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
临时立法会
就关乎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
以其议员身分所作行为的道德标准事宜
订定的劝喻性质的指引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根据《临时立法会议事规则》第74(1)(d)条发出)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1997年6月
I. 一般准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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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员应确保其行为一定不会令临时立法会(以
下简称「临立会」)的信誉受损。
- 议员行事的方式,不应使其处境可能有负市
民对临立会议员在一般应有的行为准则方面 的期望。议员在决定参与商业性质的活动(例 如广告活动)前,须详细考虑该活动的性质和 內容是否会被视为与临立会议员的地位或声 望不符,而令临立会的信誉受损。
(2) |
议员应遵守临立会、其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 或临时立法会主席为规管临立会及各委员会 及小组委员会的行事方式及程序,或议员在 处理临立会事务时的表现而订定的任何规则 或规例的文义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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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特定准则
(3) |
- 议员出席临立会或任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
的任何辩论或议事程序时,必须声明任何与 所议事宜有关的直接金钱利益。
- 议员在临立会或任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会
议上,不得就其有直接金钱利益的任何议题 表决。
- 议员在临立会或任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会
议上,如沒有披露有关的个人金钱利益的性 质,不得对直接或间接与该利益有关的事宜 动议任何议案或修正案,亦不得就该事宜发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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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根据《议事规则》第83条及议员个人利益监 察委员会发出的指引注释,议员须登记以下 须予登记的利益的详情:
- 公共或私营公司的受薪董事职位;
- 接受薪酬的雇佣关系、职位、行业、专业或
职业;
- 客戶的姓名或名称,如以上所提述的个人利
益包括议员向客戶提供的个人服务,而该等 个人服务是由于其临时立法会议员身分所引 致或以任何方式与该身分有关者;
- 作为临时立法会议员时,来自任何人士或组
织的财政赞助,而提供详情时须说明该项赞 助是否包括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付予该议员或 其配偶的款项,或给予该议员或其配偶的实 惠或实利;
- 议员或其配偶由于与其临时立法会议员身分
有关或由该身分引致的海外访问,而该次访 问的费用并非全数由该议员或公费支付;
- 议员或其配偶因其议员身分从
- 香港以外的政府或组织;或
-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之人士
所收受或代表上述政府、组织或人士所收受 的款项、实惠或实利;
- 土地及物业;
- 公司或其他团体的名称,如据议员所知,其
本人,或连同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代表 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有该公司或团体的股 份的实益权益,而该等股份的面值超过该公 司或团体已发行股本的百分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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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议员不应寻求以其临立会议员身分影响其他 人士,藉以使议员本身获得更多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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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议员不应故意利用以临立会议员身分取得而市民
一般不能得到的资料,从中得到优惠或利益。
- 议员只应就公众关注的事项索取资料,不应为私
人或个人利益而要求取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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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议员不应将其工作开支补贴或地区办事处津贴的 任何部分,用于与临立会事务无关的开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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