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3)575(01)号文件

档号:CB(3)/C/2 (III)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1月19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9时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刘健仪议员(主席)
杨耀忠议员(副主席)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启明议员

缺席委员:

曹王敏贤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列席秘书: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高级主任(3)1
韩律科女士
I. 通过1997年11月25日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3)422号文件)

1997年11月25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并无任何修改。

II.跟进委员会在1997年6月列出的有待检讨事项
  1. “政治团体”的定义及议员获得的现金资助

  2. (临立会CB(3)455(01)号文件)
2.主席请委员考虑《个人利益登记指引》(下称“登记指
引”)第III(7)项各项拟议修订的草拟本(载于临立会CB(3)
455(01)号文件),能否反映委员在上次会议上所作的决定
。委员察悉有关的改动如下:

  1. 为“政治团体”一词加上注释,标明该词的解释
    与《社团条例》內“政治性团体”一词的释义相
    同;及

  2. 在“……故议员只须登记从所属政治团体直接获
    得的利益”后,加入“,这些须予登记的利益包
    括每月港币5,000元或以上的现金资助”的字句。
3.委员继而研究该草拟本,并同意予以采纳。

  1. 应否登记议员以代名人身份拥有的土地及物业

  2. (临立会CB(3)455(02)号文件)
4.主席请委员考虑个人利益登记表格(下称“登记表格”)
第7类别各项拟议修订的草拟本(载于临立会CB(3)455(02)
号文件)有否任何问题。委员察悉有关的改动如下:

  1. 规定议员须登记他们在香港拥有的唯一或一所主
    要及经常性自住的居所以外的物业;及

  2. 在注释中标明:“议员拥有的土地或物业,不论
    直接或间接拥有,例如,透过其持有控制权的公
    司或超过百分之五十股份的公司所拥有,或透过
    第三者拥有,均须予以登记。”此外,在注释中
    亦标明:“除非议员在本港拥有的唯一或一所主
    要及经常性自住的居所亦为其带来收入,否则无
    须登记。”

5.委员继而研究该草拟本,并同意予以采纳。

6.委员认为,由于临时立法会议员的任期将在1998年6月
后届满,故此向新的立法会建议采用经修订的登记指引
及登记表格,会是较适宜的做法。同时,委员会应告知
內务委员会其意见。

III. 下次会议日期

7.委员察悉,主席会在日后有需要时召开会议。

8.会议于上午9时1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