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临立会ESC 6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F/3/2

临时立法会财务委员会辖下的人事
编制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2月6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黃宜弘议员(主席)
吴亮星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陈荣灿议员
曾钰成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国宝议员
唐英年议员
梁智鸿议员
许贤发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林郑月娥女士
库务局副局长

梁何绮文女士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

刘国材先生
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关柏林先生
建筑署副署长

郑文耀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长

甘伟业先生
运输署副署长

劳升贻先生
运输署总工程师

刘正光先生
路政署副署长

刘誉德先生
路政署副署长(机场及港口通道系统)

王永平先生
教育统筹局局长

杨立门先生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2)

石灿辉先生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资源管理组)

张建宗先生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1)

梁悦贤女士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劳工事务组)

尤曾家丽女士
行政署长

萧炯柱先生
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

郑汝桦女士
中央政策组副首席顾问

列席秘书:

梁小琴女士
总主任1(2)

列席职员: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1

薛凤鸣女士
高级主任(1)8


EC(97-98)56 建议在建筑署开设一个总建筑师常额职
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以应付因实施学
校改善计划而引致的规模庞大而复杂的
额外工程

议员普遍质同有需要开设一个新的总建筑师职位,以
监督学校改善工程。然而,鉴于学校改善计划定于
2004年前完成,部分议员对于当局需以常额编制开设
该职位持强烈的保留态度。议员亦察悉当局会在2003
年年初进行一项检讨,研究是否继续需要该职位。一
位议员建议应在此情况下开设一个编外职位。

2.建筑署副署长在回应时表示,学校改善计划虽定于
2004年前完成,学校改善工程预料会成为建筑署定期
进行的工作范畴。除为新建及现有学校进行定期的维
修工程外,由于政府正继续致力改善学校的一般环境
及设施提供,例如提供空气调节和电脑设施,以及改
善防火设施,新的改善工程会持续进行。此外,由于
多间新学校会在未来数年会根据全日制小学计划而兴
建,并为应付不继增加的学生人数,这些新建学校可
能会并入未来一期的学校改善计划或其他学校改善工
程计划。因此,学校改善方面的工作会继续繁重,并
因而必须由一名常额的总工程师负责。他并解释,由
于长期的署任或会导致在保持连续性及挽留专门人才
方面的困难,建议的安排会令该部门可实际填补该职
位。

3.在察悉政府当局的解释后,部分议员仍不认为该职
位应以常额编制开设。一位议员指出,开设编外职位
或常额职位应根据政府当局曾多次向议员解释的指导
原则考虑。然而,另一位议员则鉴于政府当局在挽留
人手困难方面的意见而赞同开设常额职位。

4.库务局副局长承认,现行文件确实让人有一个印象
,觉得该职位只须在一个特定的期间开设。不过,她
解释,鉴于工程属长期性质及员工的士气问题,该部
门有理由要求开设一个常额职位。她建议押后讨论建
议,让政府当局进一步研究此项事宜,并在小组委员
会下一个会议上重新提交文件。

5. 政府当局撤回此建议。

EC(97-98)61 建议保留建筑署一个总建筑师编外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1点),直至1999年3月31
日为止,出任人员负责协助香港教育学
院校董会监督该学院大埔校舍的发展计划

6.在察悉到部分建筑工程的保养期不会在编外职位到
期撤销前完结,一位议员关注到拟延长的期限是否足
够。建筑署副署长解释,该工程计划包括 4 个部分,
而教学及行政大楼和康乐大楼的工程是最复杂的部分
。这些工程的保养期会分别在1998年11月及1999年 1
月届满。拟延长的期限会使负责的总工程师可在这些
工程的保养期届满前监督工程。此外,延长的期限亦
足以让总工程师解决所有合约上的事宜和结算整项工
程计划的帐目。有关学生和教职员宿舍及体育中心的
工程较为简单,余下的职务可由一名高级建筑师执行。

7.关于政府会否就工程计划的延误而向承建商索取赔
偿的问题,建筑署副署长表示,政府当局原则上会就
工程延误索取赔偿。就康乐大楼的工程而言,由于重
新招标会昂贵得多,政府当局已决定容许承建商完成
工程,而非终止合约并重新招标。现行安排并不表示
政府当局稍后不会就有关的延误向承建商索取赔偿,
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向承建商施以适当的惩罚,例如在
日后的投标中将该承建商列入黑名单。至于学生及教
职员宿舍的工程延误,政府当局已从承建商取得赔偿
,并已终止有关的工程合约及重新招标。该承建商亦
已在日后的投标中列入黑名单。由于合约重新招标所
致的额外财务承担,已获财务委员会批准。

8.建筑署副署长在答覆一位议员的询问时保证,延长
总工程师职位期限的建议不会增加工程的费用。不过
,由于包括体育中心在內的最后一部分工程仍未展开
,他不能证实工程预算费是否需要进一步增加。尽管
如此,根据现有的资料,工程预算费应不会继续增加。

9.一位议员询问,当局最后如何解决讨论文件所提及
的学生及教职员宿舍地盘工人不足的问题。建筑署副
署长告知议员,该问题是由承建商及二判之间的金钱
纠纷所致,而影响了专门的机电工人的供应。为使工
程毋须重新招标而继续进行,建筑署已协助调解有关
方面的纠纷。

10.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65 建议保留下述编外职位,以处理与机场
核心计划有关的未完成工程、索偿、纠
纷、合约完结工作和运输事宜,以及与
机场有关的工程 ─

运输署
(直至1998年9月30日为止)

1个政府工程师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
1个总工程师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

路政署
(直至1998年12月31日为止)

1个政府工程师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
1个总工程师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

(直至1999年3月31日为止)

2个总工程师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

11.部分议员关注部分职位所延长的期限是否足够,政
府当局在回应此问题时提供以下资料:

  1. 当局建议将政府工程师(青衣至大屿山干线)职位
    的期限延长至1998年12月31日已属足够,因为当
    局延长该职位是要解决有关青衣至大屿山干线工
    程计划的一个仲裁个案。该项工程由 1998 年1月
    延误至 6 月,涉及的索偿总额逾10亿元。剩余的
    问题可以由职级较低的人员处理。

  2. 政府工程师(港口及机场发展)和总工程师(港口及
    机场发展)职位的期限延长3个月,足以让他们评
    估和处理为新机场而设的新道路和运输设施在运
    作初期可能出现的任何主要问题。

12.一位议员对于与机场核心计划有关的多宗索偿表示
关注,并询问导致索偿的原因。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解释,在合约工程进行期间,承建商因工程要求有变
或其他情况而要求赔偿,以保障其本身利益,是一种
常见的做法。但政府将须根据合约条件自行评估该等
索偿,以保障政府的利益。就机场核心计划工程而言
,大部分索偿已透过调停方式解决,毋须进行诉讼。
该议员促请负责的人员在处理承建商的索偿时尽力保
障政府的利益。

13.至于汀九桥在1998年4月底前的工程进展,路政署
副署长表示,有关的合约工程届时将已完竣。他保证
汀九桥可于1998年4月底或5月初启用。

14.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62 建议在政府总部教育统筹局开设两个常
额职位,包括一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职
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以及一个高级首
席行政主任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由
1998年3月1日起生效,以应付在学校教
育方面日趋复杂的工作和日益增加的工
作量,包括最近设立的优质教育基金所
带来的工作

15.一位议员察悉现有的教育统筹局副局长(3)编外职位
仅于1997年10月13日开设,他请政府当局考虑延长该
编外职位的期限,以便有更多时间确定是否需开设一
个常额职位。他指出,在各项有关学校教育的措施推
行后,拟设职位的职责可能不再繁重,因此可由职位
较低的人员承担。

16.教育统筹局局长回应时证实确有需要开设一个常额
职位,以提供所需的首长级支援,处理因行政长官在
其施政报告中宣布的多项新措施而大幅增加且日趋复
杂的学校教育工作。当局需在未来数年施行这些新措
施,并作长远监察,务求达到中、长期的目标。他指
出,由于有关的工作范畴复杂,加上任职者须负责统
筹和督导的职务,因此该职位必须定于副局长的职级。

17.教育统筹局局长回应有关教育统筹局副局长各职位
属不同职级的问题时表示,一个职位的职级反映有关
职务的复杂程度,而不是根据该职位所管理的组别数
目而定。在现时的个案中,有关学校教育的新措施已
使教育统筹局的工作量大幅增加,以致有需要增设一
个属首长级薪级第3点职级的首长级人员。

18.一位议员询问由教育统筹局副局长(2)负责的教育检
讨范围,特别是有关学能测验的检讨。教育统筹局局
长回应时表示,教育检讨涵盖多个方面的事项,包括
不同阶段的教育与有关的考试制度的配合。教育委员
会已经完成学能测验的检讨,并会由教育统筹委员会
进一步研究。

19.有关教育统筹局副局长(3)职位在监督建校计划方面
的职责,教育统筹局局长阐释,行政长官已保证在
2002-03学年有60%的小学生能就读于全日制学校。当
局因此须增建75间学校。教育统筹局副局长(3)负责确
保建校计划的进度会达到此目标。因此,教育统筹局
副局长(3)须肩负重要的督导和统筹责任,使各个有关
的决策局和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此外,行政长官又
宣布了最终的目标是使所有小学生能就读于全日制学
校。担任教育统筹局副局长(3)的人员现正与有关的决
策局和部门联络,研究是否有足够的土地和其他资源
,藉以制订一项建校计划,以达到此目标。

20.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63 建议在政府总部教育统筹局开设一个首
长级丙级政务官常额职位 ( 首长级薪级
第2点),由1998年4月1日起生效,以应
付在人力资源发展和其他有关事宜方面
不断增加的工作量

21.教育统筹局副局长(1)回应一位议员有关制衣及纺织
业劳工短缺的问题时解释,近年许多雇主均表示难于
为有关行业聘用足够的工人。他解释,虽然许多制衣
及纺织公司已将其生产设施迁往国內,但部分公司由
于受到 "原产国家" 规则的限制,其生产厂房仍须设于
香港。政府已经成立纺织及制衣业训练和再培训工作
小组,研究劳工短缺的问题,并透过制衣业训练局筹
办有关的再培训课程。至今,该计划已成功使部分已
接受再培训学员在完成课程后找到工作。

22.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64 建议保留政府总部教育统筹局一个高级
首席行政主任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
点),直至1999年2月28日为止,以便继
续借调一名合适的人员到雇员再培训局

23.教育统筹局副局长(1)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雇员再
培训局须继续保留现有的高级首席行政主任职位,为
期12个月,出任高级副行政总监一职,以便顺利推行
雇员再培训计划检讨所提出的主要建议。因此,该人
员必须具备有一般行政和财务管理方面的管理专业知
识和经验,包括发展电脑系统。至于行政总监的职位
,该空缺会在1998年下半年透过公开招聘填补。

24.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66 建议在政府总部政务司司长办公室和财
政司司长办公室辖下中央政策组开设下
述编外职位,为期三年,由1998年3月1
日至2001年2月28日─

(a)1个局长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8点),使
中央政策组的架构能配合目前情况所需;

(b)1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
级第2点),以加强人手支援,应付已见
增加的研究工作;以及

(c)1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
级第3点 )和1个政府城市规划师职位(首
长级薪级第2点),以便为策略发展委员
会提供秘书处支援

25.一位议员询问由中央政策组提供秘书处支援的策略
发展委员会的工作,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答覆时表示
,该委员会会于 1998 年2月举行首次会议。委员会首
先会考虑其工作程序和日后的会议日期。委员会的工
作是研究香港进一步发展的长远路向和潜力。其研究
时限会延续10至50年;而这些研究的范围因此不会与
个别决策局或部门所进行的研究范围重复。在进行研
究时,中央政策组会就有关课题征求本地或海外专家
的资料和意见,并分析全球的发展趋势对香港、国內
,以及与香港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济地区的影响。根
据其研究的结果,委员会或会将问题交回有关的决策
局,由中央政策组提供所需的协助,检讨属于其本身
范畴的政策。政府政策如有任何改变,均需提交行政
会议作决定。

26.一位议员询问中央政策组在向行政长官、政务司司
长及财政司司长提供意见方面的职责。中央政策组首
席顾问表示,在正常情况下,行政长官、政务司司长
和财政司司长会向政府当局內部的决策局或部门征求
意见,或在恰当情况下,向政府当局以外的顾问或专
家征求意见。但行政长官、政务司司长或财政司司长
有时可能需要其他辅助的意见,中央政策组便会发挥
作用。此辅助意见未必与政府当局的意见完全吻合,
但却就有关课题提供另一个来源的意见。

27.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答覆一位议员时保证,在研究
任何复杂的政策问题时,中央政策组会广泛咨询文件
中第 4 段所列出的各个社会团体和界别,然后才提交
意见。

28.有关因何需要开设公务员职位以协助局长,中央政
策组副首席顾问解释,中央政策组的编制中包括公务
员和非公务员。非公务员主要是从私营机构招聘的全
职成员,具备特定范畴的专业知识。他们的职责是根
据本身的专业知识,统筹有关特定课题的研究。至于
此项建议中的公务员职位,其职务涉及与政府各决策
局和部门的大量联络和合作方面的工作,因此应由较
熟悉政府运作的公务员担任。

29.一位议员察悉,现时开设一个局长编外职位的安排
,是要让一名公务员承担原来由一名非公务员执行的
工作。他提出,正如他以前曾多次指出,政府当局应
考虑开设一个"职位",而不是拨款"委任"任何被认为适
合该职位的人。他提醒与会者,如果沒有一个职位,
当局会难以要求任职者在聘用期间遵守公务员守则和
规例。有关该职位应由公务员或外界人士担任,会是
由政府当局根据所涉及的职务性质而另行考虑的问题。

30.另一位议员强调,他原则上不反对借调一名公务员
来主管中央政策组的临时安排,但鉴于中央政策组的
职能,他认为由一名非公务员出任中央政策组首席顾
问一职较为恰当。由于部分议员在公务员及资助机构
员工事务委员会上讨论有关课题时已经提出这点,他
不想在此小组委员会会议上重复有关的讨论內容。

31.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32. 会议于下午3时5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