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临立会ESC6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F/3/2
临时立法会财务委员会辖下的人事
编制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2月1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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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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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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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黃宜弘议员(主席)
吴亮星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锺泰议员
胡经昌议员
唐英年议员
曾钰成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缺席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国宝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梁智鸿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荣灿议员
廖成利议员
霍震霆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林郑月娥女士
- 库务局副局长
- 柏志高先生
-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
- 周德熙先生
- 文康广播局局长
- 华陈真妮女士
- 文康广播局副局长
- 刘国材先生
- 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关柏林先生
- 建筑署副署长
- 郑文耀先生
- 教育署助理署长
- 张少卿女士
- 工商局副局长
- 郑锦荣先生
-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
- 李忠善先生
-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
- 麦嘉为先生
- 工务局助理局长
- 郭理高先生
- 地政总署首席政府地政监督
- 麦树熹先生
- 土木工程署总土力工程师
- 邓国斌先生
-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
- 陆仿真先生
-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市区重建)
- 阎瑞华女士
- 助理行政署长
- 陈树锳先生
- 法律援助署署长
- 赵婉珠女士
- 法律援助署政务统筹专员
- 张琼瑶女士
- 保安局副局长
- 麦桂培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 曾广豫先生
- 消防处副处长
- 朱文骏先生
- 消防处防火总区消防总长
- 林振敏先生
- 消防处新界总区消防总长
- 孔郭惠清女士
- 工务局副局长
- 溫法德先生
- 民事法律专员
- 谭刘美赐女士
- 新机场工程统筹署法律顾问
- 林瑞麟先生
- 律政司政务专员
- 张学广先生
- 律政司副政务专员(行政)
- 麦礼诺先生
- 副刑事检控专员
- 华贤仕先生
- 房屋局副局长
- 田汉威先生
-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
- 苗学礼先生
- 房屋署署长
- 麦绮明女士
- 房屋署机构事务总监
- 袁子超先生
- 房屋署发展总监
- 庄诚先生
-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
- 林鸿鋆博士
- 香港天文台台长
- 杨继兴先生
- 香港天文台助理台长
- 陈洪杰先生
-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5)
- 梁国新先生
- 路政署署长
- 刘誉德先生
- 路政署副署长(机场及港口通道系统)
- 锺沛康先生
-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2)
- 夏挺贤先生
- 地政总署政府地政监督
- 詹永明先生
- 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麦鸿崧先生
- 资讯科技署助理署长(部门服务)(1)
- 麦余振庄女士
- 资讯科技署助理署长(部门服务)(2)
- 曹振华先生
-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 李启发先生
- 劳工处副处长
- 梁礼文医生
- 劳工处职业健康顾问医生
列席秘书:- 梁小琴女士
- 总主任1(2)
列席职员:- 吴文华女士
- 助理秘书长1
- 薛凤鸣女士
- 高级主任(1)8
EC(97-98)83 |
建议保留政府总部文康广播局一个首长
级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
点 ),为期两年,由1998年3月18日起生
效,出任人员负责制定康乐及体育政策
,并监察政策的推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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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56 |
建议在建筑署开设一个总建筑师编外职
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以应付因实施学
校改善计划而引致的规模庞大而复杂的
额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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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67 |
建议在政府总部下工商局开设一个首长
级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
点),为期两年,由1998年4月1日至2000
年 3月31 日,出任人员负责为高层科技
创新委员会提供行政上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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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78 |
建议在地政总署开设一个总土力工程师
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由1998年
4月1日起生效,为期两年。出任人员负
责掌管新设的斜坡维修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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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员虽普遍同意有需要开设拟议的总土力工程师职
位,以掌管地政总署新设的斜坡维修小组,但对于当
局把政府人造斜坡的维修责任分给不同部门的现行安
排,部分议员关注到整体的协调及成本效益。
5.关于政府当局內部把斜坡安全的工作分配予各政府
部门的事宜,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工
务局负责就斜坡安全制定政策,而土木工程署则负责
登记所有主要的人造斜坡,并为斜坡维修订定一般的
准则及工作守则。根据土木工程署的调查,全港约有
60 000个人造斜坡需作定期维修,其中约 40 000 个斜
坡的维修工作由政府负责,其余则位于私人土地。当
局按“业主自行维修”和“受惠者自行维修”的原则
,将政府斜坡分配予各部门负责维修。土木工程署负
责改善有土力困难的斜坡,而非进行维修;而所有政
府斜坡将须根据上述原则,由有关的维修部门进行维
修。那些不能清楚确定应归入哪个部门之下的斜坡则
会拨归地政总署负责。根据全港共有 60 000个人造斜
坡的估计数字,地政总署将须维修约共8 000个斜坡。
6.胡经昌议员在回应政府当局的答覆时质疑,由不同
部门委聘各自的顾问及承造商进行斜坡维修工程,是
否最符合成本效益的安排。此举或会导致工作重叠。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答称,鉴于政府斜坡为
数甚多,把所有这些斜坡的维修责任指派予任何一个
部门均不可行。反过来说,把斜坡分配予有各自专长
的不同部门,会有助斜坡维修工作的管理,并避免任
何个别部门出现职责太重的情况。何锺泰议员同意政
府当局所采用的方法,并认为由土木工程署的专家集
中处理情况复杂的斜坡,而由其他部门的工程专业人
员或聘请外间顾问处理情况较不复杂的斜坡,是恰当
的做法。此外,由于那些分配予某一个部门的斜坡,
通常与其职责范围之下的某些工程或设施有关,在可
行的情况下,该部门可把斜坡维修工程并入与其设施
有关的工程计划。
7.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77 |
建议在政府总部规划环境地政局保留一
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 ( 首长级
薪级第2点)至1999年12月31日,以应付
有关市区重建新措施的繁重工作量,以
及协助土地发展公司加快进行市区重建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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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68 |
建议在法律援助署开设一个副首席法律
援助律师常额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
级第2点),以处理不断增加和越趋复杂
的法律援助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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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胡经昌议员对建议表示有所保留,他认为有关的工
作量并不足以构成开设副首席法律援助律师职位的理
由。他指出,虽然法律援助申请和批出的证书的数目
在1992至1996年的 5 年期间均有所增加,但个案量事
实上每年有波动。此外,在1992至1995年,有关个人
伤亡诉讼、家事诉讼,以及清盘破产、讼费核算及执
行的工作量,在数年来并无显著的增加趋势。因此,
并无理由相信工作量日后会增加或维持在高水平。
10.法律援助署署长答覆, 除法律援助个案的数字有
所增加外,由于香港的社会及政治发展,这些个案的
性质亦日趋复杂。该署的政策是,涉及医疗失误及获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批核的该等个案,通常是较为复杂
的个案,会委派该署的律师办理。为这两类个案批出
的法律援助证书的数目如下 ─
| 1995 | 1996 |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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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失误
| 38
| 46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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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 71
| 100
|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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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援署署长续称,由于所处理个案越趋复杂,需要
首长级高层人员给予专业意见,甚至经常需要他们亲
自处理。初级律师的数目在过去数年虽有所增加,法
律援助署的首长级职位自1989年起未有任何增加。该
署因此需要额外开设一个副首席法律援助律师职位,
以处理数量及复杂程度均日趋增加的法律援助个案。
应议员的要求,法援署署长答允在会后提供额外资料
,说明上述诉讼个案类别及法律人员的增加。
12.法援署署长在答覆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一宗个
案由该署律师办理或是委派给私人执业律师办理,考
虑的因素包括:法律援助申请人的取向、是否有內部
资源、是否涉及公众利益,以及申请人有否要求司法
覆核。视乎该署的工作量和人手,涉及公众利益的个
案通常由该署的律师办理,而涉及司法覆核的个案则
通常委派给私人执业律师办理,以免出现利益冲突。
13.关于委派给私人执业律师办理个案的法律费用,法
援署署长表示,就刑事案件而言,刑事组的副首席法
律援助律师会根据《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例》所订明
的收费表订定收费率。至于民事案件的收费,市场价
格会适用,但若出现爭议,有关收费会由主理讼费评
定事务聆案官订定。
14.关于是否需要加强对初级律师的督导,法援署署长
解释,法律援助律师职级人员的专业经验平均年资已
由1994年的7年降至1997年的4年。首长级高层人员虽
有责任向资历较浅的律师提供指导和培训,但目前个
别组别的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首长级(律政人员)薪
级第1点)本身均忙于处理多宗复杂的诉讼个案,因此
不能腾出时间提供培训及督导。另方面,诉讼科现有
的副首席法律援助律师必须使用约92%的时间处理刑
事案件。因此,该署需要增设一个副首席法律援助律
师,以确保资历较浅的人员获得适当的督导和培训。
他并表示,有关组别的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通常会
就一宗案件所需法律专业意见的程度,作出专业判断
。为培训职员,复杂的案件有时也会指派给初级律师
处理,由首长级高层人员在诉讼期间密切提供督导。
15.关于拟设的副首席助理法律援助律师职位所需的专
业经验,法援署署长表示,未来的任职者应具备至少
12年的专业经验。他证实,该署仍未物色到该职位的
未来任职者,而目前打算以內部晋升的人员出任该职
位。
16.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胡经昌议员认
为,由于沒有证据证明该署日后的工作量会增加,他
对该建议持保留态度。
EC(97-98)69 |
建议在政府总部保安局开设两个编外职
位,分别为一个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职
位( 警务人员薪级第57点 )和一个高级首
席行政主任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开
设期至 2001年3月31 日止,以便借调合
适人员往机场保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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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关于警队是否有机场保安方面的专业知识,保安局
副局长表示,启德机场停机坪和客运大楼的通道管制
职务和执法工作目前由政府纪律部队负责。由各间航
空公司联合聘用的私人公司只负责乘客及行李的 X光
检查。考虑到市场上并无有关的专业人才,政府当局
答允机场管理局的要求,借调具备机场保安管理及执
法经验的高级人员到机场保安有限公司。
18.至于借调的期限,保安局副局长表示,当局会在两
年后检讨有关情况,以决定机场保安有限公司是否已
累积足够的经验,使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职位可由內
部晋升或公开招聘的人员出任。
19.有关监察该公司的表现,保安局局长表示,机场保
安有限公司是一间注册公司,需要遵守《公司条例》
的规定。此外,该公司在新机场提供保安服务时,必
须符合《航空保安条例》及香港航空保安计划所订明
的标准及跟从有关的指引。至于财政上的监察,该公
司及其母公司机场管理局,均需遵守《公司条例》的
财政报告规定。此外,政府当局会委任负责航空保安
及民航事务的政府高级官员出任该公司的董事局成员。
20.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75 |
建议在消防处开设两个副消防总长常额
职位(一般纪律人员( 指挥官级 )薪级第1
点 ),由 1998年4月1日起生效,以推行
改善消防安全的主要政策措施,以及应
付新界西南部和大屿山地区的急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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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70 |
建议在政府总部工务局开设三个常额职
位,分别为一首席政府律师职位 ( 首长
级(律政人员)薪级第3点 ) 和两个副首席
政府律师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
2点),并在律政司删除一个副首席政府
律师常额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
2点),以作抵销。出任人员掌管一个法
律顾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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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胡经昌议员反对此项建议,他指出,在工务局设立
法律支援,以解决机场核心计划项目爭议的现行安排
,未必适用于非机场核心计划项目。机场核心计划项
目的性质独特,因为该等项目涉及庞大的金额,并必
须遵守非常紧迫和严格的时间表。这些特点在其他的
工务工程计划中并不常见。此外,当局在机场核心计
划项目所取得的经验,应有助当局在拟定合约条款时
作出改善,从而减少日后非经常核心计划项目的合约
爭议。政府当局提出建造工程纠纷宗数会增加的理由
,因此并不合理。他亦担忧,此建议会立下一个先例
,其他政策局及部门亦会要求自行设立类似的法律咨
询组。
23.政府当局在回应时表示,现行建议的目的,是改善
组织结构,而非增设职位。有关的职员已承担同样的
职责,他们目前只是在律政司和新机场统筹署不同组
别的编制之下。工务局副局长继续解释,当局检讨新
机场统筹署的经验证实,该项安排在处理机场核心计
划项目方面符合成本效益,而此安排应适用于非机场
核心计划项目。现行建议下的安排,可使有关律师在
工程计划的早期阶段尽早参与,并与工程专业人员紧
密合作。这个安排的好处是,它会有助改善合约的草
拟,从而减少引起纠纷的机会,而改善解决纠纷的程
序,长远来说,会减少调解过程所涉及的费用。在工
务局安插专责法律人员,会有助发展一群建造工程和
法律两方面兼备的本地专才。由于在未来4至5年计划
开展的公共基建项目,总值超过1,350亿元,政府当局
应透过改善法律支援及工程专业人才的协调工作,以
发展本身的专才。
24.胡经昌议员在回应上述答覆时指出,发展本地专才
亦无须把处理工程合约的律师安排在工务局的编制之
下。他坚称,日后的解决纠纷工作或不会如预期般一
直繁重,而在资源调配方面会缺乏应付工作量转变的
弹性。若有关律师仍留在律政司,他们可在工作量较
少的时间处理其他范畴的工作。叶国谦议员理解拟议
改组的好处,但他亦同意,在商讨合约条款的早期阶
段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应导致有较少的爭议,从而减
少解决纠纷的工作量。他察悉,另有一份建议增设一
个副首席律师常额职位的文件,会在这个会议上提交
小组委员会考虑。支持开设这个首长级( 律政人员 )第
2 点职位或属合理,但这会令议员觉得,重组架构是
在律政司开设新职位的另一种手法。他亦提醒政府当
局,不应基于非机场核心计划项目会有大量申索的假
设,而建议增加人手。
25.民事法律专员在回应时表示,拟设的工务局法律顾
问部的律师,会为整个工务局及各工务部门提供全面
的法律服务。除了诉讼及解决纠纷的工作外,他们亦
会参与某些工程项目的合约拟备,而不管是否有纠纷
需要处理,这方面的工作仍会继续。虽然在商讨合约
条款及处理申索的最初期,律师的参与可有助减少爭
议,但即使律师在拟备合约期间提供及时和足够的法
律意见,某些类型的爭议仍属不可避免。现行建议可
使律师在最早的阶段尽早参与,以避免爭议发展成为
不可扭转和花费钜大的诉讼程序。
26.至于拟议的改组会否立下先例,令其他政策局及部
门均要求自行设立类似的法律咨询组的问题,民事法
律专员表示,这个先例已在1991年新机场统筹署开设
法律顾问部时立下。由于政府所承担的工务计划规模
庞大,需要这个规模的小组,并且如新机场统筹署过
去数年一样,需要同样的专业知识和服务,当局因此
认为拟在工务局开设的法律顾问部属恰当及可行。迄
今为止,并无其他政策局及部门需要类似的法律服务
。他并表示,虽然该等政府律师职位归入工务局的编
制,有关律师仍会留在政府律师职系,并透过民事法
律专员向律政司司长负责。
27.何锺泰议员支持此项建议,他表示,在工务局拟设
的专责小组可改善工务计划的时间、成本及质素,亦
会受到建造行业的欢迎。他认为,透过在制定合约条
款方面给予足够的法律意见,以及在初期以调解方式
解决纠纷,以避免费时及昂贵的仲裁及诉讼程序,新
机场统筹署已有效处理 8 宗政府机场核心计划项目。
他提出,在早期阶段解决纠纷,在维持政府和承造商
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方面,至为重要;并因而可确保
工程有高质素。他指出,拟议改组的一个背后原则,
是使不同专业的专才可在同一部门为达致相同的目标
而工作。其他部门亦有采用基于相同原则的安排,例
如机电工程署为工程项目而向客戶部门派调人员;以
及地政总署为新市镇发展项目设立由多种专业人士组
成的小组。民事法律专员在答覆他的询问时表示,政
府当局已就此项改组研究了两年,并认为基于新机场
统筹署及各项筹备中的大型工务工程计划的成功经验
,现时是提出此建议的适当时机。
28.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胡经昌议员反
对此项建议。
EC(97-98)72 |
建议在律政司开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
常额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由1998年4月1日起生效,并开设一个
副首席政府律师编外职位 ( 首长级(律政
人员)薪级第2点 ) ,开设期至2000年3月
31日止,以应付日益增多的法律文件翻
译需求,以及民事法律科民事诉讼组不
断增加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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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一位议员询问民事诉讼组辖下的债项追收小组的工
作。民事法律专员在答覆时表示,该小组所追收的债
项均属法定债项。差饷及印花稅是占最大部分的该等
类别。至于申索,大部分属财务债项。该等申索并不
包括政府向承造商索取的补偿。
30.至于民事诉讼组律师所需的资历,民事法律专员表
示,在该组的 30 名律师中,11名在该部门工作不足6
个月。
31.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81 |
建议保留律政司刑事检控科一个顾问职
位( 首长级( 律政人员 )薪级第2点 ),由
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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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在答覆议员时表示,倘法院
信纳被告有罪,政府原则上可向法院申请追讨法律费
用。政府会否获判给有关费用则视乎法院的决定。
33.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71 |
建议在政府总部房屋局开设一个总工程
师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以加强
房屋局的人手,负责监察房屋用地的供
应和建屋量,并处理有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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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一位议员关注房屋局在过去数年来的迅速扩展,房
屋局副局长在回应时表示,鉴于该局在1994年最初成
立时只有少数的员工,房屋局需要在这数年间加强人
手,以应付由于政府的长远房屋计划而持续增加的职
责及工作量。在1997至98年度开设的 8 个职位是为了
设立房屋策略部,而该局已建议在1998至99年度开设
6 个新的非首长级职位。他答允向议员提供书面资料
,说明为达致每年85 000单位的建屋目标而增加的职
位数目。
35.至于监察公营及私营房屋项目方面,房屋局副局长
表示,目前载列于监察清单上的认可建屋用地约有940
幅。房屋局会联同其他3个部门监察一个8年建屋计划
之下的房屋项目。虽然监察清单上的房屋项目总数每
年不同,整体的趋势是有所增加。他在答覆一位议员
的询问时表示,由于超过一半建屋量由公营房屋项目
建成,私人发展商不肯推出某些房屋项目的做法,对
总建屋量并无影响,而且不会影响私营房屋的中期建
屋估计数字。
36.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76 |
建议 ─
- 重组房屋署的架构;
- 开设一个房屋署助理署长编外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2点),为期两年;以
及
- 开设一个总建筑师常额职位 ( 首长
级薪级第1点)和两个总建筑师编外
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为期3年,
以应付因公营房屋不断迅速发展而出现
的各种转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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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73 |
建议保留香港天文台一个助理台长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2点),为期一年,由1998
年4月1日起生效,以确保新香港国际机
场的气象设施能够顺利运作,并向新机
场提供高效率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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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一位议员询问香港天文台助理台长的职责,香港天
文台台长在答覆时表示,在政策层面上,助理台长需
与机场管理局及有关的决策局和部门协调,俾能及时
提供气象设施和服务。在运作层面上,出任该职者需
对技术上的事宜有深切的了解,并在新机场投入运作
后,会主动解决由此引起的技术问题。香港天文台台
长续称,延期一年的建议应足以建立有关的系统及程
序,使新机场的气象设施能够顺利运作,但当局稍后
会检讨有关情况,以研究该职位的任期是否需要进一
步延长。
39.至于与中国內地的气象服务的协调,天文台台长表
示,內地的情况与香港不同,一般气象服务和航空气
象服务是由两个不同当局负责。香港天文台需与两个
有关当局保持联系,而两个现有的助理台长目前分别
负责与两个国內当局联络。他证实,在珠江三角洲附
近的国际机场在数年前启用以来,当局已开始与中国
民用航空总局航空气象部门协调。与这类內地机关不
断增加,并需要首长级的人员提供意见。
40.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74 | 建议 ─
- 在路政署开设六个常额职位,包括
一个首席政府工程师职位 ( 首长级
薪级第3点),一个政府工程师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2点),以及四个总工
程师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出任
人员负责主要公路工程计划的工程
计划管理职务;以及
- 保留一个总工程师编外职位(首长级
薪级第1点 ),至 1999年3月31 日,
出任人员负责监察和管理三号干线
郊野公园段工程计划,直至工程计
划完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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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一位议员询问,开设拟议新职位的目的,是否为安
置那些目前在机场核心计划的公路工程计划担任即将
到期撤销编外职位的人士。路政署署长表示,拟设的
职位并非是为安置此等职员而设;开设该等职位,是
为进行行政长官在其施政报告中公布的新公路工程计
划所需的初步勘测和研究工程。他解释,路政署有一
个专责小组负责机场通道公路工程,但该组自去年起
已开始缩减。现时仍留下的人员正处理合约完成后的
事项,包括解决工程方面的申索,而大部分工作或可
于 1998年3 月底前完成。另一方面,总值达 650 亿元
(按1996年的价格计算) 的新主要公路工程,需在未来
数年展开。该署认为,最恰当的做法,是保留机场核
心计划工程的专业人才,并调派有关人员为新工程项
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初步勘测。他保证,有关的工作
量完全足够支持开设该等新职位,事实上,在工程项
目进展期间,当局仍需要开设更多新职位。
42.在察悉有关工程项目已在交通事务委员会上讨论后
,一位议员支持为公布的主要公路工程开设拟议职位
。他询问,这些工程项目的运作模式是否会跟随大屿
山线的模式;并询问预期员工在高峰期会高达 300 人
的主要工程管理署,日后会否成为一个政府部门。路
政署署长表示,该署无意为新公路项目特地成立一个
新部门。路政署管理机场核心计划的两个现有办事处
共有接近 200 名政府人员,现时正逐步解散,而有关
员工会调派到经改组的主要工程管理署,一部分则会
调派到其他办事处。他亦证实,深井连接路会是十号
干线的一部分,而由于该项目会包括另一条宽跨度吊
桥,工程预计会相当复杂,该署会建议增设一名首长
级薪级第3点的人员管理此项工程。
43.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79 |
建议在地政总署开设一个总产业测量师
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 ) ,为期四
年零三个月,由1998年4月1日起生效,
以处理铁路发展组日益繁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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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有关西铁整条路线在宪报刊登后接获的 202 份反对
书,地政总署政府地政监督表示,运输局局长会委任
一个独立的研究小组,举行公开聆讯,以研究所有未
撤回的反对书。该计划最后会提交行政会议在1998年
9月底前作出决定。
45.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80 |
建议在资讯科技署开设两个编外职位,
包括一个总系统经理职位 ( 首长级薪级
第1点),为期两年,以及一个总系统经
理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1点 ),为期三年
,以统筹电脑化计划的整体规划和管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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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82 |
建议在劳工处开设一个顾问医生常额职
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至第4点),由1998
年4月1日起生效,以应付市民在职业健
康服务方面不断增加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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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一位议员询问,劳工处在职业安全及健康方面的首
要工作为何。劳工处副处长在答覆时表示,该处与职
业安全健康局会㩗手合作,为各行业发展具体的指引
。那些雇员较容易受化学品影响及受伤的行业会获得
优先。在制定指引及工作守则时,当局会参考外国的
经验。同时,当局会广泛咨询医疗专业人士及有关的
行业及工业。在宣传工作方面,该处会呼吁企业及行
业工会的支持,以展开一个名为「员工身体好,工作
效率高」的运动。
48.一位议员询问,当局会否从卫生署借调员工到劳工
处,以提供职业健康服务。劳工处副处长在答覆时表
示,借调安排已在1979年开始,目前劳工处已有27名
该等借调人员,包括一名顾问医生及26名非首长级人
员。当局会建议把这27个职位调任到劳工处的编制。
49.有关顾问医生职位的薪级和晋升比率,库务局副局
长表示,在顾问医生的职级內,视乎有关人员的年资
及表现,可由首长级薪级第2点晋升至首长级薪级第4
点,条件是首长级薪级第 2 点职位的顾问医生与首长
级薪级第3及第4点职级的顾问医生比率维持在6:3:
2 。鉴于缺乏高级管理职位让顾问医生作进一步的晋
升,有关安排旨在为顾问医生提供合理的晋升机会。
50.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51. 会议于下午4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