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
临时立法会

就关乎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
以其议员身分所作行为的道德标准事宜
订定的劝喻性质的指引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根据《临时立法会议事规则》第74(1)(d)条发出)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1997年6月

I. 一般准则

(1)
  1. 议员应确保其行为一定不会令临时立法会(以
    下简称「临立会」)的信誉受损。

  2. 议员行事的方式,不应使其处境可能有负市
    民对临立会议员在一般应有的行为准则方面
    的期望。议员在决定参与商业性质的活动(例
    如广告活动)前,须详细考虑该活动的性质和
    內容是否会被视为与临立会议员的地位或声
    望不符,而令临立会的信誉受损。

(2)
    议员应遵守临立会、其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
    或临时立法会主席为规管临立会及各委员会
    及小组委员会的行事方式及程序,或议员在
    处理临立会事务时的表现而订定的任何规则
    或规例的文义和精神。

II. 特定准则

(3)
    根据《议事规则》第84条
  1. 议员出席临立会或任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
    的任何辩论或议事程序时,必须声明任何与
    所议事宜有关的直接金钱利益。

  2. 议员在临立会或任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会
    议上,不得就其有直接金钱利益的任何议题
    表决。

  3. 议员在临立会或任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会
    议上,如沒有披露有关的个人金钱利益的性
    质,不得对直接或间接与该利益有关的事宜
    动议任何议案或修正案,亦不得就该事宜发
    言。
(4)
    根据《议事规则》第83条及议员个人利益监
    察委员会发出的指引注释,议员须登记以下
    须予登记的利益的详情:

  1. 公共或私营公司的受薪董事职位;

  2. 接受薪酬的雇佣关系、职位、行业、专业或
    职业;

  3. 客戶的姓名或名称,如以上所提述的个人利
    益包括议员向客戶提供的个人服务,而该等
    个人服务是由于其临时立法会议员身分所引
    致或以任何方式与该身分有关者;

  4. 作为临时立法会议员时,来自任何人士或组
    织的财政赞助,而提供详情时须说明该项赞
    助是否包括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付予该议员或
    其配偶的款项,或给予该议员或其配偶的实
    惠或实利;

  5. 议员或其配偶由于与其临时立法会议员身分
    有关或由该身分引致的海外访问,而该次访
    问的费用并非全数由该议员或公费支付;

  6. 议员或其配偶因其议员身分从

    1. 香港以外的政府或组织;或

    2.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之人士

    所收受或代表上述政府、组织或人士所收受
    的款项、实惠或实利;

  7. 土地及物业;

  8. 公司或其他团体的名称,如据议员所知,其
    本人,或连同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代表
    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有该公司或团体的股
    份的实益权益,而该等股份的面值超过该公
    司或团体已发行股本的百分之一者。 」

(5)
    议员不应寻求以其临立会议员身分影响其他
    人士,藉以使议员本身获得更多私人利益。

(6)
  1. 议员不应故意利用以临立会议员身分取得而市民
    一般不能得到的资料,从中得到优惠或利益。

  2. 议员只应就公众关注的事项索取资料,不应为私
    人或个人利益而要求取得资料。


(7)
    议员不应将其工作开支补贴或地区办事处津贴的
    任何部分,用于与临立会事务无关的开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