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574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 | 1997年11月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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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下午3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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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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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鹏飞议员
倪少杰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婉娴议员
曾钰成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宜弘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列席秘书:
- 內务委员会秘书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 助理秘书长3
- 陈钦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2
- 何莹珠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 总主任(申诉)
- 卢程燕佳女士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 总主任(2)5
- 罗荣乐先生
- 总主任(3)1
- 梁欧阳碧提女士
- 高级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过1997年10月31日第23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51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 向临时立法会(临立会)提交法例
2.关于该等拟交由临立会处理的法例,內务
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会在 1998年2月
底前向临立会提交所有法案,并会最迟于
1998年3月中在宪报刊登全部附属法例。此
外,政府当局又会在1997 年11 月底前提交
与强制性公积金制度有关的附属法例拟本。
- 政府当局迟迟才向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
3.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务司司长已承
诺会提醒各决策局在切实可行范围內尽早
向临立会各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他补充
,政务司司长要求在通常情况下,政府当
局可于事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10天获得通
知。內务委员会主席强调,临立会与政府
当局有需要互相合作,并表示日后当局如
再次迟迟才向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请把
有关情况告诉他。
- 行政长官答问大会
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1998年1月15日
将会举行一次行政长官答问大会,议员在
临近答问大会举行当日将获通知有关的题
目。
- 《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
5.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询问政府当局为何决
定押后恢复上述法案的二读辩论,该次辩论原定于
1997年11月5日举行。
III.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997年11月5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 1997年10月31日在宪报
刊登)
(临立会LS44号文件)
6.法律顾问解释,《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地方选
区)(立法会)规例》列明1998年地方选区的临时选民登记
册及正式选民登记册的拟备程序,以及公布该等登记册
的程序。他指出,虽然该规例的条文大致上与先前的《
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选民登记)(地方选区)规例》
类似,但现行规例订有若干新条文,详情载于有关文件
內。他补充,该规例已由1997年11月5日开始实施。
7.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虽然该规例已开始实施,但
鉴于规例性质重要,他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规例
。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
员会:叶国谦议员、田北俊议员、胡经昌议员、杨耀忠
议员、程介南议员及杨孝华议员。
8. 法律顾问表示,另一套有关功能界别及选举委员会选
民登记安排的规例现正进行定稿,可能会在下星期刊登
宪报。他建议此套规例亦应交由新成立的小组委员会一
并研究。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9.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议员如拟于1997年12月3日
对该规例提出修订或将审议期延展至 1997年12月10日,
作出有关预告的限期分别为1997 年11月26日及1997 年11
月28日。如审议期获得延展,在 1997年 12月10日对该规
例提出修订的预告限期为1997年12月3日。
10.议员对文件所载述其他11项附属法例并无疑问。
IV.将于1997年11月12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其他事项
- 质询
(临立会CB(3)322号文件)
11. 议员审悉由程介南议员新提出的第3项质询,详
情载于有关文件。
-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
表示拟于1997年11月12日恢复《1997 年性别歧视
(修订)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V. 将于1997年11月19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事项
- 质询
(临立会CB(3)323号文件)
13.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暂时编
排了20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答
覆)。
-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4. 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5. 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 议案
- 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第12条提出
的决议案 ─ 由库务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43号文件)
1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决议案的目的
是在1998年3月31日结束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
金。政府当局在1997年9月19日已向环境事务
委员会简介有关建议。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
拟方面均无问题。
17.议员对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 分别根据《海底隧道条例》(第203章)第62条
、《东区海底隧道条例》(第215章)第54条、
《大老山隧道条例》(第393章)第35条及《西
区海底隧道条例》(第436章)第32条提出的 4
项决议案─ 由运输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45号文件)
18.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4项决议案的
主要目的是修订各自的主体附例,准许仅为
供驱动车辆本身而载有燃料 (包括石油气)的
车辆通过有关隧道。该等决议案在法律及草
拟方面均无问题。
19.议员对上述4项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 议员议案
- 有关“关注香港环境问题”的议案
20.议员审悉上述将由曹王敏贤议员动议的议
案的措辞。
- 有关“巴士加价”的议案
21.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张汉忠议员动议的议案
的措辞。
2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就上述议
案提出修正案,须在 1997 年11月12日限期前
作出预告。惯常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预先就1997年11月26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的
议案给予通知
- 有关“支援香港服务业”的议案
23. 议员察悉,刘汉铨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动
议上述议案。
- 有关“出售公屋计划”的议案
24. 议员察悉,冯检基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动
议上述议案。
25.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就上述议案作出预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1997年11月11日及1997年
11月19日。
VII. 报告
-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临立会CB(2)523号文件)
2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有两个小组委员会
及一个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1997 年10月17日在
宪报刊登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已
完成工作,并会在议程第 VII(b) 项下作出报告。
议员在较早前讨论议程第III项时,已同意成立小
组委员会研究与1998年立法会选举选民登记安排
有关的附属法例。
- 1997年10月17日在宪报刊登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
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527号文件)
27.陈鉴林议员汇报,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该8
项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例。
VIII. 其他事项- 立法会大楼开放日
28.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临时立法会行政管理委
员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决定在1998年2月7日举行立
法会大楼开放日。他补充,秘书处正在订定各项
详细安排。他表示,议员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
请向秘书长提出。
- 搬迁设于中区政府合署西座的议员办事处
29.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建议于1998 年
7月把设于中区政府合署西座的议员办事处迁往美
利大厦。行政管理委员会已于 1997年11月6日研究
过政府当局的建议。鉴于该等办事处刚刚重新装修
,搬迁便会浪费公帑,行政管理委员会委员反对该
建议。
30.议员普遍认为政府当局的建议不但构想有欠妥
善,而且显示当局预先筹划不足。议员一致认为
不能接受该建议,并认为应向政府当局表达內务
委员会的反对意见。议员要求当局考虑为立法会
提供专用大楼,作为长远的解决办法。內务委员
会主席答应向当局反映议员的意见。
- “四五行动”的抗议行动
31.陈财喜议员表示,內务委员会主席曾就“四五
行动”成员最近在立法会会议厅內的抗议行动向
传媒发言,他请內务委员会主席就其言论作出澄
清。
3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行政管理委员会已在19
97年11月6日的会议上讨论过此事。他认为,內务
委员会不宜就是次事件再作讨论。
33.会议于下午4时1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