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临立会ESC14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F/3/2
临时立法会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9月1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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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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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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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黃宜弘议员(主席)
吴亮星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锺泰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陈荣灿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耀忠议员
霍震霆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国宝议员
胡经昌议员
唐英年议员
梁智鸿议员
许贤发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钊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林郑月娥女士
- 库务局副局长(1)
- 柏志高先生
-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
- 何健华先生
- 经济局副局长
- 陈维民先生
- 经济局助理局长
- 黎庆宁先生
- 保安局局长
- 黃鸿超先生
- 保安局副局长(1)
- 方志伟先生
- 保安局副局长(2)
- 杨刘秀清女士
- 保安局首席管理参议主任
列席秘书:
- 甘伍丽文女士
- 总主任1(5)
列席职员:
- 卢思源先生
- 高级主任(1)7
EC(97-98)20建议在经济局民航运输谈判组开设一个首
长级丙级政务官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由出任
人员专责处理民航运输谈判和有关事务
议员询问民航运输谈判组的目标、工作量、以及首长级
人员的参与程度,以致需要开设有关职位。经济局副局
长回应时提出以下数点:
- 在过渡前,该组的主要工作集中于把英国的民用
航空运输协定內适用于香港的部分,自该等协定
分离出来。迄今为止,当局已达成了22项民用航
空运输协定。在1998年启用的赤𫚭角新机场将为
本港的航空服务带来进一步的发展机会,该机场
最初的每年容量为3 500万名旅客,并将在机场全
面发展后增加至8 700万名。香港若要维持其国际
和地区航空中心的地位,以及配合经济发展及旅
客和商人的需要,将有必要与新的航空伙伴就民
用航空协定及民用航空过境协定,进行更多谈判
。此外,该组亦须每隔12至18个月会见现有的航
空伙伴,以检讨航空交通安排。
- 民用航空过境协定为航机飞越并无列入有关多边
协定的别国领空的事宜提供法律依据。由于香港
与该等偏远国家之间缺乏完善的通讯设备及直航
班机,有关的谈判过程往往需时甚久。香港过往
倚赖英国的协定提供法律依据,让香港的航空公
司航机可以飞越这些国家,但在主权移交后再不
能采用此一做法;及
- 组內两个丙级政务官职位,包括一个常额职位及
一个由公务员事务局借调的后备人员,均忙于上
述工作。在分离工作完成后,一项就民航运输谈
判组的职能和编制的检讨指出,以该组现时和预
期的工作量,需长期开设两组人员,负责民航运
输谈判工作,每组由一名首长级丙级政务官主管
。因此,当局建议增设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常
额职位。
2.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21建议在保安局首长级架构重组后,开设三
个常额职位,包括两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
级薪级第3点)和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
级第2点),并删除保安局副局长的职位和职级(首长级
薪级第3点),以作扺销
3. 鉴于在港的越南船民人数持续下降,以及当局预定取
消保安局辖下的越南事务组,议员询问是否需要为处理
越南船民和越南非法入境者的事务而开设一个新的科别
。保安局局长回应时表示,越南事务组将在 1997 年 9月
30日解散,但仍有多项与越南船民/越南非法入境者有
关的事宜有待解决。这些问题包括第一收容港政策、越
南非法入境者抵港人数持续增加,以及有关在港越南船
民/越南非法入境者的余下个案等,全部均需与越南政
府解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越南政府已暂定于1997
年9月底举行会议,目的是加快遣返越南船民 /越南非
法入境者;政府当局亦会向保安事务委员会汇报有关工
作的进展。同时,政府当局亦会全面检讨有关越南船民
/越南非法入境者的政策,包括第一收容港政策。
4. 关于联合国难民专员公署的欠款,保安局局长证实,
该公署每年均有缴还欠款,但其还款能力依赖所收取的
供款。该公署在1996年年底已偿还了2,000万港元欠款;
政府当局会继续跟进该公署尚未清还的债项。
5. 保安局局长指出,称为第三科的新科别,除了处理与
越南船民有关的事宜外,并会接办第一科和第二科的工
作,以便纾缓该两科繁重的工作量。有关的工作包括入
境和国籍事宜,以及因回归祖国而面对的新挑战。新挑
战主要是与主权改变有关的实务性工作,例如与25个国
家就转解服刑人士的事宜在主权移交后不再适用的协议
进行重新谈判等。
6. 关于保安局与人民解放军有关的工作,以及与英国驻
军的比较,保安局副局长(1)解释,与英国驻军不同,人
民解放军在本港是一个新的组织。保安局除协助人民解
放军按照《基本法》及《驻军法》执行防卫职务外,亦
需研究是否需要订立本地法例,为《驻军法》的主要条
文订立法律基础,并检讨和修改与军方有关的条例,为
在本港的驻军提供清楚明确的架构。
7. 保安局局长表示,当局将需为新的科别开设一个首长
级乙级政务官及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两个额外职位,
负责处理所有影响非香港居民的国籍及入境事务,以及
处理有关在港越南船民/越南非法入境者事宜的所有余
下工作。他补充说,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级的职责,已
有一段长时间由公务员事务局及其他政府部门借调的职
员执行。此安排已不合时宜,而开设一个首长级丙级政
务官常额职位的建议,目的是将该职位正规化。
8. 议员亦又求当局澄清保安局副局长(首长级薪级第3点)
这个部门职位的安排。保安局局长解释,该部门职位过
往由一名纪律部队人员出任,直至 1995 年 6月,其后一
直由一名首长级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的人
员暂时出任这个职位。由于这项安排一直运作良好,当
局建议把这项安排改为永久安排,即开设一个首长级乙
级政务官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并删除一个保安
局副局长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以作抵销。当中
涉及的职位净额并无增加,而这项建议符合当局避免公
务员职系增加的一贯做法。
9.议员由讨论文件附件2察悉禁毒处的职责,并要求当局
阐释该处的工作计划,以及在打击贩毒和滥用毒品方面
的成效。他们又查询禁毒基金的使用情况,以及何以有
需要开设投资小组委员会。
10.保安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在打击贩毒和滥用药物
方面采取了5项措施,分别为:执法、禁毒教育和宣传、
治疗和康复、研究工作,以及国际间的合作。除了有关
香港打击清洗黑钱的方法及《吸毒者治疗及康复条例》
的检讨在筹备中外,当局亦会检讨戒毒治疗和康复服务
,以便作出改善和确保其成效。
11. 至于禁毒基金的3亿5,000万元资金,是用以提供稳定
的收入来源,为与禁毒有关而又值得推行的计划提供资
助。禁毒基金统筹委员会对禁毒基金进行检讨后,建议
成立投资小组委员会。统筹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有财务方
面的专家。小组委员会的任务是提高该笔为数 3 亿5,000
万元补助金的长期价值,并会根据财政司司长厘定的投
资策略,以中、低度风险营运。保安局局长回应一位议
员时证实,禁毒基金统筹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成员均
是以义务形式出任,并不涉任何酬金开支或职位开设。
12.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13.会议于上午11时5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