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817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1月2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 钊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李家祥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汉忠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署理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先生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1)5
甘伍丽文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公共资讯高级主任2
锺蕙玲女士
I. 通过1997年12月19日第29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774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向临时立法会议员提交资料


2.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內务委员会主席梁智鸿议员
已告知政务司司长,记者得悉1998年立法会換届选举活
动建议指引的咨询文件,以及1997年12月19日在宪报刊
登与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一条规例及两项命令)的详情
,时间比议员还要早。政务司司长已答允会提醒各决策
局局长,向议员提交资料的时间须早于新闻界;即使不
能如此,也应与新闻界一样。

III.将于1998年1月7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
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1997年
12月19及24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67及LS71号文件)

临立会LS67号文件

3.法律顾问讲述载有1997年12月19日在宪报刊登的9项附
属法例的文件时表示,3 项关乎选举的附属法例将会交
由与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研究。

4.议员对文件所载的其余6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临立会LS71号文件

5.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文件详载1997年12月24日在宪报
刊登的13项附属法例的內容。他补充,法律事务部曾就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订立的两套
修订规则的中译提出若干疑问,平等机会委员会已就此
提供初步的答覆。该部如发现有任何问题,将会在下次
会议再作报告。

6.议员对文件所载的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7.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于1998年1月21
日临时立法会(临立会)会议席上修订临立会LS67号及LS
71号文件所载的附属法例,须于1998年1月14日限期前作
出预告。

IV.将于1998年1月7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其
他事项

议员议案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4)条提出的决
议案 ─ 由梁智鸿议员动议


8.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议员在上次会议已同意成立
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于1997年12月10日提交临立会省
览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例。他补充,梁智鸿议员已作
出预告,表示会代表內务委员会在1998年1月7日临立会
会议席上动议决议案,把审议限期延展至1998年1月14日
,让该小组委员会有更多时间工作。

V.将于1998年1月14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1. 质询
    (临立会CB(3)505号文件)

    9.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暂时编
    排了20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答
    覆)。他请议员留意有关文件所载的4项新质询 (质
    询编号3、4、5及12)。

    10.吴清辉议员表示,销毀鸡只行动的进行方式和
    当局处置鸡尸的方法引起公众关注,市民担心甲
    类流行性感冒H5N1病毒可能会扩散。他已去信征
    求临时立法会主席同意,批准其根据《议事规则》
    第24(4)条于 1998 年1月7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就此事
    提出急切质询(该项质询的措辞拟稿于会议席上提
    交)。他希望取得议员的支持,让他提出该项质询
    ,因为有关质询既性质急切,又与公众有重大关
    系。

    11.议员同意支持吴议员的要求,让他在1998年1月
    7日临立会会议席上提出该项建议质询。

    12.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他刚接获黃宏发议员
    的便笺,黃议员请內务委员会支持他根据 《议事
    规则》第24(4)条于 1998年1月7日临立会会议席上
    提出另一项急切质询,內容关乎对因销毀鸡只而
    生计蒙受影响的家禽业人士提供紧急援助。內务
    委员会副主席请议员就此事发表意见。

    13.陈鉴林议员、王绍尔议员及田北俊议员认为,
    黃宏发议员无必要在1998年1月7日提出该项质询
    ,因为经济事务委员会将于1998年1月5日的会议
    上讨论黃议员拟提出质询的主题事项。田北俊议
    员补充,财务委员会将于1998年1月9日会议席上
    审议政府当局为向受影响人士给予补偿而提出的
    紧急拨款申请。他预期政府当局会在1998年1月5
    日会议上向事务委员会的委员讲述紧急援助方案
    的详情。

    14. 黃宏发议员表示,如他索取的资料在1998年1
    月7日临立会会议前已获政府当局提供,根据 《
    议事规则》第25(1)条,其质询便不合乎规程,因
    而不能提出。他认为把其建议质询列入1998年1月
    7日临立会会议的议程內,可对当局施加压力,促
    使其急切处理此事。

    15.议员同意支持黃议员的要求,让他在1998年1月
    7日临立会会议上提出该项建议质询。

    16.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将告知临时立法会主席,
    內务委员会支持批准吴清辉及黃宏发两位议员根据
    《议事规则》第24(4)条各自在1998年1月7日临立会
    会议席上提出急切质询。

  2.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7.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3.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997年地下铁路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18.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议员在上次会议已同
    意恢复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19.法律顾问告知议员,他在上次会议汇报时表示
    ,政府当局已获要求考虑就一项关乎中文本的技
    术性问题提出修正案。政府当局在回覆中表示,
    为免阻延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当局建议稍后
    以附属法例方式作出该项修正。法律顾问认为,
    条例草案以现时的形式制定成为法例,不会影响
    其法律效力。他提议议员接纳政府当局的建议,
    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4. 议案

    20.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5. 议员议案

    1. 有关“检讨本地学前教育政策”的议案

      21.议员审悉上述将由蔡素玉议员动议的议案
      的措辞。

    2. 有关“双层社会保障制度”的议案

      22.议员审悉上述将由陈鉴林议员动议的议案
      的措辞。

      23.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就
      上述两项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8年1月7
      日限期前作出预告。惯常的发言时限将会适
      用。
VI.预先就1998年1月21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的
议案给予通知


  1. 有关“石油气的士计划”的议案

    24.议员察悉李鹏飞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动议
    上述议案。

  2. 有关“减免稅项及放缓政府各项收费的增加”的
    议案

25.议员察悉陈荣灿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动议上述议
案。

26.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告知议员,就上述议案作出预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1998年1月6日及1998年1月14日。

VII. 报告

  1.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临立会CB(2)796号文件)

    27.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现时有3个小组委员会
    及两个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此外,一个法案委
    员会将在下文议程第VII(b)项下作出报告。

  2. 《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795号文件)
28. 邓兆棠议员重点讲述法案委员会的主要商议结果,
详情载于有关文件。他表示,法案委员会曾举行3次会
议,其中两次与政府当局举行。法案委员会与政府当
局未能就放宽条例草案所载最少服务年资的规定达成
协议。大部分出席1997年12月9日法案委员会会议的委
员认为,《职业性失聪 (补偿) 条例》工作小组就放宽
从事4种极高噪音工作者的规定服务年资而提出的建议
合乎情理。该等委员不接受政府当局解释为何不采纳
该项建议的说法,并同意法案委员会应动议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把从事 4 种极高噪音工作的规定服务
年资由10年放宽至 5 年。至于用来计算补偿的永久丧
失工作能力的最高百分比,法案委员会的委员大多赞
成应订为60%,此水平大致上等同新加坡、澳洲和美
国就完全失聪引致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所订的百分比。

29. 邓议员回应田北俊议员时表示,条例草案建议将征
款率增加 0.8% 后,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将有足够的
资金,履行最少两至3年所须承担的责任。邓议员补充
,政府当局预期随著劳工处推行听觉保护计划,合资
格的申索人数目将会减少。

30.何世柱议员表示,由于补偿计划只实行了约一年半,
他对在现阶段放宽最少服务年资的规定有所保留。

31.梁刘柔芬议员询问,既然法案委员会有部分委员不赞
同放宽最少服务年资的规定,为何要以法案委员会的名
义来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邓议员重申,该决定
是在1997年12月9日会议上作出的。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
示,法案委员会的决定对议员不具约束力,任何议员可
随意对条例草案提出修正案。议员同意恢复条例草案的
二读辩论。

VIII. 其他事项

  1. 将于1998年1月15日举行的行政长官答问大会

    32.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上述答问大会将于
    1998年1月15日举行。行政长官办公室大概会在
    1998 年1月9日前知会秘书处是次答问大会的各
    项题目。他回应许贤发议员时表示,议员可建
    议题目,供行政长官考虑。

    33.何世柱议员建议把“香港的经济”列为答问
    大会的题目之一。內务委员会副主席答应将该
    项建议转达政府当局。

  2. 选举议员出任香港大学校董会的成员

    34.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议员在1997年10月
    24日的会议上同意应要求香港大学 (港大) 检讨
    《香港大学条例》规程XV;该条规程订明,由
    立法会选出担任大学校董会成员的立法会议员
    即使停止出任议员,亦可继续出任校董,直至
    3年任期完结。

    35.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他就此事接触过港
    大,随后收到了港大外务处处长于1997 年 11月
    14日的来函。港大外务处处长解释,虽然港大
    准备修订该条规程,但该大学建议,作为权宜
    之法,临立会与大学应彼此“就规程XV第 5条
    的诠释达成共识”,以达致修订的原来目的,
    因为修订法例需要时间。

    36.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补充,他征询过法律顾问
    的意见,法律顾问认为该建议与法例规定有所
    抵触。因此,他已在 1997年11月28日致函港大
    外务处处长,要求港大重新考虑该建议。港大
    外务处处长其后在1997年12月4日的覆函中告诉
    他,港大会再行研究此事,稍后会给予具体的
    答覆。

    37.李鹏飞议员表示,获选出任港大校董会成员
    的议员如停止出任议员,亦应停止出任校董,
    因为他 (她)已不再代表立法会。他认为应要求
    港大尽快修订该规程,不然议员可提出议员条
    例草案,以达致前述目的。

    38.法律顾问回应冯检基议员时解释,该条规程
    并无规定,由立法会选出的港大校董会成员在
    其3年校董任期內必须一直为议员。冯议员表示
    ,在以往,经选举而出任房屋委员会委员的巿
    政局议员即使停止出任巿政局议员,仍可继续
    担任房屋委员会委员。他补充,现时无须急于
    修订该规程,因为临立会应只处理该等对香港
    特别行政区政府运作属必不可少的立法建议。

    39.法律顾问回应郑耀棠议员时表示,如该名由
    立法机关选出担任港大校董会成员的议员停止
    出任议员,在现行法例下并无机制可撤除他 (
    她)大学校董之职。法律顾问补充,就香港中文
    大学而言,该大学的规程订明,由立法会选出
    担任其校董会成员的议员如停止出任议员,他
    (她)亦会停止出任校董。

    40.杜叶锡恩议员表示,现在不是处理修订该规
    程的适当时候,因为临立会的任期尚余数个月
    便告终结。她建议,议员应先等候港大作覆,
    然后才考虑下一步的行动。

    41.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他在收到港大的具
    体答覆后,会再作报告。

    42.会议于下午3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