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委员会 PWSC(97-98)85

财务委员会
工务小组委员会讨论文件
1997年11月26日


总目706-公路
运输-行人天桥及行人隧道
79TB-连接中环与半山之电动扶梯系统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把79TB号工程计划
    的核准预算费提高800万元,即由2亿4,530万元增
    至2亿5,330万元(按付款当日价格计算)。
问题

79TB号工程计划的核准预算费不足以偿付工程计划尚未
解决的赔偿要求所涉及的费用。

建议

2. 路政署署长建议把79TB号工程计划的核准预算费提高
800万元,即由2亿4,530万元增至2亿5,330万元 ( 按付款当
日价格计算)。这项建议获运输局局长支持。

工程计划的范围和性质

3. 这项工程计划的范围包括兴建供行人使用的连续电动
扶梯系统,由干德道一直至干诺道现有的高架行人路。
该系统贯穿中区的恒生银行新总行大厦和中环街市,并
有行人天桥橫跨德辅道中和皇后大道中。接着是沿阁麟
街和荷里活道直达些利街的高架道路,然后在地面伸延
至整条些利街 ( 坚道的分层过路处除外)。之后,在些利
街的尽头再架空橫跨摩罗庙交加街,直达卑利街和罗便
臣道,继而在地面沿罗便臣道直上干德道。电动扶梯系
统全长大约800米,垂直升高 135米,设有20条电动扶梯
和3条自动走廊。

理由

4. 电动扶梯系统在中区其中一个最旧的市区地方兴建。
很多地下公用设施和排水系统都沒有列入纪录或妥为记
录,因此需对电动扶梯系统的设计作出很多修改,而且
令工程进度受阻。结果,承建商就修改设计和工程受阻
所引致的损失索偿。我们根据合约的规定审定承建商的
赔偿要求,并解决了大部分的赔偿要求。不过,还有五
项赔偿要求尚未解决,所涉及的款项共4,560万元。最后
,我们与承建商在 1996年12月达成协议,同意委聘一位
调停员进行调解,圆满和彻底解决所有赔偿要求。

5. 经调解后,调停员建议以930万元全部解决五项赔偿要
求。律政司司长支持这项建议,并表示若不能透过调停
解决索偿问题,便须把问题交付仲裁。仲裁需要额外的
时间和资源进行,而且我们也未能预料仲裁的结果,届
时政府须承担的责任也属未知之数。在听取律政司司长
的意见后,我们认为以930万元解决赔偿要求属合理,且
符合政府的利益。

6.承建商已表示愿意接受调停员的建议。

7. 工程计划的最新核准预算费和修订预算费(按付款当日
价格计算)比较如下-

核准预算费
(按1993年12月
价格计算)
修订预算费
(按1996年12月
价格计算)
百万元
(a) 根据工程合约进行
的建筑工程
194.7194.7
(b) 重建费用5.45.4
(c) 由其他办事处进行
的工程
1.01.0
(d) (i) 施工阶段的顾问
3.53.5
(ii) 工地人员开支24.024.0
(e) 应急费用1.39.3
(f) 污水收集和雨水排
放系统改善工程
15.415.4
________________
总计245.3253.3
________________


8.关于上文(e)项(应急费用),我们把应急费用提高800万元
至930万元,以偿付五项尚未解决的赔偿要求所涉及的费
用。

财政影响

9.如获批准,我们会作出分期开支安排如下-

年度百万元
(按1995年12月
价格计算)
价格调
整因数
百万元
(按付款当日
价格计算)
直至1997年3月31日241.1-241.1
1997-199812.21.000012.2
____________
253.3253.3
____________


10.由于工程计划已于1994年10月大致完成,我们把1997-
98年度的价格调整因数定为1.0。因此,未来数年的开支
不会受通胀影响而调整。

11.增加工程计划核准预算费的建议不会带来额外的经常
开支。

公众咨询

12.由于核准的工程计划范围并无改变,我们认为无须再
咨询公众。

环境影响

13.增加工程计划核准预算费的建议不会对环境有任何影
响。

土地征用

14.增加工程计划核准预算费的建议无须征用土地。

背景资料

15. 1990年7月,财务委员会同意把79TB号工程计划提升
为甲级,以兴建连接中环与半山的电动扶梯系统,估计
费用为1亿 7,510万元,其中1,590万元由私人发展商支付
,用以兴建两条通往恒行银行新总行大厦的行人天桥连
接路,以及位于罗便臣道的沉箱式护土墙。

16. 1991年2月,财务委员会检讨工程费用后,批准把工
程计划的核准预算费提高2,950万元至2亿460万元。在检
讨费用时,财务委员会考虑到通胀因素,以及在高楼大
厦之间的狭窄街道进行工程的难处。由于这次增加预算
费对由私人发展商资助的工程沒有影响,因此私人发展
商承担的费用仍然是1,590万元。我们在1991 年 2月28日
开始兴建电动扶梯系统,该系统于1993年10月10日开放
给市民使用。

17. 1994年1月,财务委员会鉴于通胀因素、在现有中环
街市部分地方进行的额外巩固工程,以及进行污水收集
和排水系统工程时未可预见的地下情况,批准再把工程
计划的核准预算费提高2,810万元至 2亿3,270万元。由
于通货膨胀和工程有变动,我们亦要求私人发展商增加
所负担的费用,由1,590万元增至1,790万元。

18. 1995年9月,库务局局长批准再把工程计划的核准预
算费提高1,260万元至2亿4,530万元,理由如下-

  1. 由于需进行额外工程和出现未可预见的地下情况,
    电动扶梯系统的施工期须延长180天,以致顾问费
    、支付给承建商的费用和驻工地人员的薪金增加
    ;以及

  2. 进行额外工程和采取额外措施,加强电动扶梯的安
    全程度和确保市民正确使用扶梯。这些措施包括增
    聘人员巡察电动扶梯系统、提供防滑设施、加设闭
    路电视和扬声设备等。
19. 审计署署长在1996年8月公布的报告指出,79TB号工
程计划牵涉一项备受爭议的赔偿要求,有关个案尚未解
决,所涉及的金额达2,400万元。其后,承建商再提出四
项赔偿要求。1996年12月,我们与承建商达成协议,把
上述五项尚未解决的赔偿要求一并处理,一次过调停。
赔偿要求所涉及的金额合共4,560万元。

20. 调停工作于1996年12月展开,于1997年6月完成。五
项赔偿要求的详情和调停员的建议如下-

  1. 渠道和管道工程 - 由于设计有修改,以及因工程
    受阻而招致损失,承建商要求赔偿额外费用(合共
    2,800万元)。索偿详情大多沒有有力的根据。不过
    ,对于调停员审定,工程受阻而引致的损失,政
    府应承担部分费用,我们表示同意。调停员评定
    的数额为720万元。

  2. 因追回的间接费过多而减少因工程时间延长而支
    付的费用 - 根据工程师就因工程时间延长而提出
    的赔偿要求作出的最终决定,由于追回的间接费
    过多,故应减少因工程时间延长而支付的费用(合
    共120万元)。承建商反对工程师的决定。调停员审
    定不应减少因工程时间延长而需支付的费用,我们
    同意审定结果。调停员评定的数额为120万元。

  3. 由于付款额过少而引致的费用 - 承建商声称有增
    聘人手协助计算工程数量,包括最终的计算工作。
    另外,因工程延误,以致延迟支付的款项需计算利
    息(合共570万元)。我们认为承建商在索取额外人手
    的费用方面沒有法律依据。不过,我们接受调停员
    的建议,同意支付利息。调停员评定的数额为 120
    万元。

  4. 因工程时间延长而给兴建上盖的二判的费用 - 我
    们不同意这一项索偿,因承建商并无足够证据。
    调停员建议不应就这项索偿给予承建商任何费用。

  5. 追回间接费过少 - 我们不同意这一项索偿,因承
    建商并无足够证据。调停员建议不应就这项索偿
    给予承建商任何费用。
21. 调停员根据他对五项赔偿要求的审定结果,同意支持
以960万元解决所有赔偿要求。虽然如此,承建商在与调
停员的会议中,表示会接纳以930万元解决所有赔偿要求
。因此,调停员最后在 1997 年6月建议以930万元彻底解
决该五项赔偿要求。在律政司司长和库务局局长的支持
下,我们与承建商在1997年10月就建议偿付的款项达成
一项非约束性的协议。

运输局
1997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