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3) 332(04)

《就关乎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以其议员身
分所作行为的道德标准事宜订定的劝喻性质的指引》
第II(7)项


(7) 议员不应将其工作开支补贴或地区办事处津贴的任何
部分,用于与临立会事务无关的开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