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旗 及 国 徽 条 例 草 案


本 条 例 草 案
旨 在

就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內 使 用 及 保 护 国 旗 、 国 徽 的 事 宜 及 就 附 带 事 宜 订 定 条 文 。
     由 临 时 立 法 会 制 定 。

1.     简 称 及 生 效 日 期
    (1)     本 条 例 可 引 称 为 《 国 旗 及 国 徽 条 例 》 。
    (2)     本 条 例 自1997 年7 月1 日 起 实 施 。

2.     释 义
    (1)     在 本 条 例 中 , 除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外-
" 规 格"(specifications) 指 分 别 列 于 附 表1 及2 的 国 旗 或 国 徽 规 格 ;
" 国 旗"(national flag) 指1949 年9 月27 日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第 一 届 全 体 会 议 决 议 通 过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旗 ;
" 国 徽"(national emblem) 指1950 年6 月28 日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徽 。
    (2)     国 旗 的 规 格 列 于 附 表1 。
    (3)     国 徽 的 规 格 列 于 附 表2 。

3.     国 旗 、 国 徽 的 使 用
    (1)     须 在 各 主 要 政 府 建 筑 物 展 示 国 旗 或 国 徽 或 两 者 。
    (2)     行 政 长 官 可 规 定 必 须 展 示 或 使 用 国 旗 及 国 徽 的 机 构 、 场 合 及 其 他 场 所 , 以 及 展 示 或 使 用 国 旗 及 国 徽 所 必 须 遵 从 的 方 式 及 条 件 。 行 政 长 官 亦 可 以 规 定 授 权 、 限 制 或 禁 止 展 示 或 使 用 国 旗 、 国 徽 、 国 旗 图 案 或 国 徽 图 案 。
    (3)     行 政 长 官 可 规 定 须 将 国 徽 图 案 刻 在 其 印 章 上 的 机 构 , 亦 可 规 定 国 徽 的 其 他 用 途 。
    (4)     附 表 3 指 明 国 旗 下 半 旗 的 情 况 、 国 旗 的 优 先 地 位 及 国 旗 的 升 降 事 宜 。

4.     不 得 使 用 破 损 的 国 旗 、 国 徽
     不 得 展 示 或 使 用 破 损 、 污 损 、 褪 色 或 不 合 规 格 的 国 旗 或 国 徽 。

5.     国 旗 、 国 徽 的 制 造 受 规 管
    (1)     国 旗 及 国 徽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內 只 可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所 指 定 的 企 业 制 造 。
    (2)     国 旗 必 须 按 照 附 表1 所 列 规 格 制 造 。
    (3)     国 徽 必 须 按 照 附 表2 所 列 规 格 制 造 。 如 需 在 特 定 场 所 展 示 或 使 用 非 通 用 尺 度 国 徽 , 须 报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4)     如 任 何 人 并 非 按 照 本 条 的 规 定 制 造 国 旗 或 国 徽 , 律 政 司 长 可-
        (a)     向 区 域 法 院 申 请 禁 制 令 , 禁 止 继 续 进 行 未 经 授 权 的 制 造 ; 及
        (b)     向 区 域 法 院 申 请 命 令 , 沒 收 该 等 旗 、 徽 及 制 造 该 等 旗 或 徽 所 用 的 其 他 材 料 。
    (5)     区 域 法 院 如 信 纳 申 请 是 有 充 分 根 据 的 , 可 发 出 上 述 禁 制 令 , 并 命 令 将 该 等 旗 、 徽 及 制 造 该 等 旗 或 徽 所 用 的 其 他 材 料 沒 收 并 归 予 政 府 。

6.     禁 止 将 国 旗 、 国 徽 用 作 某 些 用 途
    (1)     国 旗 或 其 图 案 不 得 展 示 或 使 用 于-
        (a)     商 标 或 广 告 ;
        (b)     私 人 丧 事 活 动 ; 或
        (c)     行 政 长 官 以 规 定 限 制 或 禁 止 展 示 或 使 用 国 旗 或 其 图 案 的 其 他 场 合 或 场 所 。
    (2)     国 徽 或 其 图 案 不 得 展 示 或 使 用 于-
        (a)     商 标 或 广 告 ;
        (b)     日 常 生 活 的 陈 设 或 布 置 ;
        (c)     私 人 庆 吊 活 动 ; 或
        (d)     行 政 长 官 以 规 定 限 制 或 禁 止 展 示 或 使 用 国 徽 或 其 图 案 的 其 他 场 合 或 场 所 。
    (3)     任 何 人 如 未 经 合 法 授 权 或 并 无 合 理 辩 解 , 而 在 违 反 第(1) 或(2) 款 的 规 定 下 , 展 示 或 使 用 国 旗 、 国 徽 、 国 旗 图 案 或 国 徽 图 案 , 即 属 犯 罪 , 一 经 循 简 易 程 序 定 罪-
        (a)     就 第(1)(a) 或(2)(a) 款 的 罪 行 , 可 处 第5 级 罚 款 ; 及
        (b)     就 第(1)(b) 或(c) 或(2)(b) 、(c) 或(d) 款 的 罪 行 , 可 处 第2 级 罚 款 。

7.     保 护 国 旗 、 国 徽
     任 何 人 在 公 众 场 合 故 意 以 焚 烧 、 毀 损 、 涂 划 、 玷 污 、 践 踏 等 方 式 侮 辱 国 旗 或 国 徽 , 即 属 犯 罪 , 一 经 定 罪 , 可 处 第5 级 罚 款 及 监 禁3 年 。

8.     国 旗 、 国 徽 的 复 制 本    
     如 有 国 旗 或 国 徽 的 复 制 本 并 非 与 国 旗 或 国 徽 完 全 相 同 , 但 其 相 似 程 度 足 以 使 人 相 信 它 就 是 国 旗 或 国 徽 , 则 就 本 条 例 而 言 , 该 复 制 本 被 视 为 是 国 旗 或 国 徽 。

9.     实 施 行 政 区 法 律
    (1)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內 有 关 国 旗 及 国 徽 的 罪 行 , 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现 行 法 律 进 行 调 查 及 予 以 检 控 。
    (2)     如 本 条 例 与 根 据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三 公 布 的 任 何 全 国 性 法 律 有 不 相 符 之 处 , 本 条 例 须 解 释 为 该 全 国 性 法 律 的 特 别 实 施 或 改 编 本 , 并 如 此 实 施 。

10.     规 定 并 非 附 属 法 例
     行 政 长 官 根 据 本 条 例 作 出 的 规 定 并 非 附 属 法 例 , 而 该 等 规 定 作 出 后 , 必 须 于 合 理 的 切 实 可 行 范 围 內 尽 快 在 宪 报 刊 登 。

                         附 表 1             [ 第2 、4 及5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旗 规 格

     国 旗 的 形 状 、 顏 色 两 面 相 同 , 旗 上 五 星 两 面 相 对 。 为 便 利 计 , 本 件 仅 以 旗 杆 在 左 之 一 面 为 说 明 之 标 准 。 对 于 旗 杆 在 右 之 一 面 , 凡 本 件 所 称 左 均 应 改 右 , 所 称 右 均 应 改 左 。

    (1)     旗 面 为 红 色 , 长 方 形 , 其 长 与 高 为 三 与 二 之 比 , 旗 面 左 上 方 缀 黃 色 五 角 星 五 颗 。 一 星 较 大 , 其 外 接 圆 直 径 为 旗 高 十 分 之 三 , 居 左 ; 四 星 较 小 , 其 外 接 圆 直 径 为 旗 高 十 分 之 一 , 环 拱 于 大 星 之 右 。 旗 杆 套 为 白 色 。

    (2)     五 星 之 位 置 与 画 法 如 下 ﹕

    a.     为 便 于 确 定 五 星 之 位 置 , 先 将 旗 面 对 分 为 四 个 相 等 的 长 方 形 , 将 左 上 方 之 长 方 形 上 下 划 为 十 等 分 , 左 右 划 为 十 五 等 分 。

    b.     大 五 角 星 的 中 心 点 , 在 该 长 方 形 上 五 下 五 、 左 五 右 十 之 处 。 其 画 法 为 ﹕ 以 此 点 为 圆 心 , 以 三 等 分 为 半 径 作 一 圆 。 在 此 圆 周 上 , 定 出 五 个 等 距 离 的 点 , 其 一 点 须 位 于 圆 之 正 上 方 。 然 后 将 此 五 点 中 各 相 隔 的 两 点 相 联 , 使 各 成 一 直 线 。 此 五 直 线 所 构 成 之 外 轮 廓 线 , 即 为 所 需 之 大 五 角 星 。 五 角 星 之 一 个 角 尖 正 向 上 方 。

    c.     四 颗 小 五 角 星 的 中 心 点 , 第 一 点 在 该 长 方 形 上 二 下 八 、 左 十 右 五 之 处 , 第 二 点 在 上 四 下 六 、 左 十 二 右 三 之 处 , 第 三 点 在 上 七 下 三 、 左 十 二 右 三 之 处 , 第 四 点 在 上 九 下 一 、 左 十 右 五 之 处 。 其 画 法 为 ﹕ 以 以 上 四 点 为 圆 心 , 各 以 一 等 分 为 半 径 , 分 别 作 四 个 圆 。 在 每 个 圆 上 各 定 出 五 个 等 距 离 的 点 , 其 中 均 须 各 有 一 点 位 于 大 五 角 星 中 心 点 与 以 上 四 个 圆 心 的 各 联 结 线 上 。 然 后 用 构 成 大 五 角 星 的 同 样 方 法 , 构 成 小 五 角 星 。 此 四 颗 小 五 角 星 均 各 有 一 个 角 尖 正 对 大 五 角 星 的 中 心 点 。

    (3)     国 旗 之 通 用 尺 度 定 为 如 下 五 种 , 各 界 酌 情 选 用 ﹕

    a.     长288 厘 米 , 高192 厘 米 ;

    b.     长240 厘 米 , 高160 厘 米 ;

    c.     长192 厘 米 , 高128 厘 米 ;

    d.     长144 厘 米 , 高96 厘 米 ;

    e.     长96 厘 米 , 高64 厘 米 。



国 旗 制 法 图 案

                         附 表 2             [ 第2 、4 及5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徽 规 格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徽

     国 徽 的 內 容 为 国 旗 、 天 安 门 、 齿 轮 和 麦 稻 穗 , 象 征 中 国 人 民 自" 五 四" 运 动 以 来 的 新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斗 爭 和 工 人 阶 级 领 导 的 以 工 农 联 盟 为 基 础 的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新 中 国 的 诞 生 。
    1.     两 把 麦 稻 组 成 正 圆 形 的 环 。 齿 轮 安 在 下 方 麦 稻 秆 的 交 叉 点 上 。 齿 轮 的 中 心 交 结  红 绶 。 红 绶 向 左 右 绾 住 麦 稻 而 下 垂 , 把 齿 轮 分 成 上 下 两 部 。
    2.     从 图 案 正 中 垂 直 画 一 直 线 , 其 左 右 两 部 分 , 完 全 对 称 。
    3.     图 案 各 部 分 之 地 位 、 尺 寸 , 可 根 据 方 格 墨 线 图 之 比 例 , 放 大 或 缩 小 。
    4.     如 制 作 浮 雕 , 其 各 部 位 之 高 低 , 可 根 据 断 面 图 之 比 例 放 大 或 缩 小 。
    5.     国 徽 之 涂 色 为 金 红 二 色 : 麦 稻 、 五 星 、 天 安 门 、 齿 轮 为 金 色 , 圆 环 內 之 底 子 及 垂 绶 为 红 色 ; 红 为 正 红 ( 同 于 国 旗 ) , 金 为 大 赤 金 ( 淡 色 而 有 光 泽 之 金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徽 方 格 墨 线 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徽 纵 断 面 图


                         附 表 3                 [ 第3 条]
国 旗 下 半 旗 的 情 况 、 国 旗 的 优 先 地 位 及 国 旗 的 升 降

国 旗 下 半 旗
1.     下 列 人 士 逝 世 , 须 下 半 旗 志 哀-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委 员 长 、 国 务 院 总 理 、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主 席 。
    (b)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全 国 委 员 会 主 席 。
    (c)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知 会 行 政 长 官 , 指 为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作 出 杰 出 贡 献 的 人 。
    (d)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知 会 行 政 长 官 , 指 为 对 世 界 和 平 或 者 人 类 进 步 事 业 作 出 杰 出 贡 献 的 人 。
2.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知 会 行 政 长 官 , 谓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伤 亡 的 不 幸 事 件 或 者 严 重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重 大 伤 亡 时 , 可 以 下 半 旗 志 哀 。

国 旗 的 优 先 地 位
1.     升 挂 国 旗 , 须 将 国 旗 置 于 显 著 的 位 置 。
2.     列 队 举 持 国 旗 和 其 他 旗 帜 行 进 时 , 国 旗 须 在 其 他 旗 帜 之 前 。
3.     国 旗 与 其 他 旗 帜 同 时 升 挂 时 , 须 将 国 旗 置 于 中 心 、 较 高 或 者 突 出 的 位 置 。
4.     在 外 事 活 动 中 同 时 升 挂 两 个 或 以 上 国 家 的 国 旗 时 , 须 按 照 外 交 部 的 规 定 或 者 国 际 惯 例 升 挂 。

升 降 国 旗
1.     在 直 立 的 旗 杆 上 升 降 国 旗 , 应 当 徐 徐 升 降 。 升 起 时 , 必 须 将 国 旗 升 至 杆 顶 ; 降 下 时 , 不 得 使 国 旗 落 地 。
2.     下 半 旗 时 , 须 先 将 国 旗 升 至 杆 顶 , 然 后 降 至 旗 顶 与 杆 顶 之 间 的 距 离 为 旗 杆 全 长 的 三 分 之 一 处 ; 降 下 时 , 须 先 将 国 旗 升 至 杆 顶 , 然 后 再 降 下 。

摘 要 说 明

     本 条 例 草 案 赋 予 国 旗 及 国 徽 法 律 上 的 保 护 。 在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三 指 明 并 将 于1997 年7 月1 日 公 布 的 法 律 中 , 已 有 为 国 旗 及 国 徽 订 定 条 文 。 草 案 第2 条 依 据 该 等 法 律 界 定 国 旗 及 国 徽 的 定 义 , 而 它 们 的 规 格 则 分 别 列 于 附 表1 及2 。
2.     草 案 第3 条 规 定 须 在 各 主 要 政 府 建 筑 物 展 示 国 旗 或 国 徽 或 两 者 , 该 条 同 时 授 权 行 政 长 官 规 定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內 须 展 示 或 使 用 国 旗 及 国 徽 的 机 构 、 场 合 及 其 他 场 所 , 以 及 规 定 展 示 或 使 用 国 旗 及 国 徽 所 须 遵 从 的 方 式 及 条 件 。 而 附 表3 则 载 有 国 旗 下 半 旗 的 情 况 、 国 旗 的 优 先 地 位 及 国 旗 的 升 降 。
3.     草 案 第4 条 禁 止 展 示 破 损 或 不 合 规 格 的 国 旗 及 国 徽 。 国 旗 及 国 徽 的 制 造 则 由 草 案 第5 条 所 规 管 。
4.     草 案 第6 及7 条 保 护 国 旗 及 国 徽 , 使 其 在 香 港 免 受 玷 污 或 被 用 于 商 标 或 广 告 , 订 明 最 高 可 处 第5 级 罚 款$50,000 或 最 高 可 处 第2 级 罚 款$5,000 。 草 案 第8 条 将 看 来 与 国 旗 或 国 徽 极 相 似 的 国 旗 或 国 徽 复 制 本 当 作 是 国 旗 或 国 徽 。
5.     草 案 第9 条 清 楚 订 明 , 在 香 港 对 国 旗 及 国 徽 作 出 的 犯 罪 行 为 , 按 照 本 条 例 及 香 港 一 般 法 律 处 理 。 该 条 亦 订 定 如 本 条 例 与 根 据 《 基 本 法 》 附 件 三 公 布 的 任 何 全 国 性 法 律 有 不 相 符 之 处 , 本 条 例 须 解 释 为 该 全 国 性 法 律 的 特 别 实 施 或 改 编 本 , 并 如 此 实 施 。
6.     草 案 第10 条 清 楚 订 明 行 政 长 官 所 作 出 的 规 定 并 非 附 属 法 例 , 但 须 在 宪 报 刊 登 。


( 市 民 如 对 上 述 条 例 草 案 有 任 何 意 见 , 欢 迎 致 函 毕 华 侨 城 光 侨 街 一 号 华 夏 艺 术 中 心 四 楼 临 时 立 法 会 秘 书 处 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