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026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2月1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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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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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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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唐英年议员
马逢国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鉴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孝华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谭耀宗议员
列席秘书:
-
內务委员会秘书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 助理秘书长3
- 陈钦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2
- 何莹珠小姐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 总主任(申诉)
- 卢程燕佳女士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 总主任(2)5
- 罗荣乐先生
- 总主任(2)2
- 李蔡若莲女士
- 总主任(1)5
- 甘伍丽文女士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 总主任(3)1
- 梁欧阳碧提女士
- 高级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I.通过1998年1月23日第32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937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 向临时立法会(临立会)提交法案
2.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署理政务司司长证
实,政府当局将不会在临立会任期內提交建议中
旨在修订《 特权及豁免权(联合联络小组及土地
委员会)条例 》、《飞机乘客离境稅条例》及《
建筑物条例》的法案。政府当局原先在去年8月
提供的法案名单,则包括该等法案在內。
3.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1998年2月11日提
交的《1998年城巿规划(修订)条例草案》只涵盖
原先建议的《 城巿规划条例草案 》的一部分。
他补充,行政署长证实,政府当局不会在临立会
任期內提交《城巿规划条例草案》的其他部分。
《废物处置(废物转运站)规例》(第14号法律
公告)
4. 曹王敏贤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已向环境事务委
员会简介上述规例所载的建议,事务委员会各委
员普遍支持该等建议。
5.议员对该规例并无提出疑问。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备的报告
- 《法律适应化修改(法院及审裁处)条例
草案》
《法律适应化修改(对外国等的提述)条
例草案》
《法律适应化修改(官地)条例草案》
(临立会LS93、96及98号文件)
6.法律顾问表示,上述3条条例草案是法律
适应化工作的一部分,旨在使香港特别行
政区( 香港特区 )的法律符合《基本法》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
委会)的决定,并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法律适应化工
作的目的是消除法例中不明确及意义含糊
之处,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诉讼。
7. 法律顾问解释,在对个别条例作出文字
上的修改前,当局已修订《释义及通则条
例》(第1章),藉以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解释原则。作为一项过渡措施,当局藉《
香港回归条例》第IV部达到此目的,该条
例于1997年7月1日制定成为法例,并于当
天生效。法律适应化工作涉及对约 600 条
条例及其附属法例详加研究,以鉴定须作
适应化修改的条文。然而,政府当局决定
,只有对香港特区政府正常运作是必不可
少的法律适应化法案,才会提交临立会。
8.法律顾问讲述临立会LS93、96及98号文
件详载的 3条条例草案时表示,该等条例
草案是当局认为须优先处理的法律适应化
法案。《 法律适应化修改(法院及审裁处)
条例草案》旨在就各项条例中对法院的提
述作出适应化修改。《 法律适应化修改(
对外国等的提述 ) 条例草案 》旨在修改各
条有关条例中对外国及其他相关词句的提
述,以确保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法律适应化修改 (官地) 条例草案》则旨
在修改香港法例在土地事务方面对官方、
官契、官地及官批的提述,以符合《基本
法》第七条的规定。
9.法律顾问补充,3条条例草案主要是对多
条条例提出技术性修订。法律事务部仍在
研究该等条例草案,如发现任何问题,即
会再作报告。他建议议员原则上支持恢复
3 条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议员对此建议
表示赞同。
- 《1998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
(临立会LS97号文件)
10.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旨在就在
香港委任公证人的事宜订定条文。他又表
示,当局曾在 1996 年2月提交《1996年法
律执业者( 修订 )条例草案》,以期将公证
人委任制度本地化。在一项由当时的法案
委员会提出,规定公证人必须是香港法律
公证人协会(下称"公证人协会")会员的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获通过后,当局将该条
例草案撤回。撤回条例草案的原因是,当
局认为公证人必须是公证人协会会员的强
制规定,可能会侵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二条所订的自由结社
权利。
11.法律顾问回应议员时表示,1998年的修
订条例草案旨在设立一套本地委任制度,
并辅以一套与香港律师会和香港大律师公
会现行有关机制相若的自我规管机制。如
此应可释除对侵犯自由结社权利问题的疑
虑。据政府当局所述,公证人协会、香港
律师会及香港大律师公会均支持条例草案。
12.叶国谦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
例草案,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
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梁智鸿议员、
叶国谦议员及刘健仪议员。
- 《道路交通(收取费用的确认)条例草案》
(临立会LS92号文件)
13.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由于《
道路交通条例》附表8第6(c)段被前立法局
废除,当局提出上述条例草案,用意是纠
正此项无心造成的技术性遗漏。条例草案
旨在确认自 1995 年11月9日以来所收取就
私家车或轻型货车供应车辆宜于道路上使
用证明书表格而缴付的费用。条例草案在
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14.法律顾问请议员留意《1998年道路交通
(修订附表8)(第2号)令》,议程第III(b)项下
的临立会LS89号文件载述了该修订令。修
订令由行政长官订立,藉以还原该条例附
表8第6(c)段。
15.议员同意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 《1998年九广铁路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临立会LS90号文件)
16.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的主要目
的是赋权九广铁路公司(下称"九铁公司")建
造及营运新铁路,以及为九铁公司提供新
的财务架构,使政府可注资九铁公司,资
助建造新铁路。
17.法律顾问进一步表示,虽然与新铁路财
务有关的条文是《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的
新条文,但主要是以《地下铁路公司条例
》和《机场管理局条例》的有关条文为蓝
本。法律事务部正要求当局澄清条例草案
在草拟及技术方面的若干问题。他表示,
议员或可考虑需否成立法案委员会,对条
例草案中与财务有关的条文详加审议。
18.刘健仪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
例草案,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
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何锺泰议员、
李启明议员、周梁淑怡议员、胡经昌议员
、曾钰成议员、刘健仪议员、郑明训议员
及罗祥国议员。
- 《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
(临立会LS94号文件)
19.议员同意,上述条例草案应交由法案委
员会研究。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按上次
会议所商定的安排,负责研究《1998年道
路(工程、使用及补偿)(修订)条例草案》及
《1998年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订)条例
草案 》的法案委员会亦应负责研究上述条
例草案。
- 《1998年商船(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临立会LS91号文件)
20.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旨在规定
香港注册的船舶在进出任何港口时,须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悬挂在香港特别行政
区区旗上方。条例草案亦赋权海事处处长
,在某些情况下可对香港注册的船舶须悬
挂正确船旗的规定作出豁免。条例草案在
草拟方面并无问题。
21.法律顾问进一步表示,条例草案一旦获
制定成为法例,将会当作自1997年7月1日
起实施。然而,其追溯效力须受《香港人
权法案》第十二条所管限,即任何人的行
为或不行为,于发生当时不成罪者,不为
罪。上文 (i) 项所述的3条法律适应化法案
亦载有相若的条文。
22.议员同意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 《1998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
(临立会LS95号文件)
23.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解释,上述条
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赋权业主立案法团进
行对建筑物的公用部分进行翻新、改善及
装饰工程,以及把反对为委任管理委员会
而召开业主会议所需的业主份数的百分率
,由10%调高至30%。他补充,条例草案
涉及一项政策上的改变.议员可成立法案
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
24.叶国谦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
例草案,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
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李启明议员、
胡经昌议员、陈财喜议员、陈荣灿议员及
叶国谦议员。
- 1998年2月1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
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
1998年1月23日、1月27日及2月6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89、100及103号文件)
临立会LS89号文件
25.內务委员会请议员参阅有关文件,当中详载
1998年1月23日在宪报刊登的3项附属法例。
26.议员对文件所载的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临立会LS100号文件
27. 法律顾问介绍载述1998年1月27日在宪报刊
登的12项附属法例的文件时表示,《1998年电
讯( 修订 )规例》引进称为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
牌照( 陆地移动业务以外的服务 )的新牌照。引
进新牌照是为使香港国际电讯有限公司 ( 下称
"香港国际电讯" )交还其所持牌照而作出的连串
安排之一。他补充,临立会 LS103 号文件所载
述的《 1998年电话(废除)规例 》亦是处理与香
港国际电讯交还其牌照有关的事宜。香港国际
电讯于 1998 年3月31日交还其牌照的一项先决
条件,是当局必须最迟于 1998 年3月31日备妥
所需法例,以便由1998年7月1日起废除对香港
电话公司施加的法定价格管制安排。
2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1998年2月9日与政
府当局举行的联席会议上,经济事务委员会及
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各委员就解决香港国际电
讯牌照一事的建议提出多项问题。他建议成立
小组委员会研究《1998年电讯( 修订 )规例》及
《1998年电话( 废除 )规例》,议员对此建议表
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田
北俊议员、杜叶锡恩议员、胡经昌议员及罗祥
国议员。
29.法律顾问表示,9项根据《港口管制(货物装
卸区)条例》订立的命令,旨在废除有关10个公
众货物装卸区的先前各项命令,并宣布其中8个
装卸区的新界线。
30.叶国谦议员认为,该行业的营运商应获给予
机会,对该9项命令所载的建议提出意见。他建
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9项命令,议员对此建
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
李启明议员、夏佳理议员、袁武议员及叶国谦议
员。
31.议员对文件所载的其余两项附属法例并无提
出疑问。
临立会LS103号文件
32.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到载述1998年2月6日在宪报
刊登的10项附属法例的文件时表示,议员较早前
已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一并研究《1998年
电话(废除)规例》(载于此文件內)及《1998年电讯
(修订)规例》。
33.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留意《1998年升降机及
自动梯(安全)(费用)(修订)规例》,该规例旨在调
高根据《 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 》须缴付的
费用。他建议,较早前成立以研究1998年1月16日
在宪报刊登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例的小组委员
会,亦应请其负责研究该修订规例,以及在临立
会任期內提交的其他各项与增收费用有关的附属
法例。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34.议员对文件所载其余8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
问。
35.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修订临
立会LS89、100及103号文件所载的附属法例,
须在 1998年3月4日限期前作出预告;如提出修
订的限期经议决延展至1998年3月18日的临立会
会议,作出预告的限期则为1998年3月11日。
36.助理秘书长3提醒议员,鉴于1998年3月11日
的临立会会议主要供 1998至99年度财政预算案
之用,各个小组委员会如决定修订有关附属法
例,或者需要更多时间研究附属法例,有关的
小组委员会应在1998年3月4日临立会会议席上
动议议案,把审议限期延展至 1998 年 3月18日
,而不是在 1998 年 3月11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
议。就在 1998年3月4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此
等议案作出预告的限期为1998年2月27日。
IV.将于1998年2月18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其他事项
质询
(临立会CB(3)635号文件)
3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编排了15项
书面质询。1998年2月18日临立会会议并无编排要求口
头答覆的质询,因为该次会议将用作发表 1998 至99年
度财政预算案。
V.将于1998年2月25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事项
- 质询
(临立会CB(3)636号文件)
3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编排
了12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6项要求书面答
覆)。他提醒议员,议员如拟提出质询,须在
1998年2月16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 《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草案》
- 《法律适应化修改(关于国籍的事宜)条例
草案》
3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两条法案将于1998
年2月25日提交临立会,并于1998年2月27日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
-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 《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第2号)
条例草案》
4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作出
预告,表示拟于1998年2月25日恢复条例草
案的二读辩论。
41.法案委员会主席邓兆棠议员表示,法案
委员会较早时已决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把从事 4 种极高噪音工作的规定
服务年资由 10 年放宽至5年。政府当局现
已接受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并同意动议该
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 《1998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
4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在上次会议
席上已同意恢复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4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法案委员会已同
意按政府当局的建议,于1998年2月25日恢
复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法案委员会
会在议程第VII(b)项下作出报告。
- 议案
- 根据《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第
25条提出的决议案 ─ 由运输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105号文件)
44.法律顾问解释,上述决议案旨在请求临
时立法会批准地下铁路公司 ( 下称 "地铁公
司")订立的《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
。该附例的目的是使地铁公司可规管车辆
及人使用运输交汇处。他特别重点讲述该
附例第XI部,该部就地铁公司法律责任的
免除及限制作出规定。
45.法律顾问表示,法律事务部需要更多时
间研究与该附例第XI部有关的法律问题,
并须考虑政府当局对法律事务部提出的一
些其他技术性问题所作的回覆。
46.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
究该决议案,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
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李启明议
员、胡经昌议员、夏佳理议员、刘健仪议
员及罗祥国议员。
47.內务委员会主席请秘书处要求政府当局
撤回其原拟于1998年2月25日临立会会议席
上动议该决议案的预告。
- 根据《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条例》(第474
章)第26条提出的决议案 ─ 由运输局局长
动议
(临立会LS101号文件)
48.法律顾问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请求临
时立法会批准根据《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
条例》订立的《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附例
》。该附例就管制交通、缴付使用费,以
及禁止或限制某些类别的车辆使用大榄隧
道及元朗引道作出规定。该决议案在法律
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49.议员对上述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第29
条提出的决议案 ─ 由卫生福利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102号文件)
50.法律顾问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请求临
时立法会批准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
订立的《1998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规例》
及《1998年毒药表( 修订 )规例》。该两条
修订规例的目的是在《毒药表规例》所订
的毒药表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所订的
附表內加入新注册的药物,以及修改某些
药物的分类,使药物管制的方式更切合现
况。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51.议员对上述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 议员议案
- 有关"大厦管理"的议案
52.议员审悉上述将由罗祥国议员动议的议
案的措辞。
- 有关"香港货运业前景"的议案
53.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刘健仪议员动议的议
案的措辞。
54.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对
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8年2月18日
限期前作出预告。惯常的发言时限将会适
用。
VI. 预先就1998年3月4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议案给予通知
- 议案
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7(1)条提出的
决议案 ─ 由库务局局长动议
5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库务局局长已作出预告
,表示拟于1998年3月4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上
述决议案。该决议案旨在申请临时拨款,使政府
可在1998年4月1日新财政年度开始至《拨款条例
》通过的一段期间內,继续提供各项现有服务。
- 议员议案
- 将由蔡根培议员动议的议案
56.议员察悉蔡根培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 将由谭耀宗议员动议的议案
57.议员察悉谭耀宗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VII. 报告
-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临立会CB(2)981号文件)
5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有一个小组委员
会及7个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此外,议员较早
前在讨论上文议程第III项时,已同意成立3个法
案委员会及4个小组委员会。一个小组委员会及
两个法案委员会已完成工作,并会在下文议程
第VII(c)、(e)及(f)项下作出报告。
-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委
员会报告
(临立会CB(1)847号文件,该份文件于1998年2月
5日随CB(2)953号文件发出)
59.夏佳理议员提述该份于1998年2月4日送交各
委员参阅的法案委员会报告时表示,法案委员
会需在 1998 年1月16日再举行两次会议,一次
是与政府当局会晤,讨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
理局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组合,而另一次是与政
府当局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晤,讨论香港会计
师公会提出的事宜。由于法案委员会尚未完成
商议工作,他建议请求临时立法会主席批准,
把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预告限期由
1998年2月16日延展至1998年2月18日,议员对
此建议表示赞同。
60.议员察悉,鉴于对条例草案提出的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数量众多,內务委员会主席会根
据《议事规则》第49(3)条,在 1998 年2月25日
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议案,把点名表决钟声缩
短至1分钟。
- 1998年1月16日在宪报刊登有关增收费用的附
属法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980号文件)
61.夏佳理议员汇报,小组委员会已研究过1998
年1月16日在宪报刊登的18项有关增收费用的附
属法例,并建议 ─
(a)议员支持下列修订规例及修订令 ─
- 《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修订)
规例》(第15号法律公告);
- 《1998年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车)(修订)
规例》(第32号法律公告);及
- 《1998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5)令》
(第34号法律公告)。
(b)废除余下的15项附属法例(第17、18、21至 31
、33及35号法律公告)。
62.夏佳理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同意支持上述
(a)(i)项所述的附属法例,理由是所提出的加价
建议能够使大屿山的士营运者的整体财政状况
,回复到接近以往平均收入的水平。小组委员
会亦同意支持上述(a)(ii)及(iii)项所述附属法例的
加费建议,因为该等建议均旨在遏止违例泊车
的情况。
63.夏佳理议员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小
组委员会建议废除上述(b)项所述的15项附属法
例,是因为小组委员会认为政府不应在经济不
景时,带头增加各项收费。
6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1998年2月25日临立
会会议席上将有 15 项决议案,以废除有关的15
项附属法例。他会在有需要时,根据《议事规则
》第49(5)条动议议案,把点名表决钟声缩短至 1
分钟。
- 与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第5次
报告
(临立会CB(2)989号文件)
65.小组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讲述有关文件时
表示,小组委员会已研究过《 选举管理委员会
( 提名顾问委员会 )规例》,并建议议员支持该
规例。
66.叶议员补充,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 9 项与选
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已完成审议其
中 8 项,并已向內务委员会提交 5 份报告。小
组委员会将于 1998 年2月14日再举行一次会议
,研究余下的一项附属法例,即《选举管理委
员会 (选举程序)(立法会 ) 规例》中尚待商议的
事宜,然后会就小组委员会的商议结果提交书
面报告,供內务委员会于 1998 年2月20日举行
的下次会议上审议。
67.叶议员提醒议员,议员如拟于1998年2月25
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对上述两条规例提出修正案
,须在1998年2月18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 《1998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994号文件)
68.法案委员会委员陈婉娴议员代表法案委员会
主席陈鉴林议员作出报告。陈议员重点讲述法
案委员会的主要商议结果,详情载于有关文件
。她表示,法案委员会支持条例草案提出的技
术性修订。
69.议员同意于 1998 年2月25日恢复条例草案的
二读辩论。
- 《1998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草案》委员
会报告
(临立会CB(2)991号文件)
70.法案委员会主席刘汉铨议员讲述该份文件时
表示,法案委员会举行了 3 次会议,其中一次是
听取代表团体的意见。他补充,法案委员会的委
员对条例草案意见分歧,两名委员正考虑对条例
草案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法案委员会察
悉,《 1997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 》的中止
实施期限将于1998年2月28日届满,故建议于1998
年2月25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71.议员同意于1998年2月25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
辩论。
VII. 其他事项
《內务守则》修订事宜(按照议事规则委员会建议)
(临立会CB(1)841号文件)
72.议员审悉有关文件所载的建议。周梁淑怡议员建
议押后至1998年2月20日的下次会议,才就文件第4
及6段所载的建议作出决定,让议员有更多时间研究
该等建议。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73.会议于下午4时2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