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委员会PWSC(97-98)128
财务委员会
工务小组委员会讨论文件
1998年2月17日
总目709-水务
供水-食水供应
164WF-赤柱及浅水湾供水计划 - 第5阶段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把164WF号工程计
划的核准预算费提高2,180万元,即由1亿8,020万
元增至 2亿200万元(按付款当日价格计算)。
问题
164WF号工程计划的核准预算费,不足以支付工程计划
项下尚未清付的合约费用和有关索偿。
建议
2.水务署署长建议把164WF号工程计划的核准预算费提
高2,180万元,即由1亿8,020万元增至2亿200万元(按付款
当日价格计算)。这项建议获工务局局长支持。
工程计划的范围和性质
3.核准的工程计划范围包括-
- 扩建扫杆埔抽水站,以增设抽水设备,俾能增加
输往港岛东南部的食水;
- 在浅水湾建造一个贮水量10 000立方米的新配水
库,以及一个每日抽水量达13300立方米的抽水
站;
- 在黃竹坑抽水站增设抽水设备,以便提高沙田滤
水厂的供水量;以及
- 在黃竹坑、浅水湾、赤柱和白笔山等地区敷设
相关水管。
4. 除了在马坑敷设长约300米、直径300毫米的食水管这
项工程外,我们已完成工程计划的大部分工程。我们已
委托房屋署进行马坑的食水管敷设工程,预计工程可在
1998年6月完工。
理由
5. 上文第3段(d)项所述沿南湾道、大潭道、香岛道和寿
山村道进行的水管敷设工程,有部分须在100DS号工程
计划「港岛南部污水渠系统改善工程及污水处理与排放
设施」项下的渠务工程范围內进行,我们遂把这数段水
管敷设工程委托渠务署进行。我们已把这些水管敷设工
程列入 100DS 号工程计划项下两份渠务署的重新计算工
程数量的标准合约(即DR/89/03和DR/89/04),以减少妨碍
交通和避免因不同承建商在同一地点施工而出现难以配
合的问题。我们在1991年7月展开这两份合约的水管敷设
工程,并于1995年5月完成有关工程。
6.由于在挖掘坑槽时遇到无法预知的大量岩石;需要更
改设计,把水管敷设在更深层的地方,以配合工地情况
,以及合约价格的波动,工程计划的核准预算费不足以
支付预期应付的合约款项。此外,两份合约的承建商提
出仲裁要求,以解决DR/89/03号合约下有关延期完工的
爭议,以及DR/89/04号合约下关于调整岩石挖掘收费率
的爭议。在DR/89/03号合约方面,仲裁仍在进行中。至
于DR/89/04号合约,仲裁人裁定承建商胜诉,我们已于
1998年1月19日向承建商支付部分偿金。假如政府在
DR/89/03号合约的仲裁中败诉,我们便可能须在短时间
內,通常在仲裁后14日內,按裁决支付偿金。
7. 水务署署长检讨164WF号工程计划的财政状况后,认
为有需要把核准工程计划预算费提高2,180万元,即由1
亿8,020万元增至2亿200万元(按付款当日价格计算),以
支付这项工程计划下预期应付的合约款项和有关索偿。
建议增加的工程计划预算费概述如下-
款额 | 因素 (百万元) | | %
|
---|
(a) 因无法预知地
下情况引致需在
DR/89/04 号合约
下进行额外工程 | | 13.34 | | 61.2
|
(b) 因价格波动而
需在DR/89/04号合
约下支付的款项 | | 1.98 | | 9.1
|
(c) 仲裁偿金 | | 4.26 | | 19.5
|
(i)承建商在DR/89/04
号合约下申索的余
下部分偿金 | 2.57
|
(ii) 如果政府在仲裁
中败诉,在DR/89/03
号合约下可能判定
的偿金 | 0.75
|
(iii) 仲裁费 | 0.94
|
(d)顾问费和其他费用 | | 2.20 | | 10.1
|
(i) DR/89/03号和
DR/89/04号合约下的
建造费用上涨致令顾
问费增加 | 1.40
|
(ii) 因仲裁工作而
支付给顾问的所
需费用 | 0.8
|
(e) 减去下列项目
减省的费用- | | (2.7) | | (12.4)
|
(i) 地盘勘测工作
;浅水湾配水库
、扫杆埔抽水站
、浅水湾抽水站
、黃竹坑抽水站
的和建造工程,
以及监察和控制
系统工作 | (0.80)
|
(ii)敷设水管的物 料 | (0.10)
|
(iii) 应急费用 | (1.80)
|
| | ____
|
小计 | | 19.08 | (按1996年12月
价格计算)
|
(f) 通胀准备金 | | 2.72 | | | 12.5
|
| | ____ | | _____
|
总计 | | 21.80 | (按付款当日
价格计算) | 100
|
| | ____ | | _____ |
8.这项工程计划的核准预算费与修订预算费(两者均按付
款当日价格计算)的分项数字的比较载于
附件。
财政影响
9.如获批准,我们会作出分期开支安排如下-
年度 | 百万元 (按1996年12 月
价格计算) | 价格调整 因数 | 百万元 (按付款当日
价格计算)
|
---|
直至1997年3月31日 | 164.45
| — | 164.45
|
1997-98 | 23.75 | 1.06750 | 25.35
|
1998-99 | 10.48 | 1.16358 | 12.20
|
| ______ | | ______
|
| 198.68 | | 202.00
|
| ______ | | ______
|
10.我们按政府对1997至1999年期间工资和建造价格趋势
所作的预测,制订按付款当日价格计算的预算。
11.建议增加核准工程计划预算费,不会令每年的经常开
支增加。
12.因建议增加核准工程计划预算费而引致的水费增幅甚
为轻微。
公众咨询
13.我们认为无须就建议增加的核准工程计划预算费进行
公众咨询。
环境影响
14.我们已完成这项工程计划的大部分工程。建议增加工
程计划预算费,不会对环境造成其他影响。至于余下的
工程,我们会实施有关工程合约所定的纾减环境影响措
施,控制施工期间的尘埃、噪音和地盘流出的水所造成
的滋扰,以符合既定的标准和准则。
土地征用
15. 这项工程计划无须征用土地。
背景资料
16. 1990年6月29日,财务委员会批准把164WF号工程计
划提升为甲级;按1990年3月价格计算,估计费用为1亿
2,300万元,以提供新输水系统,把食水由港岛北的扫杆
埔输送往港岛东南部,并改善大潭各水塘的现有供水系
统,以应付浅水湾、赤柱和白笔山等地区日益增加的用
水需求。
17.由于敷设水管的费用增加、合约价格的波动、在挖掘
坑槽时遇到无法预知的大量岩石,以及为避开现有的地
下公用设施而须频频修改水管路线,财务委员会于1994
年6月批准把工程计划的预算费提高4,800万元,即由1亿
2,300万元增至1亿7,100万元。
18.水务署署长把上文第3段(d)项所述的部分水管敷设工
程委托渠务署在DR/89/04号合约下进行。由于在合约指
定的工程师所决定的挖掘岩石收费率方面出现爭议,因
此事件须诉诸仲裁。结果,仲裁人判承建商胜诉,并于
1998年1月5日判令政府向承建商缴付部分偿金,付款限
期为 1998年1月19日。164WF 号工程计划所需支付的部
分偿金为920万元。
19.政府必须缴付仲裁偿金,而迟交偿金则须缴付判定债
项利息,现时的息率为年息12.06%。为免缴付每日约
3,030元的迟交偿金利息,库务局局长运用获转授的权力
,于1998年1月15日把工程计划的预算费提高920万元,
即由1亿7,100万元增至1亿 8,020 万元(按付款当日价格计
算),以缴付仲裁偿金。
工务局
1998年2月
PWSC(97-98)128附件
164WF-赤柱及浅水湾供水计划 - 第5阶段
按付款当日价格计算,工程计划的核准和修订预算费比较如下-
| 核准预算费
(按付款当日
价格计算)
| 修订预算费
(按付款当日
价格计算)
|
---|
| 百万元
|
---|
(a) 地盘勘测 )
|
(b) 浅水湾配水库 )
|
(c) 扫杆埔抽水站 ) | 62.30 | 61.50
|
(d) 浅水湾抽水站 )
|
(e) 黃竹坑抽水站 )
|
(f) 监察和控制系统 )
|
(g) 水管敷设
|
(i) 物料 | 13.70 | 13.60
|
(ii) 敷设工程 | 93.60 | 113.18
|
(h) 顾问费和其他费用 | 2.50 | 4.70
|
(i) 应急费用 | 7.50 | 5.70
|
| ______ | ______
|
小计 | 179.60 | 198.68 | (按1996年12月 价格计算)
|
(j) 通胀准备金 | 0.60 | 3.32
|
| ______ | ______
|
总计 | 180.20 | 202.00
|
| ______ | ______ |
2.关于第(g)(ii)项(水管敷设 - 敷设工程),在增加的1,958
万元中 -
- 198万元是用以支付根据DR/89/04号合约规定因应
价格变动而增加的费用,有关工程已在1994年3月
至1995年9月整项工程竣工期间完成。在该段期间
,土木工程指数1增加10%;
- 1,334万元是用以支付根据DR/89/04号合约而进行
的水管敷设工程所需增加的费用,费用增加是因
遇到无法预知的大量岩石挖掘工作、需要更改水
管路线和把水管敷设在更深层的地方,以配合工
地情况,导致工程数量增加;
- 257万元是用以支付在仲裁中就DR/89/04号合约
的工程份量而申索的余下部分偿金;
- 如政府在仲裁中败诉,75万元将用以支付承建商
可能就DR/89/03号合约的工程份量而申索的偿金
;以及
- 94万元是用以支付仲裁费。
3.至于(h)项(顾问费和其他费用),在增加的220万元中 -
- 140万元是用以支付因DR/89/03号和DR/89/04号合
约的建造费用上涨而需增加的顾问费。
- 80万元是用以支付顾问就有关DR/89/03号和
DR/89/04号合约工程的仲裁承担额外工作所需的
费用。
1土木工程指数是土木工程署按目前的土木工程价
格对比1980年的价格而制定的每季指数。土木工程指数是根
据政府统计处每月公布的工资及各种物料费用指数而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