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讨论文件

1997年9月10日


总目145-政府总部:经济局
分目001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在政府总部经
    济局开设下述常额职位-

    1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2点)(110,000元至116,800元)


问题

经济局局长需要增加首长级常额人员,以协助应付民
航运输谈判方面现时和预期的工作量。

建议

2. 经济局局长建议在民航运输谈判组增设一个首长级
丙级政务官常额职位,专责处理民航运输谈判和有关
事务。

理由

3.民航运输谈判组负责的主要职责如下 -
  1. 在过渡前,把英国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內适用
    于香港的部分,自该等协定分离出来;

  2. 就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实施安排,与新的航空
    伙伴进行谈判,并签订有关协定;

  3. 就主要涉及航机飞越别国领空事宜的民用航空
    过境协定进行谈判,并签订有关协定;

  4. 就双边航空交通安排进行定期检讨、谈判和签
    订的工作;

  5. 参与有关空运事宜的多边和地区会谈;以及

  6. 确保本港的民航运输政策仍然适用。
4. 上文第3段(a)项所述的分离工作于1997年6月完成后,
我们已就民航运输谈判组现时和预期的工作,检讨其职
能和编制。

5. 赤𫚭角新机场容纳航机升降的数量增加后,将提供很
多机会,让香港与其他地方之间的民航运输进一步发展
。我们至今与航空伙伴签署了22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为要维持香港作为国际和地区航空中心的地位,以及应
付旅游人士和商人的需要,我们需要与更多新的航空伙
伴签订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为我们与伙伴之间的民航运
输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我们亦需要定期检讨民用航空
运输协定下的现行航空交通安排,并不时就这些安排重
新进行谈判,以满足市场需要。根据过往的经验,对许
多伙伴来说,我们平均每12至18个月左右便要进行上述
工作。此外,我们需要与更多国家签订民用航空过境协
定,以便为香港的航空公司提供法律依据,让航机可以
飞越这些国家,前往其他目的地;此等安排适用于并无
列入有关多边协定的范围內的伙伴。我们已完成七项民
用航空过境协定的谈判工作,并会继续与更多国家进行
谈判。

6. 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或航空交通安排的谈判工作过
程冗长,有些时候会用上数年的时间。每轮谈判均要事
前进行繁多的准备工作,包括咨询各有关政府部门和香
港的航空公司,以便制订谈判策略,以及与各驻港领事
馆或海外航空当局安排会谈。就协定本身的內容而言,
民用航空过境协定的谈判工作虽较为简单,但经验告诉
我们,由于有关国家的位置偏远(大部分位于中亚、东
欧、印度洋和非洲),加上缺乏完善的通讯设备,与香
港之间又沒有直航班机,故此往往需要更多时间来安排
会议和前赴这些国家出席会谈。根据过往的经验,就算
沒有其他要务急需办理,拥有两组人员的民航运输谈判
组每月平均最多也只可处理大约两项谈判工作。

7. 作为国际和地区航空中心,香港亦须肩负与此地位相
称的责任,积极参与有关的多边和地区会谈。目前,香
港正积极参与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內不同层面的会议;
这些会议轮流在各个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经济实体举行
,除运输工作小组会议外,还有部长和高层人员会议。
民航运输谈判组代表香港参予运输工作小组辖下的促进
民航运输业竞爭小组工作,商讨如何促进国际民航运输
的竞爭情况。此外,该组亦会为出席亚太区经济合作组
织部长和高层人员会议的人员提供支援。

8. 自1988年起,民航运输谈判组的编制內设有一个首长
级丙级政务官常额职位、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编外职
位,以及少量辅助人员职位。该编外职位最近一次是在
1994年7月8日重新开设,已于1997年3月31日到期撤销。
该组目前由公务员事务局后备人员中借调一名首长级丙
级政务官,以执行该编外职位的职务。

9. 我们检讨过民航运输谈判组的人手需求,认为以该组
现时和预期的工作量,需长期开设两组人员,负责民航
运输谈判工作,每组由一名首长级丙级政务官主管。因
此,我们需增设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常额职位。

10.目前,民航运输谈判组的工作,原则上是按地区来
划分的,由两名属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级的人员分担
。负责与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內各经济实体谈判的人
员,通常亦会参与有关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的事务。
然而,为应付不断改变的工作量,我们会灵活调配人
手资源(见附件1所载的两名首长级丙级政务官的建议
职务和职责)。经济局的组织图则载于附件2。

财政影响

11.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实施这项建议所需增加的年
薪开支如下:

职位数目
新设常额职位1,360,8001

这个职位的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包括薪金和员工间
接费)为2,475,111元。我们已在1997-98年度的预算內预
留足够款项,以支付这项建议的开支。

背景资料

12.财务委员会在1988年6月1日,首次批准为前经济科
的民航运输谈判组开设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编外职
位。其后该编外职位两度获准重新开设,最近一次是
在 1994年7月8日。该职位已于 1997年3月31日到期撤
销。在检讨民航运输谈判组的编制期间,我们由后备
人员中借调一名首长级丙级政务官,以执行有关工作。

公务员事务局的意见

13.公务员事务局同意有需要开设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
官常额职位,以应付目前和预期有关的工作,维持并
拓展香港与其他地方之间的民航运输服务。该局亦认
为这个职位的职系和职级安排是恰当的。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14.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表示,如开设上
述首长级丙级政务官常额职位,建议的职级是恰当的。

经济局
1997年9月




EC(97-98)20 附件 I

两名首长级丙级政务官(首长级薪级第2点)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民航运输谈判)(1)和(2))
主要职务和职责


两名人员均须就下述职务向经济局副局长(2)负责 -

  1. 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参与民航运输谈判;

  2. 制订民航运输谈判的策略;

  3. 实施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有关安排;

  4. 就政府的民航运输政策和要求,与本港空运界
    保持联络,并提供所需意见;

  5. 确定香港在空运服务方面的需要;就如何满足
    这些需要提供意见;确保有关民航运输的政策
    继续切合本港的需要,并在有需要时提出修订
    建议;以及

  6. 在有关空运事宜的多边和地区会谈上参与讨论
    ,并在适当时为高层人员提供所需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