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36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讨论文件
1997年11月19日
总目92-律政司
分目001薪金
- 在律政司辖下的法律政策科和法律草拟科
开设下述首长级编外职位,开设期由1998
年1月3日至2001年3月31日-
1个首席政府律师职位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3点)
(127,900元至135,550元)
2个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110,000元至116,800元);以及
- 把律政司1997-98年度人事编制內所有非首长
级职位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的年薪总值上限
提高3,758,940元,即由369,675,000元增至
373,433,940元,以便在1998年1月3日至2001年
3月31日期间,开设所需的十个非首长级职位。
问题
律政司沒有足够的人手以处理 1998年和2000年的立法会
选举,以及1999年区域组织选举所需的法例草拟工作和
提供法律意见。
建议
2.我们建议在律政司开设下述首长级编外职位,开设期
由1998年1月3日至2001年3月31日-
以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为1998年和2000年的立法会选
举,以及区域组织的首轮选举,作出适当的安排。
3.我们又建议把律政司1997-98年度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
的年薪总值上限提高3,758,940元,即由369,675,000元增
至373,433,940 元,以便开设十个非首长级职位,协助进
行与选举有关的工作。
理由
4.我们需要大量的法律服务,以便进行下列工作,为未
来三年的选举作出适当的安排-
- 草拟《立法会条例》和《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
的附属法例,为立法会选举的选民登记、选举程
序和举行方法,包括为1998年和2000年立法会选
举而设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事宜,作出规定;
- 覆检规管选举事宜的现行法例(例如:《舞弊及
非法行为条例》),并在有需要时作出修订;
- 为1999年区域组织选举草拟主体法例;
- 为区域组织选举的选民登记、举行方法和选举
程序事宜草拟附属法例;
- 草拟主体法例,以修订《立法会条例》,为2000
年的立法会选举作出规定;
- 就草拟选举指引、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参选、
举行选举、选举程序、处理有关选举的投诉和上
诉等事宜,向选举管理委员会(下称「选管会」)
提供法律意见和协助;以及
- 就有关的政策事宜和法例规定,向政制事务局提
供法律意见。
5. 我们必须按着一个非常紧迫的时间表进行这些十分繁
复而重要的工作。律政司以现有的人手资源,如要应付
这些新工作需求,定会严重阻延和削弱其他主要服务。
由于这项工作繁复、敏感而重要,需由具备广泛和高度
专业经验的人员负责和政府最高层的参与,故律政司司
长认为有必要成立一个专责的「选举事务小组」( 下称
「小组」),由法律政策科的一名首席政府律师全权督导
,并由法律草拟科和法律政策科下列多名法律专业人员
和辅助人员协助-
| 职位数目
|
---|
职级 | 法律草拟科 | 法律政策科
|
---|
副首席政府律师 | 2 | -
|
高级政府律师 | 1 | 1
|
政府律师 | 1 | -
|
一级私人秘书 | 1 | 1
|
二级私人秘书 | 1 | -
|
律政书记 | 1 | -
|
助理文书主任 | 2 | -
|
打字员 | 1 ______ | - ______
|
总数 | 10 | 2
|
6. 这名首席政府律师会督导和统筹小组的工作。他主要
负责向政制事务局和选管会提供法律意见;分配选举事
务工作予有关政府律师,并监督分工情况;督导这些律
师的工作,以及监督法例中最复杂和最具爭议部分的草
拟工作。律政司司长认为这些工作相当重要,性质敏感
,应该由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3点的人员出任。
7. 拟在法律草拟科开设的副首席政府律师,大体上辅助
上述首席政府律师执行职务。其主要职责包括用中、英
两种法定语文草拟较复杂和棘手的法例(包括条例和附属
法例);提供法律意见;审阅非首长级政府律师所草拟的
法例,以及统筹辅助人员的工作。
8. 法律政策科负责提供所需的法律意见,协助草拟选举
法例,使法例能够顺利通过立法程序。负责这项工作的
人员,需要经常向立法会、该会属下的条例草案审议委
员会和事务委员会阐释法例条文,并参与会议,所以必
须反应敏锐,并对有关工作有深切了解。
9. 小组需要处理选举后的覆检工作、投诉及上诉事宜,
并且跟进有关的法例修订工作。因此,拟设职位有需要
开设至2001年3月,以便处理未来三年各项选举所带来的
工作。
10.我们已运用获转授的权力开设上述三个拟设的首长级
编外职位,初步的开设期定为六个月,由1997年7月3日
至1998年1月2日为止。这三个职位的主要职务和职责载
于
附件1。
11.我们也需要增设多个非首长级职位,辅助这些首长级
人员。有关职位详情载于
附件2,而拟设的选举事务小组
的组织图则载于附件3。1997-98年度预算并沒有为律政
司的人事编制总值上限预留款项,以支付增设这些辅
助职位所需的开支。因此我们建议把上限提高3,758,940
元,即由 369,675,000元增至373,433,940元。待上述各项
工作在2001年3月31日完成后,我们便会对人事编制总
值上限作出适当的调整。
财政影响
12. 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实施上述建议所需的额外年
薪开支总额为8,319,180元。这项建议的每年平均员工开
支总额(包括薪金和员工间接费用)为14,414,136元。
13. 我们并沒有在1997-98年度预算內预留款项,以支付
上述建议的开支。估计在本财政年度余下数月所需的款
额为1,972,000元。如获委员批准,我们会运用获转授的
权力提供所需的追加拨款。
背景资料
14.律政司沒有专责小组处理与选举有关的事宜。财务委
员会在1994年1月批准开设一个16人小组,开设期至1996
年9 月为止,以便处理1995年选举安排的立法工作[见人
事编制小组委员会文件 EC(93-94)53 ]。由于这些职位已
经撤销,故我们有需要开设一个新的小组,以处理1998
至2000年各项选举的安排。
公务员事务局的意见
15.鉴于未来各项选举对法律意见的需求,公务员事务局
支持在法律政策科和法律草拟科开设建议的首长级编外
职位,并认为上述拟设职位的职系、职级安排和数目均
属恰当。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16. 由于上述职位属编外性质,故如获准开设,当按照
议定程序,向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报告。
律政司
1997年11月
EC (97-98) 36 附件1
首席政府律师(选举事务)
主要职务和职责
就下列工作向法律政策专员负责-
1.向政制事务局提供有关选举事宜的法律意见,并在有
需要时出席政制事务政策小组的会议;
2.就一切有关选举的事宜,包括选民登记、草拟规例和
指引、举行选举、有关选举的上诉和爭执,向选举管理
委员会提供法律意见;
3.审核有关选举改革的主体和附属法例的法律草拟指示
拟稿,并协助拟备这些指示和制订选举政策;
4.协助决策局提交选举法案,以便通过立法程序,包括
出席行政会议和立法会辖下有关委员会的会议;
5.就选举法例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提供意见;
6.分配选举事务小组的工作和监督分工情况,并督导属
下人员;以及
7.当律政司人员协助担任选举事务主任时,负责统筹他
们的工作。
副首席政府律师(选举事务)#
主要职务和职责
就下列工作向首席政府律师(选举事务)负责-
1.以中文或英文、或中英双语草拟有关立法会和区域组
织选举的较复杂法例;
2.就实施有关立法建议的法律草拟指示向政府提供意见;
3.督导负责草拟法例的非首长级政府律师的工作,并审
阅他们的拟稿;
4.向选举管理委员会提供草拟法例服务和意见;
5. 统筹和督导辅助人员的工作;
6. 协助拟备立法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文件,包括行政会议
备忘录和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7. 就选举法例出席行政会议和立法会辖下委员会会议;
以及
8. 执行首席政府律师(选举事务)指派的其他职务。
EC (97-98)36 附件2
高级政府律师(选举事务)
主要职务和职责
就下列工作向副首席政府律师(选举事务)负责-
1.以中文或英文、或中英双语草拟不太复杂的选举法
例;
2. 向选举管理委员会提供草拟法例服务;
3. 协助拟备立法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文件,包括行政会
议备忘录和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4. 就选举法例出席行政会议和立法会辖下委员会会议;
5. 编订和备存与选举有关的双语法律词汇;
6. 审阅由律政书记拟备的立法文书;以及
7. 执行上司指派的其他职务。
政府律师(选举事务)
主要职务和职责
就下列工作向副首席政府律师(选举事务)负责-
1. 以中文或英文、或中英双语草拟较简单的选举法例;
2. 协助上级的律师以中文或英文、或中英双语草拟较复
杂的选举法例,包括进行有关的研究工作;
3. 向选举管理委员会提供草拟法例和法律意见服务;
4. 协助拟备立法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文件,包括行政会议
备忘录和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5. 就选举法例出席行政会议和立法会委员会会议;以及
6. 执行上司指派的其他职务。
律政书记
负责-
1. 拟备例行的立法文书,包括生效日期公告和签署公布
证明书;
2. 核对选举法例中英文拟稿的格式与內容、宪报初印稿
和非法律文书;
3. 就刊登选举法例事宜与政府印务局局长、行政署长和
立法会秘书联络;以及
4. 协助编订和备存与选举有关的双语法律词汇。
一级私人秘书
二级私人秘书
负责向政府律师提供秘书服务。
助理文书主任
负责-
1.核对和校对选举法例中英文拟稿、宪报初印稿、立法
文书、与选举有关的法律词汇和其他有关文件;以及
2. 提供一般文书辅助服务。
# 两名副首席政府律师的主要职务和职责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