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21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讨论文件
1997年9月10日
总目151 ─ 政府总部:保安局
分目001 薪金
- 在政府总部保安局开设下述常额职位 ─
2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3点)
(127,900元至135,550元)
1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2点)
(110,000元至116,800元)
并删除下述职位,以作抵销-
1个保安局副局长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3点)
(127,900元至135,550元);以及
- 删除保安局副局长(首长级薪级第3点)
的职级和职系。
问题
保安局未有足够的首长级人手协助该局有效地执行其
职务。
建议
2. 保安局局长建议开设两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常额职
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和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常额职
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并删除一个保安局副局长常额
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以作抵销。
理由
现行组织
3. 目前,保安局由下列四个科别组成-
第一科
设有一个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常额职位(首长级
薪级第 4 点),由出任人员掌管该科,职衔定为
保安局副局长 (1)。该科负责管理与多项职务有
关的政策、法例和资源,这些职务包括保安联
系、与人民解放军驻军的联络、维持香港与广
东的管理线完整、在执行国际法律方面的合作
、移交逃犯及刑事司法互助、香港的公共秩序
、执法及扑灭罪行。该科也负责保安局的行政
事宜和资源管理;
第二科
设有一个保安局副局长常额职位 (属保安局部门
职位,职级为首长级薪级第3点),由出任人员掌
管该科,职衔定为保安局副局长(2)。我们从1995
年6月起调派一名首长级乙级政务官(首长级薪级
第3点)出任这个职位。第二科负责管理与消防及
救援服务、惩教事务及帮助囚犯改过自新/善后
辅导服务、航空安全、政府保安及紧急应变管理
和出入境管制有关的政策、法例和资源;
禁毒处
设有一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常额职位 (首长级薪级
第3 点),由出任人员掌管该处,职衔定为禁毒专
员。该处负责所有与遏止滥用药物、贩毒及清洗
黑钱有关的政策、法例和资源;与禁毒教育及宣
传、戒毒治疗及康复工作有关的政策和禁毒基金
的管理;以及
越南事务组
设有一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
第 3 点),由出任人员掌管该组,职衔定为难民事
务统筹专员。该组负责所有与处理在港越南船民
、越南难民和越南非法入境者事宜有关的政策、
法例和资源。
保安局的现行组织图载于附件1。
工作量大增
4. 随着香港回归中国,保安局须面对新挑战,其工作
量因而大增,而且更加复杂,尤以第一科和第二科为
然;有关的工作包括与人民解放军的联系、在执行国际
法律方面的联系、国籍事宜和居留权事宜。
5.第一科
过渡问题刚刚解决,香港回归中国又带来新的压力。
人民解放军首次驻守香港,表示我们须建立新的工作
关系,而且须由高层人员审慎处理。随着主权的改变
,我们须加倍努力,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执行国际法律
(特别是引渡和刑事司法互助等)方面的联系。当然,
我们还须按照《基本法》的条文,与中国內地其他地
方,建立执法方面的联系,例如制订新的刑事司法互
助计划,以及与中国保安机构建立新的非正式联系。
6.第二科
由于中国国籍法在香港施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须
肩负许多与中国国籍有关的新职能。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独特之处,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中
国国籍法所采纳的释义只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因
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很多方面均无先例可循。
我们处理与国籍有关的各项事务时,须制订新的规例
和处理方法。虽然我们一直致力提高香港居民外游的
方便,但当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正式生效时,世界各
地的注意力均放在香港旅游证件的转变方面。英国国
民(海外)护照持有人返回原居地的条件、身分证明书
持有人的身分,以及签证身分书持有人的身分等问
题,依然会是外国入境机关的焦点。我们须加倍努力
,向世界各地解释该等转变,并向外国保证香港旅游
证件是可靠的。此外,大量內地儿童声称拥有香港居
留权所带来的问题,更是需要加倍用心处理的重要事
项。虽然已有法例订明有效而统一的方法,用以核证
这些儿童的身分,但我们仍须与內地有关当局保持密
切联络,以确保有关计划能够畅顺运作,并就单程证
配额的分配安排,拟订可行的改善方法,让证实拥有
居留权的內地儿童能够尽早来港定居。我们也需要制
订长远的安排,以解决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內地之间家
庭分隔两地的问题。
7. 除主权改变所带来的大量工作外,保安局上述两个
科别也须领导推行多项新措施,包括防火、航空保安
和覆检刑期,以及帮助囚犯改过自新/善后辅导服务
。各科别所面对的主要政治和社会事务,详载于
附件2。
设立新科别的需要
8. 我们正逐渐缩减越南事务组的人手,该组的两个首
长级编外职位 [ 难民事务统筹专员和保安局首席助理
局长(越南事务)]会在1997年9月30日到期撤销。不过,
现时仍有很多与越南船民问题有关的未完成工作尚待
解决,这些问题包括第一收容港政策、联合国难民专
员公署的欠债,以及来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人数上升
。如不设立新科别,尚未完成的工作必须由保安局其
他三科分担。
9.正如附件2所述,禁毒处现正处理很多新措施,仅能
应付其分內工作。因此,我们不建议改变该处的人手
情况和职责范围。第一科和第二科现时的工作已应接
不暇,他们连因回归中国和实施上文第 7 段所述新措
施带来的额外工作也未能承担,更遑论有关越南船民
问题的未完成工作。因此,我们需要设立一个新科别
,由一名首长级乙级政务官(首长级薪级第3点)出任主
管,负责处理额外的工作。
10.我们建议设立一个新科别,称为第三科,由一名新
的首长级乙级政务官(首长级薪级第3点)常额人员出任
主管,职衔定为保安局副局长(3)。我们建议把由第一
科负责的保安局行政和资源管理职责转交第二科,而
由第二科负责的所有有关入境事务的工作转交新设的
第三科,以便纾减第一和第二科繁重的工作量。第三
科也要承担与越南船民有关的未完成工作。保安局建
议的首长级人员新组织图载于附件3。三名副局长的主
要职务和职责载于
附件4至
附件6。
11.由于有关入境事务的工作量繁重,自1997年1月29
日起,公务员事务局已调派一名首长级丙级政务官(
首长级薪级第 2 点)往第二科,暂时纾缓保安局首席
助理局长(C)的工作量。我们认为有需要永久设置这
个额外职位,因此,建议开设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
官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职衔定为保安局首
席助理局长(D),负责处理所有影响非香港居民的国
籍和入境事务。他将协助保安局副局长(3)监督和检
讨护照制度;制订和推行整体策略,以解决香港非
法入境的问题;以及就针对入境事务处处长对遣返
和递解离境个案的决定提出的上诉,负责检讨和改
善这类上诉的聆讯制度。他也要处理有关越南船民
/越南非法入境者事宜的所有余下工作,并与越南
政府蹉商,务求加快遣返在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
他更须与执法机构合作,加强与內地当局的联系,
以便更有效地协调,合力阻吓和防止双方边界的非
法入境活动,并对这类非法入境活动采取行动,特
别要寻求办法解决越南非法入境者的问题。保安局
首席助理局长 (C) 则负责处理所有影响香港居民的
国籍和入境事务,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居留
权、外国国籍申报和「居留权证明书」计划,以及
香港居民外游所获得的方便。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C)和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D)的主要职务和职责分
别载于
附件7和
附件8。保安局改组后,除了将于
1997 年 10月 1日取消的越南事务组的首长级职位外
,其他所有首长级职位的工作安排将维持不变。
重定部门职位
12.目前保安局副局长(2)所出任的职位属保安局的部
门职位,而有关职级內并无任职者。该职位以往由
一名前警务人员出任,直至他在1995年6月退休为止
。此后,我们以编外职位形式开设一个首长级乙级
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由出任人员填补这
个部门职位。在过去两年,这项安排一直运作良好
。因此,我们建议把这项安排改为永久安排,即开
设一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 3
点),并删除一个保安局副局长常额职位( 首长级薪
级第3点),以作抵销。最后,我们会删除该部门职
位的职系和职级。这项建议符合我们的一贯做法,
避免公务员职系和职级增加。
财政影响
13.按薪级中点薪额计算,因实施这项建议而增加的
年薪开支为-
| 元 | 职位数目
|
---|
| 新设常额职位 | 4,230,000 | 3
|
---|
减去 | 删除的常额职位 | 1,478,400 | 1
|
| 额外开支 | 2,751,600 | 2
|
14.因实施这项建议而增加的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
(包括薪金和员工间接费用)为4,903,524元。
15.在本财政年度余下期间,估计实施这项建议需费
1,413,000 元。我们沒有在1997-98年度的预算內预留拨
款,以支付这项建议的开支。如委员批准这项建议,
我们会在总目106「杂项服务」分目251「额外承担」
项下删除一笔相等数额的款项,以抵销所需追加的拨
款。
16.这项建议对保安局的非首长级编制并无直接影响。
背景资料
17.我们最初分别在1988年11月和1989年6月,运用获
转授的权力,开设越南事务组两个首长级职位(即难
民事务统筹专员和首席助理保安司(越南事务)),为
前保安司提供首长级辅助,以处理因大批越南船民
滞港造成的问题。此后,我们每年均要求保留这两
个职位,经最近一次续设职位后,这两个职位可保
留至1997 年9月30日。由于回归中国和实施多项新
措施,大大增加了保安局的工作量和工作的复杂程
度,加上取消越南事务组,我们认为保安局的首长
级架构有需要改组,以确保该局有足够的首长级人
员协助有效地执行职务。
公务员事务局的意见
18.公务员事务局认为这三个职位的职级和职系安排
是恰当的。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19.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表示,如开设
上述职位,建议的职级是恰当的。
保安局
1997年9月
EC(97-98)21附件2
有关各科别所面对的主要政治和社会事务详情
第一科
保安联系-保安局负责从保安角度,在中央政府层
面,与海外执法机构和各驻港领使馆联络,以处理
有关香港境內保安、反恐怖活动、反走私、防止非
法入境,以及防止非法买卖破坏力强的武器和战略
物品的事宜。
2.与人民解放军驻军的联系 - 保安局负责与人民解
放军驻军联络,让他们能够适应香港的环境,并按
照《基本法》和《驻军法》执行防卫职务。我们正
研究是否需要订立本地法例,为《驻军法》的主要
条文订立法律基础,并检讨和修改与军方有关的条
例,让驻军能够在清楚明确的架构下,在香港运作。
3.过境联系 - 保安局负责维持香港与广东的管理线
完整。我们须与广东保安当局加强联络,以便在局
级层面,协调对付非法入境、走私和其他越境罪行
的工作。
4.执法方面的双边安排 - 由于有关移交逃犯和刑事
司法互助的条例提供了法律基础,我们会致力与外
国的司法机构,扩展现有双边协议的范围。香港回
归中国后,我们需要根据《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
规定,与內地订立移交逃犯和司法互助的安排。鉴
于彼此的法律制度分别很大,目前又沒有这类安排
,所以我们需要建立全新的架构,所涉及的工作包
括详细研究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以及与內地有
关当局进行深入讨论。由于目前并无法例订明与內
地有关当局进行司法互助的安排,故彼此就新安排
达成协议后,便须筹备制订本地法例的工作,为这
些安排订立法律基础。
5.《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所载的罪行 - 我们也需要
进行大规模的政策检讨,研究如何全面立法,落实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所载的概念。鉴于第二十三
条的概念相当复杂(其中一些如颠覆和分裂国家等概
念是普通法所沒有的),而且有关事项相当敏感,我
们预期需要先进行许多深入的研究和咨询工作,才
能制订一套广为人接受的立法建议。
第二科
6.出入境事务 - 保安局需与入境事务处合作,在出
入境管制方面,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理线完整
;同时,也要保持香港作为一个旅游天地的美誉,
为旅客提供既具效率又友善的旅游服务。为了方便
港人外游,我们需要继续监察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和其他旅游证件的签发工作,以及游说其他国家承
认这些证件,并给予香港居民免签证待遇。我们亦
须检讨发给外国人签证的制度,确保有关制度反映
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其他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各
方面的最新联系,同时,也要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
7. 我们需要确保在合理的时间內,批核居留权和申
报外国国籍的申请。在永久居留权方面,入境事务
处须确保《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顺利执行。
「居留权证明书」计划的推行,促使我们须从短期
和长期两方面深入研究单程证制度。我们必须与其
他决策局一起密切监察有关情况,一方面需要加快
工作,使更多家庭得以团聚;另一方面需要纾缓教
育、医疗、房屋和其他社会服务方面的额外需求,
并从中取得平衡。此外,我们亦需与其他决策局合
作,检讨批准內地人来港工作、受训和求学的政策
。为达到这些目标,我们需与內地机关紧密合作,
保持广泛的联系。
8. 为确保本港居民和来港旅客在出入境时可享用一
流的旅游设施,我们计划在赤𫚭角新机场提供多项
新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在商务航空中心提供专设
的出入境和清关服务;推行旅游通行证计划,方便
经常出入境的旅客;以及加入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
旅游证计划。策划和统筹这些新服务,需要保安局
大力参与。
9. 香港回归中国后,我们已采取积极的对策,对付
非法入境的问题。我们会加强与內地机关(特别是广
东省政府当局)的联系,继续执行有关行动,维持入
境时的管制。由于政府加强对非法入境者所采取的
执法行动,故在请愿个案数目方面产生了连锁效应
。目前,所有根据法例提出的请愿必须提交行政会
议审议,由行政会议作出决定。这个做法不但需时
甚久 ( 有时长达数月),而且易被滥用,因为请愿人
一般会获准延期留港,等候请愿结果。因此,我们
计划扩大入境事务审裁处的权限,赋予权力审理根
据法例提出的请愿,让我们加快给予请愿人士回覆。
10.消防和救援服务 - 自从嘉利大厦、美孚新村和
新一代卡拉OK发生大火后,公众大力施压,促请
政府改善楼宇和卡拉OK场所的防火设施。我们计
划订立新法例,以改善旧式商业大厦的防火装置,
以及规定卡拉OK场所必须领牌。我们会订定计划
,以期进一步推动社会参与防火工作,并会筹办
宣传运动和训练计划/研讨会/展览,藉以提高
楼宇管理人和市民的防火意识。保安局会担任中
央统筹的角色,为有关部门提供立法、政策和资
源上的指引和支援。
11. 惩教事务 - 我们须处理三项重要事务:采取措
施,以解决监狱过度挤迫的问题;采取措施,以提
高覆检刑期制度的透明度;以及改善犯人自新计划
。我们会致力改善监狱过度挤迫的情况,并已统筹
多项工程计划,以增加监狱的收容额。我们须给予
长期囚禁覆检委员会、监管释囚委员会和监管下释
囚委员会在政策、立法和资源上所需的支援,以及
提供秘书处服务。我们会考虑一项研究的建议,以
期进一步改善自新计划。该项研究的目的是研究为
年轻犯人而设的自新计划是否有效。最后,我们需
继续与其他国家商讨双边协议,使转解服刑人士离
境和入境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12. 航空保安 - 依据《航空保安条例》的规定,保
安局局长为指定的法定监督,负责本港的航空保安
工作。虽然新机场航空保安的监察和检验工作将由
民航处处长负责,但保安局局长急切需要首长级高
层人员的强大支援,以确保所需工作能准时完成,
配合机场于1998年年初启用,以及确保日后航空保
安工作能有效推行。
13. 紧急事故应变和应变计划 - 过去一年,我们的
工作主要集中改善政府总部层面在紧急事故应变和
应变计划方面的组织、程序和通讯系统。往后,我
们会把改善工作推广至部门层面,当中包括改善与
负责管理部门紧急事故中心的部门人员的联系,以
及为他们提供训练和演习,以便在紧急事故应变管
理和应变计划方面,提高他们的能力和意识。
禁毒处
14.政府在打击贩毒和滥用药物情况方面采取了五项
措施,分别为:执法、禁毒教育和宣传、治疗和康
复、研究工作,以及国际间的合作。由于清洗黑钱
是一种沒有固定形式且变化多端的活动,故打击这
类活动的措施必须雷厉推行。因此,我们成立了一
个工作小组,负责检讨香港打击清洗黑钱的方法,
一方面确保本港的打击清洗黑钱措施能完全配合最
新情况,另一方面为有关香港打击清洗黑钱方法的
第二次评估作好准备。这项由打击清洗黑钱活动财
务行动专责小组进行的评估十分重要,因有关结果
会加以宣传,并会提高本港在打击清洗黑钱活动方
面的国际声誉。
15.禁毒基金于1996年3月成立,拥有资金3亿5,000万
元,为与禁毒有关而又值得推行的计划提供资助。
我们会检讨这项禁毒基金,集中研究基金资助这些
计划的准则和监察机制。此外,我们会在禁毒基金
统筹委员会辖下开设投资小组委员会,协助委员会
运作,以期提高该笔为数 3 亿5,000万元的补助金的
长期价值,稳定收入的来源,以便有足够款项应付
每年的资助需求。
16.为改善给滥用药物者提供的服务,我们会与香港
社会服务联会一起进行有关戒毒治疗和康复服务的
检讨工作。由于青少年滥用药物的趋势在转变中,
我们亦会加强禁毒教育计划。我们现正联同社会福
利署,研究由非资助戒毒治疗和康复机构所提供服
务的成效,以期把这些机构纳入受资助机构的行列
內。这方面的工作包括制订资助政策和安排,以及
处理其他相关事项,如为个别类型的服务制订服务
标准和工作人手比率。同时,我们正检讨《吸毒者
治疗及康复条例》,因为现行条文不再能反映实际
需要。我们会咨询志愿机构,并搜罗相关的外国法
例,研究是否需要订立新条例。
越南事务组
17. 虽然98.5%越南难民和越南船民已移居海外或获
安排遣返越南,但在 1997年7月底,仍约有 1 300名
越南难民和 800 名越南船民滞留本港。此外,抵港
越南非法入境者的数目亦不断增加。截至本年 7 月
底为止,当局共截获1 255名越南非法入境者,较去
年同期的 341 名和 1996年全年的1 038名为多。越南
事务组现正检讨有关越南难民/越南船民/越南非
法入境者的整体政策,包括第一收容港政策、《人
民入境条例》第IIIA部(条例订有有关前越南居民的
甄别程序、羁留和遣返安排的条文),联合国难民专
员公署的欠债问题、望后石越南难民中心的日后安
排,以及解决未能移居海外的越南难民问题的长远
办法等。该组亦负责就余下越南船民的遣返安排与
越南政府磋商。这些船民包括因非国民身分理由而
遭越南政府拒绝接收的船民,以及那些经越南当局
审查,但基于各种理由仍未能获安排遣返的船民。
该组并寻求越南政府协助,遏止越南非法入境者继
续偷渡香港,以及就加快遣返越南非法入境者的计
划达成协议。
EC(97-98)21附件4
保安局副局长(1)
职责说明
职级: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首长级薪级第4点)
职务和职责:
- 有关香港境內保安、公共秩序和扑灭罪行的
政策;
- 有关香港警务处、香港海关(保安局范畴)和政
府飞行服务队的政策、法例和资源;
- 防卫事宜,包括与人民解放军驻军联络;
- 有关本港边界的政策事宜;
- 执行国际法律的事宜(包括移交逃犯和刑事法
律互助);以及
- 有关处理违反《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事项的
政策。
EC(97-98)21附件5
保安局副局长(2)
职责说明
职级:首长级乙级政务官(首长级薪级第3点)
职务和职责:
- 有关消防和救援服务、惩教事务、航空保安和
紧急应变管理的政策;
- 有关消防处、惩教署、民众安全服务队、医疗
辅助队和航空保安的政策、法例和资源;
- 有关天灾人祸、搜索救援行动和其他紧急事故
的应变计划和紧急应变管理等政策;
- 管理中央政府层面(包括紧急事故支援组)紧急
应变事宜;
- 有关纪律部队评议会的统筹工作;
- 保安局工作范围的资源分配和管理;以及
- 保安局的行政事宜。
EC(97-98)21附件6
保安局副局长(3)
职责说明
职级:首长级乙级政务官(首长级薪级第3点)
职务和职责:
- 有关「出入境管制」工作范围的政策,包括:
─ 海外人士入境政策,
─ 香港市民出入境政策,
─ 非法入境政策,
─ 人事登记,以及
─ 请愿和递解出境事宜;
- 入境事务处的政策、法例和资源;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中国国籍法所涉及的事务;
- 统筹政府在遣返越南船民和越南非法入境者方面
的工作;
- 就越南船民和越南非法入境者的出入境检查和遣
返事宜与越南政府磋商;以及
- 就越南难民的移居事宜与联合国难民专员公署和
收容国的总领事磋商。
EC(97-98)21附件7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C)
职责说明
职级:首长级丙级政务官(首长级薪级第2点)
职务和职责:
- 內地人士来港定居的政策(居留权、单程证、
「居留权证明书」计划);
- 香港市民出入境的政策
─ 外游的方便,
─ 外国免签证入境;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中国国籍法所涉及的
事务,包括:
─ 法例,
─ 其他与政策有关工作;以及
- 与入境事务处有关的政策、法例和资源。
EC(97-98)21附件8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D)
职责说明
职级:首长级丙级政务官(首长级薪级第2点)
职务和职责:
- 所有非法入境事务的政策,包括:
─ 越南船民/越南难民/从中国来港的
越南非法入境者/越南非法入境者,
─ 防止非法入境行动和措施,
─ 羁留,
─ 遣返,以及
─ 应付大量非法入境者的应变计划;
- 处理所有请愿和递解离境事宜的政策,包括:
─ 入境事务审裁处审理的案件,
─ 递解出境审裁处审理的案件,以及
─ 人事登记审裁处;
- 非香港居民以定居以外的理由来港的政策:
─ 旅游(签证制度、双程证),
─ 就业(一般政策、实施各项劳工计划、
外籍家庭佣工),
─ 受训和求学,以及
─ 简化旅客出入境制度;
- 入境统计数字;以及
- 指挥和统筹有关越南船民和越南难民事务的本地
宣传工作、社区联络和有关资讯发布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