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档号:CB1/F/3/2

临立会ESC2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临时立法会财务委员会
辖下的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0月22日(星期三)
时 间:上午10时45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黃宜弘议员(主席)
吴亮星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锺泰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陈荣灿议员
曾钰成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郑耀棠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李国宝议员
唐英年议员
梁智鸿议员
许贤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钊议员
廖成利议员
郑明训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林郑月娥女士
库务局副局长

柏志高先生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

何宗基先生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朱傅金女女士
司法机构秘书

李荣先生
总选举事务主任

谭荣邦先生
工商局副局长

陈梁梦莲女士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

林秉恩医生
卫生署副署长

梁悦贤女士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陈永杰先生
劳工处副处长

苏家碧女士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

夏挺贤先生
地政总署政府地政监督

朱曼铃女士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陈慧敏医生
卫生署助理署长
列席秘书:
甘伍丽文女士
总主任1(5)
列席职员: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1

郭汝霖先生
高级主任(1)8



EC(97-98)24 ─ 建议在司法机构开设一个原讼法庭法
官编外职位,开设期至2000 年 9月28
日为止,以便出任人员接掌一名高等
法院原讼法庭法官的司法职务,该名
法官已获委任为选举管理委员会的主
席。

就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的委任期为 3 年,而香港特别行
政区首届立法会的任期却为两年的问题,总选举事务主
任解释,即使首届的特区立法会选举已经进行,仍有工
作需要由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执行,例如向行政长官提
交有关立法会选举的报告,以及进行下一轮选举的准备
工作。司法机构秘书在回应一位议员时证实,当局已委
任一名区域法院法官为原讼法庭副法官,以出任该编外
职位。

2.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25 ─ 建议在政府总部辖下公务员事务局保
留一个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编外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4点),直至2000年3月31
日为止,以便继续借调一名合适的人
员到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


3.议员察悉,借调一名高级公务员到香港出口信用保险
局(下称“该局”)担任总监的安排,已持续了13年。议
员质疑该局有否真正尽力进行有关的招聘工作,并询问
继续采用借调的安排是否政府的意愿,因为当局在讨论
文件中表明,该项安排令政府和该局彼此加深了解,合
作更加密切。工商局副局长在回应时解释,延长借调安
排的建议由多项因素造成,包括任职者须充分掌握国际
贸易和金融事务的原则和常规的独特要求,该局在1996
年进行的大型检讨后在结构和工作方面的近期转变,以
及短期內该局并无合适的人员可接任该职位。当局认为
直接招聘的方案并不可行,因为市场上并无具备所需知
识和经验的人选。政府当局曾委托顾问研究该局在管理
方面的需要,研究结果认为借调安排在短期內可继续采
用,但亦同时指出,长远而言,该局应培训局內的高层
管理人员接任该职位。政府当局赞同此点,并已制订有
系统的培训计划,在局內培训高层的管理人员,藉以扩
阔他们在各方面工作的接触层面及参与国际性会议。工
商局副局长向议员保证,该局一旦物色到合适的人选,
即会停止采用现行安排。工商局副局长在回应一位议员
的意见时表示,该局是基于运作上的迫切需要才采用借
调的安排,当局并无意利用借调的安排为公务员提供培
训的机会。

4. 鉴于该局在填补有关职位方面长期以来均遇到困难,
议员询问,当局可否改善该职位的薪酬条件,以增加其
吸引力,或把该职位转为公务员常额职位。公务员事务
局副局长表示,当局亦将须视乎该局的资源因素,研究
有关的薪酬条件。关于后一项建议,当局须咨询有关的
政策局后,由该局作出最后考虑。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
虽同意议员的意见,认为借调安排并非永久的解决办法
,但他表示,公务员事务局的职能,是研究每个个案的
情况,并确保当局已制订合理的计划填补有关的职位。
工商局副局长补充,由于该局的工作性质,该局以私营
机构的方式管理会较为合适,而该局的行政主管不应属
公务员编制。

5. 应议员要求,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答允提供资料,说
明有那些半非政府机构长时期借调公务员。

6.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26 ─ 建议在卫生署开设两个常额职位,包
括一个高级首席行政主任职位 ( 首长
级薪级第2点)和一个首席行政主任职
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并删除两个常
额职位,包括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
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和一个总行政
主任职位 (总薪级第45至49点),以作
抵销,藉此改善部门行政。


7.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27 ─ 建议在劳工处保留一个助理处长编外
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直至1998年
6 月 30日为止,以便继续借调一名合
适的人员到雇员再培训局。


8.部分议员询问,招聘人员实质填补该职位的工作既已
在1997 年9月展开,当局因何需要保留该行政总监编外
职位至 1998年6月30日。他们指出,雇员再培训局其他
两个高级职位,即副行政总监及高级副行政总监,分别
由教育统筹局及劳工处借调的人员出任,而这些人员应
有责任协助新的行政总监。部分议员亦关注到政府对雇
员再培训局所能产生的影响力,并质疑该等安排在协助
雇员再培训局了解市场需要而对雇员进行再培训方面的
效用。

9.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在回应时解释,把借调期延
长 6 个月,目的是透过一段时期的顺利移交,使新的任
职者熟习其工作,以及容许其工作可持续进行,特别是
推行最近完成的雇员再培训计划检讨所提出的建议。至
于另外两名公职人员,即高级副行政总监及副行政总监
,是为不同的目的及期间借调。无论如何,当局一旦不
再需要该编外职位,任何职位均可随时取消。该高级副
总监职位在1997年9月开设,为期6个月,以协助行政总
监制定一连串的具体措施,以推行该检讨所提出的各项
建议。该职位已由一名教育统筹局的高级首席行政主任
出任。自雇员再培训局在1992年设立时,副行政总监的
职位已由劳工处借调的一名高级劳工主任出任,该人士
具有劳工事宜方面的广泛经验。议员关注到该等高级人
员对雇员再培训局的影响,劳工处副处长向议员保证,
雇员再培训局具有所有的法定权力,而借调的人员只是
负责推行该局的决定。

10.关于行政总监招聘工作的最新进展,劳工处副处长表
示当局可能会在1997年年底的面试后委任合适的人选。

11.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28 ─ 建议把地政总署1997-98年度常额编制
內所有非首长级职位按薪级中点薪额
估计的年薪总值上限提高 9,201,000元
,即由978,809,000元增至988,010,000元
,以便开设25个非首长级职位。


12.政府地政监督在回应一位议员时证实,虽然私营及公
营机构对处理收地、签发许可证和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
需求甚殷,政府当局有信心可招聘到合适的人选,以出
任该25个非首长级职位。在有关工程接近完成时,当局
会检讨是否需要该等职位。

13.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EC(97-98)29 ─ 建议在1998-99年度的预算草案內保留
卫生署一个首席行政主任编外职位(首
长级薪级第1点),以便继续借调一名
首席行政主任到香港戒毒会担任总干
事一职。

14.林贝聿嘉议员申报利益,表明她是香港戒毒会的董事
局成员。

15.议员不满香港戒毒会在过去15年来一直未能招聘合适
的人选出任总干事的职位,并长期由借调的公务员担任
此职位。他们询问当局对香港戒毒会总干事的品格/质
素有何要求,以及如何可改善招聘/面试的方法,以确
保有较大的机会聘请到合适的人选。他们亦建议分拆有
关职位的专业和一般职责及检讨总干事的薪酬条件。

16.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在其他资历以外,总干事
还需具备高层管理经验及良好的领导能力。但由于这些
只是概括性的要求,并考虑到过去在招聘方面的困难,
政府当局已在 1997年7 月委托顾问进行一项独立的研究
,其中包括鉴定总干事所需的基本条件,以及填补该职
位的最佳方法,例如委托外间的机构物色人选。香港戒
毒会及政府当局均认为,该会应自行聘用其总干事,以
便可持续推行为机构采取的服务改善措施,以及进行接
下来的规划工作。借调安排仅属临时措施,而长远的目
标是由內部晋升的人选出任该职位。政府当局认为,考
虑到该会的员工人数及所提供的服务范围,总干事职位
的职级定在首长级薪级第 1 点和有关的薪酬条件均属合
适。一位议员建议当局向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
员会提供顾问报告的副本,以供参阅。保安局首席助理
局长在回应时答覆,政府当局可公开顾问研究的结果。

17.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重申政府当局在借调公务员到半
政府机构方面的立场。当局会审慎控制借调安排,而有
关机构将须就每宗个案的情况提出充分的理由。在该等
借调安排中,公众利益虽是首要的考虑,但政府的运作
需要亦会获得优先处理。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亦指出,
该类借调个案数目并不多,在情况许可下,当局已放宽
某些聘用条件,以减少招聘方面的困难。至于委托进行
类似的顾问研究及把该职位的一般和专业职责分开的建
议,会是有关机构作出决定的事项。

18.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19.会议于上午11时5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