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714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2月5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4时45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简福饴议员
罗叔清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何承天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鹏飞议员
梁振英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婉娴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霍震霆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5
胡锡谦先生

高级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高级主任(申诉)3
余天宝女士



I.通过1997年11月28日第27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690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1. 选民登记


  2. 2.內务委员会副主席汇报,政府当局已致函有资
    格成为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告知他们须最迟在
    1998年1月 16 日取得该身份,其姓名才可保留在
    临时选民登记册內。此等人士毋须再填写选民登
    记表。当局将会在各电台的英文台播出有关此项
    规定的宣传简讯。

    3.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补充,政府当局已证实可在6
    个星期內处理一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申请。入境
    事务处已增派人员,以求达到这个目标。

  3. 向临时立法会(临立会)提交报告


  4. 4.关于李家祥议员关注部分法定机构在1998年4月
    8 日之后或会难于遵照限期向临立会提交年报及
    帐目报表一事,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政府当
    局会征询法律意见,了解该等报告可否押后至第
    一届立法会开始运作时才提交。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997年12月3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
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1997年11月28日在
宪报刊登)

(临立会LS55号文件)

5.法律顾问表示,1997年11月29日在宪报刊登的11项附
属法例可分为3组讲述,以便议员讨论。第一组包括 5
条与兽医有关的规例,其中3条是根据《辅助医疗业条
例》(第359章)订立的修订规例,此等修订规例旨在修
订有关的主体规例,废除对“妥为具备资格的兽医”
的提述,而代以“注册兽医”。另一条是根据《危险
药物条例》(第134章)订立的修订规例,旨在废除对“
认可兽医”的提述,而代以*注册兽医*。余下一条规
例订明根据《兽医注册条例》(1997年第 96 号)须缴付
的各项费用,所订的收费水平足以收回全部成本。

6. 法律顾问讲述第二组附属法例时解释,根据《民航
条例》(第448章)订立的修订令旨在修订《1995年飞航
(香港) 令》,规定在香港注册的飞机须使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国籍标志。根据《公众卫生及巿政条例》订
立的宣布旨在宣布港岛糖街的一部分地方为小贩认可
区;至于根据《储稅券(第4系)规则》订立的公告,则
旨在将在1997年12月1日或该日后发出的储稅券的利率
,定为年息6.24%。

7.第三组包括一项根据《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
条例》(第493章)订立的生效日期公告,以及两项分别
根据《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 (上诉委员会) 规则》和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规则》订立的生效日期
公告。

8.议员对上述各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b)《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规例》
(临立会LS49号文件)

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曾就上述规例附表的表格1向
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主席梁刘柔芬议员提出若干疑问。
梁刘柔芬议员表示,她会考虑修订该表格的事宜。

10.法律顾问表示,由于內务委员会不会在1997年12月12
日举行会议,如议员能够在1997 年12月10日预告限期前
呈交修订决议案,建议的修订可于 1997年12月17日临立
会会议前送交议员参阅。

11.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如有需要,他会在1997 年12月
17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议案,把该规例的审议期限延
展至1998年1月7日。

IV.将于1997年12月10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其他事项


  1. 质询

  2. (临立会CB(3)397号文件)

    12.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留意两项经修订的质询
    (质询编号6及7)及6项新提出的质询(质询编号15至
    20),详情载于有关文件。

    13.周梁淑怡议员表示,李鹏飞议员正请求临时立
    法会主席批准他根据《议事规则》第24(4)条在1997
    年12月10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就山埃外泻事故提
    出一项急切质询。由于李议员未能出席是次会议
    ,故请她要求议员支持其提出该项质询,理由是
    该项质询性质急切,而且所涉事项与公众有重大
    关系。

    14.何锺泰议员认为,由于该事故涉及卫生和环境
    问题,因此应交由有关的事务委员在联席会议上
    讨论。

    15.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据消防处提供的资料
    ,山埃外泻地点经清理后,当局认为已相当安全
    。他补充,保安事务委员会应参与跟进此事。

    16.数名议员指出,临立会就山埃外泻事故提出急
    切质询,既可显示临立会关注此事,又可为政府
    当局提供机会,告知巿民当局已即时采取确保公
    众安全的措施,有助消除巿民的恐惧。

    17.议员同意支持李议员的要求,在1997年12月10
    日临立会会议席上提出该项质询。议员又同意,
    各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应跟进此事。

    18.陈荣灿议员表示,他日前已就同一主题事项向
    秘书处呈交质询,并询问其质询将会如何处理。
    助理秘书处 3 解释,陈议员的质询已如常加入轮
    候行列。如临时立法会主席批准李议员在 1997年
    12月10日提出该项质询,而陈议员拟质询的事项
    在该次临立会会议席上又获得全面答覆,陈议员
    的质询便可能不合乎规程。

  3.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规例)(修订)条
      例1997年(修订)条例草案》

    2.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规例)(修
      订)条例1997年(修订)条例草案》


    1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
    表示拟于1997年12月10日恢复上述两条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

  4. 议员议案


    1.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4)条提
      出的决议案 - 由何承天议员动议


    2. 2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1997年11月7日
      在宪报刊登的4条建筑物 (修订)规例小组
      委员会主席何承天议员已作出预告,表
      示拟于 1997年12月10日临立会会议席上
      动议议案,把该等规例的审议期限延展
      至1997 年12月17日。他补充,该小组委
      员会将会在议程第VI(c)项下作出汇报。

    3.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
      提出的两项决议案 - 由胡经昌议员动议


2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胡经昌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
拟对《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地方选区)(立法会)规
例》及《选举管理委员会 (登记)(功能界别选民)(界别分
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立法会)规例》动议修订。
有关修订旨在废除该等规例所采用的“分”字,而代
以“份”字。

V.将于1997年12月17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事项


  1. 质询

  2. (临立会CB(3)398号文件)

    2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暂时编
    排了13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7项要求书面答
    覆)。他提醒议员,议员如拟于1997年12月17日临
    立会会议提出质询,须在1997年12月8日限期前作
    出预告。

  3.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4. 《1997年保护海港(修订)条例草案》

    2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1997 年保护海港(修
    订)条例草案》将于1997年12月17日提交临立会,
    并于1997年12月19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5.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6. 24.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7. 议案


  8. 2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虽然《议事规则》规定
    动议决议案应有 12 天的预告期,但按与政府当局
    协定的做法,政府当局动议决议案应有20天的预
    告期,让议员和法律事务部有足够时间进行研究
    。他指出,议程所载的15项决议案当中,有14项
    的预告期不足20天,以致法律事务部未能就其中
    多项决议案提交报告。

    26.法律事务部已就下列决议案备妥报告,议员对
    该等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

    1. 由保安局局长根据《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
      (1997年第86号)第43条动议的决议案;

    2. 由库务局局长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
      第30条动议的决议案;

    3. 由工商局局长根据《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条
      例》(第1115章)第23条动议的决议案;及

    4. 由经济局局长根据《药剂及毒药条例》(第
      138章)第29条动议的决议案。


27.关于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7A条动议的决议
案,法律顾问告知议员,除了两名法官的姓名外,当
局未有提供他们的其他资料。

28. 法律顾问讲述根据《九广铁路公司条例》及《地下
铁路公司条例》动议的3项决议案时表示,该部正就有
关的修订条附例的某些一般及具体事项,要求政府当
局作出澄清。他会再向內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29.法律顾问讲述根据《破产条例》提出的5项决议案时
解释,该等决议案旨在因应《1996年破产(修订)条例》
的制定,对《破产规则》作出相应修订,并废除 《债
权人会议规则》。当局正重新制定《债权人会议规则》
,将其纳入《破产规则》內。由于法律事务部仍须全
面研究该等决议案,稍会才可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30.法律顾问补充,法律事务部正就根据《公共财政条
例》第29(1)条提出的决议案拟备报告。该决议案旨在
修订由前立法局通过的有关基本工程储备基金的一项
决议,以删除其中现时不再适用的规定,即前香港政
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须分摊地价收入,以及就将
该等收入直接转入基本工程储备基金,以支付基本工
程计划的费用作出规定。

31.议员同意,应要求政府当局撤回其拟于1997年12月
17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下列决议案的预告 ─

  1. 由政务司司长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
    章)第7A条动议的决议案;

  2. 由运输局局长根据《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372
    章)第31(2)条动议的两项决议案及根据《地下铁路
    公司条例》(第270章)第25条动议的一项决议案;

  3. 由财经事务局局长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第36
    、113及114条动议的5项决议案;及

  4. 由库务局局长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29
    (1)条动议的决议案。
议员亦同意,如政府当局不撤回预告,并于1997年12月
17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该等决议案,內务委员会主席
便会动议把辩论中止待续。

[会后补注:秘书处已于1997年12月9日发出临立会CB(2)
724号文件通知议员,法律事务部已完成有关根据《公
共财政条例》第 29(1)条提出的决议案的报告,并认为
该决议案在法律和草拟方面均无问题,而內务委员会主
席不会在1997年12月17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议案把该
决议案的辩论中止待续。]

32. 议员察悉,法律事务部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有关根
据《机场管理局条例》第35(11)条提出的决议案的若干
具体事项。此外,经济事务委员会曾要求当局提供更
多关于新机场拟议附例的资料,而该等资料在本会议
举行前一天才送达秘书处。议员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
研究该决议案。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田
北俊议员、陈鉴林议员及袁武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请秘书处要求政府当局撤回其拟于1997年12月17 日临
立会会议席上动议决议案的预告。

(e) 议员议案

  1. 有关“发展本地高增值工业”的议案

    33.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吴清辉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
    辞。

  2. 有关“出入境管制措施”的议案
34.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刘江华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35.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就上述两项议
案提出修正案,须在 1997年 12月10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惯常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 报告

  1.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2. (临立会CB(2)698号文件)

    3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有两个小组委员会
    及两个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此外,议员较早时
    已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根据《机场管理局条
    例》第35(11)条提出的决议案。

    37.《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第2号)条例草
    案》委员会主席邓兆棠议员汇报,政府当局需时
    一个多月才回应该法案委员会所提出的意见。法
    案委员会会在1997年12月9日举行另一次会议,审
    议由法案委员会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3. 与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第2次
    报告
  4. (临立会CB(2)700号文件)

    38.小组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重点讲述小组委员
    会商议《1997 年选区(立法会)宣布令》及《立法
    会(选民登记) (上诉)规例》的工作,详情载于有
    关文件。议员察悉,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该
    两项附属法例。

  5. 1997年11月7日在宪报刊登的4条建筑物(修订)规
    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6. 39.小组委员会委员叶国谦议员代表小组委员会主
    席何承天议员作出汇报。叶议员表示,小组委员
    会与政府当局举行了两次会议,但未能与当局就
    呈交拆卸工程所用装备及机械装置的操作人员个
    人详情的时间规定达成协议。他补充,何议员已
    作出预告,表示拟于1997年12月10日临立会会议
    席上动议议案,把该4条修订规例的审议期限延
    展至1997年12月17日,让小组委员会有更多时间
    研究如何对《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4号)
    规例》提出修订。

VII. 其他事项
选举议员出任香港中文大学校董会的成员


(临立会CB(2)666号文件,该份文件已于1997年11月26日
随临立会CB(2)663号文件发出)

40.根据有关文件第3段所载的程序,陈鉴林议员、邓兆
棠议员及罗祥国议员获选出任香港中文大学校董会的成
员。

41.会议于下午5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