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714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12月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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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4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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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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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简福饴议员
罗叔清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何承天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鹏飞议员
梁振英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婉娴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霍震霆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列席秘书:
- 內务委员会秘书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书长3
- 陈钦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2
- 何莹珠小姐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 总主任(2)5
- 罗荣乐先生
- 总主任(3)1
- 梁欧阳碧提女士
- 高级主任(2)5
- 胡锡谦先生
- 高级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 高级主任(申诉)3
- 余天宝女士
I.通过1997年11月28日第27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690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续议事项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选民登记
2.內务委员会副主席汇报,政府当局已致函有资
格成为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告知他们须最迟在
1998年1月 16 日取得该身份,其姓名才可保留在
临时选民登记册內。此等人士毋须再填写选民登
记表。当局将会在各电台的英文台播出有关此项
规定的宣传简讯。
3.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补充,政府当局已证实可在6
个星期內处理一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申请。入境
事务处已增派人员,以求达到这个目标。
- 向临时立法会(临立会)提交报告
4.关于李家祥议员关注部分法定机构在1998年4月
8 日之后或会难于遵照限期向临立会提交年报及
帐目报表一事,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政府当
局会征询法律意见,了解该等报告可否押后至第
一届立法会开始运作时才提交。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1997年12月3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
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1997年11月28日在
宪报刊登)
(临立会LS55号文件)
5.法律顾问表示,1997年11月29日在宪报刊登的11项附
属法例可分为3组讲述,以便议员讨论。第一组包括 5
条与兽医有关的规例,其中3条是根据《辅助医疗业条
例》(第359章)订立的修订规例,此等修订规例旨在修
订有关的主体规例,废除对“妥为具备资格的兽医”
的提述,而代以“注册兽医”。另一条是根据《危险
药物条例》(第134章)订立的修订规例,旨在废除对“
认可兽医”的提述,而代以*注册兽医*。余下一条规
例订明根据《兽医注册条例》(1997年第 96 号)须缴付
的各项费用,所订的收费水平足以收回全部成本。
6. 法律顾问讲述第二组附属法例时解释,根据《民航
条例》(第448章)订立的修订令旨在修订《1995年飞航
(香港) 令》,规定在香港注册的飞机须使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国籍标志。根据《公众卫生及巿政条例》订
立的宣布旨在宣布港岛糖街的一部分地方为小贩认可
区;至于根据《储稅券(第4系)规则》订立的公告,则
旨在将在1997年12月1日或该日后发出的储稅券的利率
,定为年息6.24%。
7.第三组包括一项根据《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
条例》(第493章)订立的生效日期公告,以及两项分别
根据《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 (上诉委员会) 规则》和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规则》订立的生效日期
公告。
8.议员对上述各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b)《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规例》
(临立会LS49号文件)
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曾就上述规例附表的表格1向
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主席梁刘柔芬议员提出若干疑问。
梁刘柔芬议员表示,她会考虑修订该表格的事宜。
10.法律顾问表示,由于內务委员会不会在1997年12月12
日举行会议,如议员能够在1997 年12月10日预告限期前
呈交修订决议案,建议的修订可于 1997年12月17日临立
会会议前送交议员参阅。
11.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如有需要,他会在1997 年12月
17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议案,把该规例的审议期限延
展至1998年1月7日。
IV.将于1997年12月10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其他事项- 质询
(临立会CB(3)397号文件)
12.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留意两项经修订的质询
(质询编号6及7)及6项新提出的质询(质询编号15至
20),详情载于有关文件。
13.周梁淑怡议员表示,李鹏飞议员正请求临时立
法会主席批准他根据《议事规则》第24(4)条在1997
年12月10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就山埃外泻事故提
出一项急切质询。由于李议员未能出席是次会议
,故请她要求议员支持其提出该项质询,理由是
该项质询性质急切,而且所涉事项与公众有重大
关系。
14.何锺泰议员认为,由于该事故涉及卫生和环境
问题,因此应交由有关的事务委员在联席会议上
讨论。
15.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据消防处提供的资料
,山埃外泻地点经清理后,当局认为已相当安全
。他补充,保安事务委员会应参与跟进此事。
16.数名议员指出,临立会就山埃外泻事故提出急
切质询,既可显示临立会关注此事,又可为政府
当局提供机会,告知巿民当局已即时采取确保公
众安全的措施,有助消除巿民的恐惧。
17.议员同意支持李议员的要求,在1997年12月10
日临立会会议席上提出该项质询。议员又同意,
各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应跟进此事。
18.陈荣灿议员表示,他日前已就同一主题事项向
秘书处呈交质询,并询问其质询将会如何处理。
助理秘书处 3 解释,陈议员的质询已如常加入轮
候行列。如临时立法会主席批准李议员在 1997年
12月10日提出该项质询,而陈议员拟质询的事项
在该次临立会会议席上又获得全面答覆,陈议员
的质询便可能不合乎规程。
-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规例)(修订)条
例1997年(修订)条例草案》
-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规例)(修
订)条例1997年(修订)条例草案》
1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
表示拟于1997年12月10日恢复上述两条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
- 议员议案
-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4)条提
出的决议案 - 由何承天议员动议
2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1997年11月7日
在宪报刊登的4条建筑物 (修订)规例小组
委员会主席何承天议员已作出预告,表
示拟于 1997年12月10日临立会会议席上
动议议案,把该等规例的审议期限延展
至1997 年12月17日。他补充,该小组委
员会将会在议程第VI(c)项下作出汇报。
-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
提出的两项决议案 - 由胡经昌议员动议
2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胡经昌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
拟对《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地方选区)(立法会)规
例》及《选举管理委员会 (登记)(功能界别选民)(界别分
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立法会)规例》动议修订。
有关修订旨在废除该等规例所采用的“分”字,而代
以“份”字。
V.将于1997年12月17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事项
- 质询
(临立会CB(3)398号文件)
2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暂时编
排了13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7项要求书面答
覆)。他提醒议员,议员如拟于1997年12月17日临
立会会议提出质询,须在1997年12月8日限期前作
出预告。
-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997年保护海港(修订)条例草案》
2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1997 年保护海港(修
订)条例草案》将于1997年12月17日提交临立会,
并于1997年12月19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24.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 议案
2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虽然《议事规则》规定
动议决议案应有 12 天的预告期,但按与政府当局
协定的做法,政府当局动议决议案应有20天的预
告期,让议员和法律事务部有足够时间进行研究
。他指出,议程所载的15项决议案当中,有14项
的预告期不足20天,以致法律事务部未能就其中
多项决议案提交报告。
26.法律事务部已就下列决议案备妥报告,议员对
该等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
- 由保安局局长根据《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
(1997年第86号)第43条动议的决议案;
- 由库务局局长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
第30条动议的决议案;
- 由工商局局长根据《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条
例》(第1115章)第23条动议的决议案;及
- 由经济局局长根据《药剂及毒药条例》(第
138章)第29条动议的决议案。
27.关于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7A条动议的决议
案,法律顾问告知议员,除了两名法官的姓名外,当
局未有提供他们的其他资料。
28. 法律顾问讲述根据《九广铁路公司条例》及《地下
铁路公司条例》动议的3项决议案时表示,该部正就有
关的修订条附例的某些一般及具体事项,要求政府当
局作出澄清。他会再向內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29.法律顾问讲述根据《破产条例》提出的5项决议案时
解释,该等决议案旨在因应《1996年破产(修订)条例》
的制定,对《破产规则》作出相应修订,并废除 《债
权人会议规则》。当局正重新制定《债权人会议规则》
,将其纳入《破产规则》內。由于法律事务部仍须全
面研究该等决议案,稍会才可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30.法律顾问补充,法律事务部正就根据《公共财政条
例》第29(1)条提出的决议案拟备报告。该决议案旨在
修订由前立法局通过的有关基本工程储备基金的一项
决议,以删除其中现时不再适用的规定,即前香港政
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须分摊地价收入,以及就将
该等收入直接转入基本工程储备基金,以支付基本工
程计划的费用作出规定。
31.议员同意,应要求政府当局撤回其拟于1997年12月
17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下列决议案的预告 ─
- 由政务司司长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
章)第7A条动议的决议案;
- 由运输局局长根据《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372
章)第31(2)条动议的两项决议案及根据《地下铁路
公司条例》(第270章)第25条动议的一项决议案;
- 由财经事务局局长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第36
、113及114条动议的5项决议案;及
- 由库务局局长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29
(1)条动议的决议案。
议员亦同意,如政府当局不撤回预告,并于1997年12月
17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该等决议案,內务委员会主席
便会动议把辩论中止待续。
[会后补注:秘书处已于1997年12月9日发出临立会CB(2)
724号文件通知议员,法律事务部已完成有关根据《公
共财政条例》第 29(1)条提出的决议案的报告,并认为
该决议案在法律和草拟方面均无问题,而內务委员会主
席不会在1997年12月17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议案把该
决议案的辩论中止待续。]
32. 议员察悉,法律事务部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有关根
据《机场管理局条例》第35(11)条提出的决议案的若干
具体事项。此外,经济事务委员会曾要求当局提供更
多关于新机场拟议附例的资料,而该等资料在本会议
举行前一天才送达秘书处。议员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
研究该决议案。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田
北俊议员、陈鉴林议员及袁武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请秘书处要求政府当局撤回其拟于1997年12月17 日临
立会会议席上动议决议案的预告。
(e) 议员议案
- 有关“发展本地高增值工业”的议案
33.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吴清辉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
辞。
- 有关“出入境管制措施”的议案
34.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刘江华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35.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就上述两项议
案提出修正案,须在 1997年 12月10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惯常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 报告-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临立会CB(2)698号文件)
3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有两个小组委员会
及两个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此外,议员较早时
已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根据《机场管理局条
例》第35(11)条提出的决议案。
37.《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第2号)条例草
案》委员会主席邓兆棠议员汇报,政府当局需时
一个多月才回应该法案委员会所提出的意见。法
案委员会会在1997年12月9日举行另一次会议,审
议由法案委员会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 与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第2次
报告
(临立会CB(2)700号文件)
38.小组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重点讲述小组委员
会商议《1997 年选区(立法会)宣布令》及《立法
会(选民登记) (上诉)规例》的工作,详情载于有
关文件。议员察悉,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该
两项附属法例。
- 1997年11月7日在宪报刊登的4条建筑物(修订)规
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39.小组委员会委员叶国谦议员代表小组委员会主
席何承天议员作出汇报。叶议员表示,小组委员
会与政府当局举行了两次会议,但未能与当局就
呈交拆卸工程所用装备及机械装置的操作人员个
人详情的时间规定达成协议。他补充,何议员已
作出预告,表示拟于1997年12月10日临立会会议
席上动议议案,把该4条修订规例的审议期限延
展至1997年12月17日,让小组委员会有更多时间
研究如何对《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4号)
规例》提出修订。
VII. 其他事项
选举议员出任香港中文大学校董会的成员
(临立会CB(2)666号文件,该份文件已于1997年11月26日
随临立会CB(2)663号文件发出)
40.根据有关文件第3段所载的程序,陈鉴林议员、邓兆
棠议员及罗祥国议员获选出任香港中文大学校董会的成
员。
41.会议于下午5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