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
EC(97-98)34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讨论文件
1997年11月19日
总目28 ─ 民航处
分目001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在民航处开设下述常
额职位 ─
1个总民航事务主任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1点)(92,650元至98,300元)
问题
民航处机场安全标准部需要额外的首长级人手支援,以
应付不断增加的工作量和日趋复杂的工作。
建议
2.民航处处长建议开设一个总民航事务主任常额职位(首
长级薪级第 1点),以监督机场安全标准部有关航空保安
和航空交通安全的工作。
理由
3.我们于1995年8月在民航处成立机场安全标准部,其现
有组织图载于
附件1。目前,机场安全标准部有两名首长
级人员:一名助理处长(机场安全标准)和一名职衔定为
总航空安全事务主任(机场安全标准)的总民航事务主任
。这两个职位的职责说明分别载于
附件2和
附件3。机场
安全标准部需要增加一名总民航事务主任,以应付在航
空保安和航空交通安全方面不断增加的工作量和日趋复
杂的工作。
航空保安
4.《航空保安条例》于1996年8月制定,在这条例制定之
前,启德机场的航空保安措施主要是一些由民航处机场
管理部所订定的行政措施。机场经理负责执行这些航空
保安措施。机场安全标准部在航空保安方面的规管职能
有限,其工作主要集中于航空公司和机场租戶所需遵行
的保安措施。
5.1996年6月,当局定出香港航空保安计划。该计划订立
各项保安规定,以对机场、飞机、乘客、机组人员和公
众人士提供保护和防护,使其不受不法行为干扰。《航
空保安条例》在同年8月制定,赋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7
所载的标准和建议守则及其他有关航空保安的国际公约
法律效力。上述发展成为香港航空保安新规管架构的基
础。
6. 在新的规管架构下,民航处是指定的规管机构,负责
确保《航空保安条例》和香港航空保安计划的实施和执
行。民航处的机场安全标准部负责多项规管职能,包括
审核和批准由航空公司、机场营办机构和货物处理商等
制定的个别保安计划,并监察这些计划的实施。
7. 每个保安计划都是一份內容广泛的文件,订明有关机
构的保安责任和保安措施的详情。这些措施包括所提供
的设施和设备 (例如:柵栏和进出管制系统)、保安管制
的人员数目和程序,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应变计划。批核
程序包括对计划和设施作出详细的评估,以及审查有关
机构的运作程序、人手和训练状况。机场安全标准部须
就这方面的工作定期联络和咨询政府部门和非政府机构。
8. 新增的规管职务令机场安全标准部辖下的航空保安小
组不胜负担。新机场在1998年启用后,问题会更趋严重
,原因如下 ─
- 机场经理、航空公司和在新机场营运的租戶会负责
制定各自的航空保安计划。因此,机场安全标准部
有需要审核和批准这些计划,以确保计划符合有关
航空保安标准;
- 新机场占地更广,运作规模更大,而保安规定亦繁
复得多;以及
- 新机场将由机场管理局管理,并非如启德机场,由
民航处自行管理,因此有需要继续密切监察新机场
的运作,以确保其符合航空保安的规定。此外,也
须根据运作经验和国际标准或建议守则的转变,检
讨这些标准是否适用,如有需要,则加以修订。
9. 鉴于上述原因,民航处处长于1997 年10月,把机场安
全标准部辖下航空保安小组的专业人员编制,由二人增
至六人,以应付增加的工作量。然而,由于涉及的工作
性质复杂、需要具专门知识的人士处理,以及考虑到有
效推行香港航空保安计划的重要性,民航处处长认为需
要增加首长级的人手支援,以应付新的工作需要。
航空交通安全
10.在航空交通安全方面,机场安全标准部主要执行內部
安全审查的职能,负责对民航处辖下航空交通管理部所
提供的航空交通管制服务进行安全审查。机场安全标准
部的工作包括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所定的标准和建议
守则,审核飞行程序、航空交通管制系统的运作方法,
以及航空交通管制人员的入职资格和培训计划。
11.由于下述各项发展,机场安全标准部辖下航空交通小
组的工作量大幅增加 ─
- 航空交通量持续增加(航机班次由1995年的182 104班
增至1996年的197 954班,预计在1999年将增至
240 700班),因而需要定期修订航空交通管制和飞行
程序;
- 航空交通管制人员数目迅速增长(由1996年1月的216
人增至1997年1月的253人,而到1999年4月,核准编
制将为 383 人),因而需要大力扩展训练计划,包括
改善训练设施、调配额外导师,以及在训练后进行
水平测试;
- 为配合1998年的机场搬迁计划,当局在制定新的运
作方法,以监督航空交通管制和飞行程序、装置新
设备和让员工熟习新的工作环境和程序方面,均有
大量工作需待进行;以及
- 新机场的第二条跑道预定于1998年底左右启用,故
须制定更繁复的航空交通管制程序,提供所需的支
援,使这条跑道能够妥善运作。
12.由于上述各项因素,航空交通小组必须制定更繁复的
航空交通管制程序,以应付需求的增长。该组的工作已
越来越复杂,负责的有关人员必须具备更高深的专门知
识。
需要设立一个总民航事务主任常额职位
13.鉴于有关航空交通安全的日常工作有所增加,现时的
助理处长 (机场安全标准)无法拨出足够时间,就执行《
航空保安条例》、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重要的政策。他
亦未能对航空交通管制程序展开有效检讨,这些管制程
序已因航空交通增长而变得越来越繁复。因此,民航处
处长建议开设一个总民航事务主任常额职位,以加强首
长级人手支援,承担下述工作所带来的职务 ─
- 制定航空保安和航空交通管制标准与规定,并加以
检讨;
- 检讨和制定相关法例;以及
- 设立和保持有效的管制与监察系统,以便执行管制
工作。
14.由于航空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更新和检讨航空保安
与航空交通管制标准的工作也日趋频密。总民航事务主
任负责确保民航处就建议的修改咨询航空业和其他政府
部门、就重大的技术事项作出决定、解决不协调的情况
,以及督导三名高级民航事务主任和五名民航事务主任
。他的正式职衔定为总航空安全事务主任 ( 机场安全标
准)(2),其职责说明载于
附件4。
15.执行和检讨保安/航空交通管制安排与相关法例均属
需持续进行的工作,在新机场启用后,仍需要该名新增
的总民航事务主任执行上述职务,故这项人手需求是不
会减少的。此外,新机场会于未来陆续扩展,以应付需
求的增长,例如加建新的客货运大楼设施、航机滑行道
和停机坪。为配合这些未来发展计划,需要不断修订相
关的保安/航空交通管制措施。
16. 这个总民航事务主任职位开设后,现时的助理处长
(机场安全标准)将可拨出更多时间,制定有关航空保安
和航空交通管制的重要政策。助理处长(机场安全标准)
职位的修订职责说明载于附件5。现时的总民航事务主
任职位将改称为总航空安全事务主任(机场安全标准)(1)
,其职责则保持不变。机场安全标准部在增设上述总
民航事务主任职位后的新组织图载于
附件6。
财政影响
17.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实施这项建议所需增加的年薪
开支如下 ─
这项建议所需的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包括薪金和员工
间接费用)为1,949,700元。民航处处长已在1997-98年度的
预算內预留足够款项,支付这项建议的开支。
公务员事务局的意见
18.公务员事务局考虑过出任拟设职位的人员所须肩负的
职责和须提供的专业意见后,认为该职位的职系和职级
均属恰当。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19.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表示,如开设上述
职位,建议的职级是恰当的。
经济局
1997年11月
EC(97-98)34附件2
职责说明
职衔:助理处长(机场安全标准)
职级:民航处助理处长
直属上司:民航处副处长(营运及标准)
负责的工作/担任的职务如下-
1.甄选和训练该部的人员、制定并批核该部的财政预算,
以及有效率地管理获分配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2.订立政策和程序,以便执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附件1、
2、4、11、12、14、15、17及18所列的有关标准及建议
守则,范围包括签发航空人员执照、航空规则、航空交
通服务、机场设计和营运,以及航空保安等。
3.航空障碍物的管制政策和法例及其实施事宜。
4.有关机场发牌规定的政策、应采用的安全标准及其实
施事宜。
5.监察获发牌机场的运作。
6.提供机场救援和灭火服务的政策。
7.监察机场营办机构对机场地面事故的调查。
8. 监察航空交通管制程序和航空交通服务的提供,确保
其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所有适用的标准、建议守则和
法定规则。
9.有关民用航机空运危险物品及军需品的各项事宜。
10.一般航空活动的政策,包括气球/风箏/模型机飞行
、悬挂式滑翔和翼伞飞行活动。
11.就机场和航空交通的安全事宜,与其他政府部门和非
政府机构联络,并提供意见。
12.行使《1995年飞航(香港)令》第43、44、60、62、64A
、64B、67、71、72、73、79、80、82和86条,以及附表
4和16所转授的权力;范围包括空运危险物品、提供航空
交通服务,以及机场的使用和发牌事宜等。
13. 行使《1995年飞航(香港)令》第87条和88条赋予获授
权人士的权力,包括有权不准航机起飞和有权进入机场
等。
14.担任新机场安全事务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就航机使用新机场事宜提供意见,以及批核可能影
响航空安全的新机场计划和设计。
15.担任机场航运事务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负责就机场
营运和航空安全事宜向民航处处长提供意见。
EC(97-98)34附件3
职责说明
职衔:总航空安全事务主任(机场安全标准)
职级:总民航事务主任
直属上司:助理处长(机场安全标准)
负责的工作/担任的职务如下-
1.安全监察小组和机场安全标准小组的组织架构、人手
编制和运作效率。
2.就机场(包括直升机场)的发牌规定,运作和保养标准
提出建议。
3.执行机场发牌政策,并就机场的发牌事宜提出建议。
4.就机场安全事宜,向助理处长(机场安全标准)提供意
见和协助。
5.检讨机场手册、机场紧急程序手册、机场规则、各项
程序、通告和其他有关文件的內容,确保其符合安全
标准和规例的规定。
6.批核为获发牌机场进行的视察计划。
7.监察有关管制航空障碍物和露天灯光等法例的施行
和修订工作。
8.监察获发牌机场的救援和灭火服务是否足够。
9.监察机场地面事故的调查工作和预防措施;并在有
需要时,向相关的机构提出安全方面的建议。
10.与机场营办机构和使用机构联络,并在有需要时,
向他们提供意见,以提高机场的安全度。
11.监督危险物品事务处的运作,确保其遵守空运危险
物品的法例。
12.统筹各部别有关位于赤𫚭角的新机场安全运作事宜
的工作。
13.负责安全监察小组和机场安全标准小组的一般行政
工作和职员训练工作。
14.担任新机场安全事务委员会的委员。该委员会负责
就各项事务,例如有关航机使用新机场事宜提供意见
,以及批核可能影响航空安全的新机场计划和设计。
15.担任机场航运事务委员会的秘书。该委员会负责就
机场营运和航空安全事宜向民航处处长提供意见。
EC(97-98)34附件4
拟设的总民航事务主任
职责说明
职衔:总航空安全事务主任(机场安全标准)(2)
职级:总民航事务主任
直属上司:助理处长(机场安全标准)
负责的工作/担任的职务如下-
1.保安及航空交通小组的组织架构、人手编制和运作效
率。
2.就航空交通和机场保安等事宜,向助理处长(机场安全
标准)提供意见和协助。
3.就执行航空保安及航空交通服务的国际标准和建议守
则,提出政策与程序上的建议。
4.监察外界有否遵守《航空保安条例》、其附属法例和
香港航空保安计划的规定。
5.就航空保安法例和计划的修订提出建议。
6.制定和施行一项制度,以便-
- 规管机场营办机构、航空公司和机场租戶,确保
他们遵守航空保安的规定。
- 设立一个货物规管制度,加强空运货物的保安管
制。
- 厘定适用于航空保安服务人员的标准和训练需求。
7.批核机场、航空公司和机场租戶的保安计划,以及批
核为获发牌机场进行的保安视察计划。
8.就执行香港航空保安计划,与本地及海外的机构联络
和协调。
9.监督航空交通管制程序和提供航空交通服务的监察事
宜,确保能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所有适用的标准、建
议守则和法定规则。
10.监察航空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和预防类似事件再度发
生的措施。
11.监察航空交通管制主任的考核和签发执照工作。
12.负责组內的一般行政工作和职员训练工作。
13.担任启德机场保安委员会、新机场保安策划委员会和
信德直升机场保安委员会的委员。上述委员会的工作是
确保启德机场、新机场和信德直升机场的保安措施符合
有关规定。
EC(97-98)34附件5
职责说明
(修订)
职衔:助理处长(机场安全标准)
职级:民航处助理处长
直属上司:民航处副处长(营运及标准)
负责的工作如下-
1.甄选和训练该部的人员、制定该部的财政预算,以及
有效率地管理获分配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2.订立政策和程序,以便执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附件1、
2、4、11、12、14、15、17和 18所列的有关标准和建议
守则,范围包括签发航空人员执照、航空规则、航空交
通服务、机场设计和营运,以及航空保安等。
3.航空障碍物的管制政策和法例及其实施事宜。
4.机场发牌规定的政策、应采用的标准及其实施事宜。
5.《航空保安条例》的执行政策。
6.检讨在香港航空保安计划下采用的航空保安规定和
标准。
7.提供机场救援和灭火服务的政策。
8.一般航空活动的政策,包括气球/风箏/模型机飞行
、悬挂式滑翔和翼伞飞行活动。
9.制定和执行一项制度,以监察-
- 获发牌机场的运作;
- 机场营办机构对机场地面事故的调查;
- 航空交通管制程序和提供航空交通服务的事宜,确
保其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所有适用的标准、建议
守则和法定规则;
- 香港航空保安计划的应用和推行。
10.民用航机空运危险物品和军需品的各项事宜。
11.就机场、航空交通安全和航空保安事宜,与其他政府
部门和非政府机构联络,并提供意见。
12.担任新机场安全事务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负责就各
项事务,例如有关航机使用新机场事宜提供意见,以及
批核可能影响航空安全的新机场计划和设计。
13.担任机场航运事务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负责就机场
营运和航空安全事宜向民航处处长提供意见。
14.担任香港航空保安委员会委员。该委员会负责就航空
保安事宜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