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026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2月13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唐英年议员
马逢国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鉴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孝华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谭耀宗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2)2
李蔡若莲女士

总主任(1)5
甘伍丽文女士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通过1998年1月23日第32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937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1. 向临时立法会(临立会)提交法案


2.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署理政务司司长证
实,政府当局将不会在临立会任期內提交建议中
旨在修订《 特权及豁免权(联合联络小组及土地
委员会)条例 》、《飞机乘客离境稅条例》及《
建筑物条例》的法案。政府当局原先在去年8月
提供的法案名单,则包括该等法案在內。

3.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1998年2月11日提
交的《1998年城巿规划(修订)条例草案》只涵盖
原先建议的《 城巿规划条例草案 》的一部分。
他补充,行政署长证实,政府当局不会在临立会
任期內提交《城巿规划条例草案》的其他部分。

  • 《废物处置(废物转运站)规例》(第14号法律
    公告)


  • 4. 曹王敏贤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已向环境事务委
    员会简介上述规例所载的建议,事务委员会各委
    员普遍支持该等建议。

    5.议员对该规例并无提出疑问。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备的报告


      1. 《法律适应化修改(法院及审裁处)条例
        草案》
        《法律适应化修改(对外国等的提述)条
        例草案》
        《法律适应化修改(官地)条例草案》

      2. (临立会LS93、96及98号文件)

        6.法律顾问表示,上述3条条例草案是法律
        适应化工作的一部分,旨在使香港特别行
        政区( 香港特区 )的法律符合《基本法》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
        委会)的决定,并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法律适应化工
        作的目的是消除法例中不明确及意义含糊
        之处,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诉讼。

        7. 法律顾问解释,在对个别条例作出文字
        上的修改前,当局已修订《释义及通则条
        例》(第1章),藉以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解释原则。作为一项过渡措施,当局藉《
        香港回归条例》第IV部达到此目的,该条
        例于1997年7月1日制定成为法例,并于当
        天生效。法律适应化工作涉及对约 600 条
        条例及其附属法例详加研究,以鉴定须作
        适应化修改的条文。然而,政府当局决定
        ,只有对香港特区政府正常运作是必不可
        少的法律适应化法案,才会提交临立会。

        8.法律顾问讲述临立会LS93、96及98号文
        件详载的 3条条例草案时表示,该等条例
        草案是当局认为须优先处理的法律适应化
        法案。《 法律适应化修改(法院及审裁处)
        条例草案》旨在就各项条例中对法院的提
        述作出适应化修改。《 法律适应化修改(
        对外国等的提述 ) 条例草案 》旨在修改各
        条有关条例中对外国及其他相关词句的提
        述,以确保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法律适应化修改 (官地) 条例草案》则旨
        在修改香港法例在土地事务方面对官方、
        官契、官地及官批的提述,以符合《基本
        法》第七条的规定。

        9.法律顾问补充,3条条例草案主要是对多
        条条例提出技术性修订。法律事务部仍在
        研究该等条例草案,如发现任何问题,即
        会再作报告。他建议议员原则上支持恢复
        3 条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议员对此建议
        表示赞同。

      3. 《1998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

      4. (临立会LS97号文件)

        10.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旨在就在
        香港委任公证人的事宜订定条文。他又表
        示,当局曾在 1996 年2月提交《1996年法
        律执业者( 修订 )条例草案》,以期将公证
        人委任制度本地化。在一项由当时的法案
        委员会提出,规定公证人必须是香港法律
        公证人协会(下称"公证人协会")会员的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获通过后,当局将该条
        例草案撤回。撤回条例草案的原因是,当
        局认为公证人必须是公证人协会会员的强
        制规定,可能会侵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二条所订的自由结社
        权利。

        11.法律顾问回应议员时表示,1998年的修
        订条例草案旨在设立一套本地委任制度,
        并辅以一套与香港律师会和香港大律师公
        会现行有关机制相若的自我规管机制。如
        此应可释除对侵犯自由结社权利问题的疑
        虑。据政府当局所述,公证人协会、香港
        律师会及香港大律师公会均支持条例草案。

        12.叶国谦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
        例草案,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
        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梁智鸿议员、
        叶国谦议员及刘健仪议员。

      5. 《道路交通(收取费用的确认)条例草案》

      6. (临立会LS92号文件)

        13.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由于《
        道路交通条例》附表8第6(c)段被前立法局
        废除,当局提出上述条例草案,用意是纠
        正此项无心造成的技术性遗漏。条例草案
        旨在确认自 1995 年11月9日以来所收取就
        私家车或轻型货车供应车辆宜于道路上使
        用证明书表格而缴付的费用。条例草案在
        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14.法律顾问请议员留意《1998年道路交通
        (修订附表8)(第2号)令》,议程第III(b)项下
        的临立会LS89号文件载述了该修订令。修
        订令由行政长官订立,藉以还原该条例附
        表8第6(c)段。

        15.议员同意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7. 《1998年九广铁路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8. (临立会LS90号文件)

        16.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的主要目
        的是赋权九广铁路公司(下称"九铁公司")建
        造及营运新铁路,以及为九铁公司提供新
        的财务架构,使政府可注资九铁公司,资
        助建造新铁路。

        17.法律顾问进一步表示,虽然与新铁路财
        务有关的条文是《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的
        新条文,但主要是以《地下铁路公司条例
        》和《机场管理局条例》的有关条文为蓝
        本。法律事务部正要求当局澄清条例草案
        在草拟及技术方面的若干问题。他表示,
        议员或可考虑需否成立法案委员会,对条
        例草案中与财务有关的条文详加审议。

        18.刘健仪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
        例草案,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
        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何锺泰议员、
        李启明议员、周梁淑怡议员、胡经昌议员
        、曾钰成议员、刘健仪议员、郑明训议员
        及罗祥国议员。

      9. 《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

      10. (临立会LS94号文件)

        19.议员同意,上述条例草案应交由法案委
        员会研究。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按上次
        会议所商定的安排,负责研究《1998年道
        路(工程、使用及补偿)(修订)条例草案》及
        《1998年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订)条例
        草案 》的法案委员会亦应负责研究上述条
        例草案。

      11. 《1998年商船(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12. (临立会LS91号文件)

        20.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旨在规定
        香港注册的船舶在进出任何港口时,须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悬挂在香港特别行政
        区区旗上方。条例草案亦赋权海事处处长
        ,在某些情况下可对香港注册的船舶须悬
        挂正确船旗的规定作出豁免。条例草案在
        草拟方面并无问题。

        21.法律顾问进一步表示,条例草案一旦获
        制定成为法例,将会当作自1997年7月1日
        起实施。然而,其追溯效力须受《香港人
        权法案》第十二条所管限,即任何人的行
        为或不行为,于发生当时不成罪者,不为
        罪。上文 (i) 项所述的3条法律适应化法案
        亦载有相若的条文。

        22.议员同意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13. 《1998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

      14. (临立会LS95号文件)

        23.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解释,上述条
        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赋权业主立案法团进
        行对建筑物的公用部分进行翻新、改善及
        装饰工程,以及把反对为委任管理委员会
        而召开业主会议所需的业主份数的百分率
        ,由10%调高至30%。他补充,条例草案
        涉及一项政策上的改变.议员可成立法案
        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

        24.叶国谦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
        例草案,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
        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李启明议员、
        胡经昌议员、陈财喜议员、陈荣灿议员及
        叶国谦议员。

    2. 1998年2月1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
      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
      1998年1月23日、1月27日及2月6日在宪报刊登)

    3. (临立会LS89、100及103号文件)

      临立会LS89号文件

      25.內务委员会请议员参阅有关文件,当中详载
      1998年1月23日在宪报刊登的3项附属法例。

      26.议员对文件所载的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临立会LS100号文件

      27. 法律顾问介绍载述1998年1月27日在宪报刊
      登的12项附属法例的文件时表示,《1998年电
      讯( 修订 )规例》引进称为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
      牌照( 陆地移动业务以外的服务 )的新牌照。引
      进新牌照是为使香港国际电讯有限公司 ( 下称
      "香港国际电讯" )交还其所持牌照而作出的连串
      安排之一。他补充,临立会 LS103 号文件所载
      述的《 1998年电话(废除)规例 》亦是处理与香
      港国际电讯交还其牌照有关的事宜。香港国际
      电讯于 1998 年3月31日交还其牌照的一项先决
      条件,是当局必须最迟于 1998 年3月31日备妥
      所需法例,以便由1998年7月1日起废除对香港
      电话公司施加的法定价格管制安排。

      2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1998年2月9日与政
      府当局举行的联席会议上,经济事务委员会及
      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各委员就解决香港国际电
      讯牌照一事的建议提出多项问题。他建议成立
      小组委员会研究《1998年电讯( 修订 )规例》及
      《1998年电话( 废除 )规例》,议员对此建议表
      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田
      北俊议员、杜叶锡恩议员、胡经昌议员及罗祥
      国议员。

      29.法律顾问表示,9项根据《港口管制(货物装
      卸区)条例》订立的命令,旨在废除有关10个公
      众货物装卸区的先前各项命令,并宣布其中8个
      装卸区的新界线。

      30.叶国谦议员认为,该行业的营运商应获给予
      机会,对该9项命令所载的建议提出意见。他建
      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9项命令,议员对此建
      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
      李启明议员、夏佳理议员、袁武议员及叶国谦议
      员。

      31.议员对文件所载的其余两项附属法例并无提
      出疑问。

      临立会LS103号文件

      32.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到载述1998年2月6日在宪报
      刊登的10项附属法例的文件时表示,议员较早前
      已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一并研究《1998年
      电话(废除)规例》(载于此文件內)及《1998年电讯
      (修订)规例》。

      33.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留意《1998年升降机及
      自动梯(安全)(费用)(修订)规例》,该规例旨在调
      高根据《 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 》须缴付的
      费用。他建议,较早前成立以研究1998年1月16日
      在宪报刊登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例的小组委员
      会,亦应请其负责研究该修订规例,以及在临立
      会任期內提交的其他各项与增收费用有关的附属
      法例。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34.议员对文件所载其余8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
      问。

      35.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修订临
      立会LS89、100及103号文件所载的附属法例,
      须在 1998年3月4日限期前作出预告;如提出修
      订的限期经议决延展至1998年3月18日的临立会
      会议,作出预告的限期则为1998年3月11日。

      36.助理秘书长3提醒议员,鉴于1998年3月11日
      的临立会会议主要供 1998至99年度财政预算案
      之用,各个小组委员会如决定修订有关附属法
      例,或者需要更多时间研究附属法例,有关的
      小组委员会应在1998年3月4日临立会会议席上
      动议议案,把审议限期延展至 1998 年 3月18日
      ,而不是在 1998 年 3月11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
      议。就在 1998年3月4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此
      等议案作出预告的限期为1998年2月27日。

    IV.将于1998年2月18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其他事项

    质询

    (临立会CB(3)635号文件)

    3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编排了15项
    书面质询。1998年2月18日临立会会议并无编排要求口
    头答覆的质询,因为该次会议将用作发表 1998 至99年
    度财政预算案。

    V.将于1998年2月25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事项


    1. 质询

    2. (临立会CB(3)636号文件)

      3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编排
      了12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6项要求书面答
      覆)。他提醒议员,议员如拟提出质询,须在
      1998年2月16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3.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 《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草案》

      2. 《法律适应化修改(关于国籍的事宜)条例
        草案》


      3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两条法案将于1998
      年2月25日提交临立会,并于1998年2月27日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

    4.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 《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第2号)
        条例草案》


      2. 4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作出
        预告,表示拟于1998年2月25日恢复条例草
        案的二读辩论。

        41.法案委员会主席邓兆棠议员表示,法案
        委员会较早时已决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把从事 4 种极高噪音工作的规定
        服务年资由 10 年放宽至5年。政府当局现
        已接受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并同意动议该
        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3. 《1998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


      4. 4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在上次会议
        席上已同意恢复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5.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6. 4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法案委员会已同
        意按政府当局的建议,于1998年2月25日恢
        复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法案委员会
        会在议程第VII(b)项下作出报告。

    5. 议案


      1. 根据《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第
        25条提出的决议案 ─ 由运输局局长动议

      2. (临立会LS105号文件)

        44.法律顾问解释,上述决议案旨在请求临
        时立法会批准地下铁路公司 ( 下称 "地铁公
        司")订立的《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
        。该附例的目的是使地铁公司可规管车辆
        及人使用运输交汇处。他特别重点讲述该
        附例第XI部,该部就地铁公司法律责任的
        免除及限制作出规定。

        45.法律顾问表示,法律事务部需要更多时
        间研究与该附例第XI部有关的法律问题,
        并须考虑政府当局对法律事务部提出的一
        些其他技术性问题所作的回覆。

        46.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
        究该决议案,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
        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李启明议
        员、胡经昌议员、夏佳理议员、刘健仪议
        员及罗祥国议员。

        47.內务委员会主席请秘书处要求政府当局
        撤回其原拟于1998年2月25日临立会会议席
        上动议该决议案的预告。

      3. 根据《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条例》(第474
        章)第26条提出的决议案 ─ 由运输局局长
        动议

      4. (临立会LS101号文件)

        48.法律顾问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请求临
        时立法会批准根据《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
        条例》订立的《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附例
        》。该附例就管制交通、缴付使用费,以
        及禁止或限制某些类别的车辆使用大榄隧
        道及元朗引道作出规定。该决议案在法律
        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49.议员对上述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5.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第29
        条提出的决议案 ─ 由卫生福利局局长动议

      6. (临立会LS102号文件)

        50.法律顾问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请求临
        时立法会批准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
        订立的《1998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规例》
        及《1998年毒药表( 修订 )规例》。该两条
        修订规例的目的是在《毒药表规例》所订
        的毒药表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所订的
        附表內加入新注册的药物,以及修改某些
        药物的分类,使药物管制的方式更切合现
        况。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51.议员对上述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6. 议员议案


      1. 有关"大厦管理"的议案


      2. 52.议员审悉上述将由罗祥国议员动议的议
        案的措辞。

      3. 有关"香港货运业前景"的议案


      4. 53.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刘健仪议员动议的议
        案的措辞。

        54.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对
        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8年2月18日
        限期前作出预告。惯常的发言时限将会适
        用。

    VI. 预先就1998年3月4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议案给予通知


    1. 议案

      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7(1)条提出的
      决议案 ─ 由库务局局长动议


    2. 5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库务局局长已作出预告
      ,表示拟于1998年3月4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上
      述决议案。该决议案旨在申请临时拨款,使政府
      可在1998年4月1日新财政年度开始至《拨款条例
      》通过的一段期间內,继续提供各项现有服务。

    3. 议员议案


      1. 将由蔡根培议员动议的议案


      2. 56.议员察悉蔡根培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3. 将由谭耀宗议员动议的议案


      4. 57.议员察悉谭耀宗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VII. 报告

    1.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2. (临立会CB(2)981号文件)

      5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有一个小组委员
      会及7个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此外,议员较早
      前在讨论上文议程第III项时,已同意成立3个法
      案委员会及4个小组委员会。一个小组委员会及
      两个法案委员会已完成工作,并会在下文议程
      第VII(c)、(e)及(f)项下作出报告。

    3.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委
      员会报告

    4. (临立会CB(1)847号文件,该份文件于1998年2月
      5日随CB(2)953号文件发出)

      59.夏佳理议员提述该份于1998年2月4日送交各
      委员参阅的法案委员会报告时表示,法案委员
      会需在 1998 年1月16日再举行两次会议,一次
      是与政府当局会晤,讨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
      理局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组合,而另一次是与政
      府当局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晤,讨论香港会计
      师公会提出的事宜。由于法案委员会尚未完成
      商议工作,他建议请求临时立法会主席批准,
      把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预告限期由
      1998年2月16日延展至1998年2月18日,议员对
      此建议表示赞同。

      60.议员察悉,鉴于对条例草案提出的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数量众多,內务委员会主席会根
      据《议事规则》第49(3)条,在 1998 年2月25日
      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议案,把点名表决钟声缩
      短至1分钟。

    5. 1998年1月16日在宪报刊登有关增收费用的附
      属法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6. (临立会CB(2)980号文件)

      61.夏佳理议员汇报,小组委员会已研究过1998
      年1月16日在宪报刊登的18项有关增收费用的附
      属法例,并建议 ─

      (a)议员支持下列修订规例及修订令 ─

      1. 《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修订)
        规例》(第15号法律公告);

      2. 《1998年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车)(修订)
        规例》(第32号法律公告);及

      3. 《1998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5)令》
        (第34号法律公告)。

      (b)废除余下的15项附属法例(第17、18、21至 31
      、33及35号法律公告)。

      62.夏佳理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同意支持上述
      (a)(i)项所述的附属法例,理由是所提出的加价
      建议能够使大屿山的士营运者的整体财政状况
      ,回复到接近以往平均收入的水平。小组委员
      会亦同意支持上述(a)(ii)及(iii)项所述附属法例的
      加费建议,因为该等建议均旨在遏止违例泊车
      的情况。

      63.夏佳理议员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小
      组委员会建议废除上述(b)项所述的15项附属法
      例,是因为小组委员会认为政府不应在经济不
      景时,带头增加各项收费。

      6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1998年2月25日临立
      会会议席上将有 15 项决议案,以废除有关的15
      项附属法例。他会在有需要时,根据《议事规则
      》第49(5)条动议议案,把点名表决钟声缩短至 1
      分钟。

    7. 与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第5次
      报告

    8. (临立会CB(2)989号文件)

      65.小组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讲述有关文件时
      表示,小组委员会已研究过《 选举管理委员会
      ( 提名顾问委员会 )规例》,并建议议员支持该
      规例。

      66.叶议员补充,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 9 项与选
      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已完成审议其
      中 8 项,并已向內务委员会提交 5 份报告。小
      组委员会将于 1998 年2月14日再举行一次会议
      ,研究余下的一项附属法例,即《选举管理委
      员会 (选举程序)(立法会 ) 规例》中尚待商议的
      事宜,然后会就小组委员会的商议结果提交书
      面报告,供內务委员会于 1998 年2月20日举行
      的下次会议上审议。

      67.叶议员提醒议员,议员如拟于1998年2月25
      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对上述两条规例提出修正案
      ,须在1998年2月18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9. 《1998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10. (临立会CB(2)994号文件)

      68.法案委员会委员陈婉娴议员代表法案委员会
      主席陈鉴林议员作出报告。陈议员重点讲述法
      案委员会的主要商议结果,详情载于有关文件
      。她表示,法案委员会支持条例草案提出的技
      术性修订。

      69.议员同意于 1998 年2月25日恢复条例草案的
      二读辩论。

    11. 《1998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草案》委员
      会报告

    12. (临立会CB(2)991号文件)

      70.法案委员会主席刘汉铨议员讲述该份文件时
      表示,法案委员会举行了 3 次会议,其中一次是
      听取代表团体的意见。他补充,法案委员会的委
      员对条例草案意见分歧,两名委员正考虑对条例
      草案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法案委员会察
      悉,《 1997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 》的中止
      实施期限将于1998年2月28日届满,故建议于1998
      年2月25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71.议员同意于1998年2月25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
      辩论。

    VII. 其他事项

    《內务守则》修订事宜(按照议事规则委员会建议)

    (临立会CB(1)841号文件)

    72.议员审悉有关文件所载的建议。周梁淑怡议员建
    议押后至1998年2月20日的下次会议,才就文件第4
    及6段所载的建议作出决定,让议员有更多时间研究
    该等建议。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73.会议于下午4时2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16日