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临立会ESC 64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F/3/2

临时立法会财务委员会辖下的人事
编制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2月4日(星期三)
时 间:上午10时45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吴亮星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锺泰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陈荣灿议员
曾钰成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郑耀棠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黃宜弘议员(主席)
田北俊议员
李国宝议员
唐英年议员
梁智鸿议员
许贤发议员
黃宏发议员
郑明训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林郑月娥女士
库务局副局长

柏志高先生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

蓝鸿震先生
民政事务局局长

溫颂安先生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胡宝珠女士
政府新闻处处长

黎蕙明女士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新机场)

黃智祖先生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A)

严元浩先生
法律草拟专员

李道义先生
国际法律专员

林瑞麟先生
律政司政务专员

张学广先生
律政司副政务专员(行政)

黃继儿先生
副法律政策专员

毛锡强先生
副法律草拟专员(双语草拟及行政)

黎镇城先生
效率促进组副专员

骆徐培培女士
管理参议署助理署长

陈华灿先生
管理参议署首席管理参议主任

黃星华先生
房屋局局长

华贤仕先生
房屋局副局长

余志稳先生
副行政署长

黃戴伟贤女士
礼宾司

麦绮明女士
房屋署机构事务总监

锺麦雪梅女士
房屋署助理署长(行政)

华陈真妮女士
文康广播局副局长(文化及康体)

列席秘书:

梁小琴女士
总主任1(2)

列席职员: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1

薛凤鸣女士
高级主任(1)8


由于小组委员会主席黃宜弘议员不在香港,由副主席
吴亮星议员主持会议。

EC(97-98)55建议在政府新闻处 ─

(a) 开设一个政府新闻处处长新职级和职
位( 首长级薪级第 6 点 ),并删除政府新
闻处处长的现有职级和职位 ( 首长级薪
级第5点),以作抵销;以及

(b) 开设两个常额职位,分别为一个首长
级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和
一个首席行政主任职位(首长级薪级第 1
点),并在政府新闻处删除一个总行政主
任职位 ( 总薪级第45至49点 ),以及在政
府总部政务司司长办公室和财政司司长
办公室编制內删除一个首长级乙一级政
务官职位 ( 首长级薪级第4点)以作抵销

以应付各决策局和部门对具成效的公关
支援服务的需求。

2.有关把政府新闻处处长的职级,由首长级薪级第5点
升格至首长级薪级第 6 点的理据,民政事务局局长解
释,自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 "香港特区" )政府成立
以来,本地及海外社会日益关注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
和香港最近的状况。政府新闻处在推广香港正面形象
方面的工作量和其职责的重要性因而大幅提高。此外
,资讯统筹署与政府新闻处合并后,政府新闻处处长
接掌了前资讯统筹署长的职责,负责制定政府的整体
公关策略和管理为各决策局提供服务的 6 个政府总部
新闻组。因此,政府新闻处处长的职级必须升格至首
长级薪级第 6 点,以反映这些改变,并使该部门可以
由一名具备适当年资的高级人员掌管。

3.议员察悉当局把政府新闻处处长职级升格的部分原
因,是要采取更积极进取的态度,提高市民的公民责
任意识。在这方面,一位议员询问政府新闻处在1998
年 5 月的立法会选举中所担任的角色和职务。民政事
务局局长表示,政府新闻处已经在宣传活动方面提供
幕后支援。在其他职责以外,政府新闻处亦负责制定
推广策略、策划各项活动、设计和制作宣传资料、收
集市民意见,以及为有关的决策局和部门提供专业意
见和服务。此外,该处亦会与有关的决策局和部门合
作,负责海外宣传工作和处理来自海外传媒的查询。

4.一位议员认为,除执行宣传工作外,政府当局亦应
向本地和海外社会传达一项讯息,就是立法会选举符
合《基本法》的规定,会以公开和公平的方式进行。
民政事务局局长保证,政府当局会竭尽所能,宣传有
关选举的正确讯息。政府新闻处处长进一步表示,政
府新闻处已经与政制事务局和民政事务局合作,为选
举的不同阶段制定宣传主题。

5.有关向国內人士传达有关香港事务的资料的问题,
政府新闻处处长表示,政府新闻处已经与国內传媒机
构的驻港办事处建立联系,并为他们提供资讯和宣传
资料,以便其传送到所属的自治区或城市。此外,国
內人士有足够渠道透过在国內售卖的香港报章,阅读
香港的新闻。有关政府在入境问题上的政策,政府新
闻处处长表示,入境事务处一直透过其已确立的通讯
机制,与国內的入境部门尽力解释其政策。

6.有关订定部门主管职级的机制,公务员事务局副局
长表示,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考虑多项
因素,包括 ─

  1. 该部门对香港经济、社会、內部及外部问题的
    重要性;

  2. 该部门的运作对政府资金的财政影响;

  3. 该部门所处理问题的复杂程度;

  4. 该部门的规模;

  5. 当局对该部门主管的领导能力要求;

  6. 考虑到任职者应该拥有的资历和经验,该部门
    主管在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市场价值;

  7. 该部门主管的职责;及

  8. 该部门与其他部门/决策局的关系。

至于把政府新闻处处长职级升格的问题,公务员事务
局已研究此个案,并由于有需要确保政府在本地和海
外的公关策略得以有效执行,因此全力支持将该职位
升格。当局亦已就此项建议咨询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
件常务委员会,该委员会确信把该职位升格属合理。

7.鉴于高级部门人员在过去一年出现严重流失,一位
议员询问该处是否有合适的人选担任拟设的政府新闻
处处长职位。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答覆时表示,为该
职位甄选任职者的工作,与现时的建议属两项独立的
事项。在政府新闻处处长职位升格后,政府当局会物
色一位具备适当年资和背景的人选出任该职位。副主
席表示,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可跟进该
问题。

8.一位议员要求当局澄清现时填补行政长官新闻秘书
职位的安排。民政事务局局长和政府新闻处处长解释
,自香港特区成立后,当局调派一名首长级乙级政务
官(首长级薪级第3点)担任行政长官新闻秘书的工作,
为行政长官提供公关事项方面的支援。为容纳该位人
员,当局在政务司司长办公室和财政司司长办公室编
制下,开设一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首长级薪级第3点)
编外职位,暂时填补一个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 ( 首长
级薪级第4点)常额职位。在改组的架构下,行政长官
新闻秘书负责在政府新闻处下为行政长官提供有效的
公关服务。为合理调整此项安排,当局建议在政府新
闻处开设一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首长级薪级第3点)常
额职位,作为行政长官新闻秘书,并删除该首长级乙
一级政务官(首长级薪级第4点)常额职位,以作抵销。

9.一位议员询问,即将成立的资讯科技局会否对政府
新闻处的组织构成任何影响。民政事务局局长和政府
新闻处处长表示,资讯科技局的成立对政府新闻处的
影响,与对其他政府部门的影响不会有很大差异。尽
管如此,他们同意该议员的意见,认为资讯科技与通
讯设施的发展有密切的连系,因此会影响政府新闻处
编制和发送信息的方法。政府新闻处处长保证,政府
新闻处会与资讯科技的发展并进,并尽量善用资讯科
技以加强其工作成效。

10.一位议员认为,现时不同部门的主管有不同的中、
英文职衔,例如"专员"及"署长"等,相当混淆。公务员
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注意到部分职衔的中文
译名有差异,并正检讨这些职衔。

11.主席反映部分议员关注香港电台在解释政府政策方
面的职责。他建议政府当局就政府新闻处与香港电台
之间的关系进行检讨。

12.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52 建议保留政府总部经济局一个首长级丙
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
为期一年,由1998年4月1日起生效,出
任人员负责监督新机场启用首年的有关
事宜。

13.鉴于当局最近决定将新机场的启用日期延迟至1998
年 7月,议员询问,当局将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新机
场 )的职位延长至1999年3月31日的建议会否足够。经
济局首席助理局长 (新机场) 表示,截至目前为止,当
局预测该职位只须保留至 1999 年3月31日。当局会于
稍后阶段检讨有关情况,决定是否须将该职位进一步
延期,还是由另一名非首长级人员接管余下的职务。

14.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53 建议在律政司开设下述职位,以应付该
司不断增加的工作量和职责 ─

(a)法律草拟科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常额
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由
1998年2月27日起生效;以及

(b)两个副首席政府律师常额职位 (首长
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分别设于法
律政策科和国际法律科,由1998年4月
1日起生效。

双语草拟组的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

15.一位议员赞成在双语草拟组开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
师职位。他询问当局在 1997 年 7月把一名副首席政府
律师从英文草拟组调配到双语草拟组的背景。政府当
局解释,前中文草拟及翻译组在完成现有约 500 条英
文条例的翻译工作后,重组成为双语草拟组,并删除
了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但当局随后发现,双语
草拟组两名副首席政府律师不能应付组內不断增加的
工作量。律政司在要求为双语草拟组增设一个副首席
政府律师职位前,发现可以从英文草拟组临时调配一
名副首席政府律师,作为试验安排。虽然双语草拟组
的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继续有稳定的增长,但英文草拟
组的工作又再次繁重,使该名副首席政府律师有必要
调回英文草拟组。因此,双语草拟组必须增设一个副
首席政府律师职位,以应付工作需求。

16.一位议员询问双语草拟组的督导范围,政府当局在
回应时解释,尽管双语立法计划于1987年开始推行,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局在草拟法例时的惯常做法,
是先以英文草拟,然后再翻译成中文。英文拟稿通常
由较资深的法律草拟人员草拟备,他们大多数是外籍
人士,可以独立工作;而中文拟稿则由经验较浅的双
语法律草拟人员草拟,并须作大幅批改。因此,在制
定中文法例拟稿时,高级法律草拟人员需提供较多督
导和行政支援。

17.一位议员质疑,既然双语草拟组在过去一年一直能
应付大幅增加的工作量,是否有需要在该组增设一名
副首席政府律师。另一位议员指出,在1997年拟备的
条例草案和附属法例在页数方面的增加,未必能代表
双语草拟组在工作量上的增长。律政司政务专员回应
时解释,随著一个以往负责法例本地化和适应化的小
组解散,部分职位已经删除。但双语草拟组在过去 6
年的工作量一直倍增,而由于以双语拟备法例拟稿(
即使是在最初的咨询阶段)的需求不断增加,以及政
府政策日益需要在复杂的法律体制下有效执行,双语
法例的草拟工作长远来说会继续增加。为符合《基本
法》,涵盖 600 项条例的修订条例草案正在拟备中,
加上 1998 年7月后有大量条例草案需提交新的立法会
审议,双语草拟组确实有需要增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
师常额职位,以监督组內的工作。副法律草拟专员(双
语草拟及行政 ) 指出,在宪报上刊登的法例是最终的
产品,并只代表该科实际草拟工作的一部分。

18.至于双语草拟组如何能在过去一年应付有所增加的
工作量,副法律草拟专员 (双语草拟及行政)解释,除
了从英文草拟组调配一名副首席政府律师之外,双语
草拟组亦已尽量利用资源,包括超时工作,削减职员
辅导和培训,在最初的咨询阶段只拟备英文拟稿,以
及减少全面批改拟稿。这些安排已令法例拟稿在语文
方面的质素下降,如果让有关情况持续下去,还会严
重影响职员士气和发展。

19.至于可否透过聘用较初级的律师而非增加首长级人
员来舒缓有关情况,律政司政务专员表示,当局必须
加强首长级支援,以便对法例草拟工作作出适当和妥
善的监督。副法律草拟专员( 双语草拟及行政 )补充,
除核正由非首长级专业人员拟备的中文法例拟稿及培
训较初级的人员外,双语草拟组的副首席政府律师亦
负责以双语草拟较复杂的法例。

20.一位议员询问,双语草拟组的副首席政府律师会否
有责任带领组內作出改变,以中文草拟法例,而不是
翻译法例。法律草拟专员证实,成立双语草拟组的目
的,是要推行双语法例计划,根据该计划,中文法例
拟稿和英文法例拟稿须同时拟备。副首席政府律师在
带领双语草拟组达到这目标方面负起重要的责任。

法律政策科中国法律组的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

21.有关在中国法律组开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常额职
位的理由,律政司政务专员表示,当局在1994年开设
现有编外职位的目的,是进行有关国內法律的研究,
以及研究推行 "一国两制"原则所须的跟进工作。由于
政府当局预测香港与国內之间的通讯和交流会日趋频
密和全面,因此,当局必须在政府內部培训中国法律
的专业人员,为政府各部门和决策局提供专业意见,
以及鼓励和维持本港与国內人员了解彼此的法律制度
。在这方面,律政司政务专员引述香港与国內之间在
民事、刑事和财务事宜的司法互助例子,本港人员与
国內有关部门处理此等问题时,须充分了解中国法律
的有关部分。

22.副法律政策专员补充,中国法律组亦参与筹办国內
法律代表团来港的访问,筹办有关中国法律的研讨会
和进行有关研究,以及建立和发展有关中国法律的资
料库。他指出,中国法律组在过去两年出版了多份刊
物,使公务员可以更加认识中国法律。鉴于有这些重
要而长远的职责,中国法律组必须保留该个副首席政
府律师常额职位。

国际法律科的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

23.有关在国际法律科开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常额职
位的理由,律政司政务专员和国际法律专员表示,香
港在主权移交后,已有与多国签订各类多边和双边协
议的自主权。由1997年7月1日起,行政长官获授权就
涉及不同范畴的40份双边协议与多个特定国家进行洽
谈。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香港特区政府
亦有权就互免签证协议的事宜与其他国家商谈沒有指
定数目的协议。上述发展使现有的副首席政府律师必
须转为常额职位,使有关的专业知识可以延续和保留。

24.律政司政务专员又补充,当局须就各项法律课题检
讨以往的英联邦安排,并在有需要时制定新的安排。
这些安排包括交互强制执行民事和刑事的判决协议,
以及交互强制执行胆养令。国际法律科已接触多个司
法管辖区,目的是要确定各英联邦国家会如何考虑香
港特区政府法庭所作的判决。

25.一位议员指出,由于有关各项重要国际协议及法律
本地化和适应化的大量工作已于1997年前完成,较恰
当的做法可能是保留该编外职位数年,而不是改设一
个常额职位,以便确定长远的工作量。库务局副局长
答覆时表示,开设编外职位原则上是为满足一段特定
期间內的工作需求,而不应作为一个测试编制需要的
方法。库务局和公务员事务局从议员在最近的会议上
讨论一些建议时的态度,知道议员对于开设常额职位
以代替编外职位方面的关注。他们已建议各政策局,
在建议开设常额职位时,若该职位涉及新的工作范围
,或当局仍未确定是否需要长远的人手编制,应考虑
议员在这方面的意见。就现行个案而言,两个决策局
已审慎研究有关建议,并认为有充分理由开设一个常
额职位。

26.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54 建议在管理参议署开设一个首席管理参
议主任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 1 点),
开设期由1998年6月1日至1999年11月30
日,出任人员负责掌管档案管理策略第
三期推行组。

27.效率促进组副专员在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档案管
理策略分为三期,预计于 5 年內完成。考虑到首两期
的经验和工作进度,效率促进组副专员相信第三期可
以在18个月內完成。但他指出,即使在档案管理策略
的计划完成后,各部门仍会继续进行档案管理的日常
工作。

28.有关当局推行首两期档案管理策略所达到的改善成
果,效率促进组副专员表示,政府档案的每年增长率
已由超过12%下降至低于6%。把长达40 000米的不常
用档案由各部门转移至档案中心后,为当局每年节省
4,000万元租金,而当局为市民发出各种许可证和证书
的效率亦大为提高。

29.效率促进组副专员答覆一位议员时表示,为协助推
行档案管理策略第三期的工作,当局亦会开设14个非
首长级编外职位。

30.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57 建议在政府总部房屋局开设一个首长级
乙一级政务官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4
点),以处理日趋复杂和不断增加的房屋
政策工作,并监察政府长远房屋策略的
实施情况。

31.一位议员询问,由于大部分公共房屋属房屋委员会
的管辖范围,当局是否需开设一个首长级薪级第 4 点
职位,以负责私人楼宇和公共房屋政策。房屋局局长
回应时表示,房屋局负责回答立法机关就公共房屋事
务所提出的问题。此外,该局直接参与房屋委员会的
政策制定和决策工作。他强调,房屋署所提出的建议
会先由该局考虑,并通常会鉴于该局的建议和意见作
出大幅修改。

32.有关私营房屋部和工程计划管理部的工作,房屋局
局长表示,私营房屋部负责各种私营房屋事务的政策
,例如规管私人租务关系的法例及监管住宅物业市场
。私营房屋部与工程计划管理部的职责并无重复,后
者负责监督建屋及与房屋有关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他重申,由于拟设的副局长职位工作范围广泛而复杂
,并考虑到任职者将须在房屋局局长缺勤时代理其职
务,因此该职位需定于首长级薪级第 4 点的级别,以
提供所需的首长级支援。

33.一位议员赞成该项建议,表示房屋局有需要加强其
首长级人手,以执行一项非常重要的职务,就是确保
政府的长远房屋策略得以妥善推行。此外,以往当房
屋局局长缺勤时,由一名来自其他决策局的人员代理
其职务,此项安排并不恰当。

34.一位议员询问有关房屋局在1998年4月增加的新职
位,房屋局局长答覆,除了此项建议所提出的房屋局
副局长职位外,该局已获批准开设 8 个非首长级常额
职位,由1998年4月1日起生效。这些新职位属不同职
级,并会从局內不同的组别调配。

35.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58 建议 ─

(a)开设一个礼宾司新职级和职位(首长级
薪级第 2 点),并删除礼宾司的现有职级
和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以作抵销;
以及

(b)开设一个副礼宾司新职级(首长级薪级
第1点 )和一个副礼宾司编外职位(首长级
薪级第 1 点),由1998年3月1日起至2001
年2月28日止

以应付政府总部政务司司长办公室和财政
司司长办公室辖下礼宾处日趋复杂且不断
增加的工作。

36.一位议员表示,鉴于政府当局根据公务员及资助机
构员工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同意开设一个副礼宾司编
外职位,他会赞成该项建议。

37.有关当局在估计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的国宾访问次
数有何根据的问题,礼宾司表示,当局是根据自1997
年7月1日以来的国宾访问次数作出预测。自1997年7月
1日以来已有3次国宾访问,而当局2月已再安排多一次
该类访问。

38.有关当局是否需将礼宾司的职位升格,副行政署长
表示,自主权移交后,礼宾处的工作一如文件中所述
,已经大幅增加和日趋复杂。他强调,许多有关礼宾
事宜的既定做法需作检讨,而礼宾处需要重新拟订一
套礼宾和礼仪安排,包括为香港特区制定新的授勋和
嘉奖制度。以上各项均使当局有需要把有关职位升格
,以配合其职责的范围和复杂程度。

39.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59 建议在房屋署开设一个总房屋事务经理
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为期两年
,以应付日趋复杂的工作和不断增加的
工作量,以及改善对房屋事务经理职系
和相连职系的管理。

40.由于需加强对房屋事务经理职系和相连职系的职系
管理工作,一位议员赞成有关建议。房屋署机构事务
总监在答覆他的问题时证实,开设总房屋事务经理(
职系管理)职位的主要目的,是发展和加强房屋事务
经理职系和相连职系的才能,以应付持续的承担和各
项新挑战。其中一项新挑战是推行租者置其屋计划。
根据该计划,已购买公营房屋单位的公营房屋租戶,
可以在两年后选择是否继续采用房屋署提供的管理服
务。面对此项挑战,房屋署认为极有需要开发一种新
的服务文化及加强在屋村管理方面的整体表现,因而
必须加强对房屋职类的职系管理。

41.一位议员对于租者置其屋计划可能导致人手过剩的
问题(尤其是对初级人员的影响)表示关注。他询问
当局有否为此等职员提供再培训计划,以配合这些改
变。房屋署机构事务总监表示,拟设的总房屋事务经
理(职系管理)职位的其中一项职责,是扩阔初级人
员的技能范围,使他们能够更灵活而有效地回应顾客
的需求。至于该等在两年后可能毋须再提供服务的职
员,当局有否为他们安排任何超额人员计划,房屋署
机构事务总监表示,租者置其屋计划最近才推出,房
屋署现正就该计划对职员需求的影响进行整体评估。
她保证房屋署会对受影响的职员作出最恰当的安排。

42.一位议员询问,由于职系管理秘书处设于行政科之
下,总房屋事务经理(职系管理)职位的职务可否由
掌管行政科的现有房屋署助理署长 (行政) 承担。房屋
署助理署长 (行政) 表示,职系管理秘书处设于行政科
之下,是因为该科在肩负职系管理的职务方面有较"中
立"的立场。她强调,加强职系管理是房屋署现正推行
的人力资源管理改革下的一项新措施。要在房屋事务
经理职系和相连职系中有效推行此改革,必须由一名
房屋事务经理职系的首长级人员领导,而该人员必须
熟悉房屋署的运作和房屋职类职系的工作。房屋署助
理署长(行政)不能有效执行房屋事务经理(职系管理)
的职务,因为前者已掌管整个行政科,而且除职系管
理职务外,亦需监察其他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及部门行
政职务。

43.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补充,在公务员队伍中,由有
关部门职系的人员负责职系管理的职务是一种惯常的
做法,因为该人员需要非常熟悉其负责的有关职系的
工作性质。

44.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60 建议保留政府总部文康广播局一个首长
级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
点),为期两年,由1998年3月18日起生
效,出任人员负责制定康乐及体育政策
,并监察政策的推行工作。

45.有关燃放烟花和在舞台上使用烟火的政策,文康广
播局副局长 (文化及康体) 表示,政府当局已就有关政
策进行初步检讨,结论是考虑到安全因素,并鉴于若
批准市民燃放烟花,将需大量资源以进行监察,因此
不宜放宽有关限制。但政府当局会不时检讨此项政策。

46.有关当局爭取在香港举行第九届全国运动会部分赛
事,文康广播局副局长( 文化及康体 )表示,该运动会
将于2001年在广东举行。文康广播局现正研究是否有
体育场地和其他有关设施举行部分赛事,并就这方面
与有关的体育协会联络。文康广播局仍未决定会爭取
在香港举行哪些赛事。至于此举会否导致香港的体育
设施和场地增加,她表示在最后完成对康体设施规划
标准的检讨工作后,文康广播局会研究可否建造一个
可举行国际赛事的新体育馆。不过,该项设施不可能
赶及在下次全国运动会前建成。

47.对于保留现有文康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 ( 康乐及体
育)编外职位的建议,一位议员持强烈的保留态度。他
质疑该职位的职务可否由局內现有的副局长接掌。他
又认为讨论文件沒有就文康广播局各首长级人员的分
工和督导范围提供足够资料,尤其是缺少了一个组织
架构图表,显示拟设职位与局內整体的首长级架构的
关系。

48.文康广播局副局长 (文化及康体) 回应时解释,根据
该局的编制,康乐体育事务部由首席行政主任职位掌
管。在1996年,财务委员会同意有需要为康体事务提
供更强的政策支援,因此批准开设一个首长级丙级政
务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以暂时填补一个首席行
政主任职位,为期两年。现时提出的建议只要求将此
项安排延长两年,因为在未来两年,文康广播局局长
会继续需要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
人员提供首长级支援,以制定和推行康乐及体育政策
。该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人员是
向文康广播局副局长( 文化及康体 )负责的两名首席助
理局长之一。另一名首席助理局长负责文化事务,亦
属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职级。

49.该议员察悉政府当局的解释后,仍然认为议员所得
的资料不足以让他们就此项建议作出决定。鉴于议员
对有关建议有所保留,库务局副局长同意撤回该份文
件,并在提供所要求的额外资料后,在随后举行的会
议上重新提交该项建议。

50. 政府当局撤回此项建议。

51. 会议于下午1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