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25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讨论文件
1997年 10月22日
总目46-公务员一般开支
分目003可收回的薪金及津贴(一般)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在公务员事务局保留
下述编外职位,直至2000年3月31日为止,以便继续
借调一名合适的人员到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
1个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4点)(145,150元至149,600元)
问题
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需要一名经验丰富和接触层面
广阔的高级公务员继续出任总监一职,但为现行借
调安排而开设的编外职位的期限,将于1998年3月31
日届满。
建议
2.我们建议保留一个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编外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4点)两年,直至2000年3月31日为止
,以便继续借调一名公务员到香港出口信用保险
局担任总监。
理由
3.政府于1966年根据《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条例》
(第1115章)成立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作为法定的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负责保
障本港出口商的利益,以免他们向海外客戶供应
货物和提供服务时要承受客戶坏帐的风险。香港
出口信用保险局总监是该局的行政主管,在法律
上有权行使其权力和执行其职能及职务。政府保
证承担该局全部的或有负债,现时的最高负债额
为75亿元。
4.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需要一名能干和善于管理、
且充分掌握国际贸易和金融事务的原则和常规的行
政人员担任总监。自1984年开始,我们便借调一名
属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级别的高级公务员出任该职
位,使政府和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可以互相交流宝
贵和互利的经验。在这项借调安排下,公务员有机
会在一个重要的工商业范畴吸取经验,而该局也得
到一名有丰富行政经验的人员出任总监。政府和该
局交流知识和经验,令彼此加深了解,合作更加密
切。
5.工商局局长(前称工商司)曾于1994年委托顾问研究
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在管理方面的需要,研究结果
肯定上述借调安排甚为合适。顾问认为香港出口信
用保险局适宜由一名曾在多个政府部门任职,具备
广泛工作经验的高级公务员掌管。长远而言,顾问
亦建议该局考虑培训局內合资格的高层管理人员,
以接任总监一职。政府和该局均支持顾问的建议。
该局现已采取多项措施,使较高阶层的管理人员扩
濶接触层面和累积更多经验,以便他们日后可以承
担较重大的职责。现时虽有颇具潜质的人选,但我
们预期未来两年不会有具备所需经验和接触层面的
适当人员可出任总监一职。因此,我们建议保留该
编外职位多两年,以便该名借调的公务员继续留任
。在这期间,该局会继续致力培训其高级职员。
6.我们曾考虑在外间招聘人手,但此举并不可取。
首先,该局的现任职员会认为,外间招聘人手的做
法会剝夺他们在适当时候晋升为总监职级的机会。
其次,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是本港唯一提供出口信
用保险的机构,来自私人机构的人选会缺乏这方面
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也不熟悉政府在这方面的运作
和政策。由于总监的职责需要审慎监察该局的保险
决定,他必须十分了解该局与政府之间的密切联系
。因此,可取的做法是在该局出现合资格的人员后
,予以內部晋升。由于该局內部尚未有合适人选可
以出任总监一职,所以继续借调具备所需资格的高
级公务员到该局,是既可行又实际的办法。
7.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总监的一般和具体职责,载
列于附件。
财政影响
8.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实施这项建议所需的年薪开
支如下-
| 元 | 职位数目
|
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编外职位 | 1,795,200 | 1
|
9.实施这项建议所需的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包括
薪金和员工间接费用)为3,097,164元。我们会向香港
出口信用保险局收回这项建议的全部开支,包括有
关的员工间接费用。
背景资料
10.我们在1984年开设一个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编外
职位,以借调一名高级公务员到香港出口信用保险
局。自此,我们每年都保留这个职位。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11.由于我们建议保留的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职位属
编外性质,故若获准保留,当按照议定程序,向首
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务员事务局
1997年10月
EC(97-98)25附件
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总监
职务和职责
I.一般职责
作为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的主管,该局总监负责根
据《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条例》(第1115章)所订定的
权力和职能,并参照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咨询委员
会的意见,监督和监察该局的运作。他亦须因应该
局业务和行政上的需要,在适当和有需要时,向香
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建议,以修改该局的权力和
职能。
II.具体职责(对內)
- 按照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经核准的业务
运作政策,促进和监察该局以下的事务
-
- 有关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获授权订
立的保险合约类别的事宜;
- 有关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所订立的
保险合约可承担的风险性质和程度
的事宜;
- 承担保险责任;
- 提供保证;
- 订定和监管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的财政
结构,特别是下列范畴的财务事宜-
- 在计及保险合约所承担的风险金额
后,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所需的资
本和储备总额;
- 该局所得盈余的投资政策;
- 有关需要抵押或不需要抵押的贷款
或按揭贷款事宜;
- 添置固定资产;
- 保险帐目的变动情况;
- 预测和监察该局的行政帐目;
- 编制该局的周年报告和帐目结算表
;
- 为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咨询委员会提供
所需服务,并就该局的业务运作事宜,
征询该委员会的意见;以及
- 监督该局全体职员的工作,并为该局聘
用职员,同时负责该局的整体行政管理
。
III.具体职责(对外)
- 就有关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的权力、职
能和运作事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的主管部门联络和向其汇报,并按情况
所需,征求这些部门的意见或批准;
- 就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业务方面的财务
交易,与本港的财务机构/商业组织联
络,并代表该局订立有关的协议;
- 就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与再保机构订立
再保合约的一切事务,与海外再保机构
联络、磋商和订立有关协议;
- 出任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在信用保险业
国际总会的代表,并负责促进该局在这
个总会的利益;以及
- 与海外的出口信用机构联络和保持联系
,并监察海外国家出口信用的发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