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87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讨论文件
1998年3月25日
总目92─律政司
分目243─雇用法律服务及有关的专业费用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保留律政司民事法律
科 下述顾问职位,由1998年9月28日起,至1999年
9月27日止 ─
1个顾问职位
(属首席政府律师职级)(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3点)
(127,900元至135,550元)
问题
律政司一个属于首席政府律师职级的顾问职位,将于
1998年 9月28 日到期撤销。届时,本司将缺乏具备专
门知识和能力的首席政府律师级别人员,负责就越南
船民寻求庇护和非法入境者的事宜,提供法律意见和
进行诉讼。
建议
2.律政司司长考虑有关越南船民和非法入境者日后的
法律诉讼工作后,建议保留现有的顾问职位12个月,
由1998年9月28日起,至1999年9月27日止,以便律政
司能够就有关诉讼向各委托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并代
表政府进行诉讼。
理由
3.截至1998年3月20日,香港约有3 140名越南难民、
船民和非法入境者(包括约300名前居中国的越南非法
入境者 ) ,其中约有三分之一仍然涉及法律诉讼。目
前共有14宗涉及羁留或遣返前越南居民的讼案尚未审
结,分别由各级法院负责审理。回顾这个顾问职位于
1994 年 5月设立时,只有一宗这类案件有待审理,而
在 1997年5 月,即上次考虑是否继续开设这个顾问职
位时,也只有23宗上诉案。自此,本港的越南人数稍
微下降。虽然涉及他们的法院案件已见减少,但是整
体审讯数目仍维持不变。这些越南人的代表律师正不
断透过三级司法制度,向各级法院提出诉讼和上诉,
反对入境事务处和难民身分覆检委员会的甄别结果,
以及入境事务处处长把他们遣返越南或內地的决定。
这些讼案每每需时约十八个月至两年才能完成三级法
院的审讯程序。现有顾问职位开设期届满时,审讯可
能还未完结;大部分过往的讼案须历各级法院上诉至
当时的枢密院或现在的终审法院审理。非法羁留的索
偿讼案性质较为特殊,往往涉及很多法律论点,并需
要很长的时间处理。有关审定前越南居民身分,以及
羁留和遣送他们离境的讼案,载于
附件 1。我们预料
不获越南政府承认为国民的人的身分问题,日后会引
起诉讼。政府需要具备这方面工作经验的律师,提供
法律意见和进行诉讼。
4.按照目前有关前越南居民的情况,保安局局长和律
政司司长均认为有需要继续提供法律辅助人员,处理
与前越南居民有关的讼案。这名顾问须向民事法律专
员负责,就有关前越南居民的事宜提供法律意见、进
行诉讼和代表政府出庭。民事法律科的组织图和这名
顾问的职责表,分别载于
附件2
和
附件3。民事法律科
现有的其他首席政府律师本身的工作已经十分繁重,
实无余力接掌目前由这名顾问全职执行的工作;同时
,他们也并非讼辩专才。由于涉及的工作敏感复杂,
而且相当棘手,目前出任顾问职位的人员所具备的专
业经验,实在非常宝贵。自1980年以来,这名顾问一
直参与处理一般入境事务,特别是越南船民个案。自
1987年开始,他便代表政府处理大部分入境事务和越
南船民讼案,成绩斐然。此外,他也在原讼法庭(1997
年7月1日前称高等法院)和上诉法庭的审讯中担任领讼
大律师,并曾在枢密院出庭进行诉讼。
5.律政司司长曾考虑将有关工作外判给私人执业大律
师处理,但是这个方案的费用会相当昂贵。由1997年
5月1日直至今日为止,这名顾问曾先后就23宗案件(10
宗在上诉法庭审理,其余在原讼法庭 ( 1997年7月1日
前称高等法院)审理),以领讼大律师身分出庭,出庭
日数合共37天。假设准备案件和首日聆讯的基本讼费
平均为150,000元,而第二天和随后每天的额外讼费为
40,000元,则把案件外判给私人执业大律师处理,所
需费用约达400万元。
6.上述顾问除了负责出庭讼辩的工作外,还会向政府
建议应该怎样回应针对本港有关前越南居民政策和实
施工作的书面质疑,又在进行诉讼时执行多项律师职
能。这名顾问在1997年5月1日至 1998年3月20 日期间
,已提供了 174 项意见。假设私人执业大律师平均需
要两小时来研究和拟备一项意见,而该名大律师的收
费为每小时 4,500 元,则委托私人执业大律师提供上
述意见的费用约达 160 万元。除非私人执业大律师对
有关问题的认识程度与这名顾问相若,否则,提供意
见平均所需的时间实际上可能会长得多。聘用一名首
席政府律师级别的顾问,每年所需的全部开支少于
300 万元,律政司司长认为保留这个顾问职位实在合
乎经济效益。
7.如果这名顾问的任期可以延长至1999年9月底,那么
,扣除任期內可放取的积存假期后,他会在律政司工
作至 1999年6 月底。我们预计,这名顾问目前要处理
的法院诉讼,大部分届时都会审结。如果这名顾问在
1999 年 6月前已经完成绝大部分的工作,我们便会按
照下文第13段所述条文,删除这个顾问职位和中止顾
问合约。
8.上次延长这名顾问的任期时,我们预计有关的法院
诉讼会在 1998年6 月前起码完成初审阶段。然而,基
于一些律政司不能控制的因素,情况并非如此。例如
,入境事务处处长决定遣送前居中国的越南非法入境
者返回內地的重要案件,至今仍未进行初审。初审中
败诉的一方可能会提出上诉,因此有关诉讼可能会延
续至1999年。
财政影响
9.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因实施上述建议而增加的年
薪开支为1,580,400元。
10.实施上述建议所需的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包括
薪金和员工间接费用)为2,782,572元。
11.自增设上述顾问职位以来,我们开设了一个一级私
人秘书职位 ( 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的年薪开支为
275,880元,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则为429,396元),
以便为顾问提供秘书辅助服务。委员倘批准上述建议
,我们将保留这个一级私人秘书职位至1999年9月27日。
12.我们已在1998-99年度的预算內预留足够款项,支付
这项建议的开支。
背景资料
13.我们在1994年5月21日首次开设这个顾问职位,委
聘顾问就越南船民事务向当时的律政司提供首长级支
援。由于继续需要这个顾问职位,我们分别在1995年
12月、1996年11月和 1997年 5月请求批准保留这个职
位〔见EC(95-96)67、EC(96-97)48和EC(97-98)14号的
文件〕,并得到财务委员会的批准。上次批准保留职
位,任期至 1998年9月27 日为止,包括顾问会由1998
年 7月15 日开始放取的假期。各委员也许知道,现行
合约已经加入一项条文,订明签约双方有权中止合约
,但必须给予三个月的书面通知,或缴付一个月代通
知金。如果各委员赞成,而财务委员会又批准这项建
议,我们便会把这项条文加入与顾问签订的新合约內。
公务员事务局的意见
14.公务员事务局考虑到有关越南船民的法律工作复杂
繁重,认为工作上有需要保留上述顾问职位,并认为
这个职位的职系和职级安排是恰当的。
时间紧迫
15.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在 1998年3月25 日举行的会议
,是本立法会期的最后一次会议,因此,请各委员把
这项建议作为紧急项目处理,以便这名顾问能够在
1998年7月15日后继续工作。由于我们在1998年3月20
日才获悉前居中国的越南非法入境者的案件改于1998
年 7月20 日开始进行八天的聆讯,以致时间紧迫,谨
此致歉。除非延长这名顾问的任期,否则他会在1998
年7月15日开始离职前休假。
律政司
1998年3月
EC(97-98)87附件3
民事法律科
顾问职位(属首席政府律师职级)
(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3点)
主要职务和职责
就下述职务向民事法律专员负责─
1.就越南船民和前居中国的越南非法入境者滞留香港
所涉及的事务,向保安局局长和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供
意见,其中包括 ─
- 要求给予难民身分的个案﹔
- 羁留、遣返和移居海外的安排﹔以及
- 处理就越南船民营事故导致死亡、身体受伤和
财物损失而提出的赔偿申索。
2.就上文第(1)项的有关事宜,进行诉讼和代表政府出
庭﹔以及
3.执行民事法律专员所指派的职务,并就有关事宜提
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