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159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3月6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4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胡经昌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莫应帆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健仪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邓兆棠议员
顏锦全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鹏飞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倪少杰议员
唐英年议员
袁 武议员
张汉忠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许贤发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耀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过1998年2月27日第35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1117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务司司长已答允向行政会
议转达议员的要求,即在行政会议就《旧建巿区邻舍
层面社区发展试验计划的检讨报告》作出决定前,福
利事务委员会应先获得咨询。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备的报告

    1. 《1998年稅务(修订)条例草案》
      (临立会LS118号文件)
3.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条例草案旨在修订
《稅务条例》,以实施1998至99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
算案內与薪俸稅有关的建议。他补充,法律事务部仍
在研究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的问题,他建议成
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

4.叶国谦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议员对此建议表
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叶国谦议
员、李家祥议员、李启明议员、胡经昌议员、夏佳理
议员(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夏佳理议员将会参加)、马逢
国议员、陈婉娴议员、陈鉴林议员及廖成利议员。

  1. 《1998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临立会LS119号文件)
5.法律顾问解释,条例草案旨在实施1998至99财政年度
政府财政预算案內与利得稅有关的建议,并对《稅务条
例》作出其他相关的修订。他补充,议员可考虑成立法
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的实质事宜。

6.田北俊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议员对此建议表示
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李家祥议员、周梁淑怡议员、胡经昌议员
、陈婉娴议员、黃英豪议员、顏锦全议员及廖成利议员。

  1. 《1998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
    (临立会LS116号文件)
7.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旨在修订《印花稅条例》,
以实施1998至99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內的建议,把
就香港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稅由0.3%减至0.25%。他补
充,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8. 议员同意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1. 《1998年印花稅(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临立会LS117号文件)

9.法律顾问提述有关文件时解释,条例草案旨在实施
1998至99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內的建议,规定区
內衍生期权及可換股债券或票据及区內衍生认股权证
的交易获得豁免,并且实施其他建议,改善《印花稅
条例》所订印花稅征收制度的运作。他补充,议员可
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与预算案无关的建议所带来的
实际影响。

10.李家祥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议员对此建议表
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王绍尔议
员、李家祥议员、胡经昌议员及顏锦全议员。

  1. 《1998年遗产稅(修订)条例草案》
    (临立会LS115号文件)
11.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旨在修订《遗产稅条例》
,以实施1998至99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的建议,
使基本价值不超逾 750万元的遗产获豁免缴付遗产稅
,并调整适用于数额较大的遗产的稅率。条例草案在
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12. 议员同意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1. 《1998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临立会LS114号文件)
1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在上次会议席上同意
,待《1998 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提交临时立
法会(临立会)后,负责研究《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应
课稅品)令》的小组委员会将变为法案委员会,以研究
上述条例草案。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不属小组委员
会委员的议员如有兴趣,亦可加入该法案委员会。
  1. 《1998年飞机乘客离境稅(修订)条例草案》
    (临立会LS113号文件)
14.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旨在修订《飞机乘客离境
稅条例》,以实施 1998至99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
內的建议,把飞机乘客离境稅由100元减至50元。据政
府当局所述,有关修订将于赤𫚭角新机场启用时实施。

15. 议员同意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b)1998年3月4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
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1998年2月27日
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112号文件)

16.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当中详载1998年2月27日
在宪报刊登的20项附属法例。

17. 法律顾问表示,《安排指明(与中国內地订立的关
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稅的安排)令》是行政长官会同行
政会议根据《稅务条例》第 49条订立。他补充,议员
可考虑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命令,但立法机关无权
修订该项安排的內容。

18.李家祥议员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命令,议员
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
:王绍尔议员、李家祥议员、李启明议员及刘健仪议
员。

19.法律顾问提述根据《公共收入保障条例》作出的4
项命令时解释,该等命令是根据该条例采取的临时措
施,藉以实施1998至99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的部
分建议。该等命令在下列情况下即告停止生效:与所
作出命令有关的法案或决议案已制定成为法律,或自
该等命令生效日期起计的4个月已告届满,以上各项
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20. 议员对文件所载其余15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21.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议员如拟在1998 年4月
1日临立会会议席上修订该等附属法例,须在1998年3
月25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IV.将于1998年3月11日及12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
处理的其他事项


质询
(临立会CB(3)737号文件)

2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已编排了16
项要求书面答覆的质询。

V.将于1998年3月18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
的事项


(a) 质询
(临立会CB(3)732号文件)

2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暂时编排了
10 项要求书面答覆的质询。他提醒议员,该次临立会
会议不会编排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议员如拟提出质询
,须在1998年3月9日限期前作预告。

(b)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i) 《1998年拨款条例草案》
(政府当局回应)

2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将会回应议员在
1998年3月11日及12日临立会会议席上辩论1998至99财
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所作的发言。

(ii)《1998年商船(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2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表示
拟于1998年3月18日恢复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iii) 《1997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2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撤回其原拟于
1998年3月18日恢复二读辩论上述条例草案的预告。

內务委员会主席

27.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陈婉娴议员时表示,他会在
下次与政务司司长会面时,询问政务司司长为何政
府当局撤回该预告。

(c) 议案

根据《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第25条提出的
决议案

2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表
示拟于1998年3月18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上述决议
案。负责研究该决议案的小组委员会将会在下文议程
第VI(g)项下作出报告。

(d) 议员议案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提出的决
议案 --由夏佳理议员动议

2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例小
组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会在1998
年3月18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决议案,把《1998年升
降机及自动梯(安全)(费用)(修订)规例》废除。小组
委员会将会在下文议程第VI(c)项下作出报告。

VI. 预先就1998年3月25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
的议案给予通知


(a) 议案

(i) 根据《差饷条例》(第116章)第18(1)条提出的决议
案 由库务局局长动议

3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表示
拟于1998年3月25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上述决议案。
该决议案旨在实施政府财政预算案的建议,在 1998 至
99财政年度內把差饷的整体征收百分率由5%调低至4.5%
,为期一年。法律顾问表示,此项减幅将完全由一般差
饷承担,故此两个市政局的差饷拨款将不会受到影响。
他补充,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31. 议员对该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ii)根据《酒店房租稅条例》(第348章)第3(2)条提出
的决议案 -- 由库务局局长动议

3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表示
拟于1998年3月25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上述决议案。
该决议案旨在实施1998至99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
的建议,把酒店房租稅的稅率由5%减至3%。法律顾问
补充,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33. 议员对该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b) 议员议案

(i) 将由陈婉娴议员动议的议案

34. 议员察悉陈婉娴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ii)有关"制订文化政策"的议案

35. 议员察悉马逢国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3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就上述议案作出预告及提出
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1998年3月10日及3月18日。

VI. 报告

(a)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临立会CB(2)1123号文件)

3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有6个小组委员会及7个
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此外,议员较早前在讨论上文
议程第III项时,已同意成立一个小组委员会及3个法
案委员会。两个小组委员会及两个法案委员会已完成
工作,并会在下文议程第VI(b)、(c)、(d)及(g)项下
作出报告。

(b)《1998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1125号文件)

38.法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重点讲述法案委员会的
主要商议结果,详情载于有关文件。他表示法案委员
会支持条例草案,并建议于1998年3月18日恢复条例草
案的二读辩论。他补充,政府当局将会因应法案委员
会的意见,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对条例草案的文本作出
若干轻微修改。

39. 议员同意在1998年3月18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
论。

(c) 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第2次报告
(临立会CB(2)1128号文件)

40.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有关文件,并表示小组
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将会在1998年3月18日临立会会
议席上动议决议案,废除《1998年升降机及自动梯(安
全)(收费)(修订)规例》。

(d)根据《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条例》(第81章)发出
的9项命令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1129号文件在会议席上提交,并于1998
年3月9日随临立会CB(2)1155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41.小组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
小组委员会已研究该9项有关公众货物装卸区的命令,
并建议议员支持该9项命令。

(e)《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1998年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订)条例草案》及
《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1)1058号文件在会议席上提交,并于1998年
3月9日随临立会CB(2)1155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42.法案委员会主席何锺泰议员重点讲述法案委员会的
主要商议结果,详情载于有关文件。他表示,政府当
局已接纳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同意就该3条条例草案动
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订明在9个月期限届满后,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容许延长期限,以处理复杂
的反对个案,时间以6个月为限。他补充,法案委员会
支持3条条例草案,但政府当局必须动议有关的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

43.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表示拟于 1998
年3月25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f)《1998年电讯(修订)规例》及《1998年电话(废除)
规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44.小组委员会主席田北俊议员汇报,小组委员会举行
了两次会议,包括在当天较早时与16个团体举行的一
次会议,现已完成审议《1998年电讯(修订)规例》及
《1998年电话(废除)规例》。

45.田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的委员虽然普遍支持开放
对外电讯服务,但对开放电讯市场会否带来真正及有
效率的竞爭表示关注。政府当局解释,现时对本地电
讯市场施加的规管机制,将会适用于对外电讯服务,
以确保保护消费者所需的措施,以及针对反竞爭手法
的保障机制得以维持。

46.田议员进一步表示,团体代表欢迎该项开放电讯市
场的决定。他们亦支持政府当局为使香港国际电讯有
限公司(香港国际电讯)提早交还牌照,而与香港国际
电讯订立的协议。随著当局开放对外电讯服务,3 间
固定电讯网络服务营办商 (即和记传讯有限公司、新
电讯有限公司及新世界电话有限公司 )亦已表示有兴
趣对电讯市场作出更大的投资。

47.田议员补充,政府当局会在今年4月对固定电讯网
络服务展开检讨,以期决定多项事宜,包括确定将会
发出的固定电讯网络服务牌照数目。政府当局已表示
会在 9月及10月开始接受申请。此项安排可令成功的
申请人有大约 3个月进行所需的筹备工作,然后分别
在1999年1月及2000年1月开始提供对外电讯服务及对
外电讯设施服务。

48.田议员进一步告知议员,小组委员会已建议议员支
持该两条规例,并会在1998年3月13日向內务委员会提
交书面报告,讲述小组委员会的商议结果。

49.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议员如拟对该两条规
例提出修订,须在1998年3月11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50.法律顾问回应议员时表示,如议员沒有对该两条
规例提出修订,两条规例便不会载列于1998年3月18
日临立会会议的议程內。该两条规例将会根据不否决
或不提出修订的议决程序获得通过而继续有效。

51. 叶国谦议员指出,向香港国际电讯支付67亿元
补偿是公众利益攸关的事项。他感到关注的是,如
沒有议员在 1998 年3月18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就该两
条规例发言,便可能会令市民有错觉,以为议员未
有进行适当的审议工作,便通过该两条规例。

52.法律顾问表示,根据《议事规则》第21(4)条,
议员获临时立法会主席同意后,可就提交临立会省
览的附属法例在临立会发言。议员如拟根据该规则
在临立会会议上发言,须预先知会临时立法会主席
,并按照《內务守则》第 2条在会议前提交其预备
发表的演辞,以便临时立法会主席就该演辞会否引
发《议事规则》第 21(5)条所不容的辩论作出决定
。他补充,议员亦可根据《议事规则》第 16(4)条
,考虑就此事举行休会辩论。

53. 刘健仪议员表示,她曾以法案委员会主席的身
份,在获得立法局主席批准下多次在前立法局发言
。她认为在此事上可采用同一做法。田北俊议员表
示,他打算寻求临时立法会主席批准,在1998年3
月18日临立会会议上就小组委员会的商议结果发言。

54.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议员如拟就此事发言,
应预先寻求临时立法会主席批准,并提交其预备发表
的演辞,供其考虑。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议员时表示
,每名议员的发言时限为15分钟。

(g)《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规例》及根据《地下铁路
公司条例》(第270章)第25条提出的决议案小组委员会
报告
(临立会CB(1)1068号文件)

55.小组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重点讲述法案委员会的
主要商议结果,详情载于有关文件。他表示,小组委
员会建议议员支持《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规例》;
至于关乎《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的决议案,
小组委员会支持该决议案,但当局须按小组委员会的
建议,对有关附例作出若干修改。他补充,一如较早
时所汇报,政府当局将会在1998 年3月18日临立会会
议席上动议该决议案。

56. 会议于下午3时5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