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24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讨论文件

1997年 10月22日

总目80 - 司法机构
分目001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在司法机构开设下述
编外职位,开设期至2000年9月28日为止-

1个原讼法庭法官职位
(181,050元)

问题

政府委任了一名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为选举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选管会」)的主席,任期至2000年
9月28日为止。因此,需要有人接替其职,以确保在
这段期间司法机构的整体工作不会受到影响。

建议

2.我们建议开设一个原讼法庭法官编外职位,开设
期至2000年9月28日为止。

理由

3.1997年9月29日,行政长官在征询终审法院首席法
官的意见后,委任原讼法庭的胡国兴法官为选管会
主席,任期三年,至2000年9月28日为止。自此,胡
法官便全职担任选管会主席。选管会的工作包括处
理各项与进行和监督选举有关的工作,当中最迫切
的工作,是明年举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
会选举。因此,选管会其中一项最急需进行的工作
,是在1997年10月31日或之前,向行政长官提交第
一届立法会选举的地方选区分界建议。

4.选管会的工作计划载于附件,详列该委员会直至
2000年第三季为止各项与立法会选举有关的主要工
作。此外,由于临时市政局、临时区域市政局和临
时区议会的任期会于1999年12月31日终止,因此,
亦需要在该日期前就各后继议会的选举作好准备。

5.为了确保司法机构的工作不会受到影响,政制事
务局局长已运用获转授的权力,开设一个原讼法庭
法官的司法人员编外职位,由1997年9月29日起生效
,为期六个月,以安排人员接替胡法官的司法工作
。运用获转授权力开设的首长级编外职位,最长的
开设期为六个月。由于选管会主席须全力处理上述
各项工作,因此,我们认为需要有人接替胡法官的
司法工作,直至2000年9月28日为止。如财务委员会
批准开设这个职位,我们便会撤销运用获转授的权
力所开设的职位。

财政影响

6.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实施这项建议会令年薪开支
增加2,172,600元。这项建议的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
(包括薪金和员工间接费用)为4,748,772元。我们并沒
有在1997-98年度的预算內预留款项,以支付这项建
议的开支。如委员批准,我们会运用获转授的权力
,提供所需的追加拨款。

背景资料

7.《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已于1997年8月29日制定
。该条例规定成立选管会,以便就地方选区的分界
提供建议,并负责多项工作,当中计有进行和监督
选举,包括进行和监督选举委员会的组成过程。除
主席外,选管会还有两名成员,亦由行政长官委任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订明,选管会的主席必
须是高等法院法官,由行政长官经征询终审法院首
席法官的意见后委任。

公务员事务局的意见

8.公务员事务局考虑出任上述建议编外职位的人员
须肩负的职务和职责后,认为有关的职级和职系安
排均属恰当。

司法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9.由于建议的职位属编外性质,如获准开设,当按
照议定程序,向司法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
会报告。


政制事务局
1997年10月



EC(97-98)24附件

选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1997至2000年

1997年9月底至
10月
制定第一届立法会选举有关
地方选区分界的建议,以及
拟备选管会的会议常规。

1997年10月31日
或之前
向行政长官提交立法会选举
有关地方选区分界的建议

1997年9月至11月 拟备有关选民登记的附属法
例。

1997年10月至
1998年2月
拟备有关选举程序的附属法
例和指引。

1997年11月至
1998年1月

宣传和进行选民登记

1998年1月 成立一个或多个委员会,就
候选人的资格和丧失资格等
问题,向选举主任提供意见

1998年2月至4月 宣传和进行选举委员会的组
成工作。

1998年2月至
5/6月
宣传和进行第一届立法会选
举。

1998年第三季 向行政长官提交有关第一届
立法会选举的报告。在选举
后检讨有关的制度和程序、
指引和附属法例。

1999年年初 检讨立法会的地方选区分界

1999年第一季 进行一年一度的选民登记册
更新工作。

1999年年中左右 向行政长官提交有关立法会
地方选区分界的建议。

1999年第三季至
2000年第三季
进行选民登记和第二届立法
会选举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