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草案
旨在


修订《稅务条例》。

由临时立法会制定。

1.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8年稅务 (修订) (第2号) 条例》。

2. 适用范围

本条例就自1998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稅年度及以后的各
课稅年度而适用。

3. 释义

《稅务条例》(第112章) 第2(1) 条现予修订,加入—— ""安排" (arrangement) 包括——
  1. 任何协议、安排、谅解、许诺或承诺,不论是明
    示或隐含的,亦不论是否可藉法律程序予以强制
    执行或是否意图可藉法律程序予以强制执行的;


  2. 任何计划、方案、建议、行动或行动过程或行为
    过程;
"有条件售卖协议" (conditional sale agreement)指售卖货品
的协议,而根据该协议,货品的买价或部分买价可以
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而货品的产权则留归卖方(即使买
方管有该货品),直至该协议所指明的分期付款或其他
方面的条件获得履行为止;

"租约" (lease) 就任何机械或工业装置而言,包括——
  1. 任何安排,而根据该安排,使用该机械或工业
    装置的权利,由该机械或工业装置的拥有人给
    予另一人;及

  2. 任何安排,而根据该安排,直接或间接由 (a)
    段所提述的权利派生的使用该机械或工业装置
    的权利,由一人给予另一人,
但不包括任何租购协议或有条件售卖协议,除非局长认
为可合理预期根据该协议而有的购买货品的权利或获取
货品产权的权利不会被行使;

"租购协议" (hire-purchase agreement) 指任何委托保管货
品的协议,而根据该协议,受寄人可购买该货品,或
该货品的产权将会或可能转移给该受寄人;"。

4. 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

第14A(2) 及 (3) 条现予废除。

5. 加入条文

现加入——

"14B.符合资格的再保险业务

(1)为本部的施行,任何法团的应评稅利润中第23A(2)
条所指的由该法团以专业再保险人身分得自离岸风险
的再保险业务的应评稅利润,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
,按附表8指明的稅率的一半根据本部予以课稅。

(2)(a)第(1)款只在法团以书面选择该款对其适用时,
方适用于该法团。

(b)(a) 段所指的选择,一经作出,不得撤回。"。 6. 应课稅利润的确定

第16(1)(ga) 条现予修订,废除 "及16E" 而代以 "、16E、
16F及16G"。

7. 科学研究的开支

第16B条现予修订——
    (a)(i)在第(1)、(2)、(3)、(5)、(6)及(7)款中,废除
    所有"行业或业务"而代以 "行业、专业或业务";
    (ii)在第 (1)(a)(ii) 款中,废除 "或某类" 而代以
    "、专业或";

    (b)加入——

    "(3A)(a)即使第14条载有不对售卖资本资产征收
    利得稅的规定,凡在确定任何人从某行业、专业
    或业务所得利润时,已根据本条所容许者扣除任
    何科学研究的开支,且该科学研究的权利或因该
    科学研究而产生的权利在其后由该人售出,则—
  1. 除第 (ii) 节另有规定外,有关的售卖得益;

  2. (如扣除是按照第 (2) 款所容许者作出)有关
    的售卖得益中,按获如此扣除的开支在与
    上述权利有关的科学研究的开支中所占的
    比例定出的部分,其中无须根据本部任何
    其他条次的条文课稅的部分,须被视为是
    该行业、专业或业务在上述售卖作出之时
    应累算的营业收入;而在有关售卖是在该
    行业、专业或业务永久停业之日或之后作
    出的情况下,则须被视为是在紧接该行业、
    专业或业务永久停业之前应累算的营业收
    入。
(b) 为本款的施行——
  1. 在不损害第(3)款规定的原则下,凡提述
    售卖得益,须解释为提述售卖得益中并非
    可归因于售卖工业装置或机械的部分;
  2. 凡提述售卖作出之时,就任何权利而
    言,须解释为提述该等权利售卖完成之
    时。";
(c) 在第 (4)(a) 款中,废除 "科学研究"的
定义而代以——
""科学研究" (scientific research) 指——
  1. 为增广知识而进行的自然科学或应用
    科学方面的任何活动;
  2. 为任何可行性研究或就任何市场、工
    商或管理事务的研究而进行的任何系 统性、调查性或实验性活动;";
(d) 在第 (5) 款中——

  1. 在 (b)(i) 段中,废除两度出现的 "或该类
    业务" 而代以 "、专业或业务";
  2. 在 (b)(ii) 段中,废除句号而代以 ";及";
  3. 加入——
    "(c)凡提述权利,须解释为包括提述该等权
    利中的某部分或权益。"。


8.建筑物翻修开支
第16F条现予修订——
  1. 在第 (1) 款中——
    1. 废除 "于1996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 而代
      以"任何";
    2. 废除"凡任何人"之后而在"则只要"之前的所
      有字句而代以"为任何并非住用建筑物或构
      筑物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翻新或翻修而招
      致资本开支,";
  2. 在第 (3) 款中——
    1. 废除 "第36条所订的重建免稅额" 而代以
      "第VI部所订的免稅额";
    2. 废除 "用作酒店的商业" 而代以 "任何";
  3. 在第 (4) 款中——
    1. 废除所有 "商业" 而代以 "任何";
    2. 在 (a) 段中,废除 "并非用作酒店的"
      而代以 "用作住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3. 在 (b) 段中,废除 "用作酒店的";
  4. 废除第 (5) 款而代以——
    "(5)在本条中——

    "住用建筑物或构筑物" (domestic building or
    structure)指任何建造作或拟用作居住用途的建
    筑物、构筑物、建筑物的部分或构筑物的部分,
    但不包括任何用作旅馆或其任何部分的建筑物、
    构筑物、建筑物的部分或构筑物的部分;

    "旅馆" (hotel, guesthouse) 的涵义,与《旅馆业条
    例》(第349章) 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9. 加入条文

现加入——

"16G. 提供订明固定资产方面的资本开支

(1)即使第17条另有规定,在确定任何人在任何课稅年
度从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而根据本部应课稅的
利润时,除第(2)及(3)款另有规定外,须扣除该人在
该课稅年度评稅基期內所招致的任何指明资本开支。
(2)凡就任何订明固定资产招致任何指明资本开支,而
该资产是部分用于产生根据本部应课稅的利润和部分
用于其他用途的,则根据本条可容许作出的扣除,为
该等指明资本开支中,按该资产用作产生如此根据本
部应课稅的利润的程度定出的合乎比例的部分。
(3)(a)即使第14条载有不对售卖资本资产征收利得稅
的规定,凡在确定任何人从某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
利润时,已根据本条所容许者就某订明固定资产扣除
任何指明资本开支,且该资产在其后由该人售出,
则——
  1. 除第(ii)节另有规定外,有关的售卖得益;

  2. 如扣除是按照第 (2) 款所容许者作出)有关的售
    卖得益中,按就该资产获如此扣除的开支在指
    明资本开支中所占的比例定出的部分,

    其中无须根据本部任何其他条次的条文课稅的部
    分,须被视为是该行业、专业或业务在上述售卖
    作出之时应累算的营业收入;而在有关售卖是在
    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永久停业之日或之后作出的
    情况下,则须被视为是在紧接该行业、专业或业
    务永久停业之前应累算的营业收入。
(b)为(a)段的施行,凡在确定任何人从某行业、专业或
业务所得利润时,已根据本条所容许者就某订明固定
资产扣除任何指明资本开支,且该资产在其后被毀掉,
则该资产须被视为是在紧接其被毀掉之前售出,而该
人就该项毀掉而收取的任何保险赔款或任何类别的其
他补偿,以及该人就该资产的剩余部分而收取的任何
款项,均须被视为该项售卖的得益。

(c)凡就(a) 段所提述的订明固定资产的售卖而言——
  1. 买方是受卖方控制的人;
  2. 卖方是受买方控制的人;
  3. 买卖双方是同受某人控制的人;或
  4. 售卖是丈夫与其同住妻子之间的交易,
则局长如认为该资产的售价并不代表该资产在售卖作
出之时的真正市值,须厘定其真正市值,而经如此厘
定的款额就本款而言须当作是该资产的售卖得益。

(d)为本款的施行,凡提述售卖作出之时,就任何订明
固定资产而言,须解释为提述该资产售卖完成之时或
将该资产的管有权交出之时,两者以较早者为准。
(4)(a)凡在紧接本条生效之前,任何人拥有并在使用任
何属订明固定资产的机械或工业装置,则就本条而言,
该人须当作在本条生效时已就该机械或工业装置招致
指明资本开支。

(b)任何人根据(a)段而当作就任何机械或工业装置招致
的指明资本开支,为就提供该机械或工业装置所招致
的资本开支,扣减在以前所有课稅年度就该资本开支
给予该人的以下免稅额的款额的总和——
  1. 第37(1)、37A(1) 或39B(1) 条所指的初期免稅额
    (如有的话);及

  2. 第37(2)、37A(3) 或39B(2) 条所指的每年免稅额
    (如有的话)。
(5)为本条的施行,行将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
为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招致的指明资本开支,须被视
为是该人在经营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第一天所招致
的。

(6) 在本条中——

"例外固定资产" (excluded fixed asset)在任何人根据租约
而就某固定资产持有承租人权利的情况下,指该固定
资产;

"订明固定资产" (prescribed fixed asset) 指——
  1. 《稅务规则》(第112章,附属法例)第2条附载的
    列表中第1部第16、20、24、26、28、29、31、33
    及35项所指明的机械或工业装置中特别和直接用
    于任何制造程序的机械或工业装置;

  2. 不属任何机械或工业装置整体的一部分的任何电
    脑硬件;

  3. 电脑软件及电脑系统,
但不包括例外固定资产;

"指明资本开支" (specified capital expenditure)就任何人而
言,指该人在提供订明固定资产方面所招致的任何资
本开支,但不包括——
  1. 可根据本部任何其他条次的条文扣除的资本开
    支;

  2. 根据租购协议招致的资本开支。"。

10. 对亏损的处理

第19(1) 条现予修订,废除 "除第 (3)款另有规定外,"。

11. 对1975年4月1日后的亏损的处理

第19C条现予修订——
  1. 在第 (1)、(2)、(4) 及 (5) 款中,在 "凡" 之前加入
    "除第19CB条另有规定外,";

  2. 在第 (3) 款中,在 "凡" 之前加入 "除第(3A)款另有
    规定外,";

  3. 加入——
"(3A) 为第VII部的施行,凡第 (3) 款所提述的亏损或部
分亏损中包括按照第19CA(2)(b)或(3)(b)条计算的未吸
纳亏损,则该未吸纳亏损的款额须当作是该未吸纳亏损
的款额经除以第19CA条所指的调整分数后所得的款额。"。


12. 加入条文

现加入——

"19CA. 对亏损的处理:获特惠的营业收入
  1. 本条适用于在任何课稅年度取得获特惠的营业
    收入以及一般营业收入的人。

  2. 凡在任何课稅年度內,本条适用的人有任何关
    乎获特惠的营业收入的未吸纳亏损,而该人在
    该课稅年度亦有应课稅的一般营业收入,则该
    未吸纳亏损须按照以下条文处理——

    1. 凡未吸纳亏损额不超出应课稅的一般营业
      收入额经乘以调整分数后所得的款额,则
      应课稅的一般营业收入额,为确定该人的
      应评稅利润的目的,须当作扣减未吸纳亏
      损额经除以调整分数后所得的款额,而该
      未吸纳亏损额为任何其他目的须当作为零;

    2.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为确定该人蒙受的损
      失的目的,须当作从未吸纳亏损额中,扣
      减应课稅的一般营业收入额经乘以调整分
      数后所得的款额,而经如此扣减的未吸纳
      亏损额的余额须按照第19C及19CB条处理
      ,而该应课稅的一般营业收入额为任何其
      他目的须当作为零。


  3. 凡在任何课稅年度內,本条适用的人有任何关
    乎一般营业收入的未吸纳亏损,而该人在该课 稅年度亦有应课稅的获特惠的营业收入,则该 未吸纳亏损须按照以下条文处理——

    1. 凡未吸纳亏损额不超出应课稅的获特惠
      的营业收入额经除以调整分数后所得的
      款额,则应课稅的获特惠的营业收入额,
      为确定该人的应评稅利润的目的,须当
      作扣减未吸纳亏损额经乘以调整分数后
      所得的款额,而该未吸纳亏损额为任何
      其他目的须当作为零;

    2.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为确定该人蒙受的
      损失的目的,须当作从未吸纳亏损额中,
      扣减应课稅的获特惠的营业收入额经除
      以调整分数后所得的款额,而经如此扣
      减的未吸纳亏损额的余额须按照第19C及
      19CB条处理,而该应课稅的获特惠的营
      业收入额为任何其他目的须当作为零。

  4. 在本条中,"调整分数" (adjustment factor)就任何课
    稅年度而言,指按照以下公式确定的分数:

    A
    ----
    B

    公式中:A 指附表1或8 (视属何情况而定) 就该
    课稅年度指明的稅率;及
    B就任何获特惠的营业收入而言,指第14A或14B
    条(视属何情况而定) 就该课稅年度指明的稅率。

  5. 在本条中——

    "一般营业收入"(normal trading receipts)指应评稅利
    润按附表1或8指明的稅率课稅所关乎的营业收入
    及其他款项;

    "获特惠的营业收入"(concessionary trading receipts)
    指应评稅利润按第14A或14B条指明的稅率课稅
    所关乎的营业收入及其他款项;

    "应课稅的一般营业收入" (chargeable normal
    trading receipts)就任何课稅年度而对任何人而言
    ,指经以下调整后的有关的一般营业收入的款
    额——

    1. 在其中扣减以下项目的总和——

      1. 在根据本部可扣除的支出及开支额
        中,该人在该课稅年度的评稅基期
        內为产生该一般营业收入而招致的
        支出及开支额;及
      2. 在该人在该课稅年度根据第VI部获
        给予的免稅额中,按有关的资产在
        该课稅年度的评稅基期內用于产生
        该一般营业收入的程度所给予的免
        稅额;及

    2. 在其中加上根据第VI部对该人在该课稅年
      度征收的结余课稅额中,按有关的资产用
      于产生该一般营业收入的程度所征收的结
      余课稅额;

    "应课稅的获特惠的营业收入" (chargeable
    concessionary trading receipts) 就任何课稅年度而对
    任何人而言——

    1. 凡有关的获特惠的营业收入,属应评稅利
      润按第14A条指明的稅率课稅所关乎的一类
      获特惠的营业收入,指经以下调整后的该
      获特惠的营业收入的款额——

      1. 在其中扣减以下项目的总和——

          (A)在根据本部可扣除的支出及
          开支额中,该人在该课稅年度
          的评稅基期內为产生该获特惠
          的营业收入而招致的支出及开
          支额;及
          (B)在该人在该课稅年度根据第
          VI部获给予的免稅额中,按有
          关的资产在该课稅年度的评稅
          基期內用于产生该获特惠的营
          业收入的程度所给予的免稅额
          ;及

      2. 在其中加上根据第VI部对该人在该课
        稅年度征收的结余课稅额中,按有关
        的资产用于产生该获特惠的营业收入
        的程度所征收的结余课稅额;

    2. 凡有关的获特惠的营业收入,属应评稅利
      润按第14B条指明的稅率课稅所关乎的一类
      获特惠的营业收入,指按照第23A(2) 条确
      定的应评稅利润的款额;


    "关乎一般营业收入的未吸纳亏损" (unabsorbed
    loss in respect of the normal trading receipts)就任何课
    稅年度而对任何人而言,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亏
    损——

    1. 在有关的一般营业收入的款额加上根据第
      VI部对该人在该课稅年度征收的结余课稅
      额中,按有关的资产用于产生该一般营业
      收入的程度所征收的结余课稅额;及

    2. 从所得款额扣减以下项目的总和——

      1. 在根据本部可扣除的支出及开支
        额中,该人在该课稅年度的评稅基
        期內为产生该一般营业收入而招致
        的支出及开支额;及

      2. 在该人在该课稅年度根据第VI部
        获给予的免稅额中,按有关的资产
        在该课稅年度的评稅基期內用于产
        生该一般营业收入的程度所给予的
        免稅额;
    "关乎获特惠的营业收入的未吸纳亏损"(unabsorbed loss
    in respect of the concessionary trading receipts) 就任何课
    稅年度而对任何人而言——

    1. 凡有关的获特惠的营业收入,属应评稅利润
      按第14A条指明的稅率课稅所关乎的一类获特
      惠的营业收入,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亏损——

      1. 在该获特惠的营业收入的款额加上根据
        第VI部对该人在该课稅年度征收的结余
        课稅额中,按有关的资产用于产生该获
        特惠的营业收入的程度所征收的结余课
        稅额;及

      2. 从所得款额扣减以下项目的总和——

          (A)在根据本部可扣除的支出及开支
          额中,该人在该课稅年度的评稅基
          期內为产生该获特惠的营业收入而
          招致的支出及开支额;及

          (B)在该人在该课稅年度根据第VI部
          获给予的免稅额中,按有关的资产
          在该课稅年度的评稅基期內用于产
          生该获特惠的营业收入的程度所给
          予的免稅额;


    2. 凡有关的获特惠的营业收入,属应评稅利润
      按第14B条指明的稅率课稅所关乎的一类获
      特惠的营业收入,指按照第23A(2) 及19D条
      所得的亏损。
    19CB.抵销:获特惠的营业收入

    1. 凡按照第19C(1)、(2)、(4) 或 (5)条,任何亏损
      须在任何课稅年度的应评稅利润中作出抵销,
      则本条适用以确定抵销的亏损额以及因此而在
      应评稅利润中作出的扣减额。

    2. 凡亏损是关乎获特惠的营业收入,并是在关乎 一般营业收入的应评稅利润中作出抵销 的——

      1. 凡亏损额不超出关乎一般营业收入的应
        评稅利润额经乘以调整分数后所得的款
        额,则关乎一般营业收入的应评稅利润
        额,为确定该人的应评稅利润的目的,
        须当作扣减该亏损额经除以调整分数后
        所得的款额,而该亏损为任何其他目的
        须当作已被完全抵销;

      2.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为作出抵销的目的,
        该亏损须当作已按关乎一般营业收入的
        应评稅利润额经乘以调整分数后所得的
        款额而作出抵销,而关乎一般营业收入
        的应评稅利润额为任何其他目的须当作
        为零。

    3. 凡亏损是关乎一般营业收入,并是在关乎获特 惠的营业收入的应评稅利润中作出抵销的——

      1. 凡亏损额不超出关乎获特惠的营业收入
        的应评稅利润额经除以调整分数后所得
        的款额,则关乎获特惠的营业收入的应
        评稅利润额,为确定该人的应评稅利润
        的目的,须当作扣减该亏损额经乘以调
        整分数后所得的款额,而该亏损为任何
        其他目的须当作已被完全抵销;

      2.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为作出抵销的目的,
        该亏损须当作已按关乎获特惠的营业收
        入的应评稅利润额经除以调整分数后所
        得的款额而作出抵销,而关乎获特惠的
        营业收入的应评稅利润额为任何其他目
        的须当作为零。

    4. 在本条中——

      "调整分数" (adjustment factor)、"获特惠的营业收
      入" (concessionary trading receipts) 及 "一般营业收
      入" (normal trading receipts) 分别具有第19CA(4)
      及 (5) 条给予该三词的涵义;

    "亏损" (loss) 包括部分亏损。"。


    13. 不视为代理人的人

    第20AA条现予修订——
    1. 废除第 (3)(a) 款;
    2. 在第 (6) 款中,废除 "外汇"、"期货合约" 及"证
      券" 的定义。


    14. 对人寿保险法团以外的其他保险 法团的应评稅利润的确定

    第23A条现予修订——
    1. 在第 (1) 款中——
      1. 废除 "从该在香港保险业务所得" 而代以 "得自该香港保险业务";
      2. 在但书中,废除 "从在香港保险业务所得" 而代以 "得自香港保险业务";

    2. 废除第 (2) 款而代以——
      "(2)凡第(1)款适用的法团以专业再保险人身分经
      营离岸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在任何课稅年度由该
      法团以专业再保险人身分得自离岸风险的再保险
      业务的应评稅利润,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B
    A = -- x D
    C

    公式中:A 指该应评稅利润;

    B 指该法团在该课稅年度的评稅基期內按照第 (1)款
    计算的应评稅利润;

    C 指该法团在该课稅年度的评稅基期內所赚取或应累
    算的总入息的总和;及

    D 指该法团在该课稅年度的评稅基期內所赚取或应累
    算的离岸再保险入息的总和。

    (3) 为本条的施行——

    "永久机构" (permanent establishment)指分支机构、管理
    机构或其他营业地点,但不包括任何代理机构,除非
    有关代理人有代其委托人进行合约洽谈和订立合约的
    一般权能,并习惯上行使该等权能;

    "未过期风险的额外款额"(additional amount for unexpired
    risks)、"未决申索"(claims outstanding)、"基金" (fund)及
    "未满期保费"(unearned premiums)分别具有《保险公司
    条例》(第41章)

    附表3第1部第1(1) 段给予该四词的涵义;

    "技术性储备" (technical reserves)——

    1. 除(b) 段另有规定外,指以下各项的储备——
      1. 未过期风险的额外款额;
      2. 未决申索;及
      3. 未满期保费;

    2. 就以基金会计基准计算的某类别的一般业务而言
      ,指该基金;
    "得自香港保险业务的保费" (premiums from insurance
    business in Hong Kong) 包括——

    1. 在香港订立的不属人寿保险的其他保险合约所
      涉及的全部保费;及

    2. 不属人寿保险的其他保险合约所涉及的全部保
      费,而该等合约的投保建议是向在香港的法团
      提出的;

    "得自离岸再保险投资的收益或利润" (gains or profits from
    offshore reinsurance investments)指在任何收益或利润是因
    下列投资被售出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因到期被赎回或
    于出示时被赎回而获得时,得自或可归因于该等收益
    或利润或就该等收益或利润而得的任何款项,亦指就
    下列投资所收取的任何利息——
    1. 以得自离岸风险的再保险的保费进行的投资;

    2. 相当于专业再保险人的可追溯至得自离岸风险
      的再保险的保费的技术性储备的全部或任何部
      分的投资;
    "得自离岸风险的再保险的保费"(premiums from reinsurance
    of offshore risks)指专业再保险人就香港以外或在香港
    属过境性质的风险的再保险而收取的保费,而——
    1. 就临时再保险业务而言,受再保险人并非在香
      港居住亦并非在香港营办的永久机构;

    2. 就协约再保险业务而言,不少于以毛保费计的
      总风险额的75%是香港以外或是在香港属过境性
      质的;
    "专业再保险人"(professional reinsurer)指根据《保险公司
    条例》(第41章)第8条而获授权于香港或从香港在以
    经营再保险业务为限的情况下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

    "离岸再保险入息"(offshore reinsurance income)指得自或可
    归因于 下列项目或就下列项目而得的任何款项——

    1. 得自离岸风险的再保险的保费;

    2. 得自离岸再保险投资的收益或利润。"。


    15.对在香港经营业务的船舶拥有人的应评稅利
    润的确定


    第23B条现予修订——

    1. 加入——

      "(4A)为本条的施行,凡任何根据第(2)款被当作
      在香港以船舶拥有人身分经营业务的人是在香港
      以外某地区居住的,则如局长信纳根据该地区的
      法律,一名第(1)款适用的人在该地区以船舶拥有
      人身分经营业务所赚取或应累算的任何利润获豁
      免缴稅,而有关稅项的性质与根据本部所课稅项
      的性质大致相同,该人须被视为具有对等待遇地
      位。";

    2. 在第(7)(a)及(b)(i)及(8)款中,在 "定义"
      之后加入 "的 (a) 段";

    3. 在第(12)款中,废除 "豁免款项" 的定义而代以--

      " "豁免款项" (exempt sums)--

      1. 指得自或可归因于第(i)或(ii)节所列项目或
        就该等项目而得的任何款项--

        1. 在香港水域內任何地点装运上任何
          注册船舶,并从该地点或香港水域
          內任何其他地点运送出海的任何有
          关运载;或

        2. 从香港水域內任何地点航行出海的
          任何注册船舶所进行的拖运运作;


      2. 就任何具有对等待遇地位的人而言,指得
        自或可归因于第(i)或(ii)节所列项目或就该
        等项目而得的任何款项--

        1. 在香港水域內任何地点装运上任何船
          舶,并从该地点或香港水域內任何其
          他地点运送出海的任何有关运载;或

        2. 从香港水域內任何地点航行出海的任
          何船舶所进行的拖运运作;"。
    16. 某些利润免稅

    第26A条现予修订--
    1. 废除第 (1A) 款而代以--

      "(1A)(a)为本部的施行,任何人作为--

      1. 认可互惠基金法团;

      2. 认可单位信托的受托人;

      3. 在香港以外设立的互惠基金法团(如局长
        信纳该互惠基金法团是真正的财产权分
        散的投资法团,并且符合一个在可接受
        的规管制度下的监管当局的规定);

      4. 在香港以外设立的单位信托的信托人(如
        局长信纳该单位信托是真正的财产权分
        散的投资单位信托,并且符合一个在可
        接受的规管制度下的监管当局的规定)
        ;或

      5. 根据本部应就任何其他类似的集体投资
        计划(如局长信纳该集体投资计划是真正
        的财产权分散的投资计划,并且符合一
        个在可接受的规管制度下的监管当局的
        规定) 课稅的人,

        就指明投资计划收取或应累算的任何款项
        ,不得计入该人根据本部应课稅的利润內。

    2. 为(a)段的施行,指明投资计划指符合以下规定的
      投资计划--

      1. 该投资计划是为以下目的而进行的--

        (A)就(a)(i)或(ii)段而言,在证监会就该投资
        计划所批准的组成文件中述明的进行该投
        资计划的目的;

        (B)就(a)(iii)、(iv) 或(v)段而言,有关的监管
        当局就该投资计划所批准的组成文件中述
        明的进行该投资计划的目的;及

      2. 该投资计划是在符合以下规定的情况下进
        行的--

        (A) 就(a)(i)或(ii)段而言,证监会的规定;

        (B) 就(a)(iii)、(iv)或(v)段而言,有关的
        监管当局的规定。";

    3. 在第 (2) 款中--

      1. 废除 "外汇"、"期货合约" 及 "证券" 的定义;

      2. 加入--

        ""证监会"(Commission)指根据《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 第3条设立的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7. 加入条文

    现在第VI部中加入--

    "33A. 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每年免稅额

    (1)凡任何人在任何课稅年度的评稅基期结束时,有权
    享有任何属商业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中
    的权益,而该权益是建造该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招致的
    资本开支方面的有关权益,则该人须在该课稅年度获
    给予一项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损耗折旧免稅额,称为
    "每年免稅额",款额相等于该开支的二十五分之一。

    (2)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权益,如是任何开支方
    面的有关权益,并在该建筑物或构筑物属商业建筑物
    或构筑物时售出,则在售卖作出之后结束的任何评稅
    基期所属的课稅年度,每年免稅额须参照紧接售卖作
    出之后的开支剩余额计算,并属于该开支剩余额的一
    个分数,其分子是1,而分母则是组成于下述时间开
    始及终止的期间的课稅年度数目--
    1. 该期间的开始时间,是买家有权享有每年免稅
      额的第一个课稅年度,而在该建筑物或构筑物
      在所有关键时间一直是商业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情况下,则是该买家会有权享有每年免稅额的
      第一个课稅年度;及

    2. 该期间的终止时间--

      1. 就第(4)款适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而言,是
        本条生效的课稅年度之后第25年的课稅年
        度;

      2.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是该建筑物或构筑物
        首次使用的课稅年度之后第25年的课稅年
        度,
    而其后作出的任何售卖,亦须以此方法计算。

    (3)即使本条前文另有规定,就任何开支而给予的任何
    课稅年度的每年免稅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出该
    课稅年度的评稅基期结束时的开支剩余额,而该开支
    剩余额是指尚未将因获给予该免稅额而须予注销的款
    额扣除者。

    (4)为本条的施行,凡在紧接本条生效之前,任何人有
    权享有任何属商业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中的权益,而该权益是建造该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招致
    的资本开支方面的有关权益,则--
    1. 建造该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招致的资本开支,须
      当作已扣减假若在该人有权享有该有关权益期
      间该建筑物或构筑物一直是用作产生根据第IV
      部应课稅的利润,则会在以前所有课稅年度就
      该建筑物或构筑物而根据第36条给予该人的重
      建免稅额的总和;及

    2. 自1998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稅年度,须当作是该
      建筑物或构筑物首次使用的课稅年度。
    33B. 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结余免稅额及结余课稅

    (1)凡因建造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而已招致任何资本开
    支,而在该建筑物或构筑物是商业建筑物或构筑物时--
    1. 该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有关权益被售出;

    2. 在该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有关权益属于租赁权
      益的情况下,该有关权益并非由于有权享有该
      权益的人取得应复归的权益而致终止;或

    3. 该建筑物或构筑物被拆卸或毀掉,或虽未被拆
      卸或毀掉却被完全停止使用,
    则在本条所述情况下,须就(a)至(c)段所提述的任何事
    件发生时的评稅基期所属的课稅年度,向在紧接该事件
    发生之前有权享有该有关权益的人,给予一项称为"结
    余免稅额" 的免稅额,或 (视属何情况而定) 作出一项
    称为 "结余课稅" 的征稅。
(2)(a)凡--

  1. 并无任何就第(1)(a)至(c)款所提述的任何事件的
    发生所得的在出售、保险、残料或补偿方面的
    款项;或

  2. 在紧接任何上述事件发生之前的开支剩余额超出
    上述款项,
则须给予结余免稅额,其款额为--
    (A)就第(i)节而言,该开支剩余额;

    (B)就第(ii)节而言,该开支剩余额超出上述
    款项的超出额。
(b)即使本条另有规定,如有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是在
符合资格获得第33A条所指的每年免稅额的情况下为某
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使用,而拆卸该建筑物或构筑物
的目的,是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无关,或并非属该
行业、专业或业务的通常运作,则不得将结余免稅额
给予任何人。

(3)(a)如就第(1)(a)至(c)款所提述的任何事件的发生所得
的在出售、保险、残料或补偿方面的款项,超出在紧
接任何上述事件发生之前的开支剩余额(如有的话),
则须作出结余课稅,课稅额相等于该超出额,而在开
支剩余额为零的情况下,则相等于该等所得的款项。

(b)即使(a)段另有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人作出
结余课稅的课稅额,不得超出就有关开支而根据第
33A条给予该人的每年免稅额(如有的话)。"。

18. 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结余免稅额及结余课稅

第35条现予修订--
  1. 在第(1)款的但书中,在所有"行业"之后加入"、
    专业";

  2. 在第 (4) 款中--

    1. 在(a)段中,在"给予"之前加入"根据第34(1)
      条";

    2. 在(b)段中,在 "给予" 之前加入 "根据第34
      (2) 条"。
19. 被购置而未经使用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第35B条现予修订--
  1. 在 "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 之后加入"(不论该建筑
    物或构筑物是商业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工业建筑物
    或构筑物)";

  2. 在(a)段中,废除"34条"而代以"33A或34条(视属何
    情况而定)"。
20. 在直至和包括自1997年4月1日开始的
课稅年度所给予的商业建筑物或
构筑物的重建免稅额

第36条现予修订--
  1. 将其重编为第36(1) 条;

  2. 在第(1)款中,在"凡"之前加入 "除第(2)款另有
    规定外,";

  3. 加入--

    "(2)凡任何课稅年度的评稅基期是在1997年4月
    1日开始的课稅年度的评稅基期之后的,则不得
    就该课稅年度而根据第(1)款向任何人给予免稅
    额。"。
21. 机械或工业装置的初期免稅额及每年免稅额

第37条现予修订--
  1. 在第 (1) 款中,在 "16B(1)(b)" 之后加
    入 "或16G";

  2. 在第 (2) 款中,废除但书的 (a) 段;

  3. 在第 (3) 款中--

    1. 废除 "科学研究";

    2. 在 "16B(1)(b)" 之后加入 "或16G"。
22. 根据租购协议取得的机械及工业装置的
初期免稅额及每年免稅额


第37A条现予修订--
  1. 在第(1)款中,在"16B(1)(b)" 之后加入 "或16G";

  2. 在第 (4) 款中--
    1. 废除 "科学研究";

    2. 在 "16B(1)(b)" 之后加入 "或16G"。
23. 聚合制下的机械或工业装置的初期
免稅额及每年免稅额


第39B条现予修订--
  1. 在第(1)款中,在"16B(1)(b)"之后加入 "或16G";

  2. 在第(10) 款中--

    1. 废除 "科学研究";

    2. 在 "16B(1)(b)" 之后加入 "或16G"。
24. 就租赁机械及工业装置的资本开支而
根据本部可得的免稅额


第39E(5)条现予修订,废除 "安排"、"有条件售卖协议"
及 "租约" 的定义。

25. 释义

第40(1) 条现予修订--
  1. 废除 "租购协议" 的定义;

  2. 在 "开支剩余额" 的定义中--

    1. 将(a)、(b)及(c)段依次重编为第(i)、(ii)及(iii)
      节;

    2. 在 "expenditure)" 之后加入 "--";

    3. 将"expenditure)--" 之后的所有字句重编为(b)段;

    4. 在 (b) 段中--

      1. 在"指建造"之前加入"就任何工业
        建筑物或构筑物而言,";

      2. 废除"in the construction"而代以
        "on the construction";

      3. 废除 "任何建筑物" 而代以"该建筑
        物";

      4. 在第(i)节中,在"已"之后加入"根
        据第34(1) 条";

      5. 在第(ii)节中,在"已"之后加入"根
        据第34(2) 条";

      6. 在第(iii)节中,在 "已" 之后加入
        "根据第35条";

      7. 在 "再加上已" 之后加入 "根据第
        35条";

      8. 在 "须就并无" 之后加入 "根据第
        34(1)或(2)条(视属何情况而定)给
        予";

      9. 废除 "在下述期间" 之后的所有字
        句而代以"已用作工业建筑物或构
        筑物而第34条的条文在当时已生
        效则会组成一个会有根据第34(1)
        或(2)条(视属何情况而定)给予初
        期免稅额或每年免稅额的课稅年
        度的期间;";
    5. 加入--

      "(a)就任何商业建筑物或构筑物而言,指
      建造该建筑物或构筑物而招致的资本开支
      额,扣减--

      1. 已根据第33A条给予的每年免稅额;

      2. 已根据第33B条给予的结余免稅额,


      再加上已根据第33B条作出的结余课稅:

      但在计算开支剩余额时,须就并无根据第
      33A条给予每年免稅额的任何一年注销一
      项数额为资本开支的二十五分之一的款额
      ,而就本但书而言,"年"(year)指假若该
      建筑物或构筑物已用作商业建筑物或构筑
      物则会组成一个会有根据第33A条给予每
      年免稅额并属于1998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稅
      年度或以后的课稅年度的期间;"。
26. 释义

第40B条现予修订,加入--

""调整分数"(adjustment factor)与第19CA条中该词的涵
义相同;

"获特惠的营业收入"(concessionary trading receipts)
与第19CA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27. 入息总额的计算

第42条现予修订--
  1. 在第(1)(c)款中,在"该名"之前加入"除第(1A)款
    另有规定外,";

  2. 加入--

    "(1A)为第(1)(c)款的施行,关乎获特惠的营业收
    入的应评稅利润须当作是该应评稅利润除以调整
    分数后所得的款额。"。

28. 对英联邦入息稅的宽免

第45条现予废除。

29. 双重课稅安排

第49(3) 条现予废除。

30. 加入条文

现加入--

"88A. 事先裁定

(1)局长可应任何人按照附表10第I部提出的申请,按照
该部而就该部指明的任何事项作出裁定。

(2)附表10第I部对第(1)款所指的申请以及局长根据该
款作出的裁定适用,亦就与该等申请及裁定相关的事
宜适用。

(3)附表10第II部指明的费用须就第(1)款所指的申请
缴付。

(4)如局长由于附表10第I部第2或3条而沒有根据第(1)
款作出裁定,根据第(3)款所缴付的任何费用须退还予
申请人。

(5)局长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可酌情决定申请人根据第
(3)款而须缴付的任何费用或其任何部分可以免缴。

(6)根据第(3)款而到期须缴付的任何费用,可作为欠
政府的民事债项予以追讨。

(7)库务局局长可藉命令修订附表10。

(8)在本条及附表10中,"申请人"(applicant)指提出第
(1)款所指申请的人。"。

31. 与法团有关的利得稅率

附表8现予修订--
  1. 废除"1994/95课稅年度及直至有关的利得稅率
    被取代为止"而代以"1994/95至1997/98期间的
    各个课稅年度(包括首尾两个课稅年度在內)";

  2. 在末处加入--

    "1998/99课稅年度及直至有关的
    利得稅率被取代为止
    16%"。
32. 加入附表

现加入--
"附表10 [第88A条]
第I部
事先裁定


1.局长应任何人按照本部提出的申请,可就本条例的
任何条文(但与施加或减免惩罚、任何人所提供的报
稅表或其他资料是否正确、对任何人提出的检控或就
任何人所欠债项作出的追讨有关的条文除外)如何适
用于申请人或申请所述的安排作出裁定,不论申请
中是否有提述该条文。

2.在以下情况下,局长可拒绝作出裁定--
  1. 要求作出裁定的申请会令局长须裁定或确定任何
    事实问题;

  2. 局长认为裁定是否正确,有赖于作出某些假设,
    不论该等假设是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
    项而作出的;

  3. 申请人要求局长就某事项作出裁定,而该事项不
    论就该申请人或其他人而言是任何反对或上诉的
    标的;或

  4. 申请人要求局长就某事项作出裁定,而该事项是
    已根据本条例提交或到期根据本条例提交的报稅
    表的标的。
3. 在以下情况下,局长不得作出裁定--
  1. 申请人要求局长就某安排作出裁定,而局长认
    为该安排并非该申请人认真考虑进行的;

  2. 有关的申请是琐屑无聊或无理取闹的;

  3. 局长正进行一项审计,而该项审计是就本条例
    的任何条文在建议作出的裁定如经作出则会适
    用的期间內如何适用于申请人或适用于与有关
    的申请的标的安排类似的安排而进行的;

  4. 局长认为申请人沒有就有关的申请提供充足的
    资料;或

  5. 局长认为鉴于他可得的资源,作出裁定是不合
    理的。
4.凡局长已向任何人就本条例的任何条文对某安排的
适用情况作出裁定,而该人按裁定所述的方式作出该
安排,则局长须按照该裁定将该条文应用于该人及该
安排。

5.任何裁定只有在本条例某条文在该裁定中明文提述
时,方作为就该条文作出的裁定而适用于任何安排,
但适用期亦仅以该裁定指明的期间为限。

6.在以下情况下,裁定不适用于某安排--
  1. 该安排与该裁定指明的安排有重大不同;

  2. 在要求作出该裁定的申请中或就该申请而言有
    任何在要项方面的遗漏或失实陈述;或

  3. 在该裁定所述的由局长就任何将来发生的事件
    或任何其他事项作出的假设并不正确。
7. 要求作出裁定的申请--
  1. 必须指明申请人;

  2. 在申请人要求就某安排作出裁定的情况下,必
    须披露所有与该安排有关的事实及文件;

  3. 在申请人要求就本条例的任何条文作出裁定的
    情况下,必须述明该条文;

  4. 必须述明与该申请提出的爭论点有关的法律观
    点 (如有的话);

  5. 必须提供局长不时为本条的施行而以书面指明
    的资料;及

  6. 必须附有一份草拟裁定。
8.凡有任何要求作出裁定的申请,局长可随时要求就
该申请提交进一步的有关资料。

9.在不损害第2条的规定为原则下,如局长认为任何
裁定是否正确,有赖于作出某些假设(不论该等假设
是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项作出的),则除
第10条另有规定外,局长可作出他认为最为适当的
假设。

10.局长不可就任何申请人所能提供的资料作出任何
假设。

11.局长作出的裁定,必须述明--
  1. 该裁定所适用的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该裁定
    所适用的本条例条文及安排;

  2. 该裁定适用的期间;及

  3. 局长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项在要项
    上作出的假设。
12.局长可向任何裁定所适用的人发出书面通知,表示
撤回该裁定,藉以将该裁定撤回。

13. 如局长撤回就某安排作出的裁定,则--
  1. 如该安排在撤回日期后订立或达成,该裁定须
    停止适用于该安排;

  2. 如该安排已在撤回日期或之前订立或达成,该
    裁定须继续在该裁定指明的期间的剩余时间适
    用于该安排。
14. 凡--
  1. 任何人取得任何裁定;

  2. 该人根据本条例须提交任何报稅表;及

  3. 在拟备该报稅表时,该人须考虑本条例某条文
    适用于该裁定所指明的安排的方式,
则该人必须在该报稅表中披露--
  1. 该裁定的存在;

  2. 该人在拟备和提交该报稅表时是否有依赖该裁
    定;及

  3. 在该裁定指明的安排上的任何重大变化。
15.(a)如本条例的任何条文是某裁定的标的或对某裁定
有所影响,而该条文被废除,则该裁定须按所作废除
的范围由该项废除的生效日期起停止适用。

(b)如本条例的任何条文是某裁定的标的或对某裁定有
所影响,而该条文被修订或只有一部分被废除,以致
该条文的适用方式有所改变,则该裁定须按所作修订
或部分废除(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范围由该项修订或部
分废除(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生效日期起停止适用。

第II部
费用


1.就按照第I部提出的任何要求作出裁定的
申请而指明的费用如下--
(a)就以下裁定缴付的申请费用--
    (i)就利润是否须被视为应根据
    本条例第14条作为于香港产生
    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稅
    而作出的裁定
$30,000
    (ii)就报酬是否须被视为应凭
    藉本条例第9A条征收薪俸稅
    而作出的裁定
$10,000
    (iii)任何其他裁定
$10,000
(b)凡考虑该申请所使用的时间(包括与申请人磋商的
任何时间)超出第3条就该裁定所属类别的裁定指明的
时间,则为以下人员按所使用的时间每小时计 (不足
一小时亦作一小时计) 的附加费用--

    (i) 副局长
$1,330
    (ii) 助理局长
$1,260
    (iii) 根据本条例获委任的任何其他人
$1,000

2.(a)在按照第I部提出的任何要求作出裁定的申请中,
须--

    (i)在局长就该裁定而需向外界收取任何意见的
    情况下,就局长因此而向任何人支付的任何费
    用作出付还;及
    (ii)就局长就该裁定招致的任何费用及合理开
    支作出付还。
(b)为本条例的施行,除第1条指明的费用外,根据(a)
段须作出的付还,亦须视为就按照第I部提出的任何要
求作出裁定的申请而指明的费用。

3.为第1(b) 条的施行而指明的时间如下--
    (a)就利润是否须被视为应根据本条例第14条
    作为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
    稅而作出的裁定
23小时

    (b)就报酬是否须被视为应凭藉本条例第9A条
    征收薪俸稅而作出的裁定
11小时
    (c)任何其他裁定
7小时
4.即使任何要求作出裁定的申请被撤回,申请人仍有
法律责任缴付在局长接获撤回通知之前就该申请所招
致的所有属本部指明的费用。"。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稅务条例》(第112章),以实施
1998至99年度财政预算案中的建议。

2.在条例草案所作的修订中,包括对主体条例第IV部有
关利得稅条文的修订,其目的在于--
  1. 就得自离岸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的利润,为专业
    再保险人提供一项稅率为法团适用的标准稅率
    50%的特惠稅率 (草案第5及14条);

  2. 透过重新界定 "科学研究"(即界定为包括为可
    行性研究或就市场、工商或管理事务的研究而
    进行的活动等) 及其他方式,扩大容许就科学
    研究的开支作出的稅项扣除的范围 (草案第7
    条);

  3. 将原只容许就酒店翻修开支作出的稅项扣除的
    范围扩大,以容许就任何非住用楼宇的翻修所
    招致的资本开支作出稅项扣除 (草案第8条);

  4. 加入一项适用于与 "订明固定资产"相关开支的
    新的稅项扣除项目,以订明可就该等开支作出
    100%的即时注销,而 "订明固定资产"则界定为
    包括与制造程序有关的机械及工业装置,以及
    电脑硬件及软件 (草案第9条);

  5. 就应按一般稅率课稅的应评稅利润与应按获特
    惠稅率课稅的应评稅利润之间的亏损调整,订
    定条文(草案第12条);

  6. 订明就船舶拥有人的利润,给予利得稅方面的
    对等豁免 (草案第15条);

  7. 将给予互惠基金法团、单位信托及其他类似的
    集体投资计划的豁免范围扩大 (草案第16条);

  8. 将适用于因建造商业建筑物所招致的开支的每
    年免稅额,以工业建筑物的情况为准,由2%调
    高至4% (草案第17条);

  9. 就要求局长作出事先裁定的申请,订定条文
    (草案第30及32条);

  10. 将与法团有关的利得稅的标准稅率由16.5%调
    低至16% (草案第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