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档号:CB1/F/3/2

临立会ESC3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临时立法会财务委员会辖下的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1月19日(星期三)
时 间:上午10时45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黃宜弘议员(主席)
吴亮星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锺泰议员
胡经昌议员
梁智鸿议员
陈荣灿议员
曾钰成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霍震霆议员

缺席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国宝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唐英年议员
许贤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 钊议员
廖成利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林郑月娥女士
库务局副局长

柏志高先生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

梁爱诗女士
律政司司长

张学广先生
律政司政务总监

欧礼义先生
首席政府律师

溫法德先生
律政专员

陈秉强先生
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黃智祖先生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

林光宇先生
民航处副处长

关学松先生
民航处助理处长

麦倩屏医生
卫生署助理署长
列席秘书:
甘伍丽文女士
总主任1(5)
列席职员: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1

郭汝霖先生
高级主任(1)8
EC(97-98)33 建议在律政司开设两个常额职位,分别为
一个首长级甲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
6点)和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
薪级第2点),并把律政司政务总监的现有
职级名称改为律政司副政务专员(行政),
以加强部门管理和提高拓展新工作计划的
能力


主席表示,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已于1997年11月13日
的会议上讨论此项建议,而律政司司长所提供的额外资
料已送交议员传阅。

2.议员从律政司的组织图察悉,一名职级定在首长级薪
级第 3点的律政司政务总监的现有职位,已正协助律政
司司长处理部门的行政工作。他们询问,是否有需要增
设首长级薪级第6点的律政司政务专员及首长级薪级第
2点的助理政务专员(发展)两个职位。

3.律政司司长在回应时表示,律政司有需要在恰当的职
级加强行政支援。律政司司长是维持法治的主要职位,
并由掌管5个法律科别的律政专员提供专业支援。由于
这些科别的工作量增加,需要一名人员减轻律政司司长
及律政专员的行政职务,使他们可集中处理其专业方面
的工作。律政司司长在被要求就工作量的增加作出阐释
时解释,所增加的工作包括:有关法律适应化的未解决
问题,复杂的电脑罪案所带来的新工作领域,政府部门
大量增加就《基本法》的解释及主要基建项目的标书和
合约內容而征询法律意见,涉及《基本法》或《人权法
案》事宜的个案,关于国际公约和协议及相互法律协助
的事项。对于工作量的增加,当局已察觉了一段时间,
但由于主权移交而延迟提出有关增加人手支援的建议。

4. 律政司司长补充,该政务专员亦会负责多项新职能,
包括:代表律政司出席临时立法会的委员会会议;与媒
介及社会人士联络,就法律方面的事宜作出解释及进行
咨询;员工职业前途发展;以及加强议员曾提出批评的
部门行政工作。政务总监的现有工作已相当繁重,并无
余暇兼顾此等职务。

5.至于拟设的助理政务专员(发展)职位,律政司司长表示
,此职位需向政务专员提供支援服务,并统筹和执行其
他新工作,例如推行双语的法律制度。

6. 关于工作量的增加,一位议员表示,这些工作需要由
专业人士担任,而非政务人员的参与。他质疑政务专员
职位定在首长级薪级第 6点是否恰当。该位议员亦要求
当局提供自政务总监职位(前称律政署政务总监)开设后
律政司人手编制增加的统计数字及日后预计的增幅,以
及与其他政府部门政务人员的职级作一比较。

7.至于该政务专员的职级,律政司司长解释,该名人员
将需与职级定在首长级薪级第6级的律政专员及其他政
策局和部门的人员联系。政务总监的现有职位将不宜
于担任该项统筹职务,当局因而建议开设首长级薪级
第 6 点的政务专员职位。至于与其他部门的做法比较
的问题,律政司司长表示,司法机构的司法机构政务
长职位的职级定在首长级薪级第 8 点,而为法律援助
署署长提供支援的政务总监,职级则定于首长级薪级
第 3 点。她答允以书面提供所要求的统计数字。公务
员事务局副局长在答覆该位议员时表示,警察政务处
处长的职位定在首长级薪级第 4 点。不过,他强调,
公务员事务局在研究该类人手建议时,不仅顾及与其
他部门的比较,还要顾及有关职位的实际需要。关于
此项建议,该局认为,由于律政司出现的新情况,有
必要以建议的职级开设职位,以提供额外支援。

8.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黃宏发议员投
反对票。

EC(97-98)36 建议在律政司开设三个编外职位,分别为
一个首席政府律师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
薪级第3点)和两个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首
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开设期由1998
年1月3日至2001年3月31日,并把律政司
1997-98年度常额编制的年薪总值上限提高
3,758,940元,即由369,675,000元增至
373,433,940元,以便成立一个小组,处理
1998年和2000年的立法会选举,以及1999
年区域组织选举所需的法例草拟工作和提
供法律意见


9.一位议员指出,建议开设的3个职位实际上已在1997
年7月3日根据获转授的权力开设。律政司由该时开始
已可重新调配其现有人员担任额外的职责,他因此询
问额外的工作量可否由现有的人手编制吸纳。首席政
府律师在答覆时表示,当局虽可安排以署任的方式临
时调配人手担任短期的职务,但长时期的重行调配,
例如现行建议超过 3 年的任期,会带来不必要的混乱
情况,并影响有关科别的工作。拟设的选举事务小组
除了就草拟附属法例及选举的举行方法,向选举管理
委员会提供法律意见及协助外,还负责处理选举后的
覆检工作、投诉及上诉事宜,并且跟进有关的法例修
订工作。因此,尽管立法会选举定于2000年举行,有
关职位有需要开设至 2001 年3月。当局将会在该限期
将近届满时检讨是否仍需要开设该等职位。

10.至于在1995年立法局选举中负责类似职务的律政署
人员,其职位及经验是否可能加以利用的问题,首席
政府律师表示不可能,因为当时所开设的编外职位已
在到期时删除,而部分人员亦已离职。

11.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37 建议在律政司开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编
外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开
设期为3年,并把律政司 1997-98年度常额
编制的年薪总值上限提高1,738,440元,即
由369,675,000 元增至 371,413,440元,以便
向财经事务局提供所需协助,让该局能够
应付內幕交易个案所增加的工作量

12.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34 建议在民航处开设一个总民航事务主任
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以监督机
场安全标准部有关航空保安和航空交通
安全的工作。


13.议员察悉,一个现有的总民航事务主任职位已正向助
理处长 (机场安全标准)提供协助,他们并询问现有及拟
设的总民航事务主任在职务上的分工。民航处助理处长
在答覆时表示,现有职位集中处理机场安全方面的事宜
,而拟设职位的工作重点会是航空保安及航空交通安全
方面。由于新机场占地更广,运作规模更大,保安规定
亦因此而繁复得多。民航处副处长在回应一位议员时表
示,与在启德机场所担任的管理职能不同,民航处会在
新机场的运作方面担任监管的角色。

14.鉴于机场安全标准部辖下的航空保安小组的专业人员
编制在最近的1997年10月,刚由2人增加至6人,一位议
员关注到是否有需要在如此短时间內为该部开设另一个
首长级薪级第 1 点职位。民航处助理处长澄清,拟设职
位是为应付由于新的工作需要而有所增加的工作量,以
及在首长级的水平提供所需的意见及指导。拟设的总民
航事务主任职位亦可减轻助理处长 (机场安全标准)由于
工作量增加而承受的压力。

15.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35 修订X光助理员职系的薪级,生效日期追
溯至1996年11月1日,并把该职系的名称
改为「放射技术员」。

16.由于有关建议同时需提高X光助理员职系的入职资格
,部分议员关注到新安排对现职员工的影响。卫生署助
理署长表示,在该职系的32名员工中,25人已获得所需
的资格,并继续留任;两名员工未能通过所需的考试,
并已加入公务员的其他职系;其余5名未有申请注册的
人士已由于退休或调任其他职系而离开该职系。当局建
议把该职系的薪级修订生效日期追溯至1996年11月1日,
以配合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而在1996年11月1日制定
的《放射技师 (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 规例》。根据该条
例,只有已向放射技师管理委员会注册的人士方获准从
事放射工作。

17. 关于医院管理局X光助理员职系的员工,卫生署助理
署长表示,据她了解,该类员工只有少数仍未注册,应
不难把他们调配担任其他职责。

18.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19. 会议于上午11时3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