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574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1997年11月7日(星期五)
时间:下午3时45分
地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鹏飞议员
倪少杰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婉娴议员
曾钰成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宜弘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过1997年10月31日第23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51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续议事项

  1.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1. 向临时立法会(临立会)提交法例

      2.关于该等拟交由临立会处理的法例,內务
      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会在 1998年2月
      底前向临立会提交所有法案,并会最迟于
      1998年3月中在宪报刊登全部附属法例。此
      外,政府当局又会在1997 年11 月底前提交
      与强制性公积金制度有关的附属法例拟本。

    2. 政府当局迟迟才向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

      3.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务司司长已承
      诺会提醒各决策局在切实可行范围內尽早
      向临立会各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他补充
      ,政务司司长要求在通常情况下,政府当
      局可于事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10天获得通
      知。內务委员会主席强调,临立会与政府
      当局有需要互相合作,并表示日后当局如
      再次迟迟才向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请把
      有关情况告诉他。

    3. 行政长官答问大会

      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1998年1月15日
      将会举行一次行政长官答问大会,议员在
      临近答问大会举行当日将获通知有关的题
      目。


  2. 《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

    5.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询问政府当局为何决
    定押后恢复上述法案的二读辩论,该次辩论原定于
    1997年11月5日举行。
III.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997年11月5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 1997年10月31日在宪报
刊登)
(临立会LS44号文件)

6.法律顾问解释,《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地方选
区)(立法会)规例》列明1998年地方选区的临时选民登记
册及正式选民登记册的拟备程序,以及公布该等登记册
的程序。他指出,虽然该规例的条文大致上与先前的《
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选民登记)(地方选区)规例》
类似,但现行规例订有若干新条文,详情载于有关文件
內。他补充,该规例已由1997年11月5日开始实施。

7.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虽然该规例已开始实施,但
鉴于规例性质重要,他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规例
。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
员会:叶国谦议员、田北俊议员、胡经昌议员、杨耀忠
议员、程介南议员及杨孝华议员。

8. 法律顾问表示,另一套有关功能界别及选举委员会选
民登记安排的规例现正进行定稿,可能会在下星期刊登
宪报。他建议此套规例亦应交由新成立的小组委员会一
并研究。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9.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议员如拟于1997年12月3日
对该规例提出修订或将审议期延展至 1997年12月10日,
作出有关预告的限期分别为1997 年11月26日及1997 年11
月28日。如审议期获得延展,在 1997年 12月10日对该规
例提出修订的预告限期为1997年12月3日。

10.议员对文件所载述其他11项附属法例并无疑问。

IV.将于1997年11月12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其他事项


  1. 质询
    (临立会CB(3)322号文件)

    11. 议员审悉由程介南议员新提出的第3项质询,详
    情载于有关文件。

  2.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
    表示拟于1997年11月12日恢复《1997 年性别歧视
    (修订)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V. 将于1997年11月19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事项


  1. 质询
    (临立会CB(3)323号文件)

    13.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暂时编
    排了20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答
    覆)。

  2.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4. 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3.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5. 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4. 议案

    1. 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第12条提出
      的决议案 ─ 由库务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43号文件)

      1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决议案的目的
      是在1998年3月31日结束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
      金。政府当局在1997年9月19日已向环境事务
      委员会简介有关建议。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
      拟方面均无问题。

      17.议员对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2. 分别根据《海底隧道条例》(第203章)第62条
      、《东区海底隧道条例》(第215章)第54条、
      《大老山隧道条例》(第393章)第35条及《西
      区海底隧道条例》(第436章)第32条提出的 4
      项决议案─ 由运输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45号文件)

      18.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4项决议案的
      主要目的是修订各自的主体附例,准许仅为
      供驱动车辆本身而载有燃料 (包括石油气)的
      车辆通过有关隧道。该等决议案在法律及草
      拟方面均无问题。

      19.议员对上述4项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5. 议员议案

    1. 有关“关注香港环境问题”的议案

      20.议员审悉上述将由曹王敏贤议员动议的议
      案的措辞。

    2. 有关“巴士加价”的议案

      21.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张汉忠议员动议的议案
      的措辞。

      2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就上述议
      案提出修正案,须在 1997 年11月12日限期前
      作出预告。惯常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预先就1997年11月26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的
议案给予通知
  1. 有关“支援香港服务业”的议案

    23. 议员察悉,刘汉铨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动
    议上述议案。

  2. 有关“出售公屋计划”的议案

    24. 议员察悉,冯检基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动
    议上述议案。

    25.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就上述议案作出预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1997年11月11日及1997年
    11月19日。
VII. 报告

  1.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临立会CB(2)523号文件)

    2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有两个小组委员会
    及一个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1997 年10月17日在
    宪报刊登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已
    完成工作,并会在议程第 VII(b) 项下作出报告。
    议员在较早前讨论议程第III项时,已同意成立小
    组委员会研究与1998年立法会选举选民登记安排
    有关的附属法例。

  2. 1997年10月17日在宪报刊登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
    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527号文件)

    27.陈鉴林议员汇报,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该8
    项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例。
VIII. 其他事项

  1. 立法会大楼开放日

    28.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临时立法会行政管理委
    员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决定在1998年2月7日举行立
    法会大楼开放日。他补充,秘书处正在订定各项
    详细安排。他表示,议员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
    请向秘书长提出。

  2. 搬迁设于中区政府合署西座的议员办事处

    29.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建议于1998 年
    7月把设于中区政府合署西座的议员办事处迁往美
    利大厦。行政管理委员会已于 1997年11月6日研究
    过政府当局的建议。鉴于该等办事处刚刚重新装修
    ,搬迁便会浪费公帑,行政管理委员会委员反对该
    建议。

    30.议员普遍认为政府当局的建议不但构想有欠妥
    善,而且显示当局预先筹划不足。议员一致认为
    不能接受该建议,并认为应向政府当局表达內务
    委员会的反对意见。议员要求当局考虑为立法会
    提供专用大楼,作为长远的解决办法。內务委员
    会主席答应向当局反映议员的意见。

  3. “四五行动”的抗议行动

    31.陈财喜议员表示,內务委员会主席曾就“四五
    行动”成员最近在立法会会议厅內的抗议行动向
    传媒发言,他请內务委员会主席就其言论作出澄
    清。

    3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行政管理委员会已在19
    97年11月6日的会议上讨论过此事。他认为,內务
    委员会不宜就是次事件再作讨论。

    33.会议于下午4时1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