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53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讨论文件

1998年2月4日

总目92-律政司
分目001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在律政司开设下述
    常额职位-

  1. 由1998年2月27日起生效-

    1个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110,000元至116,800元)

  2. 由1998年4月1日起生效-

    2个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110,000元至116,800元)

问题

律政司现有首长级编制需要加强属副首席政府律师职
级的人手支援,俾能有效地应付该部门日益繁重的工
作和职责。

建议

2. 律政司司长建议开设下述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以
应付该部门的工作需求-

  1. 法律草拟科:在双语草拟组(前称中文草拟及翻
    译组)开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常额职位,以便
    草拟更复杂的双语法例,并监督该组非首长级
    法律草拟人员的法律草拟工作;

  2. 法律政策科:在法律政策科中国法律组开设一
    个副首席政府律师常额职位,以便在现有的副
    首席政府律师编外职位于1998年4月1日到期撤
    销后,继续提供属副首席政府律师级别人员的
    支援,就中国法律提供意见;以及

  3. 国际法律科:在国际法律科现有副首席政府律
    师编外职位于1998年4月1日到期撤销后,开设
    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常额职位,以应付日渐增
    多和日益复杂的工作。

理由

(a)法律草拟科:开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

3. 我们于1987年起推行双语立法计划。根据这项计划
,所有新制定的法例必须同时以中英文草拟。这项计
划现正全面推行,法律草拟科的工作量因而显著增加
。法律草拟科已经暂时把前中文草拟及翻译组,重组
成为一个包括三个小组的新组别,称为双语草拟组。
双语草拟组目前的人手编制包括三名副首席政府律师
(其中一名是由 1997 年 7月1日起,从英文草拟组暂时
调配过来 )、11 名高级政府律师、九名政府律师和23名
法律翻译主任。法律草拟科的现行组织图载于附件1

日益繁重复杂的双语立法工作

4.过去数年,法律草拟科所草拟的双语法例显著增加。
举例说,该科所拟备的条例草案和附属法例已由1992年
的814页,增至1997年的6 626页,由此可见一斑。除条
例草案和附属法例外,委员会审议阶段的修订建议也自
1992年起大幅增加,由1992年的 184 页,增至1997年的
1 954页。有关的统计数字载于附件2

5.除数量增加外,冗长复杂的条例草案也大大增加。在
引入处理多项事宜的综合条例草案(例如《 1996年法律
改革(杂项规定及次要修订 )条例草案 》)后,拟备适当
草案的困难和所需人力进一步增加。这些草案涉及多个
不同范畴,使草拟工作更见繁重。我们预计香港特别行
政区 (下称「香港特区」)成立后,草拟复杂法例的需求
会持续增加。內地与香港特区之间的司法互助计划、土
地供应、强制收购、大型运输及其他基建项目等,均需
要繁复法例处理。随着香港特区的社会和经济在完善的
法律体制下不断发展,也有必要制定更多更复杂的法例
。例如,为了致力保持香港特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我
们正在草拟一份 400 页的《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以
订明这方面的合理法规,有关的附属法例大概会达
1 000多页。

6. 双语草拟组的副首席政府律师须亲自草拟较为复杂的
法例。他们经常要在极短时间內草拟冗长复杂的法例,
以便能够迅速对付某些政治和社会问题。由于时间紧迫
,双语草拟组的高级法律草拟人员通常须同时负责提供
法例拟稿的中英文本。

需要有效管理双语草拟组的律师和法律翻译主任

7. 核定非首长级专业人员所拟备的中文法例拟稿,既是
双语草拟组副首席政府律师工作的重要部分,也是训练
经验较浅的法律草拟人员和法律翻译主任的最有效方法
,兼且是法律草拟科管制科工作素质管制机制的一个重
要环节。所有法例拟稿必须经一名副首席政府律师一次
或多次批改核定,然后才可定稿。由于工作量大幅增加
,必需由双语草拟组三名副首席政府律师分担一切必要
的批改工作,以便提供所需的指引和培训,而又不会令
法例拟稿的素质下降。每名副首席政府律师须督导约14
至15名专业人员,其中六至七人为律师。

双语草拟组副首席政府律师的工作范围扩大

8. 过去,虽然我们以双语立法,但通常是以英文草拟法
例,到英文本差不多定稿时,才「翻译」成中文。由于
人手有限和立法时间极为紧迫等种种限制,我们通常会
待最后拟稿备妥后才进行批改中文拟稿的工作,而批改
时也侧重于确保中文拟稿与英文对照无误。虽然这种做
法足可应付过往的需求,但由于当局全力推行双语立法
计划,故现须更改有关安排。副首席政府律师也须在草
拟工作的较早阶段,从草拟法例的观点核定中文拟稿。

9. 过去我们只发表英文本的法例拟稿供咨询之用。在双
语立法计划全力推行之际,这种做法再也不能满足社会
的需要。愈来愈多人要求我们即使不能同时,也要在相
差不多的时间內,发表法例的中英文拟稿。选举管理委
员会最近要求我们在同一时间提交有关法例的中英文拟
稿便属一例。因此,双语草拟组实有需要一名副首席政
府律师,及早和更全面地参与核定中文拟稿的工作。

10.要推动条例草案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以至完成立
法程序制定为法例,政府必需投入更多人力物力,这
个趋势十分明显。且举数个实例,条例草案审议委员
会为审议《地产代理条例草案》举行了30多次会议,
而审议《1996年法律服务立法(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则举行了20次会议。最近有关《立法会条例草案》的
审议工作也属另一例子。因此,当局对于草拟中英文
法例草案的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意见支援,需求大增。
除拟备条例草案外,法律草拟人员须出席会议,参与
会前和会后的讨论,草拟委员会审议阶段的修订建议
,并出席草拟工作会议,审议就演辞、立法会参考资
料摘要、书面陈述和会议纪录等文件而提出的意见,
并协助拟备这些文件。

11.双语草拟组肩负多项推广和发展双语法例的任务,
并成为这方面的顾问专家。举例说,该组正参与在法
院和律政司內推广使用中文的计划,并为律师举办双
语法例研讨会和中文讲课。司法机构也会就一些中文
法律用语和编订词汇事宜咨询双语草拟组。双语草拟
组也协助法律改革委员会批改长篇的咨询文件中文本
,并定期向报章杂志投稿,介绍双语法例计划。这些
工作都是由双语草拟组最具经验和知识的副首席政府
律师负责。

需要在双语草拟组开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常额职位

12.由于双语草拟组的工作日益繁重复杂,且须有效管
理组內法律草拟人员,加上工作范围扩大,以致该组
的工作量显著增加,因此,我们认为有需要开设一个
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以应付上述工作,并保持和提
高中文法例的素质。这项工作至为重要,因为法例的
中英文文本的涵义如有任何含糊之处或存有任何差歧
,便会导致法律出现不明确的情况,甚至引起既昂贵
又毫无必要的诉讼。开设这职位对双语草拟法例工作
的未来发展亦有莫大裨益,而以双语草拟法例正是本
港双语法律制度的关键所系。

13.法律草拟科工作日益繁重复杂的情况,同样在英文
草拟组出现,因此该组不能继续调配其副首席政府律
师职位到双语草拟组。

14.拟设的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的主要职务和职责,以
及法律草拟科拟议组织图,分别载于附件3附件4

(b)法律政策科:开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常额职位

15. 1994年1月14日,财务委员会批准开设一个副首席
政府律师编外职位,开设期至 1998 年 3月31日止,出
任人员负责掌管法律政策科的中国法律组,以应付
1997年前过渡期间日益增多的工作。过去数年,中国
法律组的工作量大幅增加,并且在回归后继续飈升。
现把该组在1994至1997年期间就中国法律提供书面意
见的数量开列如 下-

年份就中国法律提供书面意见的数量
199427
199551
199678
1997177

16.中国法律组提供的意见不仅在数量方面有所增加,
在性质方面也渐趋复杂、內容则更为详细。所提供的
意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程
序、民事诉讼程序、移民法、戶口登记法、国籍法、
律师制度、家事法、行政法和法人法等。鉴于要求该
组就范围广泛的中国法律提供意见的需求不断增加,
我们认为该组必须具备至少达至副首席政府律师级别
的专才,才能满足这些需求。

17.中国法律组的律师藉着图书馆藏书和电脑法律资料
库来研究中国法律。目前,该组拥有內容丰富的资料
库,记载有关內地法例、规则、规条和司法判决的资
料。这些资料库有助该组人员在给予法律意见时,能
准确援引法律理据和提供最新资料,故此极为重要。
资料库也有助编纂《中国法律月报》。这是一份由律
政司发表的刊物,定期发给法律执业者和学术机构的
法律图书馆。我们需要属副首席政府律师级别的人员
来督导这些资料库的管理和扩展工作。

前往和来自內地的访问

18.中国法律组除了提供中国法律的意见外,还安排政
府律师前往內地访问,并且为到访的內地法律代表团
安排行程。这些访问不但有助政府律师认识內地的法
律制度,还让他们有机会向內地对等人员解释香港的
法制和法治精神。以下是1994年至今前往和来自內地
的访问次数-

年份中国法律组安排前往和来自
內地的访问次数
199420
199530
199650
199731

19.参与这些访问的內地对等律政人员包括:司法部、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
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的成员;法律执业者;以及內
地各大学的学者。与律政司联络的人员,通常为副主
管以至司长等高级人员。由于律政司十分重视与內地
对等机构的关系,因此无论在实际和礼节的层面上,
中国法律组均须由一名属副首席政府律师职级的人员
掌管。

需要在中国法律组开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常额职位

20.目前,中国法律组设有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编外职
位和一个高级政府律师职位。我们认为有需要开设一
个副首席政府律师常额职位,以便-

  1. 督导组內律师的工作;

  2. 使管理架构适度平衡﹔

  3. 代表中国法律组与內地高层人员联络﹔

  4. 就敏感复杂事宜或计划,提供所需的首长级人
    员法律意见﹔以及

  5. 监督该组创立的法律资料库的管理和扩展工作。

21.由于提供中国法律意见的工作日趋繁重,我们必须
把现有的副首席政府律师编外职位转为常额职位,以
应所需。此外,我们也需要开设这个职位,以与內地
对等机构建立和保持联系。在政权交接后,要确保「
一国两制」顺利推行,这点尤其重要。我们需要研究
和了解內地法律,提高司內人员对內地法律的认识。
我们应该不断鼓励香港和內地人员互相了解对方的法
律制度。副首席政府律师的主要职务和职责,以及法
律政策科的建议组织图,分别载于附件5附件6

(c)国际法律科:开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

22. 1994年1月14日,财务委员会批准国际法律科开设
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编外职位,开设期至 1998 年3月
31日止,以处理1997年前过渡期间日渐增多的工作。
这个副首席政府律师编外职位主要负责对较复杂的条
约引用问题和民事司法互助事宜提供意见;联络外交
部和各个驻香港特区总领事馆,安排交互强制执行判
决的双边谈判工作;以及提供有关国际贸易法的意见
。国际法律科的工作在香港回归之后有增无已。律政
司最近已在该科设立了司法互助组,专责处理司法互
助工作。下列范畴的工作亦已成为该科的主要和基本
职务-

  1. 双边国际协议

    香港与多国签订了各类双边国际协议,包括22
    条航空服务协议、13条保护和促进投资协议、
    10条移交逃犯协议、三条刑事事宜司法互助协
    议和两条移交被判刑者协议。国际法律科负责
    就这些双边国际协议的释义和引用事宜,向有
    关政府部门和决策局提供意见。这些双边协议
    涉及的范畴非常广泛,处理有关工作的人员必
    须对各个课题有专门知识,也必须熟悉民事法
    、刑事法和国际私法,因此有需要增加一名副
    首席政府律师。

    除对已经生效的协议提供意见外,国际法律科
    的律师也要率领或协助香港特区政府的代表团
    ,进行各项新的双边国际协议的谈判工作,这
    项工作需要经验丰富和职级较高的律师处理。

    在取得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磋商交互承认和
    强制执行民事商事判决协议,会是未来的双边
    谈判重要课题。香港特区要保持国际商业中心
    的地位,除了法律制度要受到尊重之外,这些
    协议也十分重要。在1997年7月1日之后,英国
    与其他国家订定的各项英联邦安排和双边协议
    都不再适用于香港特区。香港商界和法律界人
    士对此事都十分关注,我们期望与那些在回归
    之前,香港特区已经承认和强制执行其判决的
    国家,磋商交互承认和强制执行判决协议,并
    与其他重要的商业和贸易伙伴国磋商新的交互
    承认和强制执行判决协议。这些协议的谈判工
    作,会由国际法律科统领。该科已经联络过去
    与香港有交互承认和强制执行判决安排的所有
    司法区,了解这些司法区目前如何处理香港特
    区的判决。

  2. 对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多边条约提供
    意见

    目前,适用于香港特区政府的多边条约达 200
    多条,其中很多都不适用于內地其他地方。这
    些条约所涉內容包括环境保护、毒品管制、恐
    怖组织活动、劫持、航运、民航、人权、电讯
    、国际法律合作和其他事宜。香港特区是缔结
    上述部分条约的国际组织的成员,或是这些国
    际组织所举办的活动参与者。国际法律科的律
    师负责对上述条约的释义和引用事宜,提供意
    见。香港特区地位特殊,而「一国两制」又是
    崭新的构思,再加上內地和香港特区的法律制
    度迥然不同,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必须合
    力解决许多实际的法律问题,让中华人民共和
    国能够代表香港特区履行多边条约和双边协议
    订明的国际义务。

    此外,《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中央
    人民政府可在征询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后,把
    中国缔结的新国际协议应用于香港特区。国际
    法律科负责协助香港特区政府拟备提交中央人
    民政府的意见。

  3. 对「对外事务」的国际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根据《基本法》第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
    香港特区政府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
    对外事务。《基本法》第七章(「对外事务」)
    列明香港特区政府可以在哪些领域,单独地或
    需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同世界各国、各地区
    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关系。

    其他部门和决策局在实施这章条文的规定时,
    会征询国际法律科的意见。这章条文非常重要
    ,对香港特区政府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以及在香港特区设立外国领事代表办事处和其
    他官方或半官方机构的事宜作出规定。这些事
    务需要职位较高的人员提供意见。提供对外事
    务意见的人员往往要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包
    括赋予领事特权和豁免权,以及香港特区以甚
    么形式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问题。

  4. 其他事宜

    香港特区是世界贸易组织(下称「世贸」)的
    成员,对于根据世贸所定程序来解决贸易纠纷
    ,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和政府采购协议等多边
    贸易协议的法律事宜,香港特区政府向国际法
    律科寻求法律意见的需求愈来愈大。经济合作
    及发展组织正在积极磋商一项多边投资协议。
    香港特区政府在处理这些复杂的事宜上,往往
    需要在很短时间內获取法律意见,国际法律科
    必需有恰当职级的人员提供意见。

需要开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常额职位

23.国际法律科由一名律政专员主管,另设有两名首席
政府律师、四名副首席政府律师(其中一个副首席政府
律师职位是编外职位)和13名高级政府律师。该科组织
图载于附件7。1997 年 11 月28日,财务委员会批准在
国际法律科开设一个首席政府律师职位和设立司法互
助组(见讨论文件 EC(97-98)31号)。该科一名首席政府
律师、两名副首席政府律师和11名高级政府律师隶属
该组,全力处理司法互助工作,而其余一名首席政府
律师、两名副首席政府律师和两名高级政府律师则负
责司法互助以外的所有工作。正如上文第 3 段提及,
国际法律科的工作日益繁重,如果在1998年4月1日撤
销上述副首席政府律师编外职位,该科便无法应付日
益增加的工作。因此,我们认为有需要把这个编外职
位更改为常额职位。

24.出任拟设的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的人员会继续负责
提供有关贸易事宜的意见,也负责磋商双边协议,特
别是交互承认和强制执行判决协议,以及其他有待签
订的条约和协议。这个职位的主要职务和职责载于
件8


财政影响

25. 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实施这项建议所需增加的
年薪开支如下-

职位数目
新设常额职位4,082,4003

26. 这项建议所需的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包括薪金
和员工间接费用)为7,411,932元。

27.实施这项建议无需增设非首长级职位。

28.我们已经在1997-98年度的预算和1998-99年度的预
算草案预留足够拨款,支付这项建议的开支。

背景资料

29.法律草拟科辖下设有英文草拟组、双语草拟组、选
举法例组、法例编订组和行政组,负责以中文和英文
草拟所有香港特区法例、提供关于策划立法建议的整
体法律意见,以及批改由法定机构 ( 例如临时区域市
政局和临时市政局 ) 拟备的附属法例。此外,也负责
设立关于香港特区法例的资料库,并编制这些法例的
活页版本。

30.律政司法律政策科由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和五个
组别组成,分别负责下列事宜-

  1. 一般法律意见;

  2. 人权;

  3. 《基本法》;

  4. 中国法律;以及

  5. 选举事务。

31.中国法律组于1988年成立,负责提供有关中国法律
的专才服务。现有的副首席政府律师编外职位,开设
期至 1998 年3月31日止,出任这职位的人员负责掌管
该组,协调律政司与內地接触所涉及的一切有关提供
意见/交流事宜。组內律师也同时提供有关內地法律
的意见,加强司內人员对中国法律的认识,并且向內
地宣传香港的法制和法律。

32.律政司于1985年5月成立专责事务组,后于 1989年
1 月改称为国际法律科,目的是订明该科的工作范畴
,令其名称正确,得到公事上经常接触的外国政府的
认许。现有的副首席政府律师编外职位,开设期至
1998 年 3月31日止,目的是为加强国际法律科首长级
人员架构,以处理1997年前过渡期间日渐增多的工作。

公务员事务局的意见

33.公务员事务局考虑过日益繁重和复杂的双语立法工
作、提供有关中国法律和国际协议的意见的工作所带
来的新增工作量后,支持在律政司增设拟议的首长级
常额职位,并认为该等拟设职位的职级和职系安排是
恰当的。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34.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表示,如开设上
述职位,建议的职级是恰当的。


律政司
1998年1月



EC(97-98)53附件2


自1992年以来拟备的双语法例数量


年份条例草案页数附属法例页数总页数
199272292814
19939064761382
199417388122550
1995205415023556
1996303816364674
1997264239846626

自1992年以来拟备的委员会审议阶段的修订建议数量


年份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订建议页数
1992184
1993160
1994260
1995670
1996344
19971954




EC(97-98)53附件3


法律草拟科
副首席政府律师(双语草拟)
主要职务和职责


直属副法律草拟专员(双语草拟及行政)和副法律草拟
专员(法例),并就下述职务向法律草拟专员负责-

1.批改由资历较浅的律师和法律翻译主任拟备的条例
和附属法例中文文本;

2.统筹负责以中文草拟条例和附属法例的律师和法律
翻译主任的工作;

3.草拟较复杂及/或具爭议性的政府法例;

4.就立法建议向政府提供意见,并协助拟备与立法建
议有关的行政会议备忘录;

5.在立法过程中提供与立法建议有关的专业服务,包
括出席行政会议和立法会 (包括其属下的委员会)的会
议、草拟委员会审议阶段的修订建议和提供附带的法
律意见;

6. 拟备已制定的法例的法律报告,提交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审核有关新法例的新闻稿;

7. 监督资历较浅的律师、法律翻译主任和辅助人员的
工作,并为他们提供训练;以及

8.监督双语法律词汇和相关资料的编纂和出版工作。



EC(97-98)53附件5


法律政策科
副首席政府律师(中国法律)
主要职务和职责


就下述职务向副法律政策专员负责-

1.在接获要求时,向政府部门和决策局提供有关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基本法除外)的意见;

2.征询內地的律师和其他人士的意见,与內地司法部
和其他法律机关建立和发展联系;

3.监督与中国法律 (基本法除外) 有关的法律事宜的综
合研究资料库的管理和扩展工作;

4.协助为律政司內的律师举办中国法律训练课程;

5.指导和监督中国法律组的日常工作;

6.安排与內地律师在法律方面交流意见和互访;

7.促进內地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认识;以及

8.执行副法律政策专员不时委派的其他职务。



EC(97-98)53附件8


国际法律科
副首席政府律师(国际法律)2
主要职务和职责


就下述职务向首席政府律师(国际法律)负责-

1.就延用于香港的多边和双边国际协定,提供意见;

2. 就交互司法协助,特别是关于香港与其他国家在交
互承认和强制执行民事商事判决方面,提供意见;参
与就上述安排进行的谈判工作,并在有需要时向政府
各局和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包括建议是否需要为实施
有关安排而在香港订立法例;

3. 以《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的条文为依归,就本
港与其他法律和司法机构之间的各类合作,提供意见;

4.就双重课稅安排和多边贸易协定(例如服务贸易总协
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用以解决贸易纠纷的程序所引
起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5. 就行政会议文件的草拟工作,提供意见;并在有需
要时,就上述事项出席行政会议举行的会议;以及

6.在首席政府律师(国际法律)或其他副首席政府律
师不在位时,分别代理或兼任有关职务,并在有需要
时执行行政和督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