所赚取或应累
算的离岸再保险入息的总和。
(3) 为本条的施行——
"永久机构" (permanent establishment)指分支机构、管理
机构或其他营业地点,但不包括任何代理机构,除非
有关代理人有代其委托人进行合约洽谈和订立合约的
一般权能,并习惯上行使该等权能;
"未过期风险的额外款额"(additional amount for unexpired
risks)、"未决申索"(claims outstanding)、"基金" (fund)及
"未满期保费"(unearned premiums)分别具有《保险公司
条例》(第41章)
附表3第1部第1(1) 段给予该四词的涵义;
"技术性储备" (technical reserves)——
- 除(b) 段另有规定外,指以下各项的储备——
- 未过期风险的额外款额;
- 未决申索;及
- 未满期保费;
- 就以基金会计基准计算的某类别的一般业务而言
,指该基金;
"得自香港保险业务的保费" (premiums from insurance
business in Hong Kong) 包括——
- 在香港订立的不属人寿保险的其他保险合约所
涉及的全部保费;及
- 不属人寿保险的其他保险合约所涉及的全部保
费,而该等合约的投保建议是向在香港的法团
提出的;
"得自离岸再保险投资的收益或利润" (gains or profits from
offshore reinsurance investments)指在任何收益或利润是因
下列投资被售出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因到期被赎回或
于出示时被赎回而获得时,得自或可归因于该等收益
或利润或就该等收益或利润而得的任何款项,亦指就
下列投资所收取的任何利息——
- 以得自离岸风险的再保险的保费进行的投资;
- 相当于专业再保险人的可追溯至得自离岸风险
的再保险的保费的技术性储备的全部或任何部
分的投资;
"得自离岸风险的再保险的保费"(premiums from reinsurance
of offshore risks)指专业再保险人就香港以外或在香港
属过境性质的风险的再保险而收取的保费,而——
- 就临时再保险业务而言,受再保险人并非在香
港居住亦并非在香港营办的永久机构;
- 就协约再保险业务而言,不少于以毛保费计的
总风险额的75%是香港以外或是在香港属过境性
质的;
"专业再保险人"(professional reinsurer)指根据《保险公司
条例》(第41章)第8条而获授权于香港或从香港在以
经营再保险业务为限的情况下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
"离岸再保险入息"(offshore reinsurance income)指得自或可
归因于 下列项目或就下列项目而得的任何款项——
- 得自离岸风险的再保险的保费;
- 得自离岸再保险投资的收益或利润。"。
15.对在香港经营业务的船舶拥有人的应评稅利
润的确定
第23B条现予修订——
- 加入——
"(4A)为本条的施行,凡任何根据第(2)款被当作
在香港以船舶拥有人身分经营业务的人是在香港
以外某地区居住的,则如局长信纳根据该地区的
法律,一名第(1)款适用的人在该地区以船舶拥有
人身分经营业务所赚取或应累算的任何利润获豁
免缴稅,而有关稅项的性质与根据本部所课稅项
的性质大致相同,该人须被视为具有对等待遇地
位。";
- 在第(7)(a)及(b)(i)及(8)款中,在 "定义"
之后加入 "的 (a) 段";
- 在第(12)款中,废除 "豁免款项" 的定义而代以--
" "豁免款项" (exempt sums)--
- 指得自或可归因于第(i)或(ii)节所列项目或
就该等项目而得的任何款项--
- 在香港水域內任何地点装运上任何
注册船舶,并从该地点或香港水域
內任何其他地点运送出海的任何有
关运载;或
- 从香港水域內任何地点航行出海的
任何注册船舶所进行的拖运运作;
- 就任何具有对等待遇地位的人而言,指得
自或可归因于第(i)或(ii)节所列项目或就该
等项目而得的任何款项--
- 在香港水域內任何地点装运上任何船
舶,并从该地点或香港水域內任何其
他地点运送出海的任何有关运载;或
- 从香港水域內任何地点航行出海的任
何船舶所进行的拖运运作;"。
16. 某些利润免稅
第26A条现予修订--
- 废除第 (1A) 款而代以--
"(1A)(a)为本部的施行,任何人作为--
- 认可互惠基金法团;
- 认可单位信托的受托人;
- 在香港以外设立的互惠基金法团(如局长
信纳该互惠基金法团是真正的财产权分
散的投资法团,并且符合一个在可接受
的规管制度下的监管当局的规定);
- 在香港以外设立的单位信托的信托人(如
局长信纳该单位信托是真正的财产权分
散的投资单位信托,并且符合一个在可
接受的规管制度下的监管当局的规定)
;或
- 根据本部应就任何其他类似的集体投资
计划(如局长信纳该集体投资计划是真正
的财产权分散的投资计划,并且符合一
个在可接受的规管制度下的监管当局的
规定) 课稅的人,
就指明投资计划收取或应累算的任何款项
,不得计入该人根据本部应课稅的利润內。
- 为(a)段的施行,指明投资计划指符合以下规定的
投资计划--
- 该投资计划是为以下目的而进行的--
(A)就(a)(i)或(ii)段而言,在证监会就该投资
计划所批准的组成文件中述明的进行该投
资计划的目的;
(B)就(a)(iii)、(iv) 或(v)段而言,有关的监管
当局就该投资计划所批准的组成文件中述
明的进行该投资计划的目的;及
- 该投资计划是在符合以下规定的情况下进
行的--
(A) 就(a)(i)或(ii)段而言,证监会的规定;
(B) 就(a)(iii)、(iv)或(v)段而言,有关的
监管当局的规定。";
- 在第 (2) 款中--
- 废除 "外汇"、"期货合约" 及 "证券" 的定义;
- 加入--
""证监会"(Commission)指根据《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 第3条设立的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7. 加入条文
现在第VI部中加入--
"33A. 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每年免稅额
(1)凡任何人在任何课稅年度的评稅基期结束时,有权
享有任何属商业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中
的权益,而该权益是建造该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招致的
资本开支方面的有关权益,则该人须在该课稅年度获
给予一项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损耗折旧免稅额,称为
"每年免稅额",款额相等于该开支的二十五分之一。
(2)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权益,如是任何开支方
面的有关权益,并在该建筑物或构筑物属商业建筑物
或构筑物时售出,则在售卖作出之后结束的任何评稅
基期所属的课稅年度,每年免稅额须参照紧接售卖作
出之后的开支剩余额计算,并属于该开支剩余额的一
个分数,其分子是1,而分母则是组成于下述时间开
始及终止的期间的课稅年度数目--- 该期间的开始时间,是买家有权享有每年免稅
额的第一个课稅年度,而在该建筑物或构筑物
在所有关键时间一直是商业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情况下,则是该买家会有权享有每年免稅额的
第一个课稅年度;及
- 该期间的终止时间--
- 就第(4)款适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而言,是
本条生效的课稅年度之后第25年的课稅年
度;
-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是该建筑物或构筑物
首次使用的课稅年度之后第25年的课稅年
度,
而其后作出的任何售卖,亦须以此方法计算。
(3)即使本条前文另有规定,就任何开支而给予的任何
课稅年度的每年免稅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出该
课稅年度的评稅基期结束时的开支剩余额,而该开支
剩余额是指尚未将因获给予该免稅额而须予注销的款
额扣除者。
(4)为本条的施行,凡在紧接本条生效之前,任何人有
权享有任何属商业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中的权益,而该权益是建造该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招致
的资本开支方面的有关权益,则--- 建造该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招致的资本开支,须
当作已扣减假若在该人有权享有该有关权益期
间该建筑物或构筑物一直是用作产生根据第IV
部应课稅的利润,则会在以前所有课稅年度就
该建筑物或构筑物而根据第36条给予该人的重
建免稅额的总和;及
- 自1998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稅年度,须当作是该
建筑物或构筑物首次使用的课稅年度。
33B. 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结余免稅额及结余课稅
(1)凡因建造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而已招致任何资本开
支,而在该建筑物或构筑物是商业建筑物或构筑物时--
- 该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有关权益被售出;
- 在该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有关权益属于租赁权
益的情况下,该有关权益并非由于有权享有该
权益的人取得应复归的权益而致终止;或
- 该建筑物或构筑物被拆卸或毀掉,或虽未被拆
卸或毀掉却被完全停止使用,
则在本条所述情况下,须就(a)至(c)段所提述的任何事
件发生时的评稅基期所属的课稅年度,向在紧接该事件
发生之前有权享有该有关权益的人,给予一项称为"结
余免稅额" 的免稅额,或 (视属何情况而定) 作出一项
称为 "结余课稅" 的征稅。
(2)(a)凡--
- 并无任何就第(1)(a)至(c)款所提述的任何事件的
发生所得的在出售、保险、残料或补偿方面的
款项;或
- 在紧接任何上述事件发生之前的开支剩余额超出
上述款项,
则须给予结余免稅额,其款额为--
(A)就第(i)节而言,该开支剩余额;
(B)就第(ii)节而言,该开支剩余额超出上述
款项的超出额。
(b)即使本条另有规定,如有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是在
符合资格获得第33A条所指的每年免稅额的情况下为某
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使用,而拆卸该建筑物或构筑物
的目的,是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无关,或并非属该
行业、专业或业务的通常运作,则不得将结余免稅额
给予任何人。
(3)(a)如就第(1)(a)至(c)款所提述的任何事件的发生所得
的在出售、保险、残料或补偿方面的款项,超出在紧
接任何上述事件发生之前的开支剩余额(如有的话),
则须作出结余课稅,课稅额相等于该超出额,而在开
支剩余额为零的情况下,则相等于该等所得的款项。
(b)即使(a)段另有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人作出
结余课稅的课稅额,不得超出就有关开支而根据第
33A条给予该人的每年免稅额(如有的话)。"。
18. 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结余免稅额及结余课稅
第35条现予修订--
- 在第(1)款的但书中,在所有"行业"之后加入"、
专业";
- 在第 (4) 款中--
- 在(a)段中,在"给予"之前加入"根据第34(1)
条";
- 在(b)段中,在 "给予" 之前加入 "根据第34
(2) 条"。
19. 被购置而未经使用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第35B条现予修订--
- 在 "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 之后加入"(不论该建筑
物或构筑物是商业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工业建筑物
或构筑物)";
- 在(a)段中,废除"34条"而代以"33A或34条(视属何
情况而定)"。
20. 在直至和包括自1997年4月1日开始的
课稅年度所给予的商业建筑物或
构筑物的重建免稅额
第36条现予修订--
- 将其重编为第36(1) 条;
- 在第(1)款中,在"凡"之前加入 "除第(2)款另有
规定外,";
- 加入--
"(2)凡任何课稅年度的评稅基期是在1997年4月
1日开始的课稅年度的评稅基期之后的,则不得
就该课稅年度而根据第(1)款向任何人给予免稅
额。"。
21. 机械或工业装置的初期免稅额及每年免稅额
第37条现予修订--
- 在第 (1) 款中,在 "16B(1)(b)" 之后加
入 "或16G";
- 在第 (2) 款中,废除但书的 (a) 段;
- 在第 (3) 款中--
- 废除 "科学研究";
- 在 "16B(1)(b)" 之后加入 "或16G"。
22. 根据租购协议取得的机械及工业装置的
初期免稅额及每年免稅额
第37A条现予修订--
- 在第(1)款中,在"16B(1)(b)" 之后加入 "或16G";
- 在第 (4) 款中--
- 废除 "科学研究";
- 在 "16B(1)(b)" 之后加入 "或16G"。
23. 聚合制下的机械或工业装置的初期
免稅额及每年免稅额
第39B条现予修订--
- 在第(1)款中,在"16B(1)(b)"之后加入 "或16G";
- 在第(10) 款中--
- 废除 "科学研究";
- 在 "16B(1)(b)" 之后加入 "或16G"。
24. 就租赁机械及工业装置的资本开支而
根据本部可得的免稅额
第39E(5)条现予修订,废除 "安排"、"有条件售卖协议"
及 "租约" 的定义。
25. 释义
第40(1) 条现予修订--
- 废除 "租购协议" 的定义;
- 在 "开支剩余额" 的定义中--
- 将(a)、(b)及(c)段依次重编为第(i)、(ii)及(iii)
节;
- 在 "expenditure)" 之后加入 "--";
- 将"expenditure)--" 之后的所有字句重编为(b)段;
- 在 (b) 段中--
- 在"指建造"之前加入"就任何工业
建筑物或构筑物而言,";
- 废除"in the construction"而代以
"on the construction";
- 废除 "任何建筑物" 而代以"该建筑
物";
- 在第(i)节中,在"已"之后加入"根
据第34(1) 条";
- 在第(ii)节中,在"已"之后加入"根
据第34(2) 条";
- 在第(iii)节中,在 "已" 之后加入
"根据第35条";
- 在 "再加上已" 之后加入 "根据第
35条";
- 在 "须就并无" 之后加入 "根据第
34(1)或(2)条(视属何情况而定)给
予";
- 废除 "在下述期间" 之后的所有字
句而代以"已用作工业建筑物或构
筑物而第34条的条文在当时已生
效则会组成一个会有根据第34(1)
或(2)条(视属何情况而定)给予初
期免稅额或每年免稅额的课稅年
度的期间;";
- 加入--
"(a)就任何商业建筑物或构筑物而言,指
建造该建筑物或构筑物而招致的资本开支
额,扣减--
- 已根据第33A条给予的每年免稅额;
- 已根据第33B条给予的结余免稅额,
再加上已根据第33B条作出的结余课稅:
但在计算开支剩余额时,须就并无根据第
33A条给予每年免稅额的任何一年注销一
项数额为资本开支的二十五分之一的款额
,而就本但书而言,"年"(year)指假若该
建筑物或构筑物已用作商业建筑物或构筑
物则会组成一个会有根据第33A条给予每
年免稅额并属于1998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稅
年度或以后的课稅年度的期间;"。
26. 释义
第40B条现予修订,加入--
""调整分数"(adjustment factor)与第19CA条中该词的涵
义相同;
"获特惠的营业收入"(concessionary trading receipts)
与第19CA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27. 入息总额的计算
第42条现予修订--
- 在第(1)(c)款中,在"该名"之前加入"除第(1A)款
另有规定外,";
- 加入--
"(1A)为第(1)(c)款的施行,关乎获特惠的营业收
入的应评稅利润须当作是该应评稅利润除以调整
分数后所得的款额。"。
28. 对英联邦入息稅的宽免
第45条现予废除。
29. 双重课稅安排
第49(3) 条现予废除。
30. 加入条文
现加入--
"88A. 事先裁定
(1)局长可应任何人按照附表10第I部提出的申请,按照
该部而就该部指明的任何事项作出裁定。
(2)附表10第I部对第(1)款所指的申请以及局长根据该
款作出的裁定适用,亦就与该等申请及裁定相关的事
宜适用。
(3)附表10第II部指明的费用须就第(1)款所指的申请
缴付。
(4)如局长由于附表10第I部第2或3条而沒有根据第(1)
款作出裁定,根据第(3)款所缴付的任何费用须退还予
申请人。
(5)局长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可酌情决定申请人根据第
(3)款而须缴付的任何费用或其任何部分可以免缴。
(6)根据第(3)款而到期须缴付的任何费用,可作为欠
政府的民事债项予以追讨。
(7)库务局局长可藉命令修订附表10。
(8)在本条及附表10中,"申请人"(applicant)指提出第
(1)款所指申请的人。"。
31. 与法团有关的利得稅率
附表8现予修订--
- 废除"1994/95课稅年度及直至有关的利得稅率
被取代为止"而代以"1994/95至1997/98期间的
各个课稅年度(包括首尾两个课稅年度在內)";
- 在末处加入--
"1998/99课稅年度及直至有关的
利得稅率被取代为止
| 16%"。 |
32. 加入附表
现加入--
"附表10 [第88A条]
第I部
事先裁定
1.局长应任何人按照本部提出的申请,可就本条例的
任何条文(但与施加或减免惩罚、任何人所提供的报
稅表或其他资料是否正确、对任何人提出的检控或就
任何人所欠债项作出的追讨有关的条文除外)如何适
用于申请人或申请所述的安排作出裁定,不论申请
中是否有提述该条文。
2.在以下情况下,局长可拒绝作出裁定--
- 要求作出裁定的申请会令局长须裁定或确定任何
事实问题;
- 局长认为裁定是否正确,有赖于作出某些假设,
不论该等假设是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
项而作出的;
- 申请人要求局长就某事项作出裁定,而该事项不
论就该申请人或其他人而言是任何反对或上诉的
标的;或
- 申请人要求局长就某事项作出裁定,而该事项是
已根据本条例提交或到期根据本条例提交的报稅
表的标的。
3. 在以下情况下,局长不得作出裁定--
- 申请人要求局长就某安排作出裁定,而局长认
为该安排并非该申请人认真考虑进行的;
- 有关的申请是琐屑无聊或无理取闹的;
- 局长正进行一项审计,而该项审计是就本条例
的任何条文在建议作出的裁定如经作出则会适
用的期间內如何适用于申请人或适用于与有关
的申请的标的安排类似的安排而进行的;
- 局长认为申请人沒有就有关的申请提供充足的
资料;或
- 局长认为鉴于他可得的资源,作出裁定是不合
理的。
4.凡局长已向任何人就本条例的任何条文对某安排的
适用情况作出裁定,而该人按裁定所述的方式作出该
安排,则局长须按照该裁定将该条文应用于该人及该
安排。
5.任何裁定只有在本条例某条文在该裁定中明文提述
时,方作为就该条文作出的裁定而适用于任何安排,
但适用期亦仅以该裁定指明的期间为限。
6.在以下情况下,裁定不适用于某安排--
- 该安排与该裁定指明的安排有重大不同;
- 在要求作出该裁定的申请中或就该申请而言有
任何在要项方面的遗漏或失实陈述;或
- 在该裁定所述的由局长就任何将来发生的事件
或任何其他事项作出的假设并不正确。
7. 要求作出裁定的申请--
- 必须指明申请人;
- 在申请人要求就某安排作出裁定的情况下,必
须披露所有与该安排有关的事实及文件;
- 在申请人要求就本条例的任何条文作出裁定的
情况下,必须述明该条文;
- 必须述明与该申请提出的爭论点有关的法律观
点 (如有的话);
- 必须提供局长不时为本条的施行而以书面指明
的资料;及
- 必须附有一份草拟裁定。
8.凡有任何要求作出裁定的申请,局长可随时要求就
该申请提交进一步的有关资料。
9.在不损害第2条的规定为原则下,如局长认为任何
裁定是否正确,有赖于作出某些假设(不论该等假设
是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项作出的),则除
第10条另有规定外,局长可作出他认为最为适当的
假设。
10.局长不可就任何申请人所能提供的资料作出任何
假设。
11.局长作出的裁定,必须述明--
- 该裁定所适用的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该裁定
所适用的本条例条文及安排;
- 该裁定适用的期间;及
- 局长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项在要项
上作出的假设。
12.局长可向任何裁定所适用的人发出书面通知,表示
撤回该裁定,藉以将该裁定撤回。
13. 如局长撤回就某安排作出的裁定,则--
- 如该安排在撤回日期后订立或达成,该裁定须
停止适用于该安排;
- 如该安排已在撤回日期或之前订立或达成,该
裁定须继续在该裁定指明的期间的剩余时间适
用于该安排。
14. 凡--
- 任何人取得任何裁定;
- 该人根据本条例须提交任何报稅表;及
- 在拟备该报稅表时,该人须考虑本条例某条文
适用于该裁定所指明的安排的方式,
则该人必须在该报稅表中披露--
- 该裁定的存在;
- 该人在拟备和提交该报稅表时是否有依赖该裁
定;及
- 在该裁定指明的安排上的任何重大变化。
15.(a)如本条例的任何条文是某裁定的标的或对某裁定
有所影响,而该条文被废除,则该裁定须按所作废除
的范围由该项废除的生效日期起停止适用。
(b)如本条例的任何条文是某裁定的标的或对某裁定有
所影响,而该条文被修订或只有一部分被废除,以致
该条文的适用方式有所改变,则该裁定须按所作修订
或部分废除(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范围由该项修订或部
分废除(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生效日期起停止适用。
第II部
费用
1.就按照第I部提出的任何要求作出裁定的
申请而指明的费用如下--
|
(a)就以下裁定缴付的申请费用--
|
(i)就利润是否须被视为应根据
本条例第14条作为于香港产生
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稅
而作出的裁定$30,000
|
(ii)就报酬是否须被视为应凭
藉本条例第9A条征收薪俸稅
而作出的裁定$10,000
|
(iii)任何其他裁定$10,000
|
(b)凡考虑该申请所使用的时间(包括与申请人磋商的
任何时间)超出第3条就该裁定所属类别的裁定指明的
时间,则为以下人员按所使用的时间每小时计 (不足
一小时亦作一小时计) 的附加费用--
| (i) 副局长$1,330
| (ii) 助理局长$1,260
| (iii) 根据本条例获委任的任何其他人$1,000
|
2.(a)在按照第I部提出的任何要求作出裁定的申请中,
须--
| | | | | | | |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稅务条例》(第112章),以实施
1998至99年度财政预算案中的建议。
2.在条例草案所作的修订中,包括对主体条例第IV部有
关利得稅条文的修订,其目的在于--
- 就得自离岸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的利润,为专业
再保险人提供一项稅率为法团适用的标准稅率
50%的特惠稅率 (草案第5及14条);
- 透过重新界定 "科学研究"(即界定为包括为可
行性研究或就市场、工商或管理事务的研究而
进行的活动等) 及其他方式,扩大容许就科学
研究的开支作出的稅项扣除的范围 (草案第7
条);
- 将原只容许就酒店翻修开支作出的稅项扣除的
范围扩大,以容许就任何非住用楼宇的翻修所
招致的资本开支作出稅项扣除 (草案第8条);
- 加入一项适用于与 "订明固定资产"相关开支的
新的稅项扣除项目,以订明可就该等开支作出
100%的即时注销,而 "订明固定资产"则界定为
包括与制造程序有关的机械及工业装置,以及
电脑硬件及软件 (草案第9条);
- 就应按一般稅率课稅的应评稅利润与应按获特
惠稅率课稅的应评稅利润之间的亏损调整,订
定条文(草案第12条);
- 订明就船舶拥有人的利润,给予利得稅方面的
对等豁免 (草案第15条);
- 将给予互惠基金法团、单位信托及其他类似的
集体投资计划的豁免范围扩大 (草案第16条);
- 将适用于因建造商业建筑物所招致的开支的每
年免稅额,以工业建筑物的情况为准,由2%调
高至4% (草案第17条);
- 就要求局长作出事先裁定的申请,订定条文
(草案第30及32条);
- 将与法团有关的利得稅的标准稅率由16.5%调
低至16% (草案第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